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流程图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纠纷的:(1)首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2)也可以请求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3)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怎样取得1、创设取得承包经营权这种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需要去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在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移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里需要注意一下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要是没有经过依法批准,就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你要求登记的,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要是你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继承取得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纠纷的,首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加强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调解和仲裁机构设置1. 在县区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对纠纷进行调解。
2. 在市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负责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进行仲裁。
三、调解和仲裁程序1. 调解程序(1)申请:当纠纷发生时,任何一方可向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2)受理:调解机构对申请进行受理,并通知其他相关方。
(3)调解:调解机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协议生效:如果调解成功,调解机构将出具调解协议,并通知双方签字确认。
(5)执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2. 仲裁程序(1)申请:当调解无法解决纠纷时,任何一方可向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2)受理:仲裁机构对申请进行受理,并通知其他相关方。
(3)仲裁庭成立:仲裁机构将组建合法、公正的仲裁庭,负责审理纠纷案件。
(4)举证和辩论:各方举证和辩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5)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裁决,并通知各方。
(6)裁决生效: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必须按照裁决结果履行。
四、调解和仲裁机构的职责1. 调解机构的职责(1)受理调解申请;(2)组织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协助起草调解协议;(4)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5)定期总结调解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2. 仲裁机构的职责(1)受理仲裁申请;(2)组建仲裁庭,审理纠纷案件;(3)对各方提出的证据和辩论进行审查;(4)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裁决;(5)监督裁决的执行;(6)定期总结仲裁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五、工作要求1. 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和选拔专业化、熟悉法律、具备调解技巧的工作人员,提高调解和仲裁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农业部办公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和《**省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涉农县(市、区)都应设立。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
仲裁委员会应设立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仲裁办设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精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发布时间:2017-06-01 来源:国家林业局浏览:15(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1.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指的是农村地区因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或争议。
在农村地区,农民通过承包土地来进行农业生产,但在承包期间,可能会出现与土地利用、承包期限、承包费用等相关的问题,从而导致纠纷。
2. 为什么需要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是为了使相关人员能够了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的方法和程序,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培训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农村地区的调解仲裁工作,通过培训使相关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将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管理法等。
培训人员将学习这些法律法规的条款和要求,以便能够在处理纠纷时准确地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3.2. 纠纷调解技巧和方法培训将介绍纠纷调解的基本原则、技巧和方法,包括沟通技巧、调解流程、调解角色等。
参与培训的人员将学习如何进行有效的纠纷调解,以达到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3.3. 仲裁程序和规则培训将介绍仲裁的程序和规则,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庭审、仲裁裁决等。
培训人员将了解仲裁的流程和要求,以便能够在仲裁过程中按规定进行操作。
3.4. 调解仲裁案例分析培训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让参与者了解实际的纠纷案例和解决方法。
通过分析案例,人员将能够更好地掌握纠纷调解和仲裁的技巧和策略。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的意义和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的意义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通过培训,调解仲裁人员能够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更加高效地解决纠纷。
这将有助于提高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效率,减少纠纷的进一步升级。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课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例讲解一、土地矛盾纠纷的新变化( 一)矛盾纠纷变化一是传统的土地承包纠纷逐步减少二是土地流转纠纷增多(不规范;强行流转; 工商企业或者是规模流转)三是因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引发的土地承包的纠纷重新抬头(二) 怎么办一是加强土地矛盾纠纷处理能力建设1.硬件建设2.软件提升二是要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各项工作1.持续开展政策宣传2.扎实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3.是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三是高度关注热点难点, 处理好土地承包流转的信访上访案件1.高度关注对于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的风险防范2.对于乡镇、村组强行推进土地流转的问题3.按照规定逐一处理好每个案件以上是我自己近些年的一点体会, 跟大家先做一个简短的交流,仅供大家参考。
二、调解仲裁具体问题处理的依据和原则按照培训安排,我今天主要给大家交流一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具体问题,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跟大家交流。
一是二轮土地承包期间操作层面的矛盾纠纷二是“农转非”和户口变化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是土地流转不规范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确权登记引发的矛盾纠纷和开荒和宅基地复垦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一)二轮土地承包期间操作层面的矛盾纠纷8个案例分析(案例1-8)案例1:保民村拉沙屯1队(1组)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屯农户承包土地的实际情况,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以“村民小组实有人口数”为依据,二轮延包作为当时全县试点(2个村之一),对家庭人口有变化的农户进行土地小调整。
甲在1981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有人口6人,分到承包土地9.2亩,1982年新增人口1人,家庭承包面积不变。
2000年二轮延包调整时,甲母亲已改嫁,其4个姐妹均已出嫁且户口已迁出,甲户实际家庭人口2人。
该队发包方将其母亲和三个姐姐共4份土地共6.4亩调出,调整后甲户承包土地面积为2.8亩。
二轮延包土地调整时甲在广东打工,没有参加当时土地调整的相关会议。
二轮延包土地调整之后,甲2003年返乡,认为当时土地调整不合理,要求调回土地。
年月钦州培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读及实务(共31张精选PPT)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那些申请不予受理?
答:不予受理的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一是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是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的;
三是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是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的。
2. 仲裁庭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 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 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 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二)土地纠纷处理的方式
第三条、第四条土地纠纷的处理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即和解、调解、仲裁。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 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调解时效
2.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是否有时间限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
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 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 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一)收案及审查1、接收当事人要求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的申请书。
申请事项不确切的要求重写。
2、要求提供相关依据,登记签收。
清单给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
3、对文化水平低的,随时作问答记录。
4、填写收案呈批表,报主管或分管负责人签批,并确定承办人员。
5、确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情况:《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的外一般都应受理。
6、认为不应当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权。
7、送达不受理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签收。
8、不受理决定书送达时限,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受理及告知1、认为应当受理的,给双方当事人或全权代理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2、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争议的对方。
3、送达受理通知,申请书副本同时附件要求举证内容及时限。
举证内容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条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及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手续。
4、有些证据当事人认为无法提供的,告知可以申请处理机关依法调取。
5、告知当事人承办此案组成人员,并争求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6、受理案件的主管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并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是否回避决定可以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7、告知双方在争议解决之前,维持争议标的的现状。
(三)调查取证1、调查处理原则,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2、对举证材料要逐件审查,进行质证核实,包括调取的证据、询问记录、证人证言等。
被质证人要签名,并注明质证意见。
3、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核对人签名。
没有签章和核对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询问笔录要写明询问的时间、地址、问话人、记录人、在场人、被问人及简历,被问人与争议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