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案件审理指南
建筑工程案件的审理指南

建筑工程案件的审理指南《建筑工程案件的审理指南》嗨,新手朋友们!当你开始接触建筑工程案件审理的时候,就像我当初一样,会感觉有点摸不着头脑。
不过没关系,听我慢慢跟你说。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得把案件的基本事实搞清楚。
这就好比盖房子打地基一样重要。
要查看工程合同,这是整个案件最基础的依据。
合同里关于工程范围、工期、价款、质量标准这些条款都得仔细看。
我一开始就是马马虎虎看了一遍合同,后来差点就遗漏了一个关于价款调整的重要条款,当时发现了这个漏洞真是惊出一身冷汗。
还要确定案件中涉及的各方主体。
有发包方、承包方,可能还有转包方、分包方等。
就像一个大家庭,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角色。
搞错一个主体,这案子可就乱套了。
二、实用建议收集证据很关键!记住了,这一点很重要。
建筑工程案件的证据像拼图多又杂。
工程施工图纸,这就是施工的蓝图,能清楚展现工程的预期样子。
施工日志,每日发生的情况都记在上面,就像这场建筑“大戏”的日记本。
还有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工程最后的完成情况。
我当时收集证据的时候,就像在寻宝一样,到处去找可能有用的东西。
另外,必要时聘请专业的工程造价师或者工程质量鉴定专家。
这些专家就像战场上的特种兵,专业又厉害。
他们能准确判断工程造价是不是合理,工程质量过不过关。
三、容易忽视的点建筑工程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不要忽视啊。
这就好比交通规则,大家都得遵守。
虽然合同可能规定了自己的标准,但是行业规范就像底线不能违背。
很多新手就像我当初一样容易忽略这一块。
比如说建筑材料的使用标准,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细微差异。
四、特殊情况如果遇到工程变更的情况,那可就要谨慎处理。
工程变更往往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比如工期延长和价款调整。
我有一个实际案例就是,发包方提出一些工程变更,但是没有按照规定做好书面手续,最后双方就这个变更产生了巨大的争议。
所以有变更就要及时做好书面记录,就像留个证据的小尾巴。
再就是不可抗力这种特殊情况,像洪水、地震这样的天灾。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会涉及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
这些纠纷可能包括工期延误、货物质量问题、合同履行不规范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作为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的撰稿人,我将就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审理范围的界定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首先要注意界定审理范围。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三个阶段的纠纷。
其中,订立阶段主要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等问题;履行阶段主要关注合同的履行情况、支付问题、质量问题等;解除阶段则主要考虑合同的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问题。
对于这些不同阶段的纠纷,我们应该分别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相应的法律适用。
二、应注意的证据要点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还需特别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尤为重要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面档案、工程图纸、技术规范、施工方案、付款凭证、工程监理报告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我们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工程施工是否符合要求、纠纷的责任归属等。
为了堪当合理地审理案件,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重视合同履行的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审理中,我们必须特别关注这些问题。
需要审查合同的履行进度,以确定工程工期是否延误等。
应注意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对于可能存在的施工缺陷、设计缺陷等进行评估。
另外,还需要关注合同价格的支付情况,以避免施工方或业主拖欠款项的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应根据这些特殊性,综合考虑合同各方之间的权益。
四、加强合同解释的准确性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至关重要。
合同的解释直接关系到纠纷的解决和责任的认定。
为确保解释的准确性,我们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文字表述,结合合同的目的和双方的意思,以及业界的惯例等进行综合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是法律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本文将从合同订立、履行、争议解决等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进行指南。
一、合同订立阶段在合同订立阶段,法院应注意以下事项:1.合同主体的资质审查:法院应查阅合同各方的资质证明文件,验证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以确定其具备与他方签订合同的资格。
2.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审查:法院应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应予以无效认定。
3.合同形式的认定:法院应根据合同书面形式的约定,确定合同的形式,例如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
二、合同履行阶段在合同履行阶段,法院应注意以下事项:1.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法院应对各方的履行义务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2.工程质量的评定:针对工程合同,法院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以判断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3.合同履行的证据获取:法院应主动收集并调查合同履行的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交付记录、支付凭证等,以提供审判决策的依据。
三、争议解决阶段在争议解决阶段,法院应注意以下事项:1.协商、调解机制的运用:法院应鼓励各方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并提供相关的协商、调解服务,以促进合同纠纷的及时解决。
2.诉讼程序的规范: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案件,法院应依法受理,并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审理,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证据的审查和质证:法院应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质证,评估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相关性,形成客观、公正的事实认定。
4.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法院应综合合同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对违约方的责任进行认定,并根据法律规定判断相应的违约损失赔偿。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需要法院在合同订立、履行和争议解决各阶段,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各项审理原则和程序,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建设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案件背景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是指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施工单位为建设单位承担特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并按照特定要求完成工程的一种合同。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因各种原因引发的纠纷和争议,可能会导致双方产生纠纷,最终诉诸法律解决。
因此,相关法律规定了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方式,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案件审理程序1. 受理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分为受理、立案、审查、开庭、判决等阶段。
在受理阶段,法院应当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此外,法院还需要保证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是依法申请人的合法代表。
2. 立案阶段在受理后,法院将案件立案,并发出告知书通知被告单位参加诉讼。
立案后,法院将由审判员审查案件材料,并确定案件的受理程序和限期。
同时,法院还要求被告单位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进一步调查和审理。
3. 审查阶段审查阶段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
在此阶段,法院将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事实的真相和问题的实质。
法院将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辩论,以达成最终的审判意见。
4. 开庭阶段在审查完毕后,法院将召开开庭审理,进一步审查案件的实质和争议焦点。
在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将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法院也将询问双方当事人的看法和要求,以尽快解决案件争议。
5. 判决阶段在经过审查和开庭后,法院将最终作出判决,对案件的争议进行裁决。
法院将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裁定理由,使双方当事人能够理解并接受判决结果。
法院的判决应当公正公平,合法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处理注意事项1. 诉讼费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当事人需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律师费等。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做好经济准备,并遵守法院的费用规定,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案件受理与管辖1、案件受理法院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应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包括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同时,要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对于无效合同,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相应的处理原则。
