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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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豫建城〔2007〕46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市政局,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建设局,项城市、固始县公用事业局:为了加强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推进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及精细化管理活动的深入开展,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打造良好人居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附件: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二○○七年五月十四日附件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推进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及精细化管理活动的开展,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打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规定用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向当地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部分申请监督。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安全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河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4

河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4

附件1河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全面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以及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进行检查评审。

第三条“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由承建重点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委托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组织评审。

第四条申报“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五条“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授予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及监理单位。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成立“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组织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初评及推荐上报工作。

第七条“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实行总量控制,每半年评审一次,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推荐,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省工程建设协会审批确定。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八条参加评选“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九条申报“省重点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住建部或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二)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考核合格,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安全保证体系健全。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1: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是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并结合国家、建设部及河南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综合结论。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总体评价和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负责人资质年审、晋级、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安全生产评价。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由各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建设厅委托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对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评价程序和内容第七条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分为阶段性评价和综合评价。

阶段性评价包括基础施工阶段评价、结构施工阶段评价和装饰施工阶段评价;综合评价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评价。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采取自查自评和审查评定的方式进行。

自查自评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阶段性审查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阶段性评价审查备案和综合审查评定由当地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负责。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 设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 设工地管理办法

优良 □
合格 □
不合格 □
评审人员
- 20 -
项目经理
评分说明:
1.分项检查评分表和检查评分汇总表的满分分值均应为 100 分,评
分表的实得分值应为各检查项目所得分值之和;
2.当按分项检查评分表评分时,保证项目中有一项未得分或保证项
目小计得分不足 40 分,此分项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
3.检查评分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值应按下式计算:
工程名称: 承建单位(公章): 申报地区(部门):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二O二O年制
- 14 -
安全文明标准化
建设工地名称
建筑面积
开工、竣工日期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
工地承建单位名称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项目经理姓名、电话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安全负责人姓名、电话
项目地址
安全 监督单位
工程概况
- 15 -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
工地承建单位名称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项目经理姓名、电话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安全负责人姓名、电话
项目地址
安全 监督单位
工程概况
-9-
拟完成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 2、文明施工 3.脚手架 4.基坑工程 5、模板支架 6、高处作业 7、施工用电 8、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 9、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 10、施工机具
第十七条 “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项目评审按安全 文明标准化施工技术水平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 级,汇总表得分 85 分及其以上为优良;汇总表得分 75 分及其 以上,85 分以下为合格;汇总表得分不足 75 分为不合格。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凡通过“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验收的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豫建质安〔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年3月17日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范本(2篇)

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范本(2篇)

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范本一、总则为加强对工地安全文明工作的管理,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全行业注重安全文明施工,提高工地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二、评选目的本评选旨在充分肯定和宣传安全文明工地,推动全行业工地安全文明的建设,促进整体工程质量的提升,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双赢。

三、评选标准(一)安全管理水平1. 工地安全规划合理,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措施到位。

2. 工地人员依法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和教育到位。

3. 工地环境整洁,道路畅通,消防设备完善,应急预案健全。

(二)文明施工水平1. 工地文明标语、标识和宣传公告齐全,文明施工宣传工作到位。

2. 工地实行分类收集废弃物,建立有效的环保措施。

3. 施工现场秩序良好,施工噪音、扬尘、污水等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三)质量控制水平1. 工地施工项目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未出现质量事故和质量异议。

2.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3. 工地施工过程中依法依规审查变更设计和备案手续。

四、评选程序(一)报名阶段1. 所有在建工地均可自愿报名参选,填写报名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2. 报名截止时间为规定时间,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3. 报名材料被评委会认定合格后,方可进入评选初选阶段。

(二)初选阶段1. 由评委会根据报名材料初步筛选出符合参选条件的工地。

2. 符合条件的工地需进行现场考察,评委会根据考察结果评定其通过初选。

(三)评选阶段1. 通过初选的工地将进入正式评选阶段。

2. 评委会将组织专家对工地进行现场评审和考察,评定其在各项标准下的得分情况。

3. 评选结果以得分高低为依据,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获奖工地。

(四)表彰阶段1. 按照评选结果,评委会将对获奖工地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2. 对获奖工地可颁发获奖证书,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五、评选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评委会要严格按照评选标准进行评审,公平公正地对参选工地进行评选。

(二)严格约束原则:评委会要确保评选过程的严密性和保密性,不泄露任何评选信息。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奖项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奖项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奖项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11•【字号】豫建建[2014]96号•【施行日期】2014.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奖项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4〕9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强化“中州平安杯”和“省安全文明工地”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影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将“中州平安杯”和“省安全文明工地”两奖项评审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州平安杯”、“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管理工作由省厅统一组织实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原省厅《关于“中州杯”“结构中州杯”和“中州平安杯”等奖项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建建〔2014〕14号)中关于“中州平安杯”奖评审工作有关规定不再施行。

