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以特别权力关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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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等教育中三大利益主体的法律关系

试论高等教育中三大利益主体的法律关系

试论高等教育中三大利益主体的法律关系作者:任慧琴来源:《文学教育》 2017年第8期高等教育活动是高等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行动基础,随着社会的进步,高等教育的需求与日俱增,因此如何规范高等教育的管理迫在眉睫。

因立法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如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等,故通过立法能够使高等教育规范化,维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明确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维持高等教育活动的秩序。

因为法律的规范和调整从而形成了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认知和关系中权责的厘清直接关系着高校的进一步发展。

1.三大利益主体的法律关系1.1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的大背景下,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已出现了质的改变。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学校拥有着尤其有限的自主权,任命制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该时期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

但是随着对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政府对高校教育活动的管制呈逐渐放宽的趋势。

于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校应逐步实行聘任制,且学校与教师应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聘任工作。

此项法规体现了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在聘任制下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中指出当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由于聘任的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或矛盾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从该视角看这种聘任与被聘任的关系亦是劳动合同的关系,也是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

1.2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1.2.1特别权力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的“特别权力关系”是依据大陆法系公法学说进行定义的。

我国《高等教育法》中有规定明确指出高校是履行特定职能的公法主体,其依法享有特定职能范围内的特别权力。

而这种特别权力包括自定规章、自主判断以及自主管理。

在此基础上生成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公法关系无论是强制形成的,还是由当事人选择的结果,权力主体拥有着概括的命令支配权力,相对方则有服从的义务。

当前我国高等学校和教师的法律关系问题及重构

当前我国高等学校和教师的法律关系问题及重构
3.高 等 学 校 教 师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失 衡 对我国高等学校教师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 体 现 在 《教 师 法 》当 中 。 该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第 一 项 义 务 就 是 “遵 守 宪 法、法 律 和 职 业 道 德,为 人 师 表 ”。 自 《教 师 法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等 法 律 颁 布 以 来,国家以法律的 形 式 对 教 师 权 利 专 门 予 以 规 定 下 来 ,使 对 教 师 权 益 的 保 护 上 升 为 国 家 意 志 ,有 了 国 家 机 器 作 为 后 盾 ,与 道 德 权 利 相 比 ,显 然 是 一 大 进步。但由于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本身还处于探索 阶段,立 法 不 完 善、执 法 不 严、有 法 不 依 等 诸 因 素 的 影 响 ,教 师 权 利 仍 未 完 全 享 有 ,侵 犯 教 师 权 利 的 现 象 仍 然 存 在,教 师 权 利 状 况 不 得 不 令 人 担 忧。 归 纳 起 来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教 师 获 取 报 酬 权 得 不 到 切 实 保 障 。 (2)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待 遇问题仍然 存 在 。 [5] 主 要 来 说,高 等 学 校 青 年 教 师 待 遇 仍 然 有 待 提 高 。 (3)教 师 的 医 疗 问 题 没 有 很好解决。除此 之 外,教 师 的 人 身 权 受 到 侵 害 的 现象也时有 发 生。 同 时,教 师 的 发 展 权 也 在 不 同
1.高 等 学 校 教 师 主 体 的 法 律 身 份 不 够 明 确 高等学校是学 术 组 织,高 等 学 校 教 师 是 学 校 发展的主导性力 量,在 高 等 学 校 与 教 师 法 律 关 系 转变的过程中,高 等 学 校 教 师 的 法 律 身 份 不 够 明 确使得这种法律关系中教师一方的主体地位没有 得到明确的体现。获得教师专业身份的资格标准 不统一,可操 作 性 不 强。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是 国 家 对 教师实行的一种 职 业 许 可 制 度,从 法 律 性 质 上 来 说 教 师 资 格 的 认 定 属 于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 《教 师 法 》 规定:“中国公民 凡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的 学 历 或 者 经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有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经 认定 合 格 的,可 以 取 得 教 师 资 格。”但 对 于 教 师 职 业资 格 认 定 没 有 具 体 的、规 范 的 标 准,可 操 作 性 不强。 2.高 等 学 校 主 体 内 部 权 力 配 置 出 现 问 题 改革开放以来,高 等 学 校 内 部 权 力 配 置 问 题 一直受到关注。高等学校内部的行政权力与学术 — 18 —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分析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分析





4、教育申诉制度的完善 (1)建立独立的教育申诉机构和人员。 (2)明确教育申诉处理决定的效力。 (3)作出明确的时效规定。《教师法》仅提了在教 师提起申诉后30日内有关部门必须做出处理决定。 (4)拓宽申诉后的救济渠道。教师、受教育者对学 校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侵犯了自己的教育权或 受教育权,能否提起诉讼,提起何种诉讼?无法律 规定。 (5)规范校内申诉机制。校内申诉机构的人员构成、 申诉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以及与向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的申诉之间的关系?