2、管辖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则应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二、合同主体审查1、发包方主体资格审查发包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权发包建设工程项目。
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还要审查其立项、审批等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2、承包方主体资格重点审查承包方是否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
对于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三、合同效力认定1、无效合同的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2、无效合同的处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合同条款的解释与适用1、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应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等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的签订背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行业惯例等因素。
2、常见条款的适用(1)工程价款的约定审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支付条件、支付时间等条款。
湖北省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湖北省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32、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包干价结算,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据实结算的,应予支持。
如果工程未完工,承包人请求结算工程款的,区分情况处理:(1)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质量合格的,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修复后质量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2)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合同约定以单价包干方式计价的,按照包干单价和已完工程量计算工程款;合同约定以总价包干方式计价的,若工程未完工系承包人原因导致,按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鉴定未完工部分,以总包干价减未完工部分造价计算工程款;若工程未完工系发包人原因导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及取费标准据实结算。
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或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4、建设工程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效力性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5、经过招标投标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两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合同的(即所谓“黑白合同”),在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时,应以中标合同即“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必须经过招标投标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恶意串标、虚假招标的行为,双方签订的“黑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结算工程款的,区分情况处理:(1)“黑白合同”中对工程结算方式约定一致的,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2)“黑白合同”中对工程结算方式约定不一致的,参照“白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黑白合同”结算价款之间差价作为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责任的大小进行分担。
恶意串标、虚假招标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酌情予以民事制裁。
工程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实际也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但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施工合同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备案,该备案合同内容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不一致的,以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引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在建设工程建设、施工、验收、维护等各个环节中可能产生的纠纷。
为了合理、公正地解决这些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和指导意见。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介绍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内容。
一、立案条件和受理范围•立案条件:符合法定告诉条件,即当事人具有告诉权益,具体纠纷行为已发生,且具备适格告诉资格等。
•受理范围: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变更、解除、终止等相关纠纷。
二、举证责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审理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原告和被告都有举证责任。
其中,原告举证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内容和履行等方面的证据;被告举证主要包括抗辩事实和事后变更等方面的证据。
三、合同解释和效力问题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的解释和效力问题经常成为争议焦点。
最高院指出,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合同条款的明确表述为原则,并注重各个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
此外,最高院明确指出,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法认定,即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
四、验收和维保纠纷建设工程的验收和维保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引发纠纷。
最高院认为,验收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法进行,并且应当保证客观、公正。
对于维保纠纷,最高院强调了合同中约定的维保期限、责任界定等内容应当被充分考虑和尊重。
五、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和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是重要问题。
最高院指出,在履行方式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界定。
对于违约责任,最高院明确了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并根据违约的严重程度、原告的损失情况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六、争议解决方式最高院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中最常见、最核心的法律文件,是施工方和业主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施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会发生合同纠纷,导致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受到影响。
为了保证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公正、公平、高效,制定本指南。
二、合同效力审查1.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
合同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资格的,应提供相应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书。
合同主体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审查合同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订立时,各方主体应充分协商,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
3. 审查合同履行能力。
合同主体应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技术能力、资金能力、管理能力等。
合同主体如为施工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4. 审查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合同纠纷类型及处理原则1. 工程质量纠纷。
处理原则:一是依据合同约定,二是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标准、规范、规定。
2. 工程进度纠纷。
处理原则:一是依据合同约定的工期,二是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期延误的责任。
3. 工程投资纠纷。
处理原则:一是依据合同约定的投资额,二是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资增减的责任。
4. 工程安全纠纷。
处理原则:一是依据合同约定的安全要求,二是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
5. 工程变更纠纷。
处理原则:一是依据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二是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变更的责任。
6. 付款纠纷。
处理原则:一是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二是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付款的责任。
7. 竣工验收纠纷。
处理原则:一是依据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验收程序,二是依据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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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案件审理指南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主体,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
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
2、当事人主张以诉前达成的结算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审查处理?