二、“中州平安杯”、“省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是经济社会发展对建筑行业的要求,是平安河南、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有力抓手。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两个奖项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企业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加强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规范化管理水平,树立建筑行业良好形象。

三、各地要进一步规范两个奖项初审推荐程序,严格落实评选条件,确保初审评选推荐质量,更好地发挥获奖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奖励机制,制订招投标激励政策措施,大力营造安全文明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全面调动参建各方主体创建工作的积极性。

2014年9月11日。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 项。

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建设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工程规模:1. 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在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2. 市政工程:工程合同造价在2 亿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工程等;3. 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进度应在主体阶段且不低于30%;(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已完成阶段)不低于90 分;(五)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落实,同时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扬尘治理、信息化应用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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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全省建设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进行检查评审。

第三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省建设厅组织评审。

第四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授予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及监理单位。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省建设厅成立“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具体负责“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组织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初评,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报工作。

第七条“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实行总量控制,每半年评审一次,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省建设厅审批确定。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八条参加评选“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工程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一)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建安工程量30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二)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并且由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三)由建筑企业承建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桥梁、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四)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的工程以及保密工程暂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九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建设部或省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二)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考核合格,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安全保证体系健全。

第十条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一项工程允许有不多于两个建筑业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选。

主要参建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总包企业(主要承建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并按要求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持有有效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一线作业人员经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四)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在施工活动中得到落实;(五)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六)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同时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的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评价,综合评价为优良,且达到85分及其以上,并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一)没有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提出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并在省总站备案的;(二)发生四级及其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三)在行业安全大检查中受到责令停工或通报批评的;(四)发生重大火灾和治安事件以及发生10人以上食物中毒事件的;(五)因严重扰民、野蛮施工受到举报、投诉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六)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七)使用自制井字架、自制吊篮、摩擦式卷扬机、木制配电箱,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质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以及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建筑机械设备的;(八)施工现场宿舍未设置开启式窗户和使用通铺的;(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十)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第十三条拟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创建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请表》。

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底前,将新接受申请的工程项目报省总站备案。

第十五条当工程项目基本竣工,且符合“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条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承建单位)填写《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审查,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总站。

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总包单位一同申报,申报资料上注明“××工程项目主要参建单位申报资料”。

第十六条申报资料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之前报送。

凡未按时报送资料的,不予进行“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

第十七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次报送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告;(二)《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工程项目汇总表》及汇总表软盘;(三)工程项目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料。

第十八条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申报资料目录;(二)《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与申报资料装订,两份单列;(三)《创建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备案表》复印件一份;(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证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工程总承包和分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五)工程项目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及措施一份;(六)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情况汇报材料一份;(七)各阶段《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表》及《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综合评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八)工程项目获得市安全文明工地和本地区其他安全奖的有关证明复印件;(九)结构(主体)验收质量评定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十)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主要部位(施工现场全貌、基坑、施工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塔吊和物料提升机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大门及五牌一图、现场住宿、食堂、厕所、消防设施、施工场地及材料堆放等)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情况的5寸彩照20张(附文字说明);(十一)能反映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情况的光盘一张,全部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本(U盘或光盘)一份。

第十九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申报表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填写“同意申报”;(二)申报资料中工程名称、企业名称等应准确无误,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三)申报资料中提供的资料、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四)申报资料统一打印成A4规格,装订整齐,并在封面标明“××工程创建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料”。

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资料分册装订。

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五章检查与评审第二十一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不定期暗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考核。

省总站根据各地申报备案情况,结合全省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巡查,不定期对申报工地进行抽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省总站接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后,结合检查情况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在随机抽查中达到“省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况的工程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的,报省建设厅审批确定。

审批通过的工程项目授予“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并予以颁发铜牌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凡未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工程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

第六章评审纪律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要事实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评审资格。

第二十五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二十六条检查和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者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八条对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主要承(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负责人,由省厅发文公布名单,在全省通报表彰。

第二十九条“省安全文明工地”业绩作为企业考核、晋升级、评优评先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监理负责人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各地对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在投标时应与质量奖项给予同样量化考核或其他奖励。

第三十一条已颁发铜牌和荣誉证书的工程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省安全文明工地”获奖资格,收回铜牌和荣誉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一)隐瞒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不报、漏报的;(二)接到群众举报或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建设厅发布的“省级文明工地”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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