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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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减免我省地震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减免我省地震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减免我省地震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陕价行发[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减免我省地震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8〕76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为促进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47号)精神,在已对抗震救灾物资运输免缴车辆通行费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地震灾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1、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一切建筑物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2008年12月31日前,免收地震灾害地区卫生学评价及调查鉴定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3、2008年12月31日前,对地震灾害地区河道砂石资源费、卫生监测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减半收取。

4、地震灾害地区排污费的减免,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执行。

二、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认真落实减免政策各级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受灾地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坚决查处趁灾害之机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等违法行为。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2•【字号】陕政发[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政发[2003]32号2003年8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民政部《关于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民函〔2002〕63号)要求,省民政厅商省有关部门拟定的《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2003年8月18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灾害发生后对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

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实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统一协调,军队积极参与的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干旱、冰雹、地震、滑坡、泥石流、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助反应。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一)灾害预警。

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二)灾情报告。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

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灾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9]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1.16【实施日期】2009.01.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制订的《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8〕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因灾失地农民的安置和帮扶,妥善安排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灾区各级政府应遵循“以人为本、自力更生、因地制宜、稳步实施”的原则,采取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排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一)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少数农户耕地因灾损毁且无法恢复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调剂耕地给失地农民。

(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大部分农户耕地因灾损毁但整理后尚可使用的,灾区各级政府应抓紧组织对灾毁耕地恢复利用,积极为失地农民恢复生产创造条件。

对已纳入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灾毁耕地,灾区县(区)政府应优先安排灾毁耕地修复整理资金,积极组织施工,尽快恢复耕地生产能力,交付农民使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11]5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11]5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11〕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已经2011年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移民搬迁政策,加快推进陕北移民搬迁工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陕北实际,制定以下政策规定:一、搬迁对象和范围(一)凡户籍在陕北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洛河峡谷地带并有移民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均列入移民搬迁范围。

(二)陕北移民搬迁分为扶贫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搬迁、防洪避险搬迁和生态移民搬迁四种类型。

所有移民搬迁项目由省、市指导,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搬迁安置规模在100户以上的属于集中安置,其他方式的搬迁安置属于分散安置。

陕北移民搬迁应结合城乡统筹发展,以集中安置为主,对分散安置从严审批,新型农村社区和中心村原则上按2000人以上规模建设。

二、搬迁补助标准(四)集中安置点住房按每户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三种类型建设,搬迁户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标准选定户型,分别负担1万元、2.5万元、4万元建房费用,其余资金通过各级财政补助并整合扶贫移民搬迁、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搬迁试点、生态移民、地质灾害治理和土地治理等项目资金统筹解决。

(五)经审核批准,集中安置点建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户,超出面积费用由搬迁户负担,最大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

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包括:(一)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二)地方各级财政列支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三)中央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接收和下拨的救灾捐赠款;(四)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接收并交由民政部门分配、发放的捐助款;(五)其它用于灾民救济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资金发放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

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的范围是:(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臵灾民;(三)灾民倒塌房屋的重建及损坏房屋的修缮;(四)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五)定向捐赠款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非定向捐赠资金由各级政府按照救灾需要统筹使用。

第五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作为本级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救灾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灾情核查、原始资料制作及应急演练等必须开支。

第二章资金的管理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保证救灾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准确,账款、物相符。

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查灾核灾的基础上,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实际,提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意见,商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6•【字号】陕政办发〔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7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实现森林、水流、耕地、湿地、荒漠、矿区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跨地区补偿成效显著,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一)森林。

建立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市场化补偿引导政策,逐步统一同一事权等级公益林补偿标准。

实现省级财政地方公益林补偿范围明显增加,推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

适当补偿因封山禁牧而减少收入的农户。

积极争取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

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探索生态效益补偿支持森林集中管护。

积极开展森林生态效益动态管理试点。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二)水流。

在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建立健全降低或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补偿机制。

全面推行河长制,持续开展重点流域综合治理。

推进黄河沿线环境治理,加快实施昆明池等水系修复工程,加大瀛湖、红碱淖保护力度。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57号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57号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57号各设区市、韩城市财政局,扶贫局(办),发改局、民族宗教局、农业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我们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2012〕26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林业厅2017年5月27日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结合我省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农村贫困人口。

陕政办发[2016]66号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陕政办发[2016]66号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实施以建档立卡扶贫搬迁为主,避灾、生态及其他各类搬迁统筹推进的全省移民搬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及《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体思路。

着眼“四化同步”、城乡一体,把移民搬迁作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

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谋划推进,实现移民搬迁、城乡治理、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治理一举多赢、协同推进,加快我省追赶超越步伐。

