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的历程以及存在不足
税务转移定价(86614)

中华品牌管理网() 公开课自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转移定价税制理论体系,中国税务部门对税收管理也日渐严格,专门制定了法律防止跨国公司通过集团关联交易不正当漏税。
企业面对更大透明操作压力,转移定价检查和诉讼事件的规模和数量都已大大增加。
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新的反避税措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实体法的形式专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增加了成本分摊、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反避税罚则,是反避税的全面立法,凡是因不合理的安排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行为,税务机关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税务转让定价是集团公司、跨国公司税务管理的重要课题。
集团公司内部交易价格更多从公司整体利益考虑,通过内部交易,影响公司利润,从而降低集团公司整体税收负担;但这正是所面临的税务风险所在。
税法针对转让定价,设置了系列的调整办法;当公司受到转让定价审计和调整时,税务风险各负担就真实发生了。
本课程专注于转让定价的税务法规、风险、策略安排、定价模式、应对思路等问题的分析。
通过对转让定价相关知识的讲解,对具体转让定价分析方法的剖析,对我国转让定价监管环境及具体案例的介绍, 并结合最新的转让定价税收法规政策的变化,从而给您的企业带来全新的应对策略。
课程大纲一、中国转让定价基础理论基本概念功能分析和企业定位转让定价方法如何评估转让定价安排的合理性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更为严格的认定标准二、转让定价最新法规概述《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如何满足新法规提出的合规要求现状分析及发展趋势介绍三、转让定价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新税法中对关联申报的要求年度申报同期资料准备的法定要求和策略可比分析详解四、转让定价审计审计对象审计流程对抗审计策略案例分析五、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流程策略和案例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应注意的问题六、成本分摊, 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成本分摊概念和操作中国成本分摊的历史和现状七、集团内劳务的转让定价考量八、转让定价规划供应链规划改变转让定价政策九、转让定价风险管理讲师简介资深讲师专业的讲师团队专业精英+会计专家讲师来自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世界500强企业、上海财大、国家会计学院等讲师具备丰富实践经验,深入浅出、理论联系实际。
我国转让定价的现实及其思考

我国转让定价的现实及其思考摘要:跨国关联企业为了实现其全球战略目标,赚取最大利润,通常都利用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来规避税收。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问题,一直是国际上关注的热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不断发展壮大,如何有效控制这些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转让定价税制,成为我国税收征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转让定价定义及其危害入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建立转让定价税制的必然性进行了论述,阐述了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今后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比较价格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活动逐渐增多,跨国公司得到了迅猛发展。
跨国公司的出现,对于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国际税收问题,而转让定价则是国际税收问题的关键。
跨国公司往往利用转让定价来逃避税收,转移财富。
对此,各国一般都对转让定价进行必要的规范,而税务部门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则是规范转让定价的一个重要方面。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
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
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二、转让定价现状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外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造成了危害。
(一)对我国税收带来的负面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把利润转移出境,减少了我国正常的应税收入来源, 侵蚀了大量的税基,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和流转税方面。
由此造成了外资企业亏损面长期居高不下(2004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亏损面为51%~55%;2005年的亏损面为42.96%),造成了外商在华投资亏损面大的假象,有可能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我国的外资引进。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现状对策论文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6-000-01摘要转让定价税制是各国政府用来对跨国纳税人转让定价行为实施政策目标控制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具体措施的总称。
为了避免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税制避税,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本文分析了问题,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转让定价税制对于跨国或集团公司而言,各国的公司税税率差异、汇率波动、以及各国进出口税率及补助政策不同,都会使其面临额外的获利机会或损失风险。
各国政府应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由该国税务当局对转让定价加以约束和控制,并矫正其对国际税收分配所造成的扭曲。
这就使转让定价与税制有机的联系在一起,出现了转让定价税制。
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了在因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而减少税基时征税机关所享有的调整权。
依据法律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如果上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使其内部价格与正常市场价格相接近,从而防止纳税人进行税收规避。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已初步形成,从理论上看,我国的转让定价与主要发达国家差异不大,亦采取国际上通用的正常交易原则,规定了一套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等等。
但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工作刚刚起步,经验不足加之转让定价本身的复杂性,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转让定价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条文比较简单,可操作性差,具体实施起来难度很大。
例如,关联企业的认定缺乏可操作性;各种调整方法的具体内涵及其适用性缺乏适当的界定。
中国大陆企业转让定价的法令解析

案例的启示
企业应关注转让定价政策的合 规性,遵循正常交易原则进行 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是一种有效的合 规管理方式,但需与税务机关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转让定价避税行为易被税务机 关关注和调整,企业应规范内 部管理,遵守税收法规。
CHAPTER 04
中国大陆转让定价的未来发 展及挑战
