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探讨
论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第4卷 第2期宁波教育学院学报Vol.4No.2 2002年6月JOURNA L OF NING BO INSTIT UTE OF EDUCATION Jun.2002论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张周光(丽水师范专科学校, 浙江丽水323000) 摘 要:师生关系是教育教学活动中最基本、最重要、最活跃、最核心的人际关系,它关系着教育教学活动的效果和教育教学质量。
教师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离不开教育活动中最重要、最广泛的主体———学生。
教育法律对学校法律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大多是通过师生关系表现出来。
教师的本质特征、权利义务、劳动特点等决定了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复杂的、特殊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教师;学生;法律关系中图分类号:G63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560(2002)02-0006-04教师是创新人才的培育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在《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为人民服务的教育工作者是崇高的革命的劳动者。
”“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
”《教师法》关于“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教师的地位,揭示了教师的本质特征。
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只有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教师以教书育人,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为使命。
因此,在学校中,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又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教师是一种从事教育教学这一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
教师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教师的工作,不能离开教育教学的对象———学生。
教育与法律的关系

教育与法律的关系教育与法律是社会中两个重要的领域,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教育作为培养公民素质和价值观的主要途径,而法律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教育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分析它们的互动作用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教育对法律的影响教育对法律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教育是培养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的重要途径。
在学校教育中,法律相关的课程如法律基础、公民教育等,可以为学生提供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学习。
通过深入了解法律的原理和作用,学生们能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
其次,教育对塑造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也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而人们的道德观念往往是法律的基础。
在教育过程中,学校除了传授知识和技能,还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素养和价值观念。
只有具备正确的价值观,才能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最后,教育对社会的法治化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通过推进全民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培养法治和公民意识,教育能够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一个具有高度法律素养的社会,将更加注重公民权益的保障与法律的遵守,形成健康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法律对教育的保障法律对教育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法律对教育进行了明确的法律保护,保障了每个人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
其次,法律对教育机构的管理和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律设定了教育机构的资质要求、办学标准和教育质量评估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以确保教育机构的合法性和教育质量。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教师的职责和权益,保障了教师的教育权益和工作条件,促进了教育事业的顺利开展。
最后,法律对教育中的各种问题和纠纷提供了解决途径。
教育领域中常常遇到的问题如学生受欺凌、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纠纷等,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法律为教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解决机制,保障了教育中各方的权益。
教师学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教育领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
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和教育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的教师与学生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教师体罚学生案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因学生上课不专心,多次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体受伤,家长报警。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纪律,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有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处理结果:教师被学校解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学生侵权案案情简介:某中学学生甲与乙发生口角,甲用书本击打乙头部,导致乙受伤。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处理结果:学生甲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三:教师抄袭学生作业案案情简介:某中学教师抄袭学生作业,并在课堂上展示,被学生举报。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构建高校和谐师生关系中的相关法律关系

构 建 高 校 和 谐 师 生 关 系 巾 自觉遵 行相 关 法 律 关 系 。
一
、
高 校 师 生 关 系 中 的 法 律 关 系
不 可 否 认 , 统 师 生 关 系 中的 “ 传 尊敬 师 长 ”“ 日为 师 、 身 为 父” 、一 终 的 敦 育 规 范 在 教 育 发 展 的 长 河 中 是 可 行 、 取 并 被 众 家 推 崇 的 。 随 可 但 着 我 国 社会 市 场 经 济 的 日益 发 展 , 和谐 的高 校 师生 关 系 必然 由传 统 的 道德维系渐次向法律调整为主转换。 然, 当 高校 师生 法 律 关 系 较 为 复 杂 , 人 提 出存 在 合 同关 系 、 费 关 系 、 有 消 教育 管理 关 系 、 民事 法 律 关 系 等 。 其 是 消 费 关 系 的观 念 极 大 地 影 响 到 高校 和 谐 师 生 关 系 的 建立 。 尤
( ) 校 或教 师 管理 权 利必 须 依 法 行 使 二 学
法律法规授权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权利 , 目的是为了教育教
学 的顺 利 进 行 。 此 一 切 管 理 , 者 说对 学 生权 利 的剥 夺 和 限 制 都 必 凶 或 须 建 立在 维 护 学 生 利 益 的 正 当 目的 之上 。这 是 建 立 和 维 护 高 校 师 生 和 特 关 系 的核 心 。授 权 小 身 并 不会 必然 导致学 生 权 利 侵 害 。 如 高 校 对 学 生退 学 的处 理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规 定》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 :“ 期 限 未注 册 的应 予 以退 学 ” “ 按 学 校 规 定缴 纳 学 费或 其 它 不 符 合 。 未 注 册 条件 的 不 予注 册 , 家庭 困难 的 可 中请 贷 款 或 其他 资 助 办 理 有关 手 续 后 注 册 。 那么 , 没 有 按 时 交 费 的 学 生 该 不 该退 学 呢 ?对 此 , ” 对 高校 也 应 该遵 循 行 政法 的 比例 原 则 , 则 就 有可 能 使 学校 柜 台平 添 不 稳 定 否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之间不仅存在教育关系,还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介绍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法律关系1. 学生的法律地位根据法律法规,学生是教育机构的特殊参与者,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
