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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委派的金融机构,负责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中,提供买卖双方之间的流动性,并担任交易所内证券的价格制定者。

做市商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流动性,防止市场出现“卖方市场”或者“买方市场”,以此来保证市场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同时,做市商制度也是在保证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市场合理发展的一种机制。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从做市商制度的历史渊源、应用与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做市商制度的历史渊源做市商制度的出现,最早是在美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所。

1921 年,纽约股票交易所 (NYSE) 开始采用做市商制度。

1953 年,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NASD,现已更名为 FINRA) 成立,成为全美范围内的自律性机构,管理定价商 (Market Makers) 的行业自律事宜。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透明和公正,同时还可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减少风险,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后,做市商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成为各国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机制。

二、做市商制度的应用与发展趋势目前,做市商制度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主要有以下应用和发展趋势:1. 逐步扩大市场参与者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成立做市商,并得到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这些机构可以是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等。

这种扩大市场参与者的方式,可以提高做市商的数量和质量。

2. 提高做市商的流动性随着做市商数量的增加,做市商数量之间的竞争也随之增加。

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做市商需要提高自身的流动性。

提高流动性,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交易,同时还可以降低市场风险。

3. 数据化和自动化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做市商制度也在向数据化和自动化方向发展。

在信息处理和交易系统方面,智能化和自动化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随着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做市商制度作为市场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的流动性、价格发现、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做市商制度的含义与特点、在我国市场中的应用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做市商制度的含义与特点做市商制度是指一种特殊的交易模式,由专门的做市商机构或个人通过报价与承担风险的方式,为证券及衍生品市场提供流动性,促进市场交易的有效进行。

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 提供流动性:做市商在市场上扮演着提供流动性的角色,当投资者需要买卖证券或衍生品时,做市商愿意提供买卖双方的价格,并且能随时成交。

2. 价格发现:做市商通过不断报出买卖双方的价格,促使市场价格的合理发现,并且在价格波动过大时,通过自身的交易行为稳定市场价格。

3. 风险管理:做市商通过自身的交易行为,承担了市场流动性不足和价格波动带来的大量交易风险,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风险对冲的机会。

二、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市场中的应用现状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经历了数十年的不断探索和完善,做市商制度也逐渐成熟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目前,我国市场中的做市商制度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 逐步开放:我国证券市场在不断开放的过程中,逐渐对外引入了国内外专业的做市商机构,包括一些外资券商、金融机构以及专业的做市商公司。

2. 主要应用于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我国的做市商制度主要应用于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通过对这些市场的流动性提供和价格维护,促进了市场交易的有效进行。

3. 支持市场监管:在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体系中,做市商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其在市场中的行为,支持了监管部门的工作,并且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做市商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做市商制度也将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未来,做市商制度发展的趋势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专业化水平: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做市商将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包括风险管理、交易技术、市场分析等方面,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什么是做市商制度

什么是做市商制度

什么是做市商制度什么是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Market Making System),是指一种由金融市场中的专业机构承担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双方,通过不断发布交易报价和提供流动性,以促进市场的正常运作和有效定价的交易机制。

做市商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并得到应用,是市场经济中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简单来说,做市商制度的核心作用就是提供流动性。

在金融市场中,买卖双方往往需要通过中介机构实现交易,而做市商作为这种中介机构的一种形式,负责同时发布买入和卖出的报价,并通过自己的交易账户进行操作,以满足市场上的交易需求。

一方面,做市商通过对市场需求的观察和分析,可以提供有竞争力的交易价格,使得买方和卖方能够更容易地达成交易;另一方面,做市商自身也承担了一定的市场风险,因此在市场出现波动时,他们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市场流动性,避免市场异常波动。

做市商制度的优势在于提高了市场的效率和流动性。

首先,做市商能够快速地回应市场需求,使得市场变得更加活跃和高效。

其次,做市商通过不断参与市场交易,提供了大量的交易机会,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

此外,做市商还能够通过对市场情况的观察和分析,提供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报价,促进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维护市场的稳定。

