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2.03.21•【字号】豫水计[2001]163号•【施行日期】200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水计[2001]163号)各省辖市水利(水务)局,厅属各有关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促进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特点,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厅规划计划处。
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水利厅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促进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在我省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大中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合同管理,做好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二章工程类别、项目类别和主管部门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划分为公益性水利项目(或甲类项目)和综合经营性水利项目(或乙类项目)。
公益性水利项目为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综合经营性项目为供水、水力发电、农业田间灌溉、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的项目。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 设工地管理办法

优良 □
合格 □
不合格 □
评审人员
- 20 -
项目经理
评分说明:
1.分项检查评分表和检查评分汇总表的满分分值均应为 100 分,评
分表的实得分值应为各检查项目所得分值之和;
2.当按分项检查评分表评分时,保证项目中有一项未得分或保证项
目小计得分不足 40 分,此分项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
3.检查评分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值应按下式计算:
工程名称: 承建单位(公章): 申报地区(部门):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二O二O年制
- 14 -
安全文明标准化
建设工地名称
建筑面积
开工、竣工日期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
工地承建单位名称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项目经理姓名、电话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安全负责人姓名、电话
项目地址
安全 监督单位
工程概况
- 15 -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
工地承建单位名称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项目经理姓名、电话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安全负责人姓名、电话
项目地址
安全 监督单位
工程概况
-9-
拟完成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 2、文明施工 3.脚手架 4.基坑工程 5、模板支架 6、高处作业 7、施工用电 8、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 9、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 10、施工机具
第十七条 “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项目评审按安全 文明标准化施工技术水平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 级,汇总表得分 85 分及其以上为优良;汇总表得分 75 分及其 以上,85 分以下为合格;汇总表得分不足 75 分为不合格。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凡通过“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验收的项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水库、灌排渠道、涵闸、水电站、排灌站、机井、沟洫、水窖、塘堰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河道、防洪设施、水土保持、水产、供水工程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兴建者的合法权益;水利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讲究效益;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第五条国有、集体所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实行专门队伍管护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制度;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第七条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第八条对在建设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水利工程建设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兴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水利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兴建大型水利工程、跨省辖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省辖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兴建中型水利工程、跨县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县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兴建其他水利工程,须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第十二条承担大中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打井专业施工队,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打井施工队伍的行业管理;第十三条兴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设计和施工;工程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障等技术标准;工程竣工后,应当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方能使用;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工程建设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有关规定实施;第十五条在省辖市、县市、区边界修建水利工程引起纠纷时,当事各方应当协商解决或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用地和拆迁安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的受益或影响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越两个行政区域或位置重要、关系重大的工程,可按流域设立管理机构或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十八条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大型、重点中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须经流域机构批准的,还应报经流域机构批准;中型、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报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计划,报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调度运用计划;不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改变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挠计划的实施;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险情的水利工程,应当组织安全论证,限期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第二十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不得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按水利工程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施工应当按照批准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范围、方式、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确需阻断或损坏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水利工程的效能,并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必须事先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兴建与效益损失相当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灌区供水工程、排涝工程的直接受益者,有承担工程清淤、排涝费用的义务;具体承担方式由受益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边界水利工程的管理;边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方面共同商定的边界水利协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和检查协议的实施;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四章工程保护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应当根据保证工程安全和维修养护需要,划定管理范围;水电站的管理范围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水库、水闸的管理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划定;排灌站的管理范围:大中型排灌站,引水侧建筑物外划五十米;渠道的管理范围:大型灌区的干渠,背水坡脚外各划三至五米;中型灌区的干渠及大型灌区的支渠,背水坡脚外各划二至三米;深挖方或高填土渠段,可以适当加宽;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六条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集体所有、农户或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照其管理权限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划定;划定的管理范围应当立标定界;根据以前的有关规定或者经协议已经明确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大于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标准的,可以不再变更;第二十七条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附属物,已征用的归国家所有,由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荒山、荒坡、滩地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划拨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为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挖砂、取土、采石、堆放物料、压占土地等,不予补偿;第二十九条对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应当严加保护;禁止向水库、渠道倾倒或排放垃圾、废渣和有毒有害的污水;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二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供水、航运的物体;三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四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