他们有权接受合理且高质量的教育,在受到伤害或歧视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学生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和教师的管理要求。
2. 教师的法律责任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有权依法履行教育任务,并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评估。
同时,教师也应负有保护学生权益和安全的法律责任。
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体罚、歧视或侵犯学生的权益。
二、权利与义务1.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有权获得公平的教育资源和机会。
学生有义务努力学习,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尊重教师和其他学生,以及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秩序。
同时,学生也有权申诉和维权,当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诉诸于法律。
2.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教师有义务关心和照顾学生的身心健康,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教师还有义务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活动和专业培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三、法律保障1. 教师的法律保护教师在履行教育职责时,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
如果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受到威胁、侮辱或伤害,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育机构也应该为教师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措施。
2. 学生的法律保护学生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受到违法侵害,可以依法维权。
学校应加强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和知识安全。
同时,学校还应设立投诉机制,供学生维权和申诉。
结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是教育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教师应当依法行使职责,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学生也应遵守学校规定,努力学习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师生关系的法律法规

关于师生关系的法律法规师生关系并非都是法律关系,只是是一个维度或方面。
教师和学生都是具有两重性身份的人。
一方面,教师和学生都是中国公民;另一方面,由于身份的特殊性,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外,还是具有特殊身份的教师;学生作为普通公民外,还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学生。
作为公民,教师和学生都享有宪法、一般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一般公民应尽的义务。
作为具有特殊身份的教师和学生,教师又享有《教育法》所规定的特有权利,必须履行《教育法》所规定的特定义务;学生也是如此,学生享有《教育法》规定的特有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教育法》规定的特定义务。
在宪法层面:师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教师和学生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教师不得侵犯妨碍学生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得妨碍学生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学生也同样地不得侵犯妨碍教师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得妨碍教师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师生间的关系也即公民间的关系,由宪法规定或调整,因教师和学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一法律事实,而形成宪法法律关系。
明了这一点,教师和学生就会尊重对方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就不会侵犯对方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的教师不明了这一点,就时有侵犯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违法行为发生,如擅自关押、非法拘禁学生,擅自搜查学生身体等。
在民法层面:教师和学生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教师和学生都享有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民法所规定的民事义务。
在由民法调整产生的师生法律关系中,教师不得侵犯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教师一旦侵犯了学生作为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教师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样地,学生也不得侵犯教师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学生一旦侵犯了教师作为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学生或其监护人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师生关系的法律解读

龙源期刊网 师生关系的法律解读作者:来源:《课堂内外(高中版)》2006年第09期老师在传统价值观中是被供奉在神位上的,老师在师生关系中拥有绝对权威。
然而,现在这种权威却开始受到挑战。
社会经济、文化的剧烈转变使我们过去所尊崇的师生关系被改变.而新的师生关系还没有成型。
转型期的价值混乱使师生双方都陷入了惘然、焦虑、尴尬的境地。
法律是调整人与人关系的基本规范,将师生关系置于“法律关系”中去考察与规范,或许对于寻找到新的师生关系模式会有所裨益。
而将来真正被接受的师生关系,一定是建立在法律关系上的,毕竟,师生关系根本上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解读师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是师生间的宪法法律关系。
老师要摆脱“教师中心论”的观念,要把学生当作是和自己一样的公民,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
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权,老师就不能以停课的方式来惩罚学生。
其次是师生间的民法法律关系。
在民法的层面上,教师和学生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都拥有民法所规定的财产权、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老师侵犯了学生的民事权利(如私拆信件、体罚学生等),老师将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同样,如果学生侵犯了老师的民事权利(如殴打老师等),学生或学生的监护人也将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是师生间的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和各种教育规章制度对师生间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而学生和老师的权利义务都是相对应的。
比如教师一方面有“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力,另一方面,教师又必须履行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的义务。
教师不履行公正评价的义务,即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则学生有“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现代文明社会,人人平等是最基本的信念,这也是建立新型师生关系的第一步。
学生作为老师的服务对象,自然应当受到尊重,同样,当老师走下神坛后。
他们的权利,他们的职业尊严也应该被每一个学生和家长所尊重。
律师教师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由知名律师担任主讲的教育讲座,主题为“法律与教育的交融”。
