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5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批准同意后,须由资产、财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的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解读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解读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印发了《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一、出台背景我省2010年出台了《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7号),对加强资产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部分内容与预算管理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改革不相适应,部分规定与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管理要求不相衔接,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2018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财资〔2018〕98号),为我们提供了参考。
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特别是资产配置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资产配置管理与预算管理结合不够密切,新增资产配置未能与盘活存量资产有效结合,资产配置未能与使用绩效有效结合。
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存量资产情况编制相关支出预算”,按照各级政府落实过紧日子的政策要求,结合关于深化预算制度改革中有关“严格控制和执行资产配置标准,凡是预算支出形成资产的,均应编制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建立健全部门新增资产配置与存量资产挂钩机制”的规定,以及推进零基预算改革的需要,应不断提高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二、制定原则《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资产配置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通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计划编制,畅通资产管理同预算管理结合环节,提高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的精准性、科学性和约束性。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
通过推动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的精准性,切实解决资产管理全生命周期“入口关”把不好的突出问题,真正将资产配置管理嵌入到预算管理流程中,构建资产配置管理的长效机制。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效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旨在保护和发挥国有资产的作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二、国有资产管理原则1. 保护原则国有资产的保护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最基本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产保管、保险和风险防范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2. 合理配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工作任务,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3. 收益最大化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通过合理经营和有效管理,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收益最大化。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 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各项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资产管理制度。
2. 资产管理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应聘请具备相关资产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四、资产管理程序1. 资产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所有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建立资产档案,明确归属和使用情况。
2. 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3. 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闲置、报废、损坏或无效的国有资产进行及时处置,以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
五、财务管理1. 资产评估和会计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会计核算,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和正确计量。
2. 资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合理安排资金运作,加强资金监督和内控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高效利用。
六、监督与评估1. 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2. 评估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考核,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三政[2007]53号
【发布部门】三门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19
【实施日期】2007.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三政〔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9月1日施行。
为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起“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
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健全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公共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原则与目标(一)管理原则1、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2、安全完整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3、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单位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4、勤俭节约原则:在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避免浪费。
(二)管理目标1、实现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行为。
2、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产的作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3、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加强资产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资产被盗、损毁和流失。
三、资产的分类与登记(一)资产分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性质和用途分为以下几类:1、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4、对外投资: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等。
(二)资产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
资产登记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来源、使用部门等信息。
资产登记应当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归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或出资设立的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证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应遵循经济效益优先、社会效益统筹的原则,维护国有资产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划分和登记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根据性质和用途划分为生产经营资产和经营管理资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车辆、无形资产等。
第七条经营管理资产包括办公用房、人员住房、图书资料、办公设备等。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登记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的来源、归属、数量、价值等信息。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评估和评估报告第九条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准则,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的对象、评估的方法和过程、评估的结果等内容,并由评估机构负责人进行签章确认。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制定国有资产的使用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国有资产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必须经过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处置。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资产的使用、保管、处置等情况。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年(卷),期】2011(000)003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43-45)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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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J], 徐春玲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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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豫政办[2010]13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7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财政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统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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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 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资产配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行政单位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项目经费购置同级财政部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长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应当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应当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省直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由省主管部门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省辖市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规定涉及土地处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
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应当在经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四)合并、分立、清算的;(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第三十条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