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为保全
七、行为保全

4、2011年 底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草 案中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 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 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 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 为。
中间禁令
1、英美中间禁令概述 2、英国中间禁制令 3、中间禁制令案例 4、评析
程序
不需要经过充分的调查和辩论 赋予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是否有重要争端等待审理 损失赔偿是否足够救济 平衡双方的利益,使中间禁制 令尽量公平 其他特殊因素,如涉及公共利 益或知识产权纠纷 通常不考虑原告或申请人胜诉 的可能性
作出中间禁制令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节省诉讼资源
玛利瓦禁令
1、内涵:法院根据原告人的申请,在被告可 能将其财产转移出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情况 下,发出禁令,禁止被告人转移财产。 2、保全对象:财产、行为 3、表现形式:强制或禁止被请求人为一定行 为。 当所禁止的是被请求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时, 实质就是财产保全;当禁止的是被请求人为 一定的不涉及财产的纯行为时,其保全对象 实质上就是行为。
美:成文法传统,联邦法院有统一的程序法。以 禁令为主要内容的民事保全程序在联邦司法救济 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故《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在第八章“临时性和终局性财产救济方法”中 对其进行了规定。 2、中间禁令的保全意义: 原告向法院申请签发中间禁令后,被告不得继 续实施不法行为或者停止实施威胁性的行为,从 而使判决利益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得以保全。
尽管“玛利瓦禁令”最先仅仅是在海事 诉讼领域适用,可它快速地发展下去,已 经被用在许许多多的其他方面,与航运完 全无关了。今天,“玛利瓦禁令”已是使 用在千变万化的合约或侵权争议及索赔中, 或是在夫妻间的赡养、生活费争议中。
行为保全制度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观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司法监督处处长、法学专家范爱 说,此次民诉法修正草案对于行为保全的设立很有必要。
现行民事诉讼法有财产保全的制度,但没有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此次修改拟增加行为保全的规定后,对如侵害知识产权、侵犯相邻权、采光权等类案件,在起诉之前禁止侵权人再进行侵权等行为,或者要求其做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过大,就是行为保全。
行为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保全,增加进民事诉讼法中,这也是很重要的一项制度和措施。
无论是财产保全还是行为保全,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提出保全。
这种规定,可以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做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
贺兰县法院党组成员王进忠说,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农村如相邻通行、土地承包等纠纷比较常见。
诉讼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一般只是口头上告知停止,防止损失扩大,但是无法律强制性措施规定。
如果行为保全制度一旦确定后,则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最终执行,可以及时有效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一、行为保全制度的比较考察所谓行为保全,简而言之,是指对一定的行为采取保全措施;具体而言,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判决或者裁决的执行,避免损失的扩大。
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强制措施。
“行为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特有的概念,但并不是民事诉讼法上新出现的一种制度。
国外早已有关于行为保全的较为全面和完善的规定,只不过没有使用“行为保全”这个概念而已。
比如,有关行为保全的相关内容,英美法系中称为“中间禁令”制度,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包含在“假处分”制度之中,法国则包含在“紧急审理程序”之中。
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

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或确保执行裁判的目的,由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相应的财产或其他权益进行保全的一种法律程序。
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保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是一种诉前保全措施,指的是人民法院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提出限制要求或者给予命令,以防止其通过重新实施或者迟延实施行为使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的根据丧失或者事实发生变化,从而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产生重大影响。
2. 财产保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是一种诉前保全措施,指的是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以防止其将财产转移、隐匿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其不易执行。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公示债务和其他可能的或者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3. 违约保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方的财产进行保全。
违约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转让权益和其他可以保全的财产。
4. 证据保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对可能难以取得或者易于灭失的证据进行保全。
证据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证据和其他可能的或者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5. 保全效力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限期接受诉讼材料后,对已经执行的行为、财产、债权、凭证或者其他担保,不再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的效力自保全决定作出之日起产生,经人民法院裁定的可以效验。
保全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执行后,自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综上所述,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违约保全、证据保全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并最终实现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
