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试行)
临床营养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考核标准

配制工作完成规范。
3.治疗膳食配制
根据营养治疗医嘱编制治疗膳食食谱,并指导专业操作人员制作。
I.治疗膳食种类:低蛋白、高蛋白、低脂、低胆固醇、低碳水化合物、高膳食纤维、少渣、低盐、无盐、低钠、高钾、低钾、糖尿病、低嘌呤等;
II。治疗膳食就餐率100%。
4分
查膳食通知单、称重单、配餐单、病历等;
治疗膳食开展少于5种得1分、5—10种得2分、10种以上得3分;
根据营养治疗医嘱配制肠内营养制剂。
I、根据患者病情变化与个体情况制定、调整营养治疗方案;
II。完成肠内营养制剂从准备-制作-分发全过程。
2分
配制工作完成规范。
2。肠外营养制剂配制
根据营养治疗医嘱配制肠外营养制剂。
I、根据患者病情变化与个体情况制定、调整营养治疗方案;
II.配制中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按照药物相容性与配伍禁忌,遵守无菌操作要求。
0、25分
0.25分
0.25分
0、25分
0、5分
0。5分
有制度汇编;
有制度汇编;
有制度汇编;
有制度汇编;
有制度汇编,查考核记录;
有制度汇编,查感染管理记录。
营养治疗制备工作:
I.肠外营养配制室工作制度;
II、肠内营养配制室工作制度;
III、治疗膳食配制室工作制度;
IV.餐前检查制度;
V。卫生制度。
治疗膳食种类、数量、质量、卫生情况等经营养技师检查确认后方可发送至各病区患者床前;
仪器设备专人操作管理、建立使用卡与维修记录;
0。25分
1分
0、25分
0.25分
有制度汇编;
个体化营养治疗方案专科管理1分;
有制度汇编,查设备维修使用记录;
卫生部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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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科在临床医疗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12•【文号】卫医政管便函[2009]270号•【施行日期】2009.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管便函〔2009〕2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临床营养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疾病诊疗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985年卫生部下发《关于加强临床营养工作的意见》,对营养科和营养专业队伍的建设以及临床营养的科研等做出了规定。
随着临床医学的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营养科面临着明确定位、加强建设和完善管理等问题。
为落实2009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临床营养科的建设,我司决定选择部分医院开展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并委托中国医师协会负责试点的具体组织和技术指导。
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2个医院作为试点医院,并填写《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医院信息表》(附件1)上报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营养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增加试点医院数量。
各医政处要加强对试点医院的指导和管理,保证试点期间的医疗服务质量。
二、中国医师协会要做好试点的具体组织,加强与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联系,协助其做好试点医院的选择工作;要做好对试点医院的业务指导,保证试点效果。
三、各试点医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方案》(附件2)和《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附件3)的要求,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要明确临床营养科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模式,配备必要的医师和营养从业人员,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管理。
对于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医政司联系人:医疗机构管理处高新强,李大川电话:************,************传真:************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邮箱:*********************中国医师协会联系人:洪雪丹电话:************,139****0607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3号楼4楼邮编:100027邮箱:**********************附件:1、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医院信息表2、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方案3、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1: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医院信息表附件2: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方案为充分发挥临床营养在疾病诊疗中的作用,探索临床营养工作模式,加强临床营养科和临床营养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8•【文号】国卫办医函〔2022〕76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已设立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本机构临床营养诊疗能力。
鼓励尚未设立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根据《指南》要求,逐步建立规范化的临床营养科。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2年3月18日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营养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是医疗机构设置临床营养科和开展相关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肿瘤、儿童、精神等专科医院设置临床营养科,应当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设置、建设和管理临床营养科。
医疗机构开展儿童营养与喂养服务,应当按照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等相关技术规范加强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内独立开展临床营养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名称统一为临床营养科。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设临床营养科病房,为住院患者提供临床营养诊疗服务。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营养筛查与评估、营养诊断、营养治疗、营养宣教的实施与监督;(二)根据临床需求,参与特殊、疑难、危重及大手术患者会诊,或加入MDT 团队;(三)按需提供医疗膳食、肠内、肠外营养建议或处方;(四)规范管理、监督肠外营养执行;(五)规范管理医疗膳食业务;(六)规范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使用;(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机构的临床营养相关工作规范。
临床营养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考核标准

