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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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本】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建设项目规划等。

第三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民主决策、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城市建设与环境协调发展。

第四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城市的合理布局、优化空间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应当立足于国家、省、市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科学确定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目标和内容。

第六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七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第八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在规划中合理保护、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历史文脉,提升城市文化内涵。

第九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合理规划公共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实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合理组织建设项目,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实施应当注重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加强施工监管,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标准,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德阳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实施细则。

第三条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德阳市规划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各(市)县规划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分局业务上受市规划和建设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划定范围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四条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按《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外围城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德阳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以及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分区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可以在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原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十条德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城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庄区、北史家务乡、南尖塔乡、北旺乡、杨税务乡、九州镇、白家务办事处。

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市区规模,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城市风貌,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六条廊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城市规划的规范性文件;(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各专项规划;指导各县(市)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县镇总体建设规划;(三)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四)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已经审批项目的放线、验线、验槽、竣工验收。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四)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制定第四条黄山市城市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五条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专业规划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六条规划编制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评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七条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第八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或变更,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规划监督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黄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范围内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宣城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进行。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坚持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协调性原则,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性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统一城市各项规划,统筹城市各类事业的发展,构建城市发展整体框架。

2.城市总体规划的规范性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循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3.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性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各部门的利益和关系,保障城市整体发展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统一、自愿、透明的原则,形成一个科学、公正、开放、平等、安全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包括城市整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多级规划,编制应当从整体到局部、由近及远、由粗到细,各项规划之间应当相辅相成。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九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公共服务的要求,逐步建设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服从城市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文化传承等总体发展方向,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建设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实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资源的可持续性。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推行城市规划更新,及时修正和完善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规划法律法规,推进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健全规划管理机制。

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规划保证北京城市规划管理的条例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城市规划管理的条例,希望大家喜欢!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按照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的管理,制止违章用地、违章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北京地区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凡在北京地区进行下列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均须持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有关文件,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1)机关、团体、部队、城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农场等)和这些单位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2)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

这些建设工程也视同城市建设工程。

本项所列的各类区域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划定。

市区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范围以外地区的农村建设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等。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城市建设工程,如系临时建设工程或需临时使用土地,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和临时用地应严加控制。

第六条居住在城镇内的个人进行建设工程,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十分注意合理使用和节约建设用地。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精简版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精简版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空间的优化布局和有机整合,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科学合理,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保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据科学的城市规划原则和技术方法,综合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自然环境、土地利用、交通运输、资源开发利用等因素。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编制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六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方案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违法违规实施。

第七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规划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制度,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措施。

第十三条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违法规划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福建省既有的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的部分内容,具体内容请以法律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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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规划管理概述一、城市规划的含义和作用(一)城市规划的含义:是指城市国家机构制定并经上级政府批准的在一定年限内关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等部署,以及城市用地、建筑和设施布局安排的发展计划。

(二)城市规划的特性:1、政策性2、综合性3、权威性4、地方性5、科学性。

(1)政策性: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我国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实施与修改都作了严格规定的法律。

)(2)综合性:城市是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城市内部各个系统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城市市政业务的综合、学科综合)(3)权威性:城市规划是市民根本利益在城市空间布局上的反映,它体现了公众的意志,是一种公共事务。

(4)地方性:地方性是指城市的个性。

(地域特色:深圳——现代化,凤凰——古镇)(5)科学性: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城市长远发展的宏伟蓝图。

(规划的方法:不准私自盖房)198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从而将城市规划纳入到法制化管理轨道。

(三)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具有指导、控制、调节的作用:1.城市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

2.城市规划控制着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

(城市性质是城市的特殊功能,决定着城市的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

城市规模包括一定时期城市人口规模和占地面积的大小。

)3.城市规划调节着城市内部的各种关系。

(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人口规模和城市设施、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二、城市规划理论的演变(一)古代城市规划理论(1)古希腊和古罗马代表着古代西方城市文明。

古希腊的建筑师希波丹姆提出把城市分为圣地、公共活动中心和住宅区,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城市功能分区思想之一。

古罗马的维特鲁威在他的《建筑十书》中,论述了城市选址、地段划分和广场规模等问题。

可以说,维特鲁威的《建筑十书》是世界上最早的城市规划著作之一。

(2)欧洲的城市在中世纪早期曾经历了衰落时期,一直到公元9世纪以后城市才重新复苏。

11-13世纪是中世纪欧洲城市大发展的时期。

15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人菲拉雷特著有《理想的城市》一书,他主张将市中心设计为六角形广场,放射形道路用三条环路连接。

菲拉雷特的规划理论对当时许多欧洲国家的城市规划产生了一定影响。

(3)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城市发源比较早。

最早记载中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的是《周礼•考工记》。

该书记载,当时的都城以宫城为中心,面朝后市,体现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和宗法礼教思想。