同时,保全决定的效力也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保全措施的实施和效果。
行为保全申请书

行为保全申请书一、案由根据我方对被申请人的调查和分析,被申请人存在行为不端的情况,涉嫌侵犯我方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我方的利益,我们决定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措施。
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姓名/机构名称),下文简称“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的住所/注册地址为(住所/注册地址)。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住所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
三、申请保全的原因1.侵权行为:被申请人以某种方式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列举侵权行为)。
2.证据保全:我方需要申请行为保全措施,以确保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这些证据对于我方主张权益至关重要。
四、保全措施的申请1.禁止被申请人继续侵权: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并禁止继续进行任何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列举具体侵权行为)。
2.查封、扣押被侵权物品:要求法院对被侵权物品进行查封和扣押,以确保其不被转移、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3.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以防止其变卖、转移财产导致我方无法执行判决或裁定。
4.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我们保留向法院申请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的权利。
五、申请人的权利和利益我方是合法权益的主张人,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已经给我方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保护我方的权益,确保我方在后续诉讼中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偿,申请保全措施是必要且合理的。
六、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担保措施为保证我方能够履行其因申请保全措施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我方愿意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
具体的财产担保方式和金额将根据法院的要求进行提供。
七、案件的管辖法院本案件的管辖法院为(法院名称),我方自愿接受该法院的管辖。
八、附件清单1.证据清单:列明我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
2.申请保全措施的证据清单:列明我方提供的申请保全措施所需的证据材料清单。
九、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申请人地址)•申请人联系人:(申请人联系人)•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以上为行为保全申请书的内容,如有需要,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尽快处理。
法考知识点—行为保全的具体实现方式

法考知识点—行为保全的具体实现方式一、人身安全保护令1.申请条件:已经遭受家暴or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请求。
2.管辖法院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基层法院+家庭暴力发生地基层法院管辖。
3.申请方式原则书面,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
4.文书类型裁定(72小时/紧急24小时)+向原审判组织可复议。
具体措施:禁止实施家暴;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迁出申请人住所。
5.保护期限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的行为保全(临时禁令)1.管辖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述规定的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2.询问与送达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前,应当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因情况紧急或者询问可能影响保全措施执行等情形除外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
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可能影响釆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至迟不得超过5日。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法院提交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3.“情况紧急”的具体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规定的“情况紧急”:(1)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2)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3)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4)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5)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6)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行为保全有哪些种类?

司法实践中⾏为保全有哪些种类?⾏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或者利害关系⼈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为采取强制措施。
从当前司法实践看,需要通过⾏为保全措施保护当事⼈利益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种:1.抚养权纠纷等亲属关系纠纷中,有时需要对当事⼈的⾏为实施保全,⽐如强制⼀⽅当事⼈移交⼦⼥、禁⽌⼀⽅当事⼈带⼦⼥出境等等。
2.家庭暴⼒侵害等纠纷案件中,有时需要⽴即停⽌⼀⽅当事⼈实施对另⼀⽅当事⼈可能造成危害的⾏为。
3.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损害精神权利的纠纷中,常常需要⽴即停⽌损害,这种损害⽆法以⾦钱弥补。
4.相邻纠纷案件中,经常需要⽴即停⽌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危害,⽐如强制⼀⽅当事⼈⽴即拆除危险建筑,或者强制⼀⽅当事⼈⽴即停⽌建设尚未完⼯的危险建筑等等。
5.环境危害侵权纠纷中,往往需要⽴即停⽌正在发⽣的环境危害,以降低环境污染对⼈体健康的损害程度。
⾏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有哪些区别?财产保全和⾏为保全虽然均属于民事诉讼保全的范畴,具有共通之处,但是,它们各⾃⼜具有特定的涵义,⼆者不能混同。
因此,要确定⾏为保全的法律地位就要先了解财产保全和⾏为保全的主要区别:1.设⽴的⽬的不同。
财产保全的⽬的是使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
⽽⾏为保全的⽬的不仅包括使将来判决顺利执⾏,⽽且还包括防⽌不法⾏为继续进⾏、防⽌损失扩⼤或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其中,后者还是⾏为保全的最主要的⽬的。
2.保全的对象不同。
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被申请⼈可供执⾏的财产。
