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一)
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的相关内容是⼤家所不了解的,在运⽤上⾯也没有较多的经验。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是为了维护⼴⼤⼈群众的利益,在产⽣纠纷的案件时,运⽤法律⼿段进⾏财产保全使得损失降到最低。
在进⾏相关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切记不要做欺瞒的事情给⾃⼰和他⼈带来⿇烦。
店铺⼩编进⾏解答:《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1、⼈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2、⼈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及时处理,由⼈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3、⼈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以及⼈民法院都不得使⽤该项财产。
4、⼈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财产保全,可以采⽤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5、⼈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留置权⼈有优先受偿权。
6、对当事⼈不服⼀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审⼈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审⼈民法院依当事⼈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审⼈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审⼈民法院。
7、⼈民法院对债务⼈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
8、债务⼈的财产不能满⾜保全请求,但对第三⼈有到期债权的,⼈民法院可以依债权⼈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不得对本案债务⼈清偿。
该第三⼈要求偿付的,由⼈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我们处理案件的时候是以法律为基准,为⼈民服务为⽬的进⾏的。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
②由于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或者难以执⾏。
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如果当事⼈没有申请,⼈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职权进⾏。
④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利害关系⼈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
②由于义务⼈的⾏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③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的申请,⼈民法院不主动提出。
④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2、先予执⾏ (1)概念 ⼈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之前,因权利⼈难以甚⾄⽆法维持⽣活、⼯作和⽣产,及时裁定义务⼈先⾏给予⼀定款项或特定物,⽴即交付执⾏的制度。
(2)先予执⾏的条件: ①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否则即使最终作出判决也不存在执⾏的问题,当然也就⽆须先⾏执⾏。
②双⽅当事⼈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③权利⼈⽣活困难或⽣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活或⽣产。
④被申请⼈(义务⼈)有履⾏能⼒。
⑤⼈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可以书⾯裁定先予执⾏的情形: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的案件。
(4)先予执⾏⼀般由权利⼈提出申请,⼈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如决定先予很⾼⾏,必须⽤裁定书,并⽴即执⾏。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保全时效的规定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保全时效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们在⽇常⽣活中难免会发⽣⼀些纠纷⾏为,那么在⼀些诉讼中为了防⽌⼀些⼈员转移资产,对此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根据不同的案情,起保全期限,时效等也不相同,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保全时效的规定《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修订,表现为:(⼀)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修订为⼀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年修订为⼆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取消续⾏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次保全期限的⼆分之⼀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次保全期限与续⾏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百五⼗六条规定:“⼈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法和措施,依照执⾏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效裁判驳回,⽽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百六⼗六条的规定,由⼈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可见,《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从审理程序到执⾏程序,从第⼀次保全到以后的结⾏保全,再到保全的解除,对财产保全期限作了全⾯、清晰、合理的规定,有利于统⼀⼤家的认识,也有利于司法实务操作。
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终⽌及时效的问题?1、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是分为诉前、诉中和执⾏保全的,不同阶段的保全措施,期限和终⽌是不同的。
2、对于诉前和诉送中的财产保全,⼀般是没有期限的,其效⼒⼀直维持到⽣效的法律⽂书执⾏是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需要终⽌的,需要做出裁定的⼈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决定解除,除此之外,不存在终⽌的情况。
3、对于执⾏中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诉前和诉送中的财产保全到了执⾏阶段,保全措施就有期限了。
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流程(一)

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流程(一)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一、什么是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等行为,以达到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目的。
•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是原告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被告在诉讼期间不转移财产,以保障诉讼权利的顺利行使和判决的执行。
二、财产保全申请的流程1.准备工作–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梳理和核实,明确要申请保全的财产类型和价值。
–准备好与保全申请有关的证据材料,如财产证明、相关合同、银行账户流水等。
2.起诉申请–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说明申请的依据和请求措施。
–同时,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法院。
–注意确保起诉状的格式规范,内容清晰明了。
3.法院审查–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法院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或修正申请。
4.听证–如果法院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可能会安排听证程序。
–在听证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可以就保全申请的相关事实、证据进行争论和辩论。
5.裁定–法院根据财产保全申请的情况、听证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定。
–裁定中会明确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以及被告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6.财产保全执行–原告根据法庭裁定,通过执行部门向被告财产进行保全。
–执行部门可能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来实现保全目的。
7.保全期限–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解除保全。
8.结果执行–在诉讼终结后,如果原告胜诉,被告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转变为实际执行。
–如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等手段来执行判决。
三、财产保全申请的注意事项•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充分调查和了解,确保申请的财产能够覆盖债权范围。
•在起诉状中详细说明保全申请的依据和请求措施,避免模糊不清导致被驳回。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等风险,增加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 - 话题作文】第一篇诉讼财产保全制度《2016关于财产的保全制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具有给付财物的内容,有判决生效后不能或难以给付之虞,存在着保全的必要性。
而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存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不能或难以执行的危险,故不发生诉讼保全问题。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并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案件都能够采取财产保全,只有具备《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法定原因,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主要是指转移、转让、隐匿、毁损、挥霍财产的行为或将自己的资金抽走、将动产带出国外等以逃避义务为目的恶意行为。
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指由于客观原因或物的自然属性,物的价值减少或丧失。
如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能变质腐烂等。
3、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而采取,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里的情况紧急,是指因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方的恶意行为,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因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人。
诉前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行诉讼程序,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是在起诉前提出的,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相比,法院对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会不会因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更加难以把握,因此有必要把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关键意义。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究竟应该如何处理财产保全呢?首先,我们要明白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目的。
财产保全,简单来说,就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受到损害。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通常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
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保全措施。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是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也就是清楚知道谁可能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
二是要有具体的保全请求和事实、理由。
比如说,要求冻结对方银行账户中的一定金额,或者查封对方的某处房产,并说明为什么需要进行这样的保全。
三是需要提供担保。
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保函或者其他法院认可的财产。
那么,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呢?一般来说,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则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
如果是上诉案件,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也有一定的规范。
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书,详细说明保全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相应的担保材料。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条件,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实际中,关于财产问题越来越受到⼈们的关注,我们要学会⽤法律的武器来保护⾃⼰的利益,所以对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我们需求清楚的了解。