五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砂金等;六围垦水库和擅自开垦土地;七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第三十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可以根据保护工程安全的需要,划定必要的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进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自然条件,在权属范围内进行绿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所有的管理范围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免交育林基金;第三十二条水利通讯、电力线路应专线专用,严加保护;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专用线路上接线;第三十三条在大型水库,重要水利枢纽工程,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派出机构,负责水利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五章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利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第三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抽调资金,无偿索取或平调各种物资、设备和产品;第三十六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经营管理;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方式,由其主管部门决定;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的经营方式,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决定;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可以承包、租赁、拍卖;第三十七条灌区水利工程实行专门队伍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按灌区设立的灌区管理委员会,是灌区群众民主管理水利工程的组织;灌区水利工程专业管理机构或专业管理人员,由该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或所有者根据管理任务的大小设置;专业管理机构负责贯彻实施灌区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第三十八条灌区管理委员会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代表、受益单位指派的代表和水利工程专业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国有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委员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灌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委员会章程;二听取灌区专业管理机构的工作报告;三讨论决定灌区各单位的用水分配计划;四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灌区水利工程的清淤和重大维修事宜;五讨论决定灌区管理委员会章程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应当优先供应生活用水;其他用水应当统筹安排,按计划供应;第四十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收取水费;水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水利工程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时交纳水费;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四十一条凡具备国家规定并网条件的地方水电站,可以与电网并网运行;具体实施按电力法规定执行;并网后,不得改变地方水电站的产权与管理体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妨碍水利工程建设和正常运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但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水利工程损坏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乱收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82年4月30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原则通过,1982年6月2日公布,自198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年03月31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01日地方法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豫建质安〔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年3月17日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管辖范围内从事各类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级水利(水务)局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在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对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鼓励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水利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奖惩机制,对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除应遵照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法人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提倡文明施工,营造和谐氛围,创建良好工程建设环境,根据《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水精〔2014〕3号),制定本细则。
一、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办”)、建设与管理司负责文明工地创建工作,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承担文明工地申报等具体工作。
二、文明工地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申报。
各申报单位登陆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与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上传申报资料。
需上传的具体材料如下:1.《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2.申报项目自评报告。
各申报单位根据《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考核赋分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中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可附扫描、复印件或图片;3.反映创建各个方面活动的图片或视频等资料。
图片资料主要为展示各阶段、各种创建活动的照片约20张。
视频资料主要是通过图片(视频)、字幕、动画和解说等手段,以视频方式展示各阶段、各种创建活动,要求画面与配音相吻合,用普通话配音,音、字、画有机结合,并以DVD格式上传,限时6分钟。
(二)纸质材料。
各申报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申报项目自评报告和反映创建各个方面活动的图片资料装订成册(视频或动画资料可刻录成光盘)形成纸质材料上报。
三、文明工地的创建考核实行千分制。
根据《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考核赋分标准》要求,申报项目需达到850分以上,且体制机制健全、质量管理到位、安全施工到位、环境和谐有序、文明风尚良好和创建措施有力等六个类别标准考核分数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0%。
1.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形成推荐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与建管部门进行复核并提出推荐名单,经本单位文明委同意后向水利部推荐。
2.直属单位所属的工程项目,由直属单位文明办与建管部门进行考核,提出推荐名单,并经直属单位文明委同意后,向水利部推荐。
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管理办法一、前言水利工程建设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同时为了推动工地管理的标准化和文明化,需要对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和制定。
二、原则1.以人为本,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3.实行科学管理,强化管理人员的职责;4.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工地的安全、文明和标准化。
三、管理措施1.建立工地管理制度规定工地管理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管理流程和制度,明确管理标准和要求,规范工地的管理行为。
2.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保障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加强现场管理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工地进行巡查和检查,制定安全防范预案,对各种生产设备和施工材料进行检验,确保施工质量和效果。
4.保障工人的权益加强工人权益保护,落实福利政策,做好安全、保险、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维护好工人合法权益。
5.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引导其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6.注重环境保护加强环保意识,严格按照有关环保标准进行施工,控制噪声和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总结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管理办法,是一个全面打造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建设的举措。
只有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保障工人权益,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
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是一个可持续的发展策略。
五、实施步骤1.建立管理机构在工程建设前,需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分工,制定管理流程和制度,以确保管理和施工的有序进行。
2.制定管理计划制定工地管理计划,明确标准和要求,协调各方面资源,计划好每个阶段的工作流程和目标,以保证实现标准化、文明化和安全化的工地建设。
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义务,在工作中要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程序,增强事故应对和处理能力,确保工人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
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创建措施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创建措施文明工地创建是水利工程建设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可以加强参建各单位干部职工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思想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展示出团结向上的良好精神风貌,同时进一步规范文明施工行为,营造和谐整洁的建设环境,对工程全方位建设具有强力的推动作用。
南四湖二级坝除险加固工程通过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创建取得了良好效果,工程建设顺利,荣获“2018—2019年度治淮建设文明工地”称号。
