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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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创业板市场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

第三条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合法。

第四条创业板交易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包括公司自律、证券公司监管、监管部门监督。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创业板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六条本制度经创业板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对创业板股票交易市场有效。

第二章交易信息公平公开原则第七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创业板交易公司的财务信息、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等,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开地披露内幕信息。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创业板规则的要求,及时、公平、公正地传递交易信息,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对交易信息进行监管,保障交易信息的公平公开。

第三章交易行为规范原则第十二条交易参与者在创业板市场上应当严格遵守交易规则和交易纪律。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交易规则的要求,合法地开展证券交易业务,不得违规操纵市场。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按照创业板交易规则的要求,诚实守信地参与交易,不得不当操作、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惩治违规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第四章交易监管原则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交易监管制度,加强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配合证券公司的监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证券公司的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对创业板市场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市场监督。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保护市场秩序。

创业板市场规则范文

创业板市场规则范文

创业板市场规则范文创业板市场是中国股票市场的一个板块,成立于2024年,是为了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而设立的。

创业板市场规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以及稳定运行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以下是对创业板市场规则的详细介绍。

一、市场准入规则1.申请条件:公司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创新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资本实力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大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达到特定的比例要求。

3.技术实力要求:公司的技术实力、创新能力以及科技人才占比等方面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规则1.公司年报: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等。

上市公司必须按时披露年报,并公告在创业板市场的官方网站上。

2.公司中期报告:包括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

上市公司需按时披露中期报告,并公告在创业板市场的官方网站上。

3.财务报表: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上市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财务报表,并公告在创业板市场的官方网站上。

4.重大事项披露:公司必须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如股权变动、重大合同签订等,以确保市场参与者享有公平信息。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1.投资者认证:创业板市场要求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前,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认证,以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2.投资者风险评估:创业板市场要求券商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者的适当产品和服务。

3.投资者教育:创业板市场要求券商对投资者进行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

四、交易规则1.交易时间:创业板市场采用现行股票市场交易时间,分为开盘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和收盘集合竞价三个阶段。

2.交易方式:创业板市场采用公开交易方式,确保买卖双方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交易。

3.交易规则:创业板市场交易规则包括最小报价单位、涨跌幅限制、竞价范围限制等,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和正常交易。

五、退市规则1.股票停牌:发生重大事项或信息披露不及时时,创业板市场可以决定对股票进行停牌处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中证协发〔2020〕112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112号各证券公司、各网下投资者: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以下简称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则,现将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适用规则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的网下投资者参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适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一)已在协会完成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参与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

创业板网下投资者的注册条件、注册要求等,与科创板网下投资者一致。

(二)网下投资者参与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应当遵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坚守价值投资、理性投资底线,充分发挥专业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严肃原则,在严格履行报价决策程序的基础上合理报价。

网下投资者在询价过程的任何阶段均不得存在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报价、恶意报价等影响发行秩序的行为。

(三)网下投资者应强化网下询价和申购内控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操作过程中建立A、B角机制和关键环节复核机制;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必要培训和行为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在报价、申购、缴款等环节的规范性操作指引,减少操作失误违规。

创业板交易时间和规则

创业板交易时间和规则

创业板交易时间和规则创业板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创新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

为了更好地了解创业板的交易时间和规则,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创业板的交易时间1.开盘时间:创业板的交易起始时间为上午9:30,与主板市场同步。

2.收盘时间:创业板的交易收盘时间为下午3:00,与主板市场一致。

3.午间休市时间:创业板在午间休市时间为11:30至13:00,与主板市场相同。

4.交易时间长度:创业板的交易时间长度与主板市场相同,为四个小时。

二、创业板的交易规则1.涨跌幅限制:创业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10%,相较于主板市场的±5%更为宽松。

2.股票代码命名规则: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开头,例如:300001、300002等。

3.信息披露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需遵循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定,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创业板对投资者的适当性有较高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

投资者需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

5.交易手续费:创业板的交易手续费与主板市场相同,包括佣金、印花税等。

三、创业板的交易特点1.适应创新企业发展需求:创业板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支持,助力企业发展。

2.市场化程度较高:创业板市场化的发行和交易制度,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3.监管力度加强: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较强,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4.投资者保护措施:创业板采取一系列投资者保护措施,如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

总之,创业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确的交易时间和严格的交易规则,旨在服务创新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提高市场化的程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5月14日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何看待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如何看待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如何看待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针对个人投资者交易经验的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准入”要求:(1)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需与证券公司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开通交易权限;(2)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如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五个交易日后才能开通交易权限。

创业板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门槛”概念,除对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做出程序性安排,还对证券公司持续做好客户后续服务、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规范等提出要求。

适当性管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必要制度监管机构对创业板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既是出于创业板本身特殊性的需要,也是对国际经验的借鉴。

一、创业板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作为一个全新的市场,创业板在投资风险方面出现了许多变化。

一是创业板公司规模较小,以新技术和新模式为主,经营风险相对更高;二是创业板公司流通股本较少,股价的波动有可能更为频繁、幅度更大;三是创业板实行严格的退市规则,停牌方式与信息披露方式也较特殊。

这些新情况的出现,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创业板时必须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技能,否则极易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并可能会影响整个市场的稳定性。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海外成熟市场十分普遍欧美国家的证券法一般依据资产量、年收入或投资经验等标准,将投资者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进行适当性管理,主要表现有二:一方面,依据这种投资者分类,法律要求证券公司在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遵守更严格的行为准则,比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示风险等,避免盲目或轻率投资。