第三条主要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面完成35.5万户125万人建档立卡扶贫搬迁(以下简称“扶贫搬迁”)及同步实施的避灾、生态和其他类型搬迁安置任务。

陕南地区2016年基本完成避灾搬迁任务,2018年基本完成扶贫搬迁任务;其他地区2018年基本完成扶贫和避灾搬迁任务。

第二章搬迁对象第四条对象类型。

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共建共享基础设施,集中提供公共服务,分类享受相关政策,区别标准组织考核验收”的原则,统筹扶贫、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

(一)扶贫搬迁。

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易地搬迁的农村人口。

(二)避灾搬迁。

主要指生活在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频发和采煤塌陷区农村人口(以下简称:地灾户、洪灾户、采煤塌陷户)。

(三)生态搬迁。

主要指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农村人口,包括自然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两类。

(四)其他搬迁。

主要指国家及省级公路、铁路、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搬迁群众;以及城镇化和镇村综合改革等涉及的需搬迁农村人口。

第五条对象识别。

扶贫搬迁对象由省扶贫办提供精准到户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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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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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和规范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和《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9月5日
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规范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资金管理,确保全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陕政办发〔2016〕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是指中省财政用于地灾、洪灾、生态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塌陷区移民搬迁安置建房、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按照“分类筹集、按量拨付、规范使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按照年度搬迁任务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县(区、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要设置专职财务会计岗位,配备熟悉财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章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
第五条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标准
(一)建房补助标准:集中安置的,每户补助4.5万元。

选择高层、小高层和多层进行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奖励0.5万元。

在农村分散安置的,每户补助3万元。

(二)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每户补助2万元。

第六条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资金筹集渠道
(一)陕南地区资金筹集渠道:
1、中央财政资金。

2、省、市、县(区、市)财政资金。

3、省级整合有关专项资金。

(二)关中、陕北地区资金筹集渠道:
1、省级扶贫资金。

2、市、县(区、市)财政资金。

3、省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安排的资金。

第七条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外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按照《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筹集。

第八条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建房资金负担比例
(一)陕南地区。

1、集中安置户。

按照中省每户3.5万元,市县1.5万元的标准分担,其中:市级0.3万元,县级1.2万元;
2、分散安置户。

按照中省每户1.5万元,市县1.5万元的标准分担,其中:市级0.3万元,县级1.2万元。

(二)陕北、关中地区。

1、集中安置户。

按照省级每户2.5万元,市县2.5万元的标准分担,其中:市级0.5万元,县级2万元。

2、分散安置户。

按照省级每户0.5万元,市县2.5万元的标准分担,其中:市级0.5万元,县级2万元。

第九条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资金,每户补助2万元全部由省财政负担,主要用于“小配套”设施建设,由县区统筹使用,不足部分和“大配套”设施资金由县区政府统筹资金解决。

第三章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厅、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在每年9月底之前向省财政提出下年度各市、省管县避灾生态移民搬迁户数、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确定的年度避灾生态移民搬迁任务和计划,统筹中省资金,下达预算至市(区)、省管县(区)财政部门。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承担比例筹集本级财政资金,预算成立在各级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资金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移民搬迁任务制定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县级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实施进度申请资金,须经县(区、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县(区、市)主管移民(脱贫)搬迁工作的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具体审批程序,由县(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县(区、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经同级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审核同意,依规办理财政补助资金支付手续,及时拨付资金,保障工程项目实施。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县(区、市)政府是移民(脱贫)搬迁的责任主体,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县(区、市)财政部门、移民(脱贫)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开展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资金使用、项目成效等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县(区、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严肃合同付款约定,坚持项目决算审计后再结清工程全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市县财政部门、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要按照“渠道不乱、统一整合、用于建设、各计其
功”的原则,对避灾生态搬迁补助资金进行专账分类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预算编制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的资金管理办法,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市县负担建房补助资金预算到位率。

对上年结转的资金应当在下年用于结转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避灾生态补助资金省财政将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依据项目预算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市县政府建立避灾生态补助资金公示制度,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向群众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建立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制定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市县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移民搬迁资金开展自我评价,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将委托第三方对市县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实施情况进行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市县财政、国土、移民(脱贫)搬迁办公等部门对县(区、市)避灾生态搬迁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跟踪检查。

利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通过设置监控规则,对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的以及代理银行代办的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的拨付全程监控。

第二十四条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应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群众反映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要充分发挥避灾生态移民搬迁信息化管理平台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开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贪污、截留、挪用、铺张浪费的行为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0日起实施,截至2021年10月19日止有效,有效期5年,解释权归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原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南地区移民搬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13﹞518号)同时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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