(6)没有明确的时效规定 教师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后,应在多长时 间内提起申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后,有 关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这都 是教育申诉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时效问题。在 这方面,仅有《教师法》规定,在教师提起 申诉后30日内,有关部门必须做出处理决定。 教师提起申诉、不服申诉采取其他救济方式 的提起期限,都没有做出具体的限定,这难 免会造成教育申诉的久拖不决,效率低下。
5、教师申诉制度与其他法律救济途径之间的 关系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教师对 于当地有关行政部门的侵权行为只能适用 《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先向有关主管机关 提出申诉,不能直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即申诉是这些法律救济途径的必要的前 臵程序。


6、案例:田向荣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行政撤销案 法院的判决书:田向荣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2000年7月13日对其作出的“关 于教师申诉审查结果的答复函”,于2000年8月14日诉至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向荣及其委托 代理人覃正东,教育部委托代理人王大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向荣因不服中国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农大)对其作出的 “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向教育部提出申诉。2000年7月13日,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针对田向荣的申诉作出答复,认 为田向荣未与农大签订教师聘任合同,未实际从事教育教学工 作,不具有教师身份,故不具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以下简称《教师法》)的规定提起教师申诉的主体资格,不属 于教师申诉的管辖范围,故决定对田向荣的申诉不予受理。田 向荣不服,认为不论其是否具有教师身份,教育部作为农大的 上级主管机关,均应受理其申诉。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 教育部履行对其申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撤销教育部作出的 答复函。

论特别权力关系在教育领域的运用及其修正

论特别权力关系在教育领域的运用及其修正

的法 律化是 我们妥 善解决 此问题 必须首 要应对 的 。至 于是 采用统一立 法模式还是单独 立法模式 , 值得进一步推 敲。当
特别权力关 系纳入法律调整 范围之后 , 笔者认为可 以借鉴 德 国行政法理 论 , 即可将 涉及相对人基 本权 利 的基础性关 系通 过例举 的方式 予 以明确 。对 于基础性 事项 , 最起 码 而言 , 应 当引入法律 保 留原则 。我 国《 立法法 》 第九 条明确规定 , 限制 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属 于法律绝对保 留的情 形 , 容 不 许有例 外 。对 于管 理性事项 , 则应 当遵 循法律 优先 原则 , 即 只要上位法 作 }了规定 的 , i l 相应特别权力 机关就应 当在上 位 法规定 的范 围内制定 内部规则 , 而不 能为相对方创设实现权 利的限制性条款和承担责任 的扩张性规定 。
二 权关在国校用原分 煳u 系我高适的因析 力
实然 , 对于我Biblioteka 国而言 , 特别权力关 系理论确 系“ 舶来 品” ,
但 外因仅是外在条件和催化剂 , 内因才是事物 产生及 变化 而
墓 系
的、 强制性 的命令权 , 传统特别权力关 系的特点更 为突 出; 第
三 , 期以来 , 长 高等学 校 以“ 办学 自由” 学术 自治 ” 为理 和“ 作
【 键 词 ] 特 别 权 力关 系 ; 法律 保 留 ; 司法 救 济 ;教 育 领 域 关
[ 中图分类 号] D 3 F
[ 文献标识码 ] A
【 基金项 目] 吉林 省社 科规 划办项 目 “ 行政权行使 的 自我预 防机制研究”( O 2 1 1 21 B 9 ) [ 作者简介 ] 卢护锋 ( 9 6 ) 1 7 一 ,男,博 士,讲 师,研 究方 向为法理学 、行政法学。

高校教师与学校法律关系

高校教师与学校法律关系

高校教师与学校法律关系摘要: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提高。

同时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改革,推动了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和转型。