中国大陆转让定价的未来发展趋势
转让定价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子 公司,向其关联方转让产品的 价格低于市场价,被税务机关
要求调整。
案例二
某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存 在技术转让协议,协议价款低 于公允价值,被税务机 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未代扣 代缴所得税,被税务机关处罚
01
02
03
法规完善
随着中国大陆税制改革的 深入,转让定价法规将不 断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 和税收管理的需求。
信息化监管
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将加强 转让定价的监管力度,提 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专业化管理
转让定价的专业化管理将 得到加强,税务部门将更 加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和 引进。
中国大陆转让定价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法规体系
中国大陆的转让定价法规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基础之上,并 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以细化和实施。
转让定价法规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定义
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界 定,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资产
、劳务等交易。
定价原则
法规规定了公平、独立、透明原 则,要求关联交易价格应参照市 场价格或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价 格进行确定。
1991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规定了关联企 业之间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 付价款、费用。
浅析中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历程与趋势

2008年10月中(总第57期)浅析中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历程与趋势◎李政(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北京100738)【摘要】: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在短短16年间产生、形成,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有了进一步发展,但目前与国际上转让定价税制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对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的历程与趋势分析,来进一步明确其发展方向,完善其发展体系,加强其与实践的结合。
【关键词】:转让定价税制关联方关联交易O E C D跨国公司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历程转让定价税制。
转让定价税制是针对跨国公司利用关联企业内部的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和减少其应纳税额的避税行为所建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措施而形成的相关涉税体系。
美国最早于1968年制定了转让定价税制,对转让定价避税采取措施。
经合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 E C D”)对此也高度重视,自1972年以来也曾多次开会研讨转让定价问题,发表了一系列专题报告,并对转让定价的基本问题作了相应概括。
在美国和O E C D组织的影响和带动下,70年代以后,许多O E C 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都先后引入了转让定价税制。
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产生于90年代初,1991年颁布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中对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准则规定标志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产生。
到1992年颁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为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后,我国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程》,引入了“预约定价”概念并规范了进行预约定价的相关要求、程序以及实施等内容,从而将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的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进入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以规范和加强转让定价税务审计和调查。
这一举措显示出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相关法规与实践很好的结合,在完善法规的基础上,开始加强法规的执行,使转让定价税制向着全面,高效,操作性强的方向发展。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摘要:转让定价不仅导致国际收入、费用分配的变化,引起国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而且会对税收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正在不断加快转让定价税制的立法进程,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
论文针对最新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介绍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最新发展进程,并就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转让定价特别纳税调整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中国的转让定价税制起步较晚,但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己获得了很大突破。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为中国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等领域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构建了法规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月8日正式印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对如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尤其是在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关联企业的界定中国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过去在立法上一直不够明晰。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对关联企业的界定作出了具体的解释,明确规定关联企业的认定以控股比例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企业间实际控制程度,特别注意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对关联关系进行判断。
只要企业之间是为了某一共同的利益而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不论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税务机关均有权对其收入和费用进行适当的调整。
同时,对关联关系的主体范围由仅限于企业与企业之间,拓展到包括自然人或个体。
三、同期资料准备制度转让定价的调查审计需要获得纳税人提供相当详尽的文件资料才能对转让定价作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调整。
