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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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3版)》解读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3版)》解读

脑室内出血、坏死性
不推荐哺乳。
小肠结肠炎、脓毒症
及新生儿死亡的发生
率。
氧合指标进行性恶化、 影像学进展迅速、机体 炎症反应过度激活状态 的重型或危重型新冠病 毒感染患者,酌情短期 内(不超过 10 日)使 用糖皮质激素。可选择 地塞米松、甲泼尼龙、 泼尼松、氢化可的松。
在急诊疾病中的临床应用原则
糖皮质激素使用适应证
停药反应的防治方法
停药须经缓慢的减量过程,不可骤 然停药;
停药前连续应用 ACTH 5 ~ 7 天左右
在停药 1 年内如遇应激情况(感染 或手术等),应及时给予足量的糖 皮质激素
停用激素后,垂体分泌 ACTH 的功能一般需经 3 ~ 5 个月恢复; 肾上腺皮质对 ACTH 起反应功能的恢复约需 6 ~ 9 个月,甚至 1 ~ 2 年。
2. 自身免疫性疾病急性 发作,如系统性红斑狼 疮、原发性免疫性血小 板减少症 / 特发性血小 板减少性紫癜、自身免 疫性溶血性贫血等
1. 急性或暴发性感 染,如肺炎、脑膜 炎、病毒性心肌炎、 脓毒性休克等
01
3. 过敏性疾病重症或急性发作期, 如过敏性休克、过敏性哮喘急性 发作、过敏性重症药疹等
03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 指导原则(2023版)》解读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3版)
1 临床常用的糖皮质激素
目录
2 给药剂量及治疗疗程 3 主要不良反应及应用注意事项
4 在特殊人群中的应用
5 在急诊疾病中的临床应用原则
临床常用的糖皮质激素
常用糖皮质激素药物的药效比较
4
注:抗炎强度和潴钠强度均以氢化可的松(定为 1.0)作为标准
2. 建议常规加用胃黏膜 保护剂或抑酸药以预防消 化性溃疡的发生。

药事管理制度-29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药事管理制度-29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类别药事管理编号D-29生效日期2020.3题目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修改日期页数1/2目的:为更好地加强激素类药物的使用管理,质量管理办公室、医务科、药学部及相关临床科室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办法(试用)。

1、激素类药物治疗分级与医生权限1.1冲击疗法(甲强龙单次用量 500mg 及以上或其他品种等效剂量)需具有Attending 资质的医师开具医嘱。

1.2短程(1 个月内)、中程(3 个月内)糖皮质激素治疗时,需具备 Fellow(含)以上资质的医师制定治疗方案并开具首次医嘱,且严格掌握适应症,随访和剂量调整可由Resident 开具医嘱。

1.3长程(3 个月以上)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治疗方案需相应学科 Attending医师制定,首次医嘱由 Attending 开具,随访和剂量调整必须由 Fellow (含)以上医师决定,随访续药可由Resident 开具医嘱。

1.4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方案需由内分泌科Attending 医师制定,随访和剂量调整可由Fellow(含)以上医师决定。

1.5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糖皮质激素剂量,但仅限于3 天的用量,并应在病程记录上详细记载相关情况,24 小时内由上级医生审核。

2、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2.1总体原则: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

2.2知情同意:单次使用糖皮质激素剂量相当于甲强龙 250mg,或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超过 5 天,必须让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2.3糖皮质激素使用后必须在病程录中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激素的原因(适应症),激素的种类,剂型剂量,预期使用时间,并发症的监测,以及激素治疗的疗效评估等。

2.4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激素类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2.5未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医务人员,不得使用激素类药物。

3、临床应用评价与监管3.1药学部:负责定期对激素类处方检查,重点检查内分泌科、皮肤科、肾内科、危重医学科、呼吸科、血液科等六个糖皮质激素用量较大的科室,并将检查结果汇总交质量管理办公室。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为贯彻执行卫生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加强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管理”规定,规范我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办医政发〔2011〕23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规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管理①组织管理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我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使用管理。

1)负责制定全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规定,激素类药物使用指南;2)负责制定全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检查和考核标准;3)定期组织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合理应用培训与教育;4)定期对科室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内容包括:糖皮质激素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药师与护理人员糖皮质激素知识调查等;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②糖皮质激素类药物采购与遴选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对糖皮质激素类药物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1)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由采购办统一采购供应,任何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品种。

