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关系、规范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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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规与政策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规与政策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规与政策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三)——教育法规与政策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在教育法律法规的纵向结构体系中,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活动规范纳入教育法规体系。

党和政府制定的有关教育方向性的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体系。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性质与地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制定颁发的,属于“教育规章”。

为实施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提供了实际操作规则。

《办法》不仅与学生的权利保护有关,也与教育活动中学校权益、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秩序相关。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1)基本结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有三部分(总则、分则和附则)六章,40条。

总则规定了制定该规章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和事故处理原则等。

分则从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四个方面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作了规定。

附则明确了《办法》所涉及的责任主体等内容。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根据年12月13E1《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模块主要考查内容为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多是围绕具体法律条文,考查相关教育主体的行为、责任、义务等,该模块通常考查8道单项选择题,因此,考生在备考时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记忆和理解,这样在考试时才能快速做出反应。

教师资格证笔试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1.考点考情分析教育法律法规模块主要考查内容为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多是围绕具体法律条文,考查相关教育主体的行为、责任、义务等。

该模块通常考查8道单项选择题,所占分值约为16分。

教育法律法规各章节知识点分值占比图教育法律法规各章节知识点分值占比表教育法律法规各章节知识点题量分布表从题量来看,教育法律法规稳定在8题,主要考查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每年必考的知识点。

其他法律法规在考试中出现情况较随机,所以考生不必过于纠结,做好规定的七部法律法规的全面备考即可。

2.试卷结构分析从历年试题卷看,试卷中5—12题为法律法规题目,一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七部法律法规各1—2题,考的多的法律法规会影响其他法律法规考点的考查,命题的题序也较随机。

特殊情况下会有1—2道教育法理题目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题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此模块题干有可能是法律条文填空作选,也可能是根据法律条文设置情境进行考查。

尤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考查相当灵活、具有教学情境性。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 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 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综合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所有的法律
都围绕其核 心展开
• 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所有人都平等,普通话进行教学,不允许区分重
点学校或班级)
• 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P48(注意联系之前对于各种责任的理解区分)
4、教师王某在课堂上使用方言而不是普通话教学,王某的教学行为
(
)
A、 合法,只要课堂教学效果好,用哪种语言教学无所谓 b、合法,都是
以尊重和大宏观角度为主线(维护国家和谐发展)
3. 保障性(做题按照 基本教学活动的保障,老师、学生的权利也要保障, 如九年义务教育的思路即可)
4. 平等性(非常重要,经常出考题)所有人接受教育机会平等,换句话
来说,就是所有人不管身体、心里等出现异常,都必须接受教育,只是 接受教育的场所不同)
5. 终身教育(很好理解,但要跟老师的终身学习区分)
行为(打骂学生,侵占财产);主观故意(一般指过度的不干预或干预 过度)P43有解释,但内容高级,考的不多。
② 法律责任种类,行政(惩戒为主,警告、记过);民事(侵占财
产);刑事(一般指出现了伤亡)一定要区分!
综合素质
真题
2、放学后,15岁的李某与同学王某在酒店和朋友聚餐,在喝完从酒店买 的白酒后,李某与王某发生了争执,李某拿起酒瓶击中王某的头部,致 使王某成为植物人,此次伤害事件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综合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核心:每个适龄的人均须接受,强制!所有人平等,并且教育是免费的。 思路:
不允许将学生分为优良中差,不允许进行客观差异对待,如按成绩排名座 位等。 换句话来说,就是在我们教学过程中,将学生看成自己的孩子或者极为重 要的VIP,不能让他们收到任何心灵上的伤害。 并且一切都必须以人为本。万事遵从法律,比如,不允许使用未经允许的 教科书。 防止任何一位学生辍学,通俗的说,对于顽固的家庭,需要请他们来读书。 同时学校、社会也有义务为学生的上学提供便利。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责任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责任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责任自己整理的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责任相关文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而言,它有两层含义:第一,根据法律,人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法律义务。

它要求人们自觉自愿地去完成它。

《教育法》规定了学校、教师和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一般称为首要义务。

二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

比如《教育法》中,行为人必须接受处罚,这是因违反首要义务而产生的义务,通常称为次要义务。

狭义的法律责任仅指后一种含义,即次要义务。

我们通常将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行为而必须依法承担的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各种必要条件,是执法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征,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1.有害事实的存在也就是说,行为人具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以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

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有两种:一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

例如,体罚学生对学生造成身体伤害。

另一种是,虽然违法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损害,但有可能性。

如果有关部门知道校舍有倒塌的危险,就拒绝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分为物质后果和非物质后果。

物质后果是具体、有形和可衡量的。

学校建设资金被挪用的,可以计算数额。

无形的后果是抽象的、看不见的、难以衡量的。

比如老师变相惩罚学生,对学生造成长期的精神和心理伤害,不良影响无法计算。

2.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是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

这个条件也包括两个意思: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

只有当行为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时,才是违法行为。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关系、规范与责任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关系、规范与责任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关系、规范与责任模块二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关系、规范与责任【攻克本章节90%考点>>】一、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主体: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如①自然人,即个人主体、②集体主体、③国家。

(2)客体: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①物质财富、②非物质财富、③行为。

(3)内容: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基本教育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关系,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二、教育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一般来说是: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如《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的”是假定条件 ;“国家禁止非法杀人”是行为模式;“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法律后果。