那么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起来看看吧。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第⼀百条:⼈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第⼀百零⼀条:利害关系⼈因情况紧急,不⽴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申请⼈在⼈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百零⼆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提供担保的,⼈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应当赔偿被申请⼈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百零⼋条:当事⼈对保全或者先予执⾏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
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法定条件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项重要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民事诉讼⼀般是对各类纠纷案件进⾏解决所应该进⾏的各项司法程序,民事诉讼案件中⼀般存在很多制度,其中保全制度就是其中⼀种,保全是需要先进⾏申请的,并且说明理由。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新民事诉讼法的保全制度《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新的民诉法进⼀步完善了保全制度,⾸次对⾏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现⾏民诉法对⾏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
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当事⼈作出某种⾏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为,以制⽌侵权发⽣,防⽌损害扩⼤。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关规定。
新法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这⽅⾯的规定:⼈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项“⼈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102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民事诉讼保证措施
民事诉讼保证措施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民事诉讼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需要采取一系列保证措施,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机构的正常运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几个关键保证措施,并探讨其实施的深度和重要性。
一、财产保全措施作为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和重要的保证措施之一,财产保全措施旨在确保诉讼标的的完整性和执行裁判的有效性。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方法,通过对被诉财产的限制和保管,防止被告财产易主、隐藏或转移。
这项措施的实施不仅需要相关法官、法警等执法人员的高度职业操守和分寸把握,同时也需要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监督制度。
二、临时禁令和保护令临时禁令和保护令是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诉讼持续进行而采取的措施。
比如,在家庭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禁止对方继续侵权、迫害自己或者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这些措施的实施需要相关法官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权衡,对法律要求和诉讼之间的关系进行准确判断,确保禁令或保护令的实施合理、有效。
三、证据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关键依据。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保护证据的完整性,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证据保全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证据保全申请、调查取证等,通过采集、保存和明确证据的真实性,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实施证据保全措施不仅需要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也需要建立起高效的协调机制和完备的保障制度。
四、法律援助和经济救助在民事诉讼中,不同的当事人可能存在经济实力和法律意识的差异,这可能会影响诉讼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为了保证所有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需要建立法律援助和经济救助制度。
法律援助可以为贫困和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调解等服务,经济救助则可以提供诉讼费用的减免或分期支付等方式,以降低他们参与诉讼的门槛。
这些措施的实施需要政府、律师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合作,以确保法律援助和经济救助的合理性和效果。
简论财产保全制度
简论财产保全制度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在许多情况下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使当事人相关的实体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
但诉讼有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一些主客观上的原因,有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得不到或难以得到有效的实现,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在这些情况下,为了确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能得到有效的实现,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财产保全制度。
下面我就对这一制度进行简要的论述。
一、保全的概念与分类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其意义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作出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是否一定会起诉,即使提起诉讼,该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事先尚无法确定。
为了减少或避免诉前财产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了相应的条件:1、必须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里所谓的情况紧急,是指利害关系人的相对人的恶意行为(如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
一旦紧急情况发生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若等到起诉后或起诉的同时再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无实际意义。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法律关系还未发生,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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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一)
【内容摘要】: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从诉讼实践中看,判决书到手却形同空文的事例屡见不鲜,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过拍卖判决书的现象。
为了真正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避免背离当事人诉讼目的的初衷,确保进行民事诉讼的实际效果,防范不良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毁灭财产等诉讼欺诈行为的出现,必须对弱势群体权益给予及时救助,对紧急情况作出快速反应。
基于这种考虑《民事诉讼法》设定了财产保全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与意义
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中,对遇到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2、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不良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毁灭财产等诉讼欺诈行为的出现,保证法院裁判在诉讼实践中得到真正的实现。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其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其程序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2、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顺利实施,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其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存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下。
其程序条件是,当事人向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第一,提起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对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
当事人申请,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则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提起的原因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的原因,是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
第三,提供担保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的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四,裁定的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适当延长作出裁定的时间。
第五,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解除,则是以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为条件,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
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过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
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例如,申请人请求对某一汽车实施保全,那么,保全的对象就只能限于这辆汽车。
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而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或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
诉讼保全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尤为重要,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超出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的财物与本案无关,那么,申请人应该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与造成的损失的范围相一致。
四、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如果交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保管的,当事人、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处分,但被查封、扣押物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若由当事人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
保全的对象是抵押物、留置物的,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抵押人、留置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查封、扣押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对于当事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财物,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应尽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权利证书、限制使用、禁止处分等。
法院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进行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保全措施,若由当事人负责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以使用,但不得处分,若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该项财产。
在保全措施中有一种“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理解为:被申请人如有预期的收益或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予以协助,限制被申请人支出;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该第三人不得对被申请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清偿的,均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该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不得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