3)确因疾病治疗需求,对未列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须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

2.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原则①糖皮质激素使用要求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应严格执行卫生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按照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激素类药物使用指南”,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证,合理制订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

医院药事管理--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医院药事管理--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类别药事管理编号D-29目的:为更好地加强激素类药物的使用管理,质量管理办公室、医务科、药学部及相关临床科室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办法(试用)。

1、激素类药物治疗分级与医生权限1.1冲击疗法(甲强龙单次用量 500mg 及以上或其他品种等效剂量)需具有Attending 资质的医师开具医嘱。

1.2短程(1 个月内)、中程(3 个月内)糖皮质激素治疗时,需具备 Fellow(含)以上资质的医师制定治疗方案并开具首次医嘱,且严格掌握适应症,随访和剂量调整可由 Resident 开具医嘱。

1.3长程(3 个月以上)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治疗方案需相应学科 Attending医师制定,首次医嘱由 Attending 开具,随访和剂量调整必须由 Fellow (含)以上医师决定,随访续药可由 Resident 开具医嘱。

1.4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方案需由内分泌科 Attending 医师制定,随访和剂量调整可由 Fellow(含)以上医师决定。

1.5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糖皮质激素剂量,但仅限于3 天的用量,并应在病程记录上详细记载相关情况,24 小时内由上级医生审核。

2、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2.1总体原则: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

2.2知情同意:单次使用糖皮质激素剂量相当于甲强龙 250mg,或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超过 5 天,必须让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2.3糖皮质激素使用后必须在病程录中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激素的原因(适应症),激素的种类,剂型剂量,预期使用时间,并发症的监测,以及激素治疗的疗效评估等。

2.4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激素类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2.5未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医务人员,不得使用激素类药物。

3、临床应用评价与监管3.1药学部:负责定期对激素类处方检查,重点检查内分泌科、皮肤科、肾内科、危重医学科、呼吸科、血液科等六个糖皮质激素用量较大的科室,并将检查结果汇总交质量管理办公室。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总则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在临床各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上广泛应用,临床不合理应用会给患者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重大影响。

为规范糖皮质激素的临床应用,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疗效及降低医药费用,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办医政发(2011)2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二、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基本原则(一)糖皮质激素在临床广泛使用,主要用于抗炎、抗毒、抗休克和免疫抑制,其应用涉及临床多个专科,应用糖皮质激素要非常谨慎。

正确、合理应用糖皮质激素是提高其疗效、减少不良反应的关键,其正确、合理应用主要取决于治疗适应症掌握是否准确与品种及给药方案选择是否正确、合理。

基本原则包括:1.确切诊断,按照适应症用药,只有在危害更小的其他治疗方法失败时才使用。

2.明确适应症、禁忌症和药物相互作用。

3.使用最小的有效量。

只有在危及患者生命时,才可大量使用糖皮质激素缓解症状。

4.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慢性疾病如一些自身免疫疾病,应注意合理利用内源性糖皮质激素分泌的昼夜节律,宜在清晨用药(6~8时),以减少对下丘脑-垂体前叶的反馈性抑制。

5.应逐渐停药。

(二)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1.严格限制无明确适应证使用糖皮质激素,不能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

2.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3.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由相应学科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制定。

4.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方案制订、随访和剂量调整需内分泌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5.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糖皮质激素,但仅限于3天内用量,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三、糖皮质激素在儿童、妊娠、哺乳期妇女中应用的基本原则(一)儿童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儿童长期应用糖皮质激素更应严格掌握指征和妥当选用治疗方法。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遏制此类药物日趋严重滥用的现象,特制定本办法。

一、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原则1.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

2.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在可用可不用时,应尽量不用;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

不能将激素类药物当作“万能药”而随意使用。

3、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

4. 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药物费用支出。

二、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1. 对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 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3. 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应有明确的指征,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性化给药。

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使用剂量不超过药典规定。

4、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用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

