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西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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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理学的特点及其学科地位 9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 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节 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0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
思
2.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
考 题
3.如何看待当代中国的法学、法理学?
4.学习、研究法学、法理学应有什么样的基本态 度和方法?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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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上编 法和法律调整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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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 总称。
法律现实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的创制、实施、法律监督 和一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及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文件、条款) 、法律关系(包括由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秩序)、法律制度等等法 律现象。
法学研究的对象也有不同层次的划分。最深的层次是法的规律性 ,次深的层次是法学原理、原则,最浅的层次是创制和适用法的方 法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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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12
资料链接 比克斯:为什么学习法理学参见[美]比克斯:《法理学:理论与 语境》,邱继昭译,第4版序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二、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方法
(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 ,是马克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和基础。
一、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 可以把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比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二、法学、法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三、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四、法学、法理学与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的联系 五、法学、法理学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关系
法理学课件.

4、法学研究的功能
第一,指导立法司法实践,推进法治事业。 第二,填补实在法的空白,纠正实在法的缺陷、 错误。 第三,深化法律理念,扩大法律观念的宣传。 第四,培养法律人才。 第五,规范理论探索,促进法学的创新和发展。
(二)法学一词的词源 在先秦,有“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之称, “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一、哲学
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 的世界观。
理论化
世界观
系统化
哲学
唯物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 (1)哲学是法学的基础,是法学的基本方法论,它对 法学起指导作用。 • (2)哲学引导法学的发展、变革,每一次哲学理想、 观念、方法的变革,都是科学变革发展的前奏,都会 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科学的发展变 化。 • (3)在研究对象、内容方面,哲学与法学存在部分重 合,都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但在方法、 侧重点有所区别。 • (4)在一定程度上,法学思想、理念的发展、创新也 能影响哲学的发展、创新,法学促进了哲学的进一步 深化。
• • • • •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法学与历史学的关系
研究法学与其它科学的关系,应 该注意几个问题
• 第一,法之理既要法内,又在法外。 • 第二,整个科学是一个完整的统一整体。没有 法学的科学体系是不完整的。 • 第三,法学与其它科学互助共生,共同促进了 人类对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思维现象的认识 和把握,共同推动了人类知识的进步和更新, 共同提高了人类文明的水准。 • 第四,大量的交叉科学、边缘科学的兴起和发 展,说明法学与其它科学在许多方面具有共同 性,存在交叉交互的性质。
法理学课件
法理学 课件

第一章:法的概念和作用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法律的词义 1. 西方国家关于法、法律的词义 法: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又称自然法、理想法、应然法 法律: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又称实在法、现实法、实然法 2. 中国关于法、法律的词义 “法”,汉字古体:“灋”。
《 说文解字》:“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
“法”和“律”合成一词,清末日本输入。
当今中国,法和法律一般通用,但有广狭两层含义。
广义上,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上,指根本法和法规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的基本特征 1. 法是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1)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2)法具有规范性 ○ 一般性、概括性、效率性 ○ 规范作用:评价、预测、指引、强制 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1)制定或认可:国家创制法的基本形式 (2)国家意志性 ○统一性:法律精神、法律体系 ○普遍性:约束力 ○正统性和正当性:道义3.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权利义务性。
(1)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 (2)是法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形式 (3)不同于其他权利义务:道德、宗教教条、纪律、习惯 4.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1)是社会各种强制力中最强的一种 (2)是法的特殊权威性的外在表现 (3)其道德基础是法的正当性 (4)是法实施的最后而非常规形式 二、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诸观点 ○神意说:中世纪基督教神学 ○理性说:亚里斯多德、西塞罗、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卢梭 ○规则说:凯尔逊、哈特、管仲 ○命令说:边沁、奥斯丁 ○公意说:卢梭 ○统治阶级意志说:前苏联、我国的一些学者体现主体)法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国家主权者阶级对立社会是,民主社会是人民 ○ 法是国家主权者基于自身根本利益的制度性安排 (2)法意志的内容由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人口、地理环境、生产方式,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性要素 其他要素对法有间接性影响 三、法的概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的主权者公意的体现,是由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一章法学

治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法理学基本论 题进行了全面阐释;对全
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理论与实践前沿问题进行了
系统论述。
目录
• 第一编 法理学导论 • 第一章 法学 • 第二章 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三编 法的起源和发展 • 第十二章 法的历史 • 第十三章 法律演进 • 第十四章 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
ought to be) ➢ 社会法学派:主张法学应着重研究“实际运行并有
效的法律”(law in operation)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 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 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