当事人诉前达成结算协议,经审查协议有效的,应当以结算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对结算协议及其效力的认定应当重点审查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1)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结算协议,一方仅以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否认结算协议效力,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不予支持;
(2)双方诉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或者接收造价报告但未达成书面结算协议,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能认定为结算协议;
(3)存在多份结算协议的,应结合当事人双方的主张和举证,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3、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故意迟延提交审计
或妨碍审计条件成就,以及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约定的审计期限三个月,仍未作出审计结论、评审意见的,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准许。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减的,如何处理?
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未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应当适用固定价结算。
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增减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对增减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3)工程尚未完工的,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对于能够确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比例的工程,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比例折算;无法确定已完工比例的,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工程造价委托鉴定。
主张工程量增减的当事人,对工程量增减是否存在、实际数量及价款承担举证责任。
5、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工期及停窝工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等进行鉴定的,如何审查?
当事人就建设工程造价、工期及停窝工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等事实发生争议,申请鉴定的,应当审查申请鉴定的事项与争议事实的关联性,判
断鉴定的必要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或者推翻的,不予准许:
(1)当事人对申请鉴定的争议事项已达成协议的;
(2)当事人对申请鉴定的争议事项已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咨询意见且双方明示接受该咨询意见的;
(3)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等第三方结论作为依据的(但发包人故意迟延提交审计或妨碍审计条件成就,以及第三方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约定的审计期限三个月仍未作出审计结论、评审意见等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未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
(5)其他足以认定鉴定申请所涉争议事项的情形。
6、如何组织对建设工程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审查?
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可由当事人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资质、鉴定范围是否准确、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错漏等发表质证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1)鉴定人员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影响鉴定的公正性的;
(2)鉴定人员未实际参与鉴定,仅在鉴定报告上署名的;
(3)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4)其他不应采信的情形。
7、当事人对工程量、已付工程款、工程质量等有争议的,一般应当
审查哪些证据?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合同等施工前约定,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签证、图纸、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交付验收记
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以及施工后形成的结算报告等进行举证;发包
人有异议或主张存在甩项、减项、工程未完工等情形的,应提供相应签证、会议记录、交接记录等进行证明。
当事人对已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扣款项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收付款凭证、领款单、取款记录、领款人授权文件等证据,结合合同约定,收款人是否
是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表见代理情形,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付款习惯等进
行审查,确定款项是否为已付款。
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结合图纸和说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
底相关材料、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工程质量检验文件、交工验收报告、现场勘查记录、工程移交记录、发包人拟使用涉案工程的通知、发包人实
际使用工程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审查。
8、承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的,如何处理?
发包人就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进行抗辩的,应当
区别情况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
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建
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
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
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上述情形不能免除承包人在工
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合理使用期内的损害赔偿责任。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
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
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
建的合理费用损失的,应当向发包人释明,发包人提起反诉的,与本诉一
并审理。
10、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人违反约定未开具发票为由提
出抗辩的,如何处理?
支付工程款义务和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
关系。
发包人以承包人违反约定未开具发票为抗辩理由拒付工程款的,一
般不予支持;双方明确约定以承包人开具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条件的,可
以明确承包人具有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
1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的,应根据合同
约定,综合考虑承包人的过错,履行合同预期利益、发包人实际损失等,
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主张赔偿损失的,由发包人举证证明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实际损失。
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
如何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应当
举证证明;对计算停窝工损失的期间,应当综合双方履行情况合理确定。
对承包人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罚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罚款的,应按照具体约定
内容,对罚款的性质作出区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工程质量缺陷或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
对承包人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实施除履行合同义务之外的行
为进行罚款的,不予支持。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同时主
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
了逾期付款利息,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应予支持。
但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
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
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
15、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分包、转包工程,与借用资质
人订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出借资质人主张工程价款?
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借用资质人以自己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他人施工,
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仅可以向借用资质人主张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