5、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素。

(2)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防止骨质疏松的发生。

(3)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经常检测血糖,以便及时发现类固醇性糖尿病。

(4)对长期用药者,糖皮质激素的给药时间应定在早晨8时和下午4时,以尽可能符合皮质激素的生理分泌规律。

在撤药时,应采取逐渐减量的方式,以使自身的皮质功能得以逐渐恢复。

(5)防止各种感染的发生,特别是防止多重感染的发生。

⑹为减少对胃肠道的刺激,可在饭后服用,或加用保护胃粘膜药物。

三、下列情况禁用糖皮质激素:1、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症;2、当感染缺乏有效对病因治疗药物时,如水痘和霉菌感染等;3、病毒感染,如水痘、单纯疱疤疹性角膜炎、角膜溃疡等;4、消化性溃疡;5、新近做过胃肠吻合术、骨折、创伤修复期;6、糖尿病;7、高血压病;8、妊娠初期和产褥期;9、癫痫、精神病的患者。

医院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医院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医院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激素类药物是一类广泛应用于临床的药物,包括糖皮质激素、性激素、甲状腺激素等。

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规范医院激素类药物的临床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临床使用原则1.合理使用:临床应根据患者病情、病历资料等综合评估,确定激素类药物的使用适应证和剂量,避免滥用和荒唐使用。

2.指征明确:激素类药物的使用应明确证据支持和临床适应范围,避免非指征使用。

3.个体化治疗:针对每位患者的特殊情况,制定个体化的激素类药物治疗方案,根据疗效和不良反应进行个案定制。

4.治疗监测:对激素类药物治疗患者应定期进行临床疗效和不良反应的监测,调整治疗方案。

5.风险提示:在使用激素类药物前应向患者及其家属提醒激素类药物的潜在风险,包括副作用、依赖性、戒断症状等。

三、临床使用管理1.医疗团队合作:医院应设立专门的激素类药物使用管理团队,由主治医师、药师、护士等组成,共同制定患者的治疗方案。

2.临床路径管理:医院应制定激素类药物的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明确激素类药物的适应证、剂量、疗程和治疗方案,以提高临床治疗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3.不良反应监测:医院应建立激素类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定期对使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进行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出现不良反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4.药物储存管理:医院应对激素类药物进行分类储存,并制定专门的存放规则和使用制度,避免交叉感染和药物混乱等问题。

5.医疗文书管理:医院应建立激素类药物使用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包括记录患者病史、体征、用药情况等,以便随时跟踪患者病情和治疗效果。

四、患者知情权保护1.患者知情权:医院应在使用激素类药物前,向患者及其家属详细介绍激素类药物的性状、适应范围和不良反应等信息,全面保护患者的知情权。

2.风险告知书:医院可以与患者签订激素类药物使用风险告知书,明确激素类药物的作用、风险和责任。

五、不合理使用处理1.违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医院应及时进行纪律处分,包括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为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加强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办医政发〔2011〕23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我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下设“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安全与合理使用列入科室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二、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对糖皮质激素类药物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三、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由药品招标采购办公室统一采购供应,采购目录向xxx省卫生厅备案。

任何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四、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仿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品种。

五、确因疾病治疗需求,对未列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须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

六、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应严格执行《xxx医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证,合理制订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

严格限制没有明确适应证的糖皮质激素使用。

七、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由相应学科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制定;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方案制订、随访和剂量调整需由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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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管理,规范此类药物的临床应用,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有效降低医药费用,根据卫办医政发[2011]23号文《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糖皮质激素应用的基本原则
本《规定》中激素是指糖皮质类激素,其在临床治疗工作中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合规原则。

糖皮质激素在临床诊疗工作中须遵循《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给药方案。

(二)谨慎原则。

糖皮质激素主要用于抗炎、抗毒、抗休克和免疫抑制,其应用涉及临床多个专科。

应用糖皮质激素要非常谨慎。

(三)正确与合理应用原则。

使用糖皮质激素需把握好治疗适应症是否准确,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正确、合理,确保其疗效并减少不良反应。

二、糖皮质激素治疗性应用的具体规定
(一)糖皮质激素的临床应用
1、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症
糖皮质激素是一类临床适应症尤其是相对适应症较广的药物。

临床应用中存在未严格按照适应症给药的情况,如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特别是在感染性疾病中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

糖皮质激素有抑制自身免疫的药理作用,但并不适用于所有自身免疫病治疗,如慢性淋巴细胞浸润性甲状腺炎(桥本病)、I型糖尿病、寻常型银屑病等。

2、合理制订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
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及药物特点制订,治疗方案包括选用品种、剂量、疗程和给药途径等。