特别是对教师人事制度的调整,让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的模糊。

基于此,下文主要以我国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发展和变迁为出发点,阐述了我国现行聘任制度下的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高校;教师;法律关系现阶段,高校教师与高校因为聘任关系发生冲突的事件不断增多,不仅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进一步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严重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平稳发展。

民办学校在聘任教师时,会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教师一旦受到不公平对待,将按照《劳动合同法》对高校进行追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而公立学校在处理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时,由于过多的法律文件和法规制约,很容易造成高校和教师之间的困扰,也就违背了平等、自愿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从而威胁着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发展和变迁(一)教师聘任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之后,使得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各个高校基本上实行了教师职务任命性和职务工资等级制度。

由于教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各大高校不得不进行管理制度和高校机制的改革。

并由传统的教师职务任命制度转变为现在的教师聘任制度,公立学校在进行聘任制度时,由行政部门根据高校的教学工作需求,向高校派遣教师,自此这些教师又多了一个特殊的“称号”即国家公职人员。

高等学校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对教师的管理主要受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条例约束。

也就是教师想要在高校工作或者任职需要经过我国行政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同时,1978年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以及提升的方法暂停规定》的请示报告,经过国务院的同意之后,对教师职务名称进行了确定以及整合,并对教师的考核和奖惩提出了统一的对待标准。

这些都充分体现出了教师与行政机关的行政隶属关系。

试论公立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视角

试论公立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视角
关键词 特 别权 力 关系 学生管理 司法 审查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90—5 —2 10 .522 0)7230 中图分 类号 : 2 . D90 4
随着高校 自 主管理权的不断扩大 。 被管理者的权利受到影响和限 主办学” 按照章程 自主管理” 和“ 权利 的确认和维护, 可以理解为法律 制的情况时有发生。特 别是 高校行使 自主管理权 因与学生依法享有 对于高校作为一种公法人内部“ 特别权力关系” 的确认和 肯定 。现实
是其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地位区别来看, 高校与学生又是管理与被 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 , 学校对学生管理, 长期以来也被归
管理的关系,即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一般 由高校的章程和规 则加以规 范, 法律规定学生应遵 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 关系是一种复杂 结构 的法律关系, 其中既包括隶属型法律 关系 , 包 又 括平权型法律关 系。 但隶属型法律关系, 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 的法 律 地位不平等是其主要特点 。 即使在高校 与学生的平权型法律关系中,
的权利相冲突而对簿公堂的现象 日益增多。 它引发一个共性的 问题 , 即如何界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这是实现高等学校 的学生管理适应 法治社会走 向现代化的基础理 论支架 。 长期以来在 中国, 由于学校从 未面临行政诉讼的风 险, 因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关系还 是行政关系, 是内部行政 关系还是外部行政关系 。 以前无人 问津。对 中高校处处存在特别权力关系的印记 , 特别权力关系制度一直为我们
律处分如不服 , 只能通过向有 关部 门申诉解决 , 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明显将学校对学生 的纪律处分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 外。教育部 2 0 0 5年颁布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规定, 对犯 有错误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 的种 类分为: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显然 , 国高校 我 与学生之间关系 , 既不 是普通的民事关系, 也不是普通的行政关系 , 而法规授权 , 高校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组织 , 行使特

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研究教育管理

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研究教育管理

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研究教育管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学校依法雇佣教师,教师也在法律的保护下履行教育职责。

在这个关系中,法律起着约束和保障的作用,维护着教育秩序和教师权益。

本文将从教师聘用、教师权益和学校管理等方面,探讨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一、教师聘用教师聘用是学校相对于教师来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校要按照择优原则对教师进行聘用。

具体流程包括公示招聘信息、选拔面试和签订劳动合同等环节。

在聘用过程中,学校有义务保障教师的公平竞争权和知情权,同时教师也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聘用合同中的义务。

二、教师权益教师权益是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关系要点之一。

教师享有休假、工资、福利、学术自由等权益。

根据《劳动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学校要按时支付教师的工资,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学术研究条件。

同时,教师有权休假、参与职称评定、行使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等。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教师的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学校管理学校管理是保障教师教育权利的法律关系要点之一。

学校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确保教学正常进行并保护教师的权益。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教师的工作职责和权利,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评估标准。

