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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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 ,刑事诉讼必备

新版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 ,刑事诉讼必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为了让大家更清晰的了解刑事诉讼的程序,下面由刑事诉讼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个详细的期限表,如下:
以上就是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为大家带来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

刑事案件的办案也是相应的公安部门来进行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

如果你还有更
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湖北良朋律所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一家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中铁十一局大厦,本所秉持“良心服务,朋盈天下”的理念,致力于将本所打造成一家诉讼与非诉领域优势结合的新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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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2016年最新版本)分析

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2016年最新版本)分析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
法院
检察院
公安
侦查
起诉
审判
刑诉法77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刑拘期限
公安
侦查
刑诉法89条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重新计算相关期限的情形
公安
机关
侦查
刑诉法158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一审审理法202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
检察
侦查
刑诉法154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诉法156条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直检)可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阶段的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阶段的羁押期限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诉讼阶段的羁押期限一个犯罪嫌疑人从被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再到终审判决,被羁押时间是多长?这是很多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很关心的问题。

具体是怎样的呢?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一、刑事拘留期限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天,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限7天,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6、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四、审判期限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计6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就判决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期限(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羁押和办案期限)

刑事案件期限(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羁押和办案期限)
第214条
缓刑、拘役
法院判决生效后
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高法解释》355条
假释
无规定
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第217条
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
无规定
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第218条
罚金
依照判决
人民法院
同管辖
第219条
没收财产
无规定
人民法院
同管辖
第220条
刑事案件期限
侦察阶段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3.有逮捕必要的。
已被拘留的
7天
检察院、法院
公安机关
69条、71条
《高检规则》99条
未被拘留的
15天-20天(重大复杂的案件)
通知家属
24小时(逮捕原因及羁押处所)
不批准的
异议
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批捕有错误的
立即,检察院应在7天内答复
检察院
同管辖
70条
复核:公安机关对经检察院复议后仍不批捕的
立即,检察院在15天内答复
上级检察院
一般侦查(羁押)
一般案件
2个月
公安机关
同管辖
124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3个月(上级检察院批准)
交通不便的、犯罪集团的、流窜作案的、涉及面广的四类重大犯罪案件
5个月(经省级检察院批准)
125条
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

刑事诉讼中各时期羁押期计算表

刑事诉讼中各时期羁押期计算表

刑事诉讼中各时期羁押期计算表一、批捕前拘留时期羁押期【3+(1-4)+30】拘留的羁提期限最多为一个月零七天。

一、《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要批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之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刻能够延长1至4日”。

二、“关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刻能够延长至30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批捕书后的七日之内,作出批准批捕或不批准批捕的时限规定”。

二、侦查羁押期限【2+1+2+2】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犯法嫌疑人批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域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法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法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三个月)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够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4、“对犯法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够再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三、审查起诉时期羁押期限【1++2+3】审查起诉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六个半月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决定。

二、重大、复杂的案件,能够延长半个月;3、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的时刻为一个月,最多两次,即2个月。

4、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检察机关1个月内作出决定,最多延长半个月。

即最多3个月。

四、一审中的羁押期限【+1+1+】一审中最长羁押期限为五个月一、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之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

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
检察机关
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案件
1个月
199条
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
一审
检察机关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审理案件
重新计算
202条
一审法院
检察机关
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案件
1个月
199条
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
一审
检察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审理案件
重新计算
202条
一审法院
检察机关
被告人
自诉人
抗诉
上诉
提出抗诉、上诉
10日
219条
检察机关
被告人
自诉人
人民法院
二审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2个月
232条
二审法院
检察院阅卷(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1个月
224条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可延长
2个月
232条
省级法院
发回重审案件
重新计算
230条
二审法院
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无期限
重新计算
158条
侦查机关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身份之日起
重新计算






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1个月
169条
检察机关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
15日
改变管辖的案件
重新计算
侦查机关
补充侦查
第一次补充侦查案件
1个月
171条
侦查机关
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实务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

实务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91刑事案件阅卷不得不知道的5个技巧92 毒品犯罪的无罪情形梳理 | 值得收藏9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不能做的10件事94 放高利贷是不是犯罪?9个判例告诉你答案95 诈骗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8种情形文:谢政敏;来源:金牙大状1传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2刑事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天普通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4天,结伙作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法条)
一、刑事案件流程图
如果借款人不还钱,我们认为借款人可能涉嫌诈骗犯罪的。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在接收我们移送的材料后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做出《立案决定书》
开展侦查活动
侦查终结后,认为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草《起诉意见书》,随同侦查卷宗,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