三、教育法律责任1.教育法律责任概念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理应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2.教育法律责任类型(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因违反行政法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是行政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分两种:①制裁性责任,包括通报批评,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行政处分;②补救性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返还权益、履行职责、撤销违法决定、行政赔偿。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违法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理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常考题型:选择题)一、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二、常考法律法规一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每年都考,考过6次)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管理制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条【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管理机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享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2023中学教资笔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2023中学教资笔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2023中学教资笔试《教育法律法规》知
识点总结
本文档总结了2023年中学教资笔试中与《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的知识点。

一、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 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针对教育事业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目的是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教育秩序,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
1. 宪法和基本法律
-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 教育法律法规按照层级不同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

3. 教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例如《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例》
4. 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各级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的校内规章制度。

三、常见的教育法律法规
1. 义务教育法律法规
- 例如《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 例如《普通高等学校法》、《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师法》
3. 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 例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4. 学前教育法律法规
- 例如《学前教育法》、《幼儿园卫生标准》
四、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
- 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
- 维护教育秩序
- 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
以上是对2023年中学教资笔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的一个概括和总结。

参考文献:。

教资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

教资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

教资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教资综合素质教育,在今天这个时代已经成为教育的热门话题。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除了教学技能外,了解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同样非常重要。

在教资考试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更是考官们审查教师综合素质的重要考点。

以下将列举一些教资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考点。

首先,教师资格考试中法规题型占比很大,相关的法规条文和解释需要教师们牢记。

例如,关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法规内容,涉及到教师日常工作中的言行举止、职业操守、教学态度等方面。

考生需要深入理解这些道德规范的内涵,透彻领会其中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其次,教育法律法规中关于学校管理的相关法规内容也是考试中的重要考点。

比如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学校办学资格的认证和审批,学生管理和纪律处分等方面。

考生需要了解相关法规的规定,熟悉学校管理中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另外,教育系统中的教育改革与发展也是考试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比如最新的教师评职称制度改革、学校质量评估制度的建立、教育信息化的发展等方面。

考生要掌握这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了解其中的政策导向和实施措施。

再者,涉外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相关的法规也是考试的重要考点。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加快,涉外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已经成为一个热门领域。

考生需要了解相关法规,熟悉涉外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的政策和管理要求。

最后,教师法律责任和教师权利维护也是考试中的重要内容。

在日常工作中,教师可能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和挑战,需要了解自己的法律责任和权利,做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教资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考生需要全面理解和掌握相关法规的要求和规定,提高综合素质教育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合格教师的资格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希望广大教师考生能够认真对待这些重要考点,取得优异的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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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关系、规范与责任一、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主体: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如①自然人,即个人主体、②集体主体、③国家。

(2)客体: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①物质财富、②非物质财富、③行为。

(3)内容: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基本教育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关系,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二、教育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一般来说是: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如《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的”是假定条件;“国家禁止非法杀人”是行为模式;“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法律后果。

三、教育法律责任1.教育法律责任概念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2.教育法律责任类型(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因违反行政法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是行政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分两种:①制裁性责任,包括通报批评,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行政处分;②补救性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返还权益、履行职责、撤销违法决定、行政赔偿。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违法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3.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

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教育法规既然设定了法律责任,就必须要解决好归责的问题。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有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

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

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

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这个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行为的违法性。

只有行为违犯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

这种违反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工资等。

另一方面,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

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

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例如,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

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如某校初一班主任张老师上英语课时,学生李某在下面做鬼脸,引起同学哄笑,张教师非常生气,走下讲台打了李某三个耳光,导致李某鼓膜破裂,左耳听力受损害。

这一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张老师的体罚行为,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4.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

四、教育法律救济(一)教育法律救济内涵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二)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如下特征: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以损害为前提;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渠道2.非诉讼渠道(1)行政救济。

(2)其他救济。

五、教育申诉制度(一)教育申诉的含义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1.教师申诉制度概述教师申诉制度即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申诉参加人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参加人是指参加教师申诉和处理活动的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受理机关等。

申诉人是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据教师法提出申请的教师本人。

被申诉人是指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

受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教师申诉的有关行政部门。

3.教师申诉的范围教师申诉的范围是指教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

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4.教师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

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

③以法定形式提出。

(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三)学生申诉制度1.学生申诉制度概述学生申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从法律规定性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申诉。

(2)从申诉目的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从性质上看,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

2.学生申诉的范围(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处分包括学籍、校规、考试等。

(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

如学生对学校因管理不当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就有权提出申诉。

(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

如学生对学校违反规定向其乱收费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4)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如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发明权或者科技成果权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3.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1)申诉人。

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2)被申诉人。

学生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

(3)受理机关。

4.学生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

学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请。

(2)受理。

(3)处理。

受理机构应通过审查、调查、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和理由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教育行政复议(一)教育行政复议概述1.教育行政复议的概念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2.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1)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教育行政复议的前提(2)教育行政复议是以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开始的(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所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二)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与管辖1.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教育管理相对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请教育行政复议:(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3)对不作为违法的(4)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2)特定管辖(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管辖(三)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一般说来,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1.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5.执行七、教育行政诉讼(一)教育行政诉讼的概念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获得。

(二)教育行政诉讼与教育行政复议之关系1.二者的联系:教育行政诉讼和教育行政复议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途径。

两者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是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提出的,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时的补救手段。

两者联系十分紧密,在有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不经过行政复议便不能提起诉讼。

2.二者的区别:(1)性质不同。

(2)受理机关不同。

(3)适用程序不同。

(4)审查范围不同。

(5)处理权限不同。

(6)审理结果效力不同八、教育行政赔偿(一)教育行政赔偿的概述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二)教育行政赔偿的特点1.教育行政赔偿由教育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而引起;2.教育行政赔偿是针对教育行政侵权行为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赔偿;3.教育行政赔偿体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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