这次讲座让我受益匪浅,以下是我对此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讲座中律师老师用生动的案例和深入浅出的讲解,让我对法律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他提到,法律不仅是国家治理的工具,更是保护人民权益的基石。
在教育领域,法律的作用尤为重要,它不仅规范了教师的行为,也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讲座中,律师老师特别强调了教师在处理学生问题时的法律意识。
他指出,教师在面对学生违纪、冲突等问题时,不能仅仅依靠纪律处分,而应该依法行事。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能提高教师处理问题的效率和公正性。
其次,律师老师对教育法律体系的构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他解释了教育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公平、公正等,以及教育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这让我对教育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使我意识到作为一名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
讲座中,律师老师还就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探讨。
他强调,教师与学生之间既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也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处理与学生相关的法律问题时,教师应当充分尊重学生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此外,律师老师还针对当前教育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如校园暴力、学生伤害事故等,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
他建议,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从而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
通过此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在教育事业中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的一些体会:1. 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作为一名教师,我深知自己肩负着教育学生的重任,同时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今后,我将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为学生服务。
2. 强化法律意识: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将时刻保持清醒的法律意识,依法行事,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学习环境。
3. 加强法制教育:我将把法制教育融入到日常教学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为构建法治校园贡献力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探讨
作者:王小金
来源:《师道·教研》2010年第02期
师生关系是学校中最基本的一种人际关系,它不仅影响着师生双方的心理和个性发展,而且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
教育法律对学校法律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大多是通过师生关系表现出来。
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既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又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
现就这两种法律关系来探讨师生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
作为公民,教师与学生在宪法和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教师是创新人才的培育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教师法》第三条关于“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的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教师的地位,揭示了教师的本质特征。
而学生是教育活动中最重要、最活跃、最核心的角色,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没有学生也就没有了教育法律意义上的教育活动。
可以说,没有学生就没有学校,就无所谓教师,教师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着为培养学生成才服务。
学生既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又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最终归宿。
良好的师生关系是教育教学得以顺利进行的中介。
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是人和人心灵上最微妙的相互接触,学校是人们的心灵相互接触的世界。
”他用这种诗一般的语言,十分确切地揭示了教师劳动的基本特征:它自始自终都是一种人与人之间面对面地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
这一基本特征决定了教师与学生之间是两个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应该是平等、和谐、民主的同志式合作关系。
教师只有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处理好与学生的关系,才能顺利完成教育教学和教书育人的艰巨任务。
教师与学生之间,首先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然后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保护关系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从事教育科研、管理学生、获取报酬待遇、民主管理和进修培训等权利”,同时也对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在行使法律上赋予的教育教学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时,带有一定的“公务”性,即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行政法律上的“管理者和领导者”地位,学生则相应地“处于被管理者和被领导者”的地位,表现为带有“行政”色彩,并为法律所确认。
法律规定教师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但是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往往只看到自己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看不到自己还有保护学生的责任。
有些教师不仅不能主动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且会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因此,法律规定,教师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正确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应该是教师在管理中对学生实施教育,在管理中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是保障学生享有权利,帮助学生履行义务。
二是正确认识严格管理与惩戒教育、体罚的区别。
三是妥善处理严格管理与尊重学生人格的关系。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其实就是教师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过程,在这个过程里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
而师生之间矛盾的产生关键在教师,师生之间矛盾的解决关键也在教师。
因此,一旦师生之间发生矛盾,教师首先要检讨自己,看看自己有没有侵害学生的民事权利。
师生之间发生矛盾大多是由于教师职务侵权,因此 ,教师一定要先看看自己有没有职务侵权。
师生之间的矛盾即使责任全在学生,都是学生的过错造成的,教师也不能和学生“一般见识”,教师要宽恕学生的过错,因为学生毕竟只是学生,他们是受教育者,他们有错是正常的,错误是成长过程中的“小插曲”。
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要接受教师的教育。
教师和学生斤斤计较、互不相让,只能说明教师“小心眼”,没有涵养。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复杂的、特殊的法律关系。
为此,教师既要注意双方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又要注意双方所处法律地位的差异性;既讲民主平等,又讲互尊互爱,与学生构建民主、平等、和谐、融洽的新型师生关系,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的不断提高。
责任编辑邹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