另一方面,根据市场的不同特点,法律对特定类型的投资者实行市场准入限制。

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合作设立的TOKYO AIM创业板市场即是如此,由于该市场面向风险性更高的成长型企业,且实施特殊的监管规则,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特别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仅允许净资产或金融资产在3亿日元以上,并有1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参与交易。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创业板交易新规则

创业板交易新规则

《关于创业板交易规则新规定》
一、引言
随着中国股市的发展,创业板的交易规则也在不断完善。

为了提高市场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并且更好的发挥创业板的作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创业板交易规则新规定如下:
二、新规定
(一)关于投资者
1、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投资经验,并具备良好的诚信素质,以便更好的参与创业板的交易。

2、投资者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市场的公平性,不得从事恶意投资或者操纵市场的行为。

3、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市场的风险,并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资,不得违反自身的财务能力,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关于交易
1、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2、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按照每笔交易金额的0.02%收取,最低收费金额为5元,最高收费金额为500元。

3、涨跌幅限制:当某只股票收盘价格涨幅超过10%时,该股票将暂停交易,直至收盘价格下跌至10%以内,方可继续交易。

(三)关于审核
1、发行上市股票时,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发行公司进行全面审核,确保股票质量。

2、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财务信息,投资者可以根据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3、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的公平性,不得从事恶意操纵市场的行为。

三、结论
以上新规定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公平、有效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正性,更好的发挥创业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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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投资者管理规定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针对个人投资者交易经验的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准入”要求:(1)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需与证券公司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开通交易权限;(2)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如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五个交易日后才能开通交易权限。

创业板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门槛”概念,除对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做出程序性安排,还对证券公司持续做好客户后续服务、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规范等提出要求。

适当性管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必要制度
监管机构对创业板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既是出于创业板本身特殊性的需要,也是对国际经验的借鉴。

一、创业板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作为一个全新的市场,创业板在投资风险方面出现了许多变化。

一是创业板公司规模较小,以新技术和新模式为主,经营风险相对更高;二是创业板公司流通股本较少,股价的波动有可能更为频繁、幅度更大;三是创业板实行严格的退市规则,停牌方式与信息披露方式也较特殊。

这些新情况的出现,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创业板时必须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技能,否则极易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并可能会影响整个市场的稳定性。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海外成熟市场十分普遍
欧美国家的证券法一般依据资产量、年收入或投资经验等标准,将投资者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进行适当性管理,主要表现有二:一方面,依据这种投资者分类,法律要求证券公司在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遵守更严格的行为准则,比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示风险等,避免盲目或轻率投资。

另一方面,根据市场的不同特点,法律对特定类型的投资者实行市场准入限制。

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合作设立的TOKYO AIM创业板市场即是如此,由于该市场面向风险性更高的成长型企业,且实施特殊的监管规则,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特别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仅允许净资产或金融资产在3亿日元以上,并有1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参与交易。

因此,各国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目的都是相同的,即区别投资者的不同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与服务,并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交易经验对投资者的意义
证券投资是一项实践性非常强的活动,投资年限愈久,投资者的投资风格可能趋向成熟和稳健;年限愈短的,结果可能相反。

因此,在长期投资中不断积累实际经验是极为重要的。

现实状况充分印证了这一点,2007~2008年,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接连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证券投资者问卷调查,分析表明,新股民在初入市时往往风险意识淡薄,盈利状况远不如老股民,盈利在50%以上的老股民数量是新股民数量
的三倍,而新股民的亏损人数则为老股民的两倍多。

该调查结论在实证数据上也获得了有力的支撑,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2006~2008年深市投资者盈亏结构所做的研究,开户6年以上的老股民在盈利比重和盈利总额两个方面均占有明显的优势。

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对不同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正是基于上述考虑。

投资者应积极配合券商的适当性管理工作
对于希望参加创业板的投资者而言,此次出台的适当性管理规则更多的是一种程序上的要求,而非简单的限制,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在签署风险揭示书或同时做出特别声明后即可开通创业板交易。

因此,新规则的真正用意并非是要限制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权利,而是希望借这一要求使投资者能够真正理解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对于已有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必须亲自去证券公司营业部签署风险揭示书,这一程序也许比较麻烦,但现场签署的过程中,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会当面向投资者讲解创业板有关基础知识、风险特征及交易注意事项,有助于投资者仔细阅读并真正理解风险揭示书,从而强化对创业板的风险认识,提醒自己理性投资。

对于不到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更应充分认识创业板的特殊风险,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并进行特别声明之前,建议主动评估一下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入市。

最好的方式是先积累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具备必要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技能之后再投资创业板。

此外,在办理相关申请程序时,投资者应向证券公司提供真实信息,以便后者进行客户评估分类与适当性管理,更好地帮助投资者参与
创业板。

适当性管理要求并不是只针对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而是一个持续性的要求。

证券公司会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对投资者进行持续性的风险教育和提示,并监督和规范客户的交易行为。

因此,在这里也提醒投资者一定要理性、合法、合规参与创业板交易。

投资者如收到证券公司对其不当交易行为的警示,应当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证券公司的相关规范措施,防范违法违规风险。

总之,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非绝对的投资限制,而是切实的利益保障;更不是简单的“走过场”程序,而是必要的风险揭示与准备机制。

此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投资者以及整个证券市场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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