从东周时期开始,中国古代城市规划按照里坊制布局,一直延续到唐朝末年。

到了宋朝,中国城市规划开始由街坊制代替里坊制。

(二)近代城市规划理论(1)1859年,美国建筑师欧姆斯特在纽约曼哈顿区的中心设计了中央公园,打破了市区总是布满密集房屋的旧观念。

(2)工业革命以后,随着“城市病”的出现,一些具有社会改革思想的先驱者提出了新的理想城市的概念,其中有代表性的是田园城市理论。

埃比尼泽·霍华德在《明天,和平改革之路》一书中提出的田园城市理论,这是一种空想的城市规划理论,在实践上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3)19世纪后半叶是人类史上充满伟大科技发明的时代。

从19世纪70年代起,一系列对城市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发明或发现相继出现。

1910年法国建筑师夏纳尔提出工业城规划,第一次把城市中的工业区、港口、铁路与居住区在用地布局上严格区分开,出现了将城市空间结构按现代化城市的功能进行分区的概念。

(4)20世纪初英国人格迪斯提出了从区域研究城市的观点。

在此基础上,1922年英国伦敦规划委员会总顾问昂温提出了建设卫星城理论。

(5)随着城市中汽车交通的发展,为了效率与安全,出现了一系列新的规划思想,开始对城市内部功能和空间结构进行变革。

美国规划师佩里提出邻里单位的规划理论。

他主张扩大街坊,以防止汽车穿越居住区。

(6)20世纪以来,对城市规划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章。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在希腊雅典开会,制定了第一个国际性的《城市规划大纲》,即雅典宪章。

(7)法国建筑师柯布西耶提出了现代城市的规划设想,他主张通过高层建筑、降低密度、大片绿化和立体交通来改善大城市市区的生活环境,提高大城市市区的生活质量,他的规划理论主要反映在1922年出版的《明日之城市》和1933年出版的《阳光城》两本著作中。

(三)现代城市规划理论(1)1955年,法国经济学家帕鲁提出了增长极核理论,揭示了大城市的聚集经济规律和带动中小城市以及农村经济的作用。

(2)20世纪50年代后期,随着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逆城市化现象开始出现,美国各级政府逐步实施大城市市区复兴计划,重新修订城市规划,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回市区投资,促进旧城市中心地区的经济复苏,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大城市市区衰落的趋势。

(3)20世纪70年代初期,西方国家对功能主义的城市规划理论进行了反思。

新的城市规划理论主张城市应该具有更多的人情味,重视保护原有的社区结构,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价值的人文景观资源,重视传统的建筑形式与现代建筑的有机结合,反对全盘推翻旧城建筑、大拆大建、彻底求“新”的做法。

(4)1977年,一些国家的建筑师、规划师和学者等在秘鲁的首都利马开会,讨论解决战后各国城市规划面临的一系列新问题,最后在秘鲁古文化遗址马丘比丘签署了著名的马丘比丘宪章。

(5)20世纪80年代,城市规划理论中兴起了技术派。

(6)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规划理论中的环境学派越来越引入注目。

第二节城市规划的内容一、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

城镇体系规划的提出是为了适应中国城市化发展的要求。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或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区、自治州、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包括县、自治县、旗域)城镇体系规划四个基本层次。

城市政府编制的主要是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1、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2、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3、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4、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5、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信、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6、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7、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含义: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的年限内城市各项建设综合平衡门合理安排的规划,是关于城市各项建设的战略部署。

我国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1)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主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依据。

(2)市域城镇体系规划(3)中心城区规划。

中心城区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核心部分。

(4)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为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包括一些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基础资料),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三、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含义:城市详细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安排的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的内容: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含义: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城市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①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②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③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④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⑤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⑥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⑦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含义: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的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任务:主要是对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进行规划设计,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汁;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是规划说明书和图纸。

第三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一、城市规划的编制(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原则1、城乡统筹原则2、合理布局原则3、节约用地原则4、集约发展原则5、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二)城市规划的编制阶段和程序中国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两个阶段,即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和城市详细规划编制阶段。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1、搜集和分析城市规划所需的资料(城市规划所需资料的收集和分析由市政府城市规划部门负责)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3、起草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通常由市政府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起草)4、评议城市总体规划5、通过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人大常委会审议)6、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中国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7、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1、调查研究城市详细规划的资料2、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3、论证城市详细规划方案4、申报城市详细规划5、审批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司;省、自治区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会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多数地级市的市政府府都设立了城市规划管理局;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内容:1、对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城市规划管理(核心职能)2、对规划区内的各项建筑进行城市规划管理3、参与重点工程竣工验收。

4、监督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的原则:1、统一规划,合理布局2、因地制宜,量力而行3、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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