然而,做市商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首先,做市商需要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因为他们需要不断进行交易,而市场的波动可能对其交易账户造成损失。

其次,做市商制度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即做市商可以通过对市场需求的观察和分析,获取其他市场参与者无法获得的信息,从而在交易中获得利益。

最后,做市商制度可能会导致市场操纵的风险,因为做市商可以通过改变自己的报价来影响市场价格。

综上所述,做市商制度是金融市场中的一种交易机制,通过提供流动性来促进市场的正常运作和有效定价。

它能够提高市场的效率和流动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因此,在发展做市商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管,防范操纵市场等风险的发生,并完善制度,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做市商制度详解

做市商制度详解

做市商制度详解一、金融市场运行的两种基本模式:做市商模式和集中竞价拍卖模式从本源上来讲,金融市场主要有两种最基本的交易模式:做市商模式(Dealership Mode)和以集中竞价为特征的拍卖模式(Auction Mode)。

现在世界各国各个层次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黄金市场等)所实行的交易机制其实都是这两种基本运行模式的混合体,只是这两种交易机制在各个市场各有侧重罢了。

一般来说,以柜台交易(OTC)为特征的无形市场通常属于做市商市场,而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为主的有形市场则属于拍卖型市场。

目前世界上规模较大的交易所市场几乎都是拍卖型市场,如纽约股票交易所、东京股票交易所、香港股票交易所和巴黎交易所等(伦敦股票交易所也于1997年引入了辅助性的指令驱动交易系统)。

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也都属于拍卖性市场的范畴。

而美国的NASDAQ股票市场和伦敦股票交易所市场则属于偏重做市商特征的市场,在发达国家占有重要地位的OTC(柜台交易) 资本市场也是标准的做市商市场。

另外,世界上大部分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包括银行市场)和外汇市场都是以做市商制度作为基本交易制度的市场。

1. 基本概念所谓做市商交易模式是指交易双方需借助做市商(Market Makers 或更准确的是Dealers)这类中介机构来实现金融交易的一种市场运作模式。

做市商通常是一些具备相当资金实力和市场信誉的经营性法人(券商),他们需要在金融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做市商的法律资格。

一旦某家做市商答应为某个金融产品做市,那么它必须完成两项基本功能:(1)为该金融产品连续报出买价和卖价;(2)用自有资金或证券库存,无条件地按自己所报出的买价或卖价,买入或卖出投资者指定数量的金融产品。

由此可见,在做市商市场,交易是在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完成的,它作为买者和卖者的中介,解决了买者和卖者在出价时间上的不对称问题,因此,它的存在可大大改善金融市场的流动性。

做市商制度和指令驱动的例子

做市商制度和指令驱动的例子

做市商制度和指令驱动的例子
做市商制度是指在金融市场上,由一些特定的机构或个人(即
做市商)承担起了提供流动性的角色。

做市商在市场上同时报出买
入和卖出价格,从而促进了市场的交易活动。

这种制度的一个重要
特点是做市商愿意随时为证券或其他金融资产提供报价,并且通常
会在买卖价之间留下差价(即买卖价差),从中获取利润。

指令驱动是指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投资策略和目标下达的交易指令,这些指令可以包括买入、卖出或持有特定的金融资产。

投资者
的指令可以由他们自己直接下达,也可以通过经纪商或其他金融机
构来执行。

一个例子可以是在股票市场上,做市商制度和指令驱动的结合。

做市商会在市场上报出买入和卖出的价格,并在这个价格上提供流
动性。

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投资策略,下达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指令,
这些指令可以通过做市商来执行。

做市商通过执行投资者的交易指
令来提供流动性,并从买卖价差中获取利润。

这种结合体现了做市
商制度和指令驱动的特点,有助于促进市场的有效运作和交易活动。

做市商与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与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与做市商制度一、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是指通过提供买卖报价为金融产品制造市场的证券商。

