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合集下载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思考回顾:
国境卫生口岸卫生监督主
要内容?
谢谢大家的聆听!ຫໍສະໝຸດ 三、供品、饮用水的卫生 监督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检查:p248 ①在新建、扩建、改建时是否接受其所在地 验检检疫机关的卫生监督。 ②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是否向其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为1 年。 ③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有 效的健康证明,如《健康证明书》,该证明书 有效期为1年。
⑦下列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卫生规范:环境卫生、 个人卫生、卫生 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情况;食品生产、 采集、收购、加工、贮存、 运输、陈列、供 应、销售等情况;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 等的感官性状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以及索 证情况;食品卫生检验情况;对食品的卫生 质量、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 量进行现场检查和必要的采样检验;供水的 卫生状况;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情况; 医学媒介生物防治情况。
目的:
是加强出人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 理,保证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安全, 保障公众健康。
一、国境口岸的环境卫生 监督
对国境口岸的环境卫生监督包括:p247
国境口岸和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生活服务单 位以及候车、候机厅(室)是否有健全的卫生制 度和必要的卫生设施,室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和通 风良好;口岸有关部门是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控制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 为害的程度,仓库、货物是否有防鼠设施;国境 口岸的垃圾、废物、污水、粪便是否进行了无害 化处理。
④是否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是 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是否建 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销售食品及原料单 位的卫生档案。 ⑤向出人境交通工具供应食品、饮用水时. 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经批准。 ⑥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上的饮食、饮用水是 否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

第六条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doc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doc

附件67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督。

第六条海关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海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海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五)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2021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2021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202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2021食品安全是关乎我们每个人健康的重要问题。

以下是wtt整理提供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全文内容,快来阅读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国境卫生安全,预防传染病传入和传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对外开放的口岸,包括港口、机场、火车站、陆路口岸等。

三、职责分工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口岸卫生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口岸卫生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口岸卫生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4. 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对口岸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检验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履行相关义务。

四、监督管理内容1. 口岸卫生设施:口岸卫生设施应满足卫生要求,包括卫生检疫通道、隔离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

2. 口岸卫生监测:对口岸的空气、水源、食品、货物等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卫生安全。

3. 口岸卫生检验:对进出口货物、交通工具、旅客等进行卫生检验,防止传染病传入和传出。

4. 传染病疫情报告:口岸卫生检疫机构应依法报告传染病疫情,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5. 卫生宣传教育:加强对口岸工作人员和旅客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卫生意识。

五、监督管理措施1. 依法开展口岸卫生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口岸设施、货物、交通工具等进行整改或隔离、销毁。

3. 对口岸卫生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

4. 加强与海关、边检、交通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合力。

5. 对口岸卫生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不断完善制度。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口岸卫生监督管理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2.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口岸卫生监测、检验的,由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由边肖提供,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从国外输入或者从国内传播,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以及国境口岸、国界江河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传染病的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本法所称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的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行李、货物、邮包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物品,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可入境或者出境。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4小时内以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邮电部门应优先传递疫情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在国外或者国内发生检疫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边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章检疫第七条入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必须在第一个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除驾驶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车辆,不得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出境的国境口岸实施检疫。

第九条境外船舶、航空器因故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停泊或者降落时,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得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83)卫防字第5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83)卫防字第5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正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卫生部发布,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负责人:系指国境口岸有关单位(部门)或交通工具上的最高行政负责人;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系指国境口岸对外开放的单位(部门)、交通工具上的从事食品加工、运输、储存、销售、供应的工作人员和供水的工作人员;水源:系指国境口岸供作饮用水的供水系统的水源;无害化:系指对垃圾、污水、粪便进行卫生处理后,使其不能造成疾病的发生和传播;鼠类反常死亡:系指鼠类死亡原因不明。

第三条国境口岸(口岸的范围、各卫生检疫所根据本地方的特点与地方行政领导部门一起商定划分)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不准乱倒垃圾、污水、粪尿;不准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不准饲养家禽家畜;不准乱堆乱放物料。