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 ➢ 法的内在方面: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 ➢ 法的外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 形式性方面: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
➢ 方法论: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 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
➢ 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 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 法学方法论的两个基本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 法论的原则;第二个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
➢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 方法论原则:实事求是的思想观点;社会存在决定 社会意识的观点;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 的观点;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部
环境资源法学
门
军事法学
划
刑法学
分
诉讼法学
。。。
按 照 认 理论法学 识 论 应用法学 划 分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思想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和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相结合,产生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并经历 了三次伟大飞跃。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进阶)课件

(进阶)第一讲法律本质第二讲法律本位第三讲法律功能第四讲法律程序第五讲法律实现第六讲法律价值总论第七讲法律与秩序第八讲法律与自由第九讲法律与平等第十讲法律与正义第十一讲法律与人权第十二讲法律与利益第十三讲法与科技第十四讲法律与宗教第十五讲法律与传统(礼与法)第十六讲法律与社会第十七讲法律解释第十八讲全球化与一般法理学第一讲法律本质课前提示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核心介绍法律的‚本质属性‛和‚存在基础‛;理解和阐释法律本质问题的丰富内涵乃是学习的重点与难点所在讨论:法律是什么?第一节法律的本质属性第二节法律存在的基础第一节法律的本质属性☐英文‚本质‛一词拼写为essence,源自拉丁词esse(是),‚一个事物是其所是‛即本质。
马克思也将事物的本质是其内在的、深层的、必然的规定性,是此物区别于彼物的质的规定性。
☐本体论是本质主义的学说,旨在追求和建立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因而是确定性的知识体系。
在本质主义看来,偶然属性的改变或丧失不会影响到某类事物存在的同一性,但任何事物都不可能脱离其内在的本质性规定而存在,一旦去掉其中一种本质性规定,此一事物就不再是其自身因而也就不存在了。
☐本质主义受到后现代的猛烈攻击☐本质属性:任何事物都有许多属性或特征。
那种体现事物内部的稳定的、深层的联系的属性被称为本质属性。
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的划分是具有相对性的。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
☐如何对极其复杂的各种现实利益关系进行分配、调整和确立,取决于立法者正当而有效的意志之存在。
☐法律必须符合现实生活的主观需求与客观条件,这就需要有自由理性的判断,也就必然反映出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认识、理解和抉择。
所有这些都说明法律具有意志性.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要协调好立法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不同意愿与主张,不能独断专行;☐二是直接掌握立法权的人要合理地反映出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利益和意志,不能丧失民意;☐三是立法者要处理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愿与特殊阶层与人群的特殊利益和意愿之间的关系,不能只肯定一个方面而完全否定另一个方面。
西南政法《法理学初阶》课件.96页PPT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西南政法《法理学初阶》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法理学课件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具有 普遍性、规范性和可诉性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 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 律行为是 指具有法 律意义的 行为,包 括合法行 为和违法 行为。
特征:
(1)具有 法律意义: 法律行为 对法律关 系产生影 响,具有 法律效力。
(2)以意 思表示为 核心:法 律行为需 要行为人 通过意思 表示来表 达自己的 意愿和目 的。
法治国家建设的内涵与意义 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问题分析 完善法治国家建设的对策建议 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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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结构: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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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普遍性、可诉性、可预测性、可操作性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定义 和特点
法律原则的种类 和作用
法律原则与法律 规则的关系
法律原则在实践 中的应用
法律概念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具有阶级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 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规范体系
法律渊源
法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国际公约
宪法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际惯例
法律部门与法律关系
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刑 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程 序法等
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相互联 系、相互制约
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权力 与责任
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客体、 内容、变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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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件(西政)02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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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要求学生,不能生活在现实世界里, 而要生活在头脑所形成的观念世界里。
他形象地说:“划在沙子上的三角形可以抹 去,可是,三角形的观念,不受时间、空间 的限制而留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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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治家》和《法律篇》:
到了晚年,柏拉图在《政治家》与《法律 篇》两本著作中,改变自己在《理想国》中 对法律的看法,开始承认法律在城邦政治生 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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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家》— “论君王的技艺”
一方面,最优秀的统治是没有法律的。它由真正的 政治家指导,统治灵活,适用于每一具体场合。反 之,法律的统治是死板的、不灵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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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
《法律篇》是柏拉图所有对话录中最长的一篇,也 是柏拉图的最后一部作品,在他74岁高龄时才着手 写作第一卷。
三位老人——一位克里特人,一位斯巴达人,一位 雅典人——在克里特相遇,谈论法的好坏。
最后,那位克里特人和那位斯巴达人要那位表现得 具有较高智慧的雅典人谈谈,一种优秀的制度应当 有什么样的法。
苏格拉底承认了人为法的权威,而且把遵守法律作 为道德的要求,并认为是神圣的、绝对的不公正的
法律,也必须遵守,不正义不就成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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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与案例教学法