做市商制度,就是以做市商为中心的市场交易方式与交易制度。

使用做市商制的市场称为做市商市场。

纯粹的做市商制有两个重要特点:第一,所有客户订单都必须由做市商用自己的账户买进卖出,客户订单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

第二,做市商必须在看到订单前报出买卖价格,而投资人在看到报价后才下订单。

在全球市场上,做市商制度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多元做市商制;另一种是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特许交易商制。

1.多元做市商制伦敦股票交易所和美国的那斯达克(NASDAQ)市场是典型的多元做市商制,每一种股票同时由很多个做市商来负责。

在那斯达克市场,活跃的股票通常有30多个做市商,最活跃的股票有时会有60个做市商。

做市商通常也是代理商,他可以为自己、自己的客户或其他代理商进行交易。

做市商之间通过价格竞争吸引客户订单。

2.特许交易商制(Specialist System)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里,交易所指定一个券商来负责某一股票的交易,券商被称为特许交易商(Specialist)。

交易所有将近400个特许交易商,而一个特许交易商一般负责几个或十几个股票。

与那斯达克市场相比,纽约股市有三个特点:第一,一个股票只能由一个特许交易商做市,可以被看作是垄断做市商制。

第二,客户订单可以不通过特许交易商而在代理商之间直接进行交易。

特许交易商必须和代理商进行价格竞争,所以纽约交易所是做市商制和竞价制的混合。

第三个特点是特许交易商有责任保持“市场公平有序"。

二、做市商的职责1.NASDAQ市场:(1) 做市商必须随时准备用自己的账户买卖他所负责的股票,并有义务持续报出他对该股票的买卖价格。

(2) 做市商必须恪守自己的报价,必须在他的报价下执行一千股以上的买卖订单。

(3)做市商的报价必须和市场价格一致,买卖价差必须保持在规定的最大限额之内。

2.纽约证券交易所纽约股市的特许经纪人除了以上提到的做市商的职责,还有责任保持市场公平有序。

做市商业务制度、运作方法、券商做市标准解读11

做市商业务制度、运作方法、券商做市标准解读11

做市商:业务制度、运作方法、券商做市标准解读!2015-05-26一、什么是新三板做市商制度?2014年8月25日,做市商系统将正式上线,新三板一个划时代的大幕拉开。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什么是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一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证券交易制度。

做市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成交。

传统做市商制度下,投资者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

做市商条件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一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2、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释疑]:只对初始库存股数量的下限作出规定,而并未规定做市商在做事过程中库存股票的上限。

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做市商若大量持有做市股票触发全面邀约收购的标准,则有相应的并购办法进行管理。

另一方面,我们也建议当做市商库存股大幅变动时可采用延期公告的方式,以避免市场投资者对做市商仓位的判断而进行逼仓等投机行为,具体延期公告的办法可另行制定。

只对初始库存股数量的下限作出规定,而并未规定做市商在做事过程中库存股票的上限。

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做市商若大量持有做市股票触发全面邀约收购的标准,则有相应的并购办法进行管理。

另一方面,我们也建议当做市商库存股大幅变动时可采用延期公告的方式,以避免市场投资者对做市商仓位的判断而进行逼仓等投机行为,具体延期公告的办法可另行制定。

变更为做市转让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请变更为做市转让,应当复合的条件:1、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变更为协议转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申请变更为协议转让,应当符合的条件:1、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均已满足《转让细则》关于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且均同意退出股市;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什么是做市商制度_做市商的作用是什么

什么是做市商制度_做市商的作用是什么

什么是做市商制度_做市商的作用是什么什么是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的英文为Market Maker,意为创造市场者。

美国证监会(SEC)将做市商定义为“随时在公开报价下买入和卖出某一证券的机构”;而美国期监会(CFTC)对做市商的定义则是“在交易所拥有一定特权并承担在市场过剩卖出时买入,在市场过剩买入时卖出义务的专业证券商或者个人”。