而作为纳税人能否提供完善、详尽的文件资料,对证明自身的转让定价政策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也是相当重要的。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正式确立了我国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制度,其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尽管只有8条,但这8条内容的重要性却非比寻常。
同期资料准备意味着企业必须按照年度,对发生的关联交易资料进行准备,以及对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说明。
中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发展历程简述(1987-2010)

转让定价作为一种企业经营管理工具,产生于20世纪前半叶的美国企业之中。
转让定价问题在发达国家中已受到政府的广泛重视,国外关于转让定价税制问题的研究成果也较多。
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法律制度起步比较晚。
我国第一个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制定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规定的是深圳市政府。
1987年,深圳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深圳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其中涉及了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方面的内容。
但是真正促使反避税调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是在1987、1988年间由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
1990年,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第一次反避税调查,调查的主要地点是对外开放的前沿福建省和广东省。
此次调查发现当时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避税方式,第一种以福建的台商投资为主,第二种以广东的港澳投资为主。
这个阶段,企业多设置多套账簿,且企业的经营极不规范,稳定性较差,主管税务机关很难真正掌握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
对此,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这个阶段,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法律依据不足,反避税管理的具体方式方法较为简单,税收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
1991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整地引进了转让定价税制。
1995年至1998年,税务机关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对反避税工作进行调整。
至此,从立法层次角度,转让定价与反避税管理的立法框架已基本形成。
此后,税务机关开始了具体的反避税管理工作。
1998年至2005年,反避税调查、调整仍是一种广义的反避税管理,很多地方是按照传统经济的做法,每年对各地方下发一定的指标,如广东200户,福建150户等,这种模式实际是计划经济的做法。
各地方的反避税工作仍缺乏征管经验,并且在具体操作分配方面也存在问题。
2005年,税务机关下发了《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转让定价审计立案、结案(包括以前年度未结案件)均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浅议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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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的沿革以及存在不足转让定价作为一种企业经营管理工具,产生于20世纪前半叶的美国企业之中。
转让定价问题在发达国家中已受到政府的广泛重视,国外关于转让定价税制问题的研究成果也较多。
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法律制度起步比较晚。
我国第一个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制定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规定的是深圳市政府。
1987年,深圳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深圳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其中涉及了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方面的内容。
但是真正促使反避税调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是在1987、1988年间由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
1990年,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第一次反避税调查,调查的主要地点是对外开放的前沿福建省和广东省。
此次调查发现当时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避税方式,第一种以福建的台商投资为主,第二种以广东的港澳投资为主。
这个阶段,企业多设置多套账簿,且企业的经营极不规范,稳定性较差,主管税务机关很难真正掌握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
对此,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这个阶段,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法律依据不足,反避税管理的具体方式方法较为简单,税收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
1991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整地引进了转让定价税制。
1995年至1998年,税务机关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对反避税工作进行调整。
至此,从立法层次角度,转让定价与反避税管理的立法框架已基本形成。
此后,税务机关开始了具体的反避税管理工作。
1998年至2005年,反避税调查、调整仍是一种广义的反避税管理,很多地方是按照传统经济的做法,每年对各地方下发一定的指标,如广东200户,福建150户等,这种模式实际是计划经济的做法。
各地方的反避税工作仍缺乏征管经验,并且在具体操作分配方面也存在问题。
2005年,税务机关下发了《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转让定价审计立案、结案(包括以前年度未结案件)均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自此,我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管理工作逐渐规范。
随着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办法等文件规范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具体实施。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是建国以来特别纳税调整最具系统性的规定。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还下发了《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等诸多文件。
众多规定的颁布与实施,为实现全国反避税调查工作在新企业所得税实施阶段的顺利过渡提供有力的保障,并与税收征管法等共同形成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遵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2010年开始,为了提高转让定价管理的水平,加强反避税的力度和效果,税务机关在各地积极开展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抽查工作,全面了解同期资料准备和管理情况,促进同期资料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在未来的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工作中,税务机关将会“扩大调查行业广度,提高案件调整力度”,这对企业关联交易过程中的经营行为合规性以及转让定价过程的程序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税务机关将继续加大对反避税数据库的投入,为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提供更加合理的经济分析基础,进一步提高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工作的科学性。