苏格拉底的教学方法被称之为辩证法。他主要采用 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育方法,通过向学生 提问,不断揭露对方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引导学生 总结出一般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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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之死与守法精神
• 他认为,自己应遵守雅典的法律,他和国家之间有 神圣的契约,这是他不能违背的。
• • 他把作为一个公民而对国家所负的义务,与作为一
个儿子对父亲所负的义务作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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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对柏拉图的评价
• 怀特海(A.M.Whitehead)说:“一部西方哲学史不 过是对柏拉图的注脚”。黑格尔称他为“人类的导 师”;
• 马克思也说他是“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至圣”。 • 其在西方人类文化史上的地位相当于中国的孔子。 • 美国出版的《世界名人大辞典》和英国的《人民年
鉴手册》均把他列为世界十大思想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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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柏拉图要求学生,不能生活在现实世界里,而要生 活在头脑所形成的观念世界里。
• 他形象地说:“划在沙子上的三角形可以抹去,可 是,三角形的观念,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而留存 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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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元前347年,柏拉图在参加一次婚礼宴会时无疾而 终,享年80岁,葬于他耗费了半生才华的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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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
• 柏拉图简介:
• 柏拉图(Plato,或Platon,公元前427年一前347年) 是古希腊的大哲学家,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年一399 年)的学生,亚里土多德(公元前384年一322年)的老 师。
• 他是西方古代文明的主要代表人物,古希腊是西方 法律文化萌发与形成阶段,而柏拉图起了奠基的作 用。
• 柏拉图晚年在希腊世界享有崇高的声誉,他当时在 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可用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的悼词 来佐证:
• “岿岿盛德,莫之能名。 • 光风霁月,涵育贞明。 • 有诵其文,有瞻其行。 • 乐此盛世,善以缮生。”
• (见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中译 者导言”第20页)
•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 教学法”(Socratic method),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 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
• 这种教学方法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 布·郎得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于1870年 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之中。
西方法理学思想之源头
目的与要求:
• 理解古希腊法哲学思想 对西方法哲学思想发展的影响。
• 了解苏格拉底的守法观; • 重点掌握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的发展,思考与讨论
柏拉图与孔子之比较; • 了解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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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关于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 到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时,在希腊产生了智者。学习交流Fra bibliotekP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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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主张:
• 1.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认为美德即是知识,道德规范就 必须奠基于知识,来源于知识;
• 2.道德规范的混乱,是由于在知识上没有确定是非善恶的标 准所致;
• 3.国家的法律就是体现是非善恶标准的,所以遵守法律,是 一种美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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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斯托克勒(Aristocles)
• 柏拉图原名阿里斯托克勒(Aristocles)。他的体育老 师见他体魄强健,前额宽阔,就把他叫做柏拉图, 而在希腊文中“plato”的意思就是宽广。据说他的 名字源于他的宽额头,他的真实姓名却渐渐被人淡 忘了。
• 柏拉图有两个哥哥: 阿得曼图(Adeimantus)和格劳孔(Glaucon),在柏 拉图对话中常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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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想国》
• 柏拉图的代表作《理想国》,不仅是哲学家的宣言 书,而且是哲人政治家所写的治国计划纲要,具有 重大的政治学与法学价值,是人类文化史上第一本 研究政体的专著。
• 《理想国》为西方知识界必读之书。见仁见智,存 乎其人。毁之誉之,各求所安。
• 在希腊,与智者思想论点相对立的,是苏格拉底集 团。这一集团代表保守的贵族阶级的利益,反对雅 典奴隶主的民主制。
•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号称“希腊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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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苏格拉底的法哲学思想
• 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69—399年),
• 早年对自然科学颇感兴趣,精通当时的量地学(即几 何学)和天文学,后因立志研究人类道德改造问题, 乃毅然放弃与人类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的几何学及天 文学,专以探索人生目的何在(何为善)以教导雅典青 年为职志。
• 智者(sophistes)来自名词智慧(sophia)。
• 智者派奠基人普罗泰戈拉提出了一句名言: “人是万物的尺度。”
• 黑格尔称:“这是一句伟大的话”,“是一个伟大的命题”。
• 这一命题集中地反映了智者派所追求的法律文化的精神,标 志着希腊人法思维的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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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的法律思想还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 寓于哲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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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柏拉图的《对话集》曾经被译成多种文字出版,影 响极大,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的地 位。
• 常被后人引用的有:《辩诉篇》、《曼诺篇》、 《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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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格拉底自己没有留下什么著述,我们所知道关于 他的事迹都是得自他的学生们的著作,主要是色诺 芬(Xenophon)和柏拉图二人。
• 苏格拉底教导人要“认识自己”,又说,“我只知 道我一无所知”,他把人类知识放在美德的首位, 也就是以理性作为衡量道德规范的圭臬,这种论点 对西欧伦理学的发展,产生过很大的影响。
• 苏格拉底承认了人为法的权威,而且把遵守法律作 为道德的要求,并认为是神圣的、绝对的不公正的 法律,也必须遵守,不正义不就成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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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与案例教学法
• 苏格拉底的教学方法被称之为辩证法。他主要采用 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育方法,通过向学生 提问,不断揭露对方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引导学生 总结出一般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