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依据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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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进行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实验室内的生物安全,保护实验人员和环境的健康,制定和遵守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业的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等。

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在发生生物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其次,实验室内的病原微生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对于高致病性和易传播的病原微生物,应当严格控制实验室内的存储和使用,确保其不会对实验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实验人员在进行与病原微生物相关的实验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在实验结束后进行必要的消毒和清洁。

另外,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进出管理、实验室内部空气质量和卫生管理、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最后,实验室应当加强实验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生物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实验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了解最新的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做到知识更新及时、操作规范准确。

总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是保障实验室内生物安全的重要保障,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内的生物安全。

只有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保护实验人员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为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提供良好的条件和保障。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一、总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为保障实验室人员及周围环境安全,制定本管理条例。

二、实验室管理
1.实验室设立时应符合相关规定,包括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设备。

2.实验室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个人防护装备,并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

3.实验室负责人需具备相关资质证书,负责实验室管理和安全培训。

三、生物安全措施
1.严格控制实验室出入口,禁止未授权人员进入。

2.生物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3.实验室内禁止食品饮水,避免交叉感染风险。

四、废物处置
1.废弃的生物制品应按规定处理,禁止随意丢弃。

2.废弃物需分类储存,定期由专业单位进行安全处理。

五、事故应急处理
1.实验室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主管部门。

2.针对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实验室人员生命安全。

六、违规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止实验
室使用等。

七、附则
本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以上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望遵守并落实到实验室管理实践中,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原则、预防为主、防护为主、安全第一、监测防制、整体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坚持“谁播种菌,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部门监管、全员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坚持“防控相结合、长期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实验室建设和设施要求第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选址在安全距离内,与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口密集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具备完善的防护设施和设备,包括通风系统、防护服、生物安全柜、处置设施等。

第八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有专门的实验室主任和安全员,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内应设立指定区域及指定通道,严格控制人员、物品和生物材料的进出。

第十条实验室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各项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安全可靠。

第三章实验操作和废弃物管理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流程,确保操作规范、流程明确、操作人员得到充分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二条实验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服和口罩,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操作失误或意外。

第十三条实验操作中应加强管控,避免细菌外泄或污染,保障实验室内外环境的安全。

第十四条实验废弃物应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暂存,待专业单位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废弃物处理程序应遵守相关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不得外泄、不得私自弃置的原则。

第四章应急预案和演练第十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责任分工、人员逃生和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能力。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 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

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 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 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 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 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 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 传播风险有限, 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 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了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的生物安全,保护实验人员的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病原微生物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审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人员。

三、基本要求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保证实验室内的生物安全。

2.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风险评估,合理设置实验室的级别。

3. 实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能力,并接受规范的培训。

4. 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实验方案,并在实施前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5. 所有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个人防护措施。

6. 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 发生生物安全事故或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应急处理。

四、实验室分类和级别根据实验室的风险等级与特点,将实验室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1. 一级实验室:主要进行无病原微生物、无风险微生物的基础实验,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没有危害。

2. 二级实验室:主要进行对人类和动物有病原性的微生物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对个人和环境有一定危害,但在实验操作下,不易传播给周围人群。

3. 三级实验室:主要进行高致病性且能在实验条件下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诊断、鉴定和研究,对个人和环境有高度危害,并可能向周围人群传播。

4. 四级实验室:主要进行高度致死性且能在实验条件下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对个人和环境的危害极高,并有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威胁。

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措施根据实验室级别的不同,应采取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

1. 一级实验室:具备基本防护设施,要求实验人员佩戴一次性手套、实验服等基本防护装备。

2. 二级实验室:在一级实验室的基础上增加进口风机和无菌操作台等设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身和环境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卫生行政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依据其合法认证的用户单位的技术及社会责任需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建完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需建立生物安全等级管理制度,根据实验需要对实验室及实验进行归类等级,分级管理,确保实验安全。

第四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组建专业的安全管理队伍,定期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和应急预案的演练,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需定期审计实验室、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使实验室保持安全可靠的状态。

第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保证实验安全。

实验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受到相应处理。

第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实现病原微生物源和病原微生物废弃物的安全处置,保证环境安全。

第八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并及时掌握事故原因、隐患及防范措施。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对策研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对策研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对策研究【摘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状况一直是国际关注的重点,一旦没有做好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工作,就会使得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受到人身安全的威胁,甚至会有生命危险。

因此,目前众多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中,研究人员除了重视对病毒的研究,也十分注意安全管理。

基于此,本文将从分析目前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问题出发,提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与生物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即与病原微生物相关的实验室,是一种具有传染性质的操作活动实验室。

为了避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生物因子对人类、环境与社会造成危害,需要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来保护人类、环境与社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能够避免生物因子对实验室人员造成伤害,且避免生物因子危害社会环境,影响公众安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中的生物危害是由生物因子所造成的危害。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种类别。

四类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导致人类或动物产生疾病的微生物。

三类会导致人类或动物产生疾病,但通常情况下不会构成危害,传播风险相对较低。

实验室感染后出现严重疾病概率较低,且拥有有效治疗手段的微生物。

二类会导致人类或动物出现严重疾病,且容易在人、动物之间产生传播的微生物。

一类能够导致人类或动物产生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当前没有发现或已经消灭的微生物。

二、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对策(一)强化设备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相关单位在建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过程中,首先,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根据设计理念强化实验室内各类的设备管理。