简而言之,股票期权市场的做市商就是指为期权市场提供买入和卖出期权合约服务的机构。

由做市商主导的市场称为做市商市场,相应的组织模式称为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欧美金融市场早期在柜台市场条件下,为了促成交易或者降低交易成本而引入的制度安排,早期欧美的很多证券市场都采用做市商制度,例如纳斯达克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和早期的伦敦证券交易所。

如今做市商制度已广泛被债券、外汇、证券及衍生品等各类场内外金融市场所采用。

一般认为芝加哥期权交易所为解决深度虚值和深度实值期权交易惨淡问题,仿照证券交易所率先为期权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

近20年来,随着期权市场的发展,做市商制度在衍生品交易所已经是非常普遍的制度,部分原来没有做市商制度的衍生品交易所也开始考虑引入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的作用是什么目前,我国股票期权市场的发展正处于初期阶段,投资者数量有限且对期权这一金融工具尚不熟悉,市场流动性和定价效率逐渐提高。

做市商作为专业投资者,能够为我国期权市场发展提供助力。

首先,做市商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

期权交易中,由于涉及多个合约月份,同时每个合约月份又包含多个不同行权价格的合约,因此,同一标的期权合约数量较多。

期权合约交易呈现出相对集中的特点,主要表现有二:一是近月合约交易比较活跃,而远月合约交易相对清淡;二是平值合约附近的期权合约交易活跃,而距离平值合约位置相对较远的合约尤其是深度实值或者深度虚值的合约交易比较清淡。

做市商可以为分散在不同月份交易清淡的合约提供流动性。

做市商通过持续报价和回应报价,可以保障期权市场流动性要求,解决市场因买卖双方不均衡而无法达成交易的问题,有助于提高期权市场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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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建军:什么是做市商制度 2007年04月27日08:22 新浪财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范建军一、金融市场运行的两种基本模式:做市商模式和集中竞价拍卖模式从本源上来讲,金融市场主要有两种最基本的交易模式:做市商模式(Dealership Mode)和以集中竞价为特征的拍卖模式(Auction Mode)。

现在世界各国各个层次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黄金市场等)所实行的交易机制其实都是这两种基本运行模式的混合体,只是这两种交易机制在各个市场各有侧重罢了。

一般来说,以柜台交易(OTC)为特征的无形市场通常属于做市商市场,而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为主的有形市场则属于拍卖型市场。

目前世界上规模较大的交易所市场几乎都是拍卖型市场,如纽约股票交易所、东京股票交易所、香港股票交易所和巴黎交易所等(伦敦股票交易所也于1997年引入了辅助性的指令驱动交易系统)。

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也都属于拍卖性市场的范畴。

而美国的NASDAQ股票市场和伦敦股票交易所市场则属于偏重做市商特征的市场,在发达国家占有重要地位的OTC(柜台交易)资本市场也是标准的做市商市场。

另外,世界上大部分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包括银行市场)和外汇市场都是以做市商制度作为基本交易制度的市场。

1. 基本概念所谓做市商交易模式是指交易双方需借助做市商(Market Makers 或更准确的是Dealers)这类中介机构来实现金融交易的一种市场运作模式。

做市商通常是一些具备相当资金实力和市场信誉的经营性法人(券商),他们需要在金融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做市商的法律资格。

一旦某家做市商答应为某个金融产品做市,那么它必须完成两项基本功能:(1)为该金融产品连续报出买价和卖价;(2)用自有资金或证券库存,无条件地按自己所报出的买价或卖价,买入或卖出投资者指定数量的金融产品。

由此可见,在做市商市场,交易是在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完成的,它作为买者和卖者的中介,解决了买者和卖者在出价时间上的不对称问题,因此,它的存在可大大改善金融市场的流动性。