对于教师的教学行为和不当行为,学校要及时进行监督和约束,保障教育质量和教师的职业道德。

四、纠纷解决在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

对于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首先应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分歧,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专业调解机构的帮助。

如果仍无法解决,教师或学校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在教育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为教师提供了聘用机会,同时也承担着管理和保护教师权益的责任。

教师则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聘用合同中的义务,并享受合法权益的保护。

特别权力关系下的依法治校

特别权力关系下的依法治校
2 0 1 4年 3月
焦 作 大 学 学 报
J OURNAL OF J I AOZ UO UNI VE RS I T Y
No . 1 Ma r . 2 0 1 4
第 1 期
特别权 力关 系下 的依法治校
马 丽
( 河 南大学 民生学院 , 河 南 开封 4 7 5 0 0 0 )
力 主 体 与 相 对 方 之 间 这 种 管 理 和 服 从 的 关 系 .不 由 法 律调整 , 不 得 寻求 法 律 救 济 。 二 战 后 . 传 统 的特 别 权 力
关 系 理 论 日益 受 到 来 自宪 政 和 法 治 观 念 的 挑 战 。 由 于
通 过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普 通 民 事 诉 讼 解 决 .若 再 不 能 通

生 之 间 虽 然 也 存 在 一 定 的提 供 服 务 、 支付费用关 系 . 但
他 们 之 间 的关 系 并 不 是 完 全 平 等 自愿 的 .权 利 义务 并 不完 全对 等 , 其 间 有 很 浓 的 权 力 色 彩 。高 校 有 权 制 定 内
部 规 则 , 并 强 制 性 的 适 用 该 规 则 为 受 教 育 者 设 定 各 种 义务 , 据此 限制 、 剥夺 其受教 育权 , 甚 至 可 以 将 其 排 除 出去 , 从 而 从 根 本 上 剥 夺 其 受 教 育 权 。 由此 而 言 , 两 者 之 间关 系应 为具 有 特 别 权 力 关 系 因素 的公 法 关 系 。 特 别 权 力 关 系是 一 种 特 殊 的权 力 服 从 关 系 . 它 排 斥
摘 要 :依 法 治 校 并 不 全 面 否 定特 别 权 力 关 系理 论 ,但 须 通 过 适 用 “ 法 律 保 留原 则 ” 、 “ 比例 原 则” 、 “ 正 当程 序 原 则 ” 等 对 传 统 的 特 别 权 力 关 系理 论 适 用 范 围加 以 限 制 和 扬 弃 ,使 高校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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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设置、 招 生 计划 、 毕 业 生工作 分 配 等都 由政 府 的教育
师与公 立 高 校 的关 系 属 于特别 权 力关 系 当 中的公 法 勤 务关 系 而 我 国因缺 少对 公法 主 体制 度 的研 究 . 导 致 法 人制 度不 很 完善 .如 我 国 民法通 则 将法 人 以是否 营 利 为标 准划 分 为 : 企业 法人 、 机关、 事业 法人 和社 团法 人 ,
牵保 中一 , 厶 \ 立 高校 与教 师伪 法律 关 系
竹置与磕i
公 立 高校 的权 责不 清 . 权 力 与义 务关 系混 乱 , 也 给公 立 高 校 内部 管理 带来 了混乱 。 1 9 8 5 年教 育体 制 改 革之 初 , 中 国的高 等 学校 系统 就 是计 划体 制 的一 个 缩影 。作 为 计 划 经济 的产 物 。高 等学 校 出 于行 政管 理 系统 中的一
l 竹 照j法
宪藩Biblioteka 仟 敢 藩 研 兜 公 立 蠢 饺 与彀
法 律 关 系
以特别权力关 系为视角
口 李 保 中
( 云 南 德 宏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云 南 德宏 6 7 8 4 0 0 )

要 :特 别 权 力 关 系是 行 政 法 的 一 个 重要 理 论 , 对 此 我 国理 论 界 已有 广 泛 、 深 入 的研 究 ,但 公 立 高 校 与 教 师 之
校排 除在 了行政 主体 的范 围之 外 .导致 公 立 高校 和 教
师关 系 的性 质难 以确定 。 一方面. 面对 事业 单 位 与其 利
用者、 使 用 者之 间关 系 的特 殊性 . 人 们 无法 将 所 有事 业 单位 与 利用 者 之 间的所 有关 系 定性 为 平等 主体 之 间的 民事关 系 而纳 入普 通 民事 诉讼 中 : 另 一方 面 , 事 业单 位 与 其成 员 或利 用 者之 间 的争议 又 被排 斥 在行 政 诉讼 之
其 中公立 高 校 归属 于事 业单 位 的性 质 .这 就 将公 立 高
行政部门通过计划加以控制。 可以说 , 有关公立高校的