(1)品种选择:各种糖皮质激素的药效学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症,应根据不同疾病和各种糖皮质激素的特点正确选用糖皮质激素品种。

(2)给药剂量:生理剂量和药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具有不同的作用,应按不同治疗目的选择剂量。

(3)疗程:不同的疾病糖皮质激素疗程不同,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冲击治疗:疗程多小于5天。

适用于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如暴发型感染、过敏性休克、严重哮喘持续状态、过敏性喉头水肿、狼疮性脑病、重症大疱性皮肤病、重症药疹、急进性肾炎等。

冲击治疗需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可迅速停药,若无效大部分情况下不可在短时间内重复冲击治疗。

②短程治疗:疗程小于1个月,包括应激性治疗。

适用于感染或变态反应类疾病,如结核性脑膜炎及胸膜炎、剥脱性皮炎或器官移植急性排斥反应等。

短程治疗需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停
药时需逐渐减量至停药。

③中程治疗:疗程3个月以内。

适用于病程较长且多器官受累性疾病,如风湿热等。

生效后减至维持剂量,停药时需要逐渐递减。

④长程治疗:疗程大于3个月。

适用于器官移植后排斥反应的预防和治疗及反复发作、多器官受累的慢性自身免疫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溶血性贫血、系统性血管炎、结节病、大疱性皮肤病等。

维持治疗可采用每日或隔日给药,停药前亦应逐步过渡到隔日疗法后逐渐停药。

⑤终身替代治疗:适用于原发性或继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并于各种应激情况下适当增加剂量。

⑥给药途径:包括口服、肌内注射、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等全身用药,以及吸入、局部注射、点滴和涂抹等局部用药。

3、重视疾病的综合治疗
在许多情况下,糖皮质激素治疗仅是疾病综合治疗的一部分,应结合病人实际情况,联合应用其他治疗手段,如严重感染病人,在积极有效的抗感染治疗和各种支持治疗的前提下,为缓解症状,确实需要时可使用糖皮质激素。

4、监测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
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与用药品种、剂量、疗程、剂型及用法等明显相关,在使用中应密切监测不良反应,如感染、代谢紊乱(水电解质、血糖、血脂)、体重增加、出血倾向、血压异常、骨质疏松、股骨头坏死等,小儿应监测生长和发育情况。

5、注意停药反应和反跳现象
糖皮质激素减量应在严密观察病情与糖皮质激素反应的前提下个体化处理,要注意可能出现的以下现象:
停药反应:长期中或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减量过快或突然停用可出现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样症状,轻者表现为精神萎靡、乏力、食欲减退、关节和肌肉疼痛,重者可出现发热、恶心、呕吐、低血压等,危重者发生肾上腺皮质危象,需及时抢救。

(2)反跳现象:在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减量过快或突然停用可使原发病复发或加重,应恢复糖皮质激素治疗并常需加大剂量,稳定后再慢慢减量。

(二)糖皮质激素在儿童、妊娠、哺乳期妇女中的应用
1、儿童糖皮质激素的应用
儿童长期应用糖皮质激素更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和妥当选用治疗方法。

应根据年龄、体重(体表面积更佳)、疾病严重程度和患儿对治疗的反应确定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

更应注意密切观察不良反应,以避免或降低糖皮质激素对患儿生长和发育的影响。

2、妊娠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
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者不宜怀孕。

孕妇慎用糖皮质激素。

特殊情况下临床医师可根据情况决定糖皮质激素的使用,例如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及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患者妊娠期应坚持糖皮质激素的替代治疗,严重的妊娠疱疹、妊娠性类天疱疮也可考虑使用糖皮质激素。

3、哺乳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
哺乳期妇女应用生理剂量或维持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一般无明显不良影响。

但若哺乳期妇女接受中等剂量、中程治疗方案的糖皮质激素时不应哺乳,以避免经乳汁分泌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造成不良
影响。

三、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监督与管理
1、严格限制没有明确适应症的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如不能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

2、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制定。

3、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由相应学科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制定。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糖皮质激素,但仅限于3天内用量,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5、药剂科调剂人员应认真执行处方审核调剂制度,对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及本规定开具使用激素类药物者,有权拒绝调配,并有责任记录和通知医师改正。

6、医院将糖皮质激素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7、药剂科定期对临床科室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应用情况进行评价,医务处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促进相应科室进行持续改进并且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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