由于做市商市场的交易开始于做市商们的报价(Quote),因此,做市商市场又被称为报价驱动的市场(Quote-Driven-Market)。

在拍卖市场,交易是在交易所集中撮合完成,投资者以市场中报出的最低要价从另一个投资者买入某一金融产品,而以市场中报出的最高出价卖出该产品。

在拍卖市场上,投资者同时出价,交易在投资者之间直接完成。

由于拍卖市场的交易起始于投资者发出的指令,因此,我们通常把拍卖市场称为集中化的、指令驱动的市场(Order-Driven-Market)。

2. 两种交易制度的区别拍卖市场和做市商市场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交易的集中程度和成交方式不同在拍卖市场,交易是在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排序后,经过专家会员或电子设备集中撮合后完成的;而在做市商市场上,交易是在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有时是在做市商和做市商之间)通过电话或网络协商后实现的,做市商报出的价格通常并不是最终的成交价格,在投资者提出买卖要求后,做市商和投资者还需就最终成交价进行协商,影响最终成交价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成交的数量,其次是付款条件和信用度等。

(2)投资者面对的交易对象不同在拍卖市场,虽然投资者的交易指令需要交易所从中撮合才能成交,但交易实际上是在投资者之间完成的;而在做市商市场上,交易却是在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完成,其中做市商既充当买家也充当卖家,正是由于它们的这种桥梁作用,才使得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得到很大改善。

(3)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不同一般说来,拍卖市场的交易信息比做市商市场更为透明,因为拍卖市场属于多边交易,投资者在下达交易指令之前能够观察到已经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交易指令信息流,因此,他们能据此做出更为有利于自己的出价策略;而在做事商市场,虽然各个做市商的报价信息是公开的,但由于每一笔交易都是在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完成的,因此,其他投资者无法观察到他们的交易信息,这其中包括成交价格信息和交易数量信息,因此,在做市商市场,投资者需要花费更多的信息成本。

(4)交易成本不同在拍卖市场,做市商作为投资者的中介,其利润来源于卖价和买价之间的价差。

由于信息不透明,除了中介费之外,该价差实际上还包含了一部分因做市商承担了部分市场风险而需投资者补偿的风险成本以及金融产品的库存成本,因此,投资者一般需支付较高的价差;而在拍卖市场,投资者仅需按交易金额大小向经纪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中介服务费。

正如前文所述,在做市商市场,投资者除了要支付较高的价差成本之外,还需支付相当高的信息和搜寻成本。

因此,投资者在做市商市场所支付的交易成本总体上要高于拍卖市场。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这里所比较的交易成本是指二级市场上投资者所支付的成本,如果从一级市场金融产品发行者的角度来看,其在拍卖市场维护交易持续进行的成本要远远高于他们在做市商市场发行该产品的维护成本。

其主要原因在于拍卖市场通常需要建立一个有形的交易所市场,而维护这个有形市场的正常运转需要额外支付相当数量的运营成本,而对于无形的做市商市场来说,这块成本却很小。

例如,目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拍卖型市场)首次发行(IPO)所需的最高发行费用是25万美元,每年的维持费用是50万美元;而在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市场)最高发行费用是15万美元,而每年的维护费用仅为6万美元。

(5)交易制度的灵活性不同一般说来,做市商市场交易比较灵活,无论是标准化的金融和约还是非标准化的金融合约,都适合于在做市商市场进行交易;更为重要的是,交易价格不易因交易量的变化而产生大幅度的波动,这也是做市商市场之所以更适合大宗金融交易的原因。

做市商市场的灵活性还表现在它能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不同需求,例如,交易所市场无法提供的金融远期合约,在做市商市场就可以提供。

而在拍卖市场,交易的金融标的物必须是标准化的金融合约,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需要受到各种交易规则的准入限制;由于拍卖市场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因此一些市场规模很小的金融产品并不适合在拍卖市场进行交易。

“做市商”在市场中的灵活性还体现在它们具有向投资者提供“流动性”的功能:各个做市商必须根据自己的报价(或双方以报价为基础协商的价格),随时买入投资者卖出的证券,并在投资者需要买入证券时,卖出自己库存的证券,因此,一些在交易所市场交易不活跃的小盘证券可选择到做市商市场进行交易。

正是由于做市商制度对各类金融交易活动具有巨大的包容性,才使得它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是世界上应用最广的一种金融交易制度。