在设计师设计图稿时,也要严格按照实验室相关建设规定来设计,比如布局、消防设施、电力设备、通风设备等方面都要考虑。

建设完成后也要将一些资料报告存档在单独的地方以便查看,比如器材的合同说明书、定期设备检测的报告等。

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与基本要求

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与基本要求

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与基本要求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与研究工作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障实验室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进行生物安全监督检查是十分必要的。

下面是北京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与基本要求。

一、实验室环境与建筑设施1.检查实验室的建筑结构和排风系统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确保实验室空气的流通和净化效果良好。

2.检查实验室的电气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漏电、短路等安全隐患。

3.检查实验室的自来水、供电、通风等基本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

二、实验室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1.检查实验室是否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微生物实验的操作流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等,确保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

2.检查实验室人员的从业资格和相关培训情况,确保实验室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检查实验室是否建立了紧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以应对实验室事故和突发事件。

三、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设施与装备1.检查实验室是否配备了相应的生物安全设施,包括防护门、生物安全柜、负压实验室等,确保对病原微生物的处理和传播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

2.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柜是否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过滤效果和防护性能良好。

3.检查实验室是否配备了相关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口罩、手套等,确保实验人员进行实验时能够保护自身安全。

四、实验室的废物处理与消毒1.检查实验室的废物处理情况,包括废液、废物的收集和处理方式,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检查实验室的消毒设备和消毒标准,确保实验室平时和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消毒。

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机制1.检查实验室是否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包括安全巡查、安全培训、事故报告等,确保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得到有效执行。

2.检查实验室的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情况,包括安全事故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记录完备和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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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08月德国马尔堡实验室马尔堡病毒感染事件♀2001年10月美国发生的炭疽恐怖事件(炭疽邮件)♀2003年09月新加坡国立大学研究生实验室感染SARS病毒♀2017年01月浙江省中医院实验室因违规操作致患者感染艾滋病毒事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须遵守的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常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2009〕第68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2号✩《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卫科教发〔2007〕79号✩《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第45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15年修订版✌GB19489-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WS233-201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589-201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识》✌WST442-2014《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实验室生物安全须执行的标准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实验室感染:从事实验室工作时,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病原微生物扩散:从事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生产、运输、保存等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致使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丢失,继而导致环境、物品污染,人员感染等。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主要是指有关科研单位、院校、生物制品及医药企业。

▲实验室感染原因: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不善、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等。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

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三)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第二十二条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如:天花病毒、埃博拉病毒、新疆出血热病毒等29种病原体。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如:SARS 冠状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艾滋病毒、结核分支杆菌、霍乱弧菌、鼠疫杆菌等70种。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如:肠道病毒、肝炎病毒、流感病毒、葡萄球菌、志贺氏菌等275种。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如:小鼠白血病病毒。

危害分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操作安全设备1级/四类BSL-1标准的微生物操作技术。

开放式工作台、洗手池。

2级/三类BSL-21.实验室主入口、放置生物安全柜的实验室门能自动关闭;2.标准的微生物操作技术以及防护服、手套,约需要可采取面部保护措施;3.限制进入、生物危险警示标志、“锐器”安全措施、生物安全手册;4.出口应有逃生发光标志;5.加强型应设置缓冲间等。

开放式工作台、洗手池以及高压灭菌器、1级或2级生物安全柜、冲洗眼装置。

3级/二类BSL-31.同BLS-2;2.专用的防护服,约需要采取呼吸保护措施;3.受控的入口、定向的气流。

2级或3级生物安全柜,不排蒸汽的高压灭菌器、紧急消毒淋浴装置。

4级/一类BSL-41.同BLS-3;2.入口气阀室、出口淋浴室及专门的废弃物处理。

3级生物安全柜,或2级生物安全柜与正压防护服配合。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❶病毒160种:第一类29种,第二类51种,第三类80种 附件:6种朊病毒,属第二类❷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 155种:第二类10种,第三类145种❸真菌59种:第二类4种,第三类55种共380种,其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100种第四条 保藏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保藏菌(毒)种或样本。

第十二条 保藏机构...由卫生部颁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

第二十条 ......非保藏机构实验室在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菌(毒)种或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四条 一、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辖区内一二级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工作。

第六条 一、二级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九条...所有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实验活动的一、二级实验室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一、二级实验室,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具体负责辖区内一、二级实验室的日常备案工作...明确了技术要素和管理要素对生物安全的重要性;总结了绝大多数生物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缺乏生物安全意识和疏于管理;强调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的过程不仅适用于实验室、设施设备的常规运行,而且适用于对实验室、设施设备进行清洁、维护或关停期间;根据对所操作生物因子采取的防护措施,将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防护水平最低,四级防护水平最高......实验室人员管理:7.14.1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 实验室材料管理:7.15.4应对所有危险材料建立清单,包括来源、接收、处置、存放、转移、使用权限、时间和数量等,相关记录安全保存不少于20年。

实验室内务管理:7.17.1...包括对清洁剂和消毒灭菌剂的选择、配置、效期、使用方法、灭菌效果监测等。

实验室设施设备管理:7.18.3设施设备维护、修理、报废或被移除实验室前应先去污染、清洁、消毒和灭菌。

废物处置:7.19.1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要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法规和标准要求。

......✶强调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识别:❶实验活动涉及致病性生物因子已知或未知特性风险;❷涉及致病性生物因子实验活动的风险;❸实验室设施、设备风险;❹实验活动安全管理风险;❺涉及致病性生物因子实验活动的相关人员风险;❻感染性废物处置过程中的风险。

WS233-20177.7 消毒与灭菌附录D 压力蒸汽灭菌器效果监测:用于监测的化学指示物、生物指示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有效期内使用;生物监测应定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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