切 事务 都 由 国家计 划 控制 。这 种 模式 是 计 划经 济体
制 的产 物 。 国家 包得 过多 、 统 得过 死 , 学 校 的行 政 化 、 集 权 化 和非 人格 化 都是 这 种体 制 的基 本 特征 。从公 共 财
的过程 。
学校 教 师 管理 归 人 公 务人 员 管 理 , 将 其聘 ( 雇) 用 纳 入 行 政 合 同或 政府 雇佣 .以与对 私 人组 织 或 私立 高 等 学
校有 关 人员 的管理 手 段 加 以 区别 ” 。 Ⅲ 在 这 些 国家 , 教
1 . 高校 体 制 改 革 之前 公 立 高 校 的行 政 附 属地 位 。 新 中国成 立后 我 国实行 的是计 划 管理 体 制 .国家通 过 计 划 包 揽 了公 立 高 校 的一 切 事 务 : 设立、 经费投入 、 专
权 力关 系 的特 征 .如果 符合 了特 别 权力 关 系 的特 征 。 ① 那 就 应认 定 教 师 与 公 立 高校 的关 系 为 特 别 权力 关 系 。
范畴 .传 统 的特别 权 力关 系理 论并 没 有 做 出 明确 的认
定, 但 在 大陆 法 系 国家公立 高 校属 于公 务 法 人 . 是 国家 出于公 共 利益 的需 要 而设 立 的公法 主 体 .教 师 作为 这
种 公 法主 体 的成员 其 与公 立 高校 的关 系 理应 属 于特 别 权力 关 系的范 畴 , “ 如德、 法、 美、 日等 国家 , 都 是 将 公立
也 即二 者之 间 的法 律关 系是 公法 关 系 。


特 别权 力 关 系的基 础 : 公 立高 校 的公 法人地 位
我 国公 立 高校 的法 人 地位 的 实现 是 一个 从 无到 有
作 者 简 介 :李保 中 ( J 9 7 6 一) , 男 , 云 南德 宏 人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云 南德 宏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校 教 师 ,研 究 方 向 为 法 学 及 法 学教 育
公 立 高校 与教 师 的法 律关 系 涉及 到 二者 权力 义 务
间 法 律 关 系的 性 质 如 何 确 定 在 理 论 上 还 存 在 一 定 的 分 歧 . 有 观 点 认 为 二 者 是 民 事 合 同 关 系。 本 文 试 图从 特 别 权 力 关 系
的 角度 来 审视 我 国公 立 高 校 与教 师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关 键 词 :公 立 高 校 ;教 师 :特 别 权 力 关 系 中 图分 类 号 :D 9 2 2 . 1 6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3 — 1 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3 )0 6 - 0 0 9 4 — 0 4
政 的角度 来 看 . 这一 时期 的公立 高 校又 被称 之 为 “ 国家 全额 拨 款事 业单 位 ” 这 样 的体 制带 来 的 问题 是 政府 和
①一般来 讲 . 特别权 力关系的特征有 : ( 1 ) 特 别权力关 系主体间地 位
的不平 等性 : ( 2 ) 义务 主体 义务的不确定 性( 或概括 性) ; ( 3 ) 权力主体 可以 制定特 别的规则或规 范来规范义务 主体 的行为 :( 4 ) 特殊 制裁措施 的适 用: ( 5 ) 特 别权 力关系一般 排除司法救济 的可能 性。
外 [ 2 ] ( p 2 7 4 ) 对 于教 师 与公 立 高 校 的关 系 是否 属 于特 别权
的 内容 、 纠纷解 决 机制 等 重要 问题 。 从 特别 权 力 关 系 的
适 用 范 围来看 .公 立 高校 与教 师 的关 系 是否 属 于这 一
力 关 系 .需 要 考察 的核 心在 于公 立 高 校是 否 有特 别权 力 .同时应 分析 教 师和 公立 高校 的关 系是 否符 合 特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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