⾏为保全的对象则是被申请⼈的⾏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是否需要被申请⼈答辩不同。
在财产保全中,为了防⽌“打草惊蛇“,需在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之前采取保全措施。
在⾏为保全中,因为保全的对象是被申请⼈的⾏为,所以,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般需要双⽅进⾏听证。
4.保全的措施不同。
财产保全⼀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法,⽽⾏为保全的措施则为停⽌侵害、排除妨碍、限制活动等。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未来能够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防止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而造成损失或影响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更好地理解其内在含义和实际运作。
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和内涵民事诉讼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为防止因对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影响未来判决的执行,而对有关财产或行为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行为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它的存在有以下几点必要性:1. 防止当事人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通过行为保全,可以在对方当事人在进行侵害行为前进行阻止,防止因侵害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2. 保障判决的执行:通过行为保全,可以确保在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公正: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运作机制民事诉讼行为保全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2.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的理由、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等。
3. 作出决定:法院在审查后,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决定。
4. 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由执行法官负责执行。
五、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为保全的条件、程序和执行措施等,为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种类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种类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避免对方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或者采取其他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全措施。
这些保全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都有哪些种类。
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担心肇事方在诉讼前转移财产,导致后续赔偿无法执行,此时受害人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肇事方的车辆等财产。
2、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向法院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担心被告在诉讼期间变卖财产逃避债务,于是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资金。
二、行为保全行为保全,又称为“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保全。
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责令相关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为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为避免污染的进一步扩大,法院可以责令污染企业停止排放污染物。
三、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行为保全
1 定义:
1.1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
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2 法律规定
2.1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规定,在诉讼中遇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2.2 1992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在人民
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经常发生侵权人利用宣告专利无效故意拖延诉讼,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2.3 2001年6月发布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增加了有关“诉前临时措施”
的规定,正式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专利法“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发布了《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诉前停止侵权的规定”),为行为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有益指导。
2.4 新《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
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5 新《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 学理解释
行为保全:弥补财产保全不足的创举
肖建国
【关键词】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程序
修改后民诉法的一大亮点是首次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该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笔者就行为保全制度的功能和适用程序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为保全制度及其功能解释
“行为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的一个独有的术语,也是我国民诉法学中的一个独创的制度理论,是指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
我国民诉法的保全程序,过去仅限于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责任财产实施控制性的保全措施,以保证将来法院作出的给付判决得以执行为目的。
行为保全制度和理论的最大价值,在于弥补我国现有财产保全制度的不足,而发挥大陆法系民诉法中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制度的类似功能,但该制度涵括的范围小于定暂时状态假处分。
在我国,财产保全的适用前提是在金钱给付之诉或交付物的诉讼中,争议标的物或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有转移、隐匿、处分、灭失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才有财产保全的必要。