第四条啮齿动物、病媒昆虫考核标准一、国境口内岸动物、媒介最低指标(一)基本无鼠:1.用ELTON夹日法在室内、外布放100个同型鼠夹,连续捕打3~5天,密度不超过0.5~1%;2.用撒粉法在室内每25平方米撒布一块(面积不少于100平方厘米),共撒50处,鼠迹不超过5%;3.检查仓库、办公室、宿舍等建筑物50处,发现新鼠洞不超过3~5处;(二)基本无蝇:1.检查苍蝇孳生地全部的50%,有蝇蛆不超过2~4%;2.夏、秋季95%以上室内无蝇;(三)基本无蚊:1.检查蚊幼虫孳生地50处,发现幼虫的阳性率不超过5%;2.用人工小时捕捉法在室内每小时捕捉数不超过5只;(四)基本无蟑螂:在栖息场所,用杀虫药喷洒,或于天黑后或熄灯后2小时再开灯,见不到蟑螂:(五)基本无跳蚤、臭虫:在生活环境中,没有跳蚤、臭虫叮咬和找不到跳蚤、臭虫;二、交通工具上动物、媒介最低指标(一)基本无鼠:1.飞机上不得发现鼠类或鼠迹;2.船舶用撒粉法每25平方米撒布一块(面积不少于100平方厘米),撒布50处,鼠迹不超过1%;3.列车用撒粉法,在每节车厢内撒布三块(每块面积不少于100平方厘米),鼠迹不超过1%;(二)飞机应当无蚊、无蝇、无蟑螂、无跳蚤、无臭虫及其它有害昆虫;船舶、列车及其它车辆应当基本无上述病媒昆虫。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 2010年外高桥局6月11日至9月7日连续10批次 从澳大利亚进口的燕麦干草中截获死鼠共计 126只,数量之多为上海口岸历年罕见,涉及 货物重量达1300余吨、货值近34万美元。
• 总局为此案例发布警示通报
• 疫情上报总局后,总局动植司于7月21日发布 《关于加强对进口澳大利亚燕麦饲草检验检疫 的警示通报》,明确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同时, 总局通报表扬上海局。
求;
2)口岸内各有关单位是否建立了卫生管理制度,消灭蚊 蝇孳生场所,设置污物箱,保持环境整洁;
3)口岸内仓库及货场内外环境是否清洁,货物堆放是否 整洁;
4)监督码头和其他作业区、场地保持清洁; 5)口岸内公共厕所、卫生间的卫生管理,有无臭味,有
无蚊蝇孳生;
6)空地绿化面积是否达到要求; 7)监督口岸内外对口岸具有危害的污染源的治理。
➢ 内环境 1)空气质量,包括换气率、微生物、粉尘与有害气
体含量
2)微小气候(相对湿度、温度、风速、气压、新风 量);
3)采光、照明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4)噪声污染情况; 5)饮具、卧具、拖鞋、洗浴用品、厕所恭桶等旅客
用品的微生物污染情况;
6)室内地面、墙壁、门窗、座椅、台面卫生。
废弃物处理卫生监督
我局当场责令公司停供,该公司撤回了该车食品。 20日,我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第九十一条款给予威发公 司以警告处分。
**公司接受处分并作出深刻检讨,提交了书面整改意见。上述 处理妥否,请指示。
• 2001年6月,深圳口岸一家职工食堂31人发生食物中毒, 深圳检验检疫局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卫生学 与流行病学调查,最终判断此次食物中毒事件是由于杀 虫药物污染所引起。
• 2013年7月19日上海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 简称“机场局”)从印度航空公司入境AI348航班的 饮料车上截获啮齿动物孟加拉板齿鼠1只,为我国 无分布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国境口岸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食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接受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监督。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卫生条件:(一)具备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卫生环境、卫生设施及设备;(二)餐饮业应当制定符合餐饮加工、经营过程卫生安全要求的操作规范以及保证所加工、经营餐饮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三)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四)从业人员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五)从业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卫生安全常识。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三)内部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机构资料;(四)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五)生产原料组成成份、生产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六)食品生产单位提交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七)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以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受理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进行现场卫生许可考核及量化评分。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及评分的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卫生许可证件。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期满前30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迁移厂址、改建、扩建、新建项目时,应当向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停业时,应当到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向异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食品及食品用产品时,可凭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到该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三章从业人员卫生管理第十四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和协助本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卫生常识和食品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章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查阅卫生许可证。

向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的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同时应当建立销售食品及原料单位的卫生档案。

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抽查,并对其卫生档案进行审核。

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四)使用进口原材料者,需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复印件);(五)供货合同或者意向书;(六)相关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七)产品清单及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二)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情况;(四)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情况;(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状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以及索证情况;(六)食品卫生检验情况;(七)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检验;(八)供水的卫生情况;(九)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情况;(十)医学媒介生物防治情况。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卫生监督,应当由2名以上口岸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评分表。

评分表须经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口岸卫生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共同签字,修改之处由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印章覆盖。

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口岸卫生监督员应当在评分表上注明拒签事由。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检验的有关规定采集样品,并及时送检。

采样时应当向被采样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采样凭证。

第二十一条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食品、饮用水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供应食品、饮用水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对供货产品登记记录、相关批次的检疫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等审核无误后,方可供应食品和饮用水。

第二十二条航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行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质量控制与保证体系,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第五章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现场监督情况,对国境口岸食品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织技术力量,对口岸食源性疾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口岸食源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并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开展风险分析。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管理。

在确保口岸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依据风险分析,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频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良好的单位,评为A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单位监督频次每6个月不少于1次;(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有一个良好的,评为B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单位监督频次每3个月不少于1次;(三)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单位监督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四)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或者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良好,但是日常卫生监督较差的,评为D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D级单位不予卫生许可,或者次年不予续延卫生许可;(五)未开展量化分级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频次每2个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同级别的单位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根据风险分析和日常监督情况,每年1次进行必要的升级或者降级调整。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预警通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相关食品向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

第二十八条国境口岸发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等事故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启动《国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处置,并根据预案要求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三)允许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或者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的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卫生监督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伪造体检报告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文章:1.关于食品安全的通告2.餐厅卫生管理制度范文3篇3.2017年最新食品安全保护法4.食品安全法2015处罚5.酒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6.小学食堂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