转让定价管理与同期资料准备在今后将成为存在各种投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常规性义务。
以同期资料的检查和管理为基础,税务当局对转让定价调整和反避税调查的工作也将面临新的发展,中国转让定价的实施将迈向新的历程。
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通报,去年反避税工作对税收增收的贡献合计102.72亿元,通过对外磋商为纳税人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50.29亿元。
今年,税务总局将在继续做好外资企业反避税管理的基础上,把内资企业特别是“走出去”企业纳入反避税工作范畴。
税务总局国际司有关人士表示,去年的反避税工作改变了过去偏重事后调查的做法,通过各种管理手段事先防范避税行为,建立起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
全年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抽查和对已调查户的跟踪管理等手段,促使324家企业改变了定价或税收筹划模式,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2.61亿元,税款增加71.68亿元。
去年,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执行反避税案件监控管理制度和集体会审制度,避免了随意执法,降低了执法工作的风险。
税务总局对外公布了首份中英文《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09)》,受到国际上的广泛关注和好评,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其网站转载了该报告。
同时,税务机关加大了行业联查和集团跨区域联查力度,实现案件调查的全国联动。
全国反避税共调查立案178件,结案178件,弥补亏损9.99亿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4.94亿元,调整补税23.07亿元。
就29个案件进行了12次双边磋商,涉及美国、丹麦、新加坡等国。
通过双边磋商实现税收增收7.96亿元,为跨国公司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50.29亿元。
据了解,今年税务总局将坚持管理、服务、调查并重,强化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跟踪管理,推进专家会审制度,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
同时,进一步拓展反避税工作领域,把反避税工作向内资企业特别是“走出去”企业,金融、贸易等第三产业,关联股权、无形资产转让和融资等交易延伸。
此外,将进一步加强经济分析方法的研究,注重在调查和对外磋商中应用这些方法,建立经济分析师小组,为反避税案件的量化分析提供技术支持;深入分析不同行业的避税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挤压避税筹划空间,培养行业专家和行业反避税领军人物,在实际工作中锻炼并培养反避税专业人才。
而在一些对转让定价的企业处理中我们也能窥见一斑例如:江苏一充有限公司的转让定价调整江苏一充有限公司是开曼一充有限公司和两家境外企业于1994年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总额6 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3 000 万美元,其中开曼一充有限公司持有83%股份,两家境外公司股份很少,角色是战略投资者。
开曼一充有限公司是境外著名企业一充集团的子公司,江苏一充有限公司的真正母公司就是一充集团。
从1996 年建成投产即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双高企业”适用15%优惠税率。
从1996~2001 年累计销售24 亿元,其销售状况之好可见一斑,但正是这样一家公司,从开业至2001 年末账面累计亏损1.9 亿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7 亿元,除1996 年外,所有年度均亏损,且1996 年的利润主要来自汇兑收益而并非经营利润,1996~2001年实际缴纳增值税1 100 万元,增值税税负仅为0.24%。
调查人员通过查阅其上市公司年报和证券公司历年的分析报告,掌握了该公司的财务运作报告、历年财务资料、个股研究报告、中国所有相同生产企业名单、生产设备、生产原料来源、制造和应用技术的发展调查人员对该公司1996至2001年关联进口的原材料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实施了转让定价调整,在企业自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8 亿元的基础上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2 亿元,补缴所得税178 万元。
自2002 年转让定价调查后,该公司所得税共计缴纳2500 多万元,其中2003 年451 万元,2004 年1 059 万元,2005年1~9月1 037万元,增值税由账面留抵826 万元转变成2003 年度缴纳1 984 万元税款,2004年2 700万元,四年平均增值税税负由0 . 2 4 %上升到2.5%,增长近十倍。
情况及历年供需情况等大量资料,最后确定其关联交易事实,湖南株洲反避税(转让定价)调查一、企业情况介绍1998年,某机械公司与加拿大某公司组建了一家合资企业,2000年投产。
该企业设备先进,技术高端,管理规范。
但销售规模逐年扩大的背后,却是连年亏损。
2000年—2003年,该企业都是高额亏损;至2006年,已累计亏损达到1亿余元。
尽管连年亏损,但公司的股本结构却悄然发生变化,中方股权由49%减少至15%;同时,外方公司在获得绝对优势股权后,2004年、2005年连续加大投入,仅2004年增加的投资比上年增长90%以上。
二、调查过程在企业堆积如山的财务报表、生产订单、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定价原则等文件中,调查组发现了一份该合资企业与我市某航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
2006年,该内资企业转让了合资企业的一条生产线,为外方公司加工零件。
比对发现,尽管两家企业使用同样的设备,加工同样的零件,销售给同一个客户,且内资企业的加工单价比合资公司还低15%;但因“有利可图”,内资企业与客户签订了长达10年的加工协议。
内资企业的加工价格低,反而有利润,而合资企业却连年亏损。
调查组还发现,该合资企业属“来料加工”企业,原材料由外方公司提供,产品加工完再返销给外方公司。
不承担投资和销售风险,无核心技术研发,属于典型的单一生产功能企业。
三、亏损是否合理、转让定价避税的事实是否存在外方公司总部的高级税务顾问提出,企业无避税的主观意愿,连年亏损也是客观事实。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技术人员的培训、生产启动期长,使得最初几年企业产能和产量上不去;加上“911”和SARS等因素,导致了航空订单不可预料被取消,直接造成了企业的亏损。
同时,外方母公司花巨资聘请全球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德勤会计事务所,出具关联交易定价审核报告,断言该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否认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实。
企业行为如何定义,调查组请来了我国税务系统反避税领域的权威人士贺连堂先生。
贺先生认为,从企业功能上进行分析,该合资公司主要职能是加工制造,仅相当于母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
母公司决策失误带来的亏损,不应该由其子公司承担。
这样既认定了企业亏损不合理,又确定了企业存在转让定价避税的事实。
国税调查人员认为,可以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即重新确认利润水平和获利年度。
四、调整方案—利润率的确定“虽然企业只具备单一生产功能,但技术含量高,固定投入大,税务机关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成长期,承认企业3—4年的合理亏损年度。
”外方公司上海总部的相关人士认为,调整年度的税前利润率,应在3%以下。
调查组一边谈判,一边广泛收集各类信息。
通过调用国际上通用的BVD数据库,税务机关对比分析了母公司、兄弟企业、同类可比企业的财务和利润情况。
国税机关经过详实的调查取证后,咬定谈判目标,“企业的利润率应维持在5%以上。
且2000至2006年账面上反映的亏损,均应调整为盈利。
”2009年11月底,双方谈判终于有了结果。
企业共调增2001年—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7亿元,企业调整后的获利年度确定为2006年,获利年度至少提前了7年,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755.25万元(两年免税和一年减半征收),补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款50.97万元,并按规定加收利息;同时,确认该企业以后年度税前利润率均不得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