因此,财产保全制度的功能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民诉法中的假扣押制度。
行为保全则与之不同。
行为保全专注于债务人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适用行为保全的前提是:客观上存在着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的极大可能,如果不及时阻止债务人继续实施该行为,或者不及时责令债务人实施某行为,债权人的权利就会继续遭到损害,或遭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被申请人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案件中,出现
了财产保全制度无法企及的制度真空,行为保全制度的作用正在于此。
为此,“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特别提到了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行为保全。
立法者清晰地表达了行为保全制度的两大立法目的和意旨,即避免出现“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
在大陆法系国家,这两种立法目的分别对应着两种不同的假处分制度:前者是一般假处分,后者是制止性假处分(即定暂时状态假处分的一种类型)。
从这个意义上说,修改后民诉法第100条实际上确立了两种类型的行为保全:一是确保型行为保全,二是制止型行为保全。
两种行为保全分别发挥着各自不同的制度功能。
确保型行为保全,以保证本案判决将来的执行为其基本功能。
这种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一样仅限于给付之诉,其实质是不待本案判决结果确定,甚至不待本案诉讼开始,为了避免紧急危险或重大损失的发生,即可提前实现或部分实现申请人的本案请求,例如查阅公司账簿、房屋紧急拆迁等假处分。
尤其在当事人通过行为保全即达成和解的情况下,申请人权利的实现将从本案判决确定时提前至行为保全时。
行为保全作为保全程序之一种,其功能也由保护现存利益扩张至暂时实现权利。
制止型行为保全,以防止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为其基本功能。
这里的“其他损害”,是指申请人本案诉讼请求所保护的实体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损害。
例如,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本案诉讼中,受害人由于担心施暴人因自己提出离婚请求而招致暴力的进一步升级,而诉前或诉讼中申请法院发布民事保护令;还如,劳动者在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中,因担心用人单位打击报复将自己辞退、换岗或降薪,而申请法院作出“维持劳动关系现状”的行为保全裁定。
可见,制止型行为保全并不附属于本案诉讼,甚至在一定意义上独立于本案诉讼。
制止型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并非仅限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案件,只要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有保护的必要,制止型行为保全均有适用的空间。
具体而言,制止型行为保全除了可以适用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案件外,还可以广泛地适用于金钱给付诉讼和物的交付诉讼,以及形成之诉、确认之诉中。
根据制止型行为保全的这一适用特点,可以将制止型行为保全分为给付性、形成性以及确认性三种类型。
其中,给付性制止型行为保全是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完成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内容上包括作为的行为保全和不作为的行为保全,其与确保型行为保全的区别在于,前者作为和不作为的内容不被本案给付请求所涵括,而后者则构成了本案请求的组成部分,因而具有保证本案判决执行的性质。
形成性制止型行为保全是指申请人请求法院暂时变更已经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的行为保全,例如,宣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之诉中,可以暂时采取不得执行决议的行为保全;还如,在解雇无效诉讼中暂定劳动者劳动地位的行为保全等。
确认性制止型行为保全是指暂时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被保全权利存在或不存在的行为保全。
二、行为保全制度适用中的程序问题
确保型行为保全与制止型行为保全分别有不同的制度目的、适用条件、适格当事人、程序保障、程序效力以及适用错误时的赔偿原则。
在解释论上,由于财产保全的制度目的是确保判决的执行,因此,确保型行为保全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参照财产保全的程序规则进行解释适用,而制止型行为保全则因缺乏可以参照的程序规则,其适用的领域更为广泛,可适用的案件囊括了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等全部诉讼类型,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不依赖于本案诉讼的独立性,司法实践对此类行为保全的需求又很迫切,环境公害诉讼、家事诉讼、公司诉讼、劳动争议诉讼以及知识产权诉讼等领域均急需此类行为保全制度发挥作用。
(一)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
修改后民诉法将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作捆绑式规定,给二者在适用条件、程序上雷同化的错觉。
实际上,行为保全具有如下特别的适用条件:(1)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2)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害或者使其损害扩大;(3)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如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但如采取行为保全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得采取行为保全。
关于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要件,虽然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都为防止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但二者关注的重心并不相同:财产保全解决的是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将来有难以实现的危险,具有将来性;而行为保全解决的是因请求权行使本身的迟延特点所产生的导致请求权缺乏实际利益的危险,具有现实性。
例如,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原用人单位即便最终获得胜诉,但由于竞业禁止义务人已经将有关商业秘密泄露给新用人单位因而损失已经难以挽回。
在申请行为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释明行为保全的要件成立,由于行为保全对被申请人影响甚巨,法院在审理行为保全申请时有必要给予双方当事人辩论或者陈述意见的机会。
因此,行为保全的适用符合争讼程序中辩论主义的一些特点。
此外,行为保全的目的在于暂定法律关系状态,防止重大危险的出现,因此,法院在审理时职权色彩明显,不严格遵循处分权主义,其原因一是降低当事人适用行为保全制度的难度,二是此类行为保全可能涉及其他第三人(如暂时停止公司董事执行职务保全中的其他股东、人身保护令中的子女等)或社会的利益(如环境公害事件行为保全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具有社会性等),为了保障第三人或社会利益免受侵害,法院应当依职权决定行为保全的方法。
(二)行为保全的审理程序。
除了紧急性行为保全外,行为保全的审理原则上奉行两造对立言词辩论审理原则,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情况要求双方当事人言词辩论从而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两造当事人对立辩论或陈述意见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如果某些案件情况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