移送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后进行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活动合法的,起草《XXX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并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收到刑事案卷材料后,进行开庭审理,做出判决。

刑事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迟不超过三个月。

二、刑事案件强制措施一览表
公安机关立案后,认为需要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检察院决定逮捕
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做出逮捕决定后,向公安机关出具《逮捕决定书》。

由公安机关制作《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

公安机关决定拘留
认为符合拘留条件,需要拘留,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向其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

拘留后认为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申请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天。

(7天)
公安机关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传唤证)。

一文看懂刑事羁押期限(附律师解读)

一文看懂刑事羁押期限(附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就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羁押期限进行整理,并结合实务作出解释说明。

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监察委员会办理的刑事案件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本文仅供参考与交流学习。

01基本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中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的主要是拘留与逮捕。

根据刑诉法第98条、第79条之规定,对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案件,如果未变更强制措施,则继续羁押,其羁押期限与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保持一致,后文将逐一梳理各环节羁押期限的具体规定。

02刑事拘留羁押期限NO.1 办案机关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和执行刑事拘留的均为公安机关。

NO.2 期限一般情况3日,特殊情况可延长4日,如果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

NO.3 实务解读实务中,只拘留3日的情况比较少,一般单人单次犯罪(如醉驾)拘留7日;对于多人多次、一人多次犯罪的,均可以延长至30日。

03批准逮捕办案期限NO.1 办案机关人民检察院NO.2 办案期限对于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的审查批捕期限为7日,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NO.3 实务解读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员,需要提请检察院批捕,则会在拘留期限前届满前,将案卷移送至检察院。

检察院收到案卷后的批捕办案期限为7日,即检察院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刑事拘留最多30天,加上审查批捕办案期限7天,一共37天,这就是老百姓常说的拘留最多可以关押“37”天。

37天内,要么不批准逮捕,当日放人;要么就被批准逮捕,继续羁押。

对于将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的情形,实务中不多,其审查批捕期限15日,可延长至20日。

公安机关如果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5日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最新)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刑诉法169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诉法171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院
审判
刑诉法202条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刑诉法157条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省、自、直检)。
刑诉法155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诉法162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适用本章规定(2、1、2、2)。
最高检《规则》第412条至419条
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检《规则》第421条至422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提起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后提出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检察
机关
二审
检察院《规则》470条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再审办案期限
再审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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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
办案
机关
诉讼
环节
法律
条款
主要内容
羁押期限
批准
机关
公安
拘留
第89条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批捕
3天
公安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1-4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0天
检察
第165条
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1个月
上一级检察院
第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
2个月
省级检察院
第157条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按照156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再延长2个月
2个月
省级检察院
第158条
第1款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按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5个月10天
法院
死刑复核
第235条
死刑由最高法核准(无具体期限)
最高法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羁押期限最长35个月2天
(一审后不上诉或抗诉、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批准延长)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羁押期限最长40个月2天
(二审不发回重审、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批准延长)
第158条
第2款
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147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检察
第162条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期限,与公安机关侦查期限一致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
7个月
检察
审查起诉
第169条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10天
第224条
二审开庭,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阅卷完毕
1个月
第232条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
2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2个月
2个月
高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批准(无具体期限)
二审羁押期限最长5个月10天( + 发回重审后再次二审5个月10天)
1个月
审查起诉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5天
检察
第171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次)
3个月
公安
补充侦查
第171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2次为限
2个月
审查起诉羁押期限最长6.5个月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
14天
检察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3日
1-3天
检察
审查批捕
第89条
在检察院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7天
拘留期限最长37天
37天
公安
侦查
第154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12
第202条
第2款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检察
补充侦查
第199条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2次)
一审羁押期限最长20个月(+二审发回后再次一审 20个月)
20个月
法院
二审
第219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
6个半月
法院
一审
第202条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3个月
3个月
上一级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法批准(无具体期限)
最高法
第202条
第3款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次)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羁押期限最长65个月12天
(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批准延长)
最高法死刑复核,因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批准延长的一审或二审,最高法受理的上诉、抗诉,因特殊原因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无具体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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