一、创建概况二级坝除险加固工程开工后,全体参建单位积极配合、互相协作、全力以赴,克服了环保要求严、交通车辆干扰大、地方征迁困难多、项目建设任务繁重、溢流坝施工难等诸多困难,狠抓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建设。
为推动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有序开展,加强组织领导,建设单位组织成立了“创建文明建设工地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责任到人,具体负责文明工地创建的指导和协调。
同时制定了《创建文明工地规划及工作方案》,召开创建文明工地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各项活动措施,规范创建工作,加强落实,确保文明工地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二、创建措施有力(一)创建活动丰富多样参建各单位高度重视工地文化建设,从多方面入手,共同营造和谐融洽的文明风尚。
在生产区、生活区树立核心价值观、安全、文明等标牌标语,规范施工行为,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组织开展了“测量技能大赛”“安全生产月”等活动,赴河南省前坪水库工程考察学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导则学习、安全知识培训、环境保护培训、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及技术培训、档案管理培训、防汛及用电安全知识竞赛等;开展了“诚实守信,你我同行”的诚信主题实践活动,促进职工遵守工作纪律,发扬敬业精神。
为丰富参建单位职工的业余生活,配置了乒乓球、羽毛球、篮球、台球、跑步机、动感单车等运动器材,组织开展了乒乓球、台球、篮球友谊赛和迎新春趣味运动会等活动,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展现出良好的精神风貌,比出了激情,赛出了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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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利建设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的新建、改扩建、修复及加固)项目在建工地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河南省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坚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治水方针,认真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水利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治水兴水新跨越。
第四条河南省水利建设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任务是:全面提高全省水利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大力倡导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
原经济区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第五条河南省水利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负责河南省水利系统文明工地创建工作。
第二章创建标准
第六条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体制机制健全
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落实到位;建设管理内控机制健全。
(二)质量管理到位
质量管理体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健全,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责任落实,严格开展质量检测、质量评定,验收管理规范;工程质量隐患排查到位,质量风险防范措施有力,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质量档案管理规范,归档及时完整,材料真实可靠。
(三)安全施工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强;施工各类措施和资源配置到位;施工安全许可手续健全,持证上岗到位;施工作业严格按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及时到位,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环境和谐有序
施工现场布置合理有序,材料、设备堆停管理到位;施工道路布置合理,维护常态跟进、交通顺畅;办公区、生活区场所整洁、卫生,安全保卫及消防措施到位;工地生态环境建设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果;施工粉尘、噪音、污染等防范措施得当。
(五)文明风尚良好
参建各方关系融洽,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措施、活动落实;职工理论学习、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教育、培训效果好,践行敬业、诚信精神;工地宣传、激励形式多样,安全文明警示标牌等醒目;职工业余文体活动丰富,队伍精神面貌良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监督、遵纪守法教育有力,保证干部安全有手段。
(六)创建措施有力
文明工地创建计划方案周密组织到位,制度完善,措施落实;文明工地创建参与面广,活动形式多样,创建氛围浓厚;创建内容、手段、载体新颖,考核激励有效。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文明工地”:
(一)干部职工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刑事处罚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进行处罚的;
(四)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引发当地群众发生群
体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
(六)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相关事宜的;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合同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参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九)参建单位和个人在本项目实施期间被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或水利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记入不良行为的。
第三章创建与管理
第八条河南省水利系统文明工地创建在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项目法人应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总体规划,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将创建活动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并制定创建工作实施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开展文明工地创建的单位,应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档案资料齐全。
第十条文明工地创建应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广泛开展技能比武,文明班组、青年文明号、岗位能手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
第十一条文明工地创建要加强自身管理,根据新形势新任
务的要求,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载体。
要搞好日常的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不断巩固提高创建水平。
第十二条获得文明工地的可作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在届期内凡发现有第七条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文明工地称号,且该工程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工地申报。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文明工地实行日常考核评比制和届期制,每年通报一次(一届)。
在上一届已被命名为文明工地的,如符合条件,下一年可继续申报。
第十五条文明工地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自愿申报。
凡具备第六条条件且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水利建设工地,即:工程进度满足总体进度计划要求,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6个月以上;工程项目已完成的工程量,应达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的20%及以上,或在主体工程完工一年以内的均可由项目法人按自愿原则申报。
申报文明工地的项目,原则上是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所管辖的一个工程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为单位的工程项目(或标段)为一个文明建设工地。
每年按照省水利厅的通知要求,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文明工地创建申报,经现场考核
后,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厅属建设单位向省水利厅推荐文明工地候选名单进行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材料要求:《河南省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申报表》、文明工地创建组织机构、各部门规章制度(综合、工程、质检、安全、安全生产检查、财务等)、文明创建工作实施计划(方案)、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控制措施、制定有针对性及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及工程建设期间的照片、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他辅助材料。
(二)组织考评。
河南省水利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厅建设与管理处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及人员组成评审组,在申请单位的自评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厅属建设单位初评的基础上,依照《河南省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考评赋分表》的内容,对各参评单位的申报登记材料和年度工地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审和打分,达到850分(其中“△”项和体制机制健全、质量管理到位、安全施工到位、环境和谐有序、文明风尚良好和创建措施有力每个方面标准考核分数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0%。
)及以上的作为“河南省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候选单位,报河南省水利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
(三)公开公示。
经河南省水利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的“河南省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工程项目名单,在河南省水利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可提请河南省水利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复核。
(四)发文通报。
经公示无异议的“文明建设工地”项目,省水利厅正式发文予以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水利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发布的《河南省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豫水建〔2012〕52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考评赋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