(6)在拍卖市场也存在造市者的情况下,两类市场的造市者提交交易指令的时机不同在一些拍卖型金融市场(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也存在造市者(Market Makers),和做市商市场(Dealership Market)一样,它们存在的主要理由也是为了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做市的人叫“专家”(specialist),而在纳斯达克上做市的叫“经销商”(Dealer)。

为了充分理解造市者在拍卖型金融市场的功能,我们有必要对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特有的“专家”制度进行深入的考察。

纽约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792年。

由于技术上的限制,从1792到1872的80年时间内,纽约证券交易所采用是非常原始的“分时逐只拍卖”的交易模式,即每只股票被限定在单个交易日的特定时间段完成交易,报价和拍卖过程完全靠人工来完成。

但是,随着股票数量的增多和交易额的增大,这种交易方式已很难满足现实的需要。

因此,NYSE在1872年引入了“专家”(Specialist)制度。

所谓“专家”,实际上就是一些经纪公司的经纪人,这些经纪人的特殊之处在于他们专门负责某一只股票的拍卖活动。

也就是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每一只股票都指派给特定的“专家”来负责交易。

这一制度创新使得所有股票都可以在同一时间进行交易,从而能充分实现每只股票交易的连续性。

因此,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所谓“专家”一开始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造市者(Market Maker),他们仅是在特定技术条件下为保证拍卖市场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

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认为,为了保证股票市场公平有序地运行,有必要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引入做市商机制,以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的平稳性。

1933年的美国证券法规定,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专家”除继续承担为某只股票撮合交易的功能外,还必须承担为该股票“做市”的功能。

目前,纽约证券交易所共有7家“专家会员公司”(Specialist Firms),其公司内的“专家”在市场中的功能主要有两项:a. 作为一个“拍卖人”专门负责某只股票的撮合交易,包括确定开盘价格,接受和汇集交易指令,向市场发布交易指令的排序和成交信息,并公布当前的最优买价和卖价。

b. 作为一个“造市者”为其专门负责的那只股票“造市”,以保证该股票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当市场上的卖出指令和买入指令不匹配时,专家需联系最近在市场上活跃的买家和卖家,引导他们进行交易。

当他们所负责的股票的供给和需求不平衡时,专家还需动用他们所在专家会员公司的资金和股票库存来买卖该只股票(有时可能是自买自卖)。

实际上,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在上市之初就被排他性地分配给某一“专家”,由他来专门负责该只股票的拍卖和做市。

因此,在拍卖型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一般只有一个造市者,而在做市商市场上交易的产品,则通常都有两个以上的造市者。

但是,无论是拍卖市场的造市者还是做市商市场的造市者都必须对特定交易标的持有一定的库存量,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实现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功能。

通过考察两类市场做市商的“做市”过程可以明显看出,他们在造市过程中提交交易指令的时机迥异。

在做市商市场,做市者必须首先提出报价;而在拍卖市场上,造市者(专家)是在观察市场交易指令流之后才提交交易指令的。

因此,在做市商市场上,造市者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价格(报价)上的竞争;而在拍卖市场上,造市者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交易数量的竟争。

二、做市商制度和OTC市场OTC(Over the Counter)交易市场是柜台交易市场或店头交易市场的简称。

如果说集市是拍卖市场的鼻祖的话,那么杂货店就是OTC市场的原型。

实际上,在现代社会,几乎所有的商品市场都是OTC市场。

商品经销商(包括批发商、商贩、商场和超市)购入商品,然后把它们销售给最终用户。

经销商作0为一个沟通媒介,解决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在商品供求上的时间错配问题。

对于经销商而言,他们所关心的并不是商品本身,而是商品买卖的价差。

这种借助经销商的媒介作用来实现商品流通的交易制度实际上就是我们在前文所说的做市商制度。

由此可见,做市商制度和OTC市场有着某种天然的联系——做市商制度是OTC市场所特有的一种交易制度,其中经销商(或者说做市商)的媒介作用是OTC市场上的交易得以实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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