安装相应营养软件的计算机、皮褶厚度计、代谢车、人体成分分析仪各0.5分;
其余各0.2分。
营养代谢实验室应配备与开展检测项目相应及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
I.称量室应配备相关的称量天平;
II.精密仪器室配备荧光、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光谱仪、凯式定氮仪;
III.毒气室设置排风设施及通风柜;
IV.操作室应配备恒温箱、干燥箱、水浴箱、离心机、混合器、电冰箱、石英亚沸纯水器等常规仪器。
总建筑面积与床位的比例:三级医院1.5m2:1;二级医院 1m2:1。
2分
得分计算=4÷应有面积数×实际面积数。
I.医疗区:
a.专用的营养门诊房间;
b.营养代谢实验室,总面积不低于50m2;
II.营养治疗制备区:
a.肠内营养配制室,总面积不低于60m2;
b.肠外营养配制室,总面积不低于40m2;
c.治疗膳食配制室。
8分
查毕业证、执业证书、培训证;
科主任、营养医师、营养技师、营养护士各占2分;
得分计算=2÷应有人员数×实际人员数。
二、临床营养科场所及仪器设备配置
分
1.科室各功能区场所
I.临床营养科应具有完成相应临床营养治疗诊疗工作的建筑面积;
II.科室位置与病区相邻,有封闭的送餐专用通道,方便日常工作;
III.各功能区光线明亮、通风、干燥。
5分
不符合者全部扣除。
2.科室各功能区划分
I.统一名称“临床营养科”;
II.分为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III.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均应在临床营养科科主任的领导下完成相应的医疗服务工作。
I.科室及功能区标志明显,可与医院内其它科室样式、规格统一;
II.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单独设置或位于医院检验科内);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 and 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专业的营养师团队,负责营养评估、营养治疗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营养教育和营养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营养相关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包括营养评估工具、膳食分析仪、肠内营养泵、肠外营养输液系统等。
第十条临床营养科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营养诊疗工作流程、营养治疗记录、营养不良患者管理、营养教育等。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临床营养科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营养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营养治疗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临床营养科应开展营养不良的筛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患者的营养问题。
第十三条临床营养科应定期对患者进行营养教育,提高患者的自我营养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参与医院的营养管理,提供营养相关的咨询和建议,促进医院营养工作的改进。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管便函[2009]270号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管便函[2009]2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ee0d1e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2a.png)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正文:----------------------------------------------------------------------------------------------------------------------------------------------------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生部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印发卫医政管便函[2009]2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人。
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试行)

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试行)营养医师、技师和护士需要掌握一定的基本技术和技能,以便于完成临床营养诊疗工作。
营养医师需要掌握各种营养代谢病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营养失调或代谢障碍的分类、临床表现和营养诊断、治疗原则。
此外,营养医师还需要熟悉常用的营养检测和营养状况评价的方法,包括人体测量、人体成分分析、人体代谢率测定、营养素水平测定、生化测定等。
同时,营养医师还要掌握营养素种类、理化性质、营养治疗作用、缺乏与过量的临床表现以及不同人群营养素需要量的标准和个体化差异调整。
营养技师需要熟练操作常用的营养检测和营养状况评价的方法,包括人体物理测量、实验室生化检测、营养换算等。
此外,营养技师还需要熟悉营养素种类、营养素食物来源及营养价值,能够根据营养治疗医嘱配制肠内营养制剂并编制治疗膳食食谱等。
同时,营养技师还需要掌握营养检测和评价、营养治疗制备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及营养治疗产品的管理维护,以及食品安全及卫生相关制度。
营养护士需要掌握临床营养护理工作内涵及流程,营养治疗医嘱汇总录入及分发至营养治疗各制备部门。
此外,营养护士还需要掌握临床营养科内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原则,以及肠外营养制剂的配制方法和操作规范。
营养科应具备完成相应临床营养诊疗工作所需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总面积与医院床位的比例为三级医院1.5m2:1;二级医院1m2:1.科室位置与病区相邻,有封闭的送餐专用通道,方便日常工作,各功能区光线明亮、通风、干燥。
营养门诊应设于医院门诊区域,有专用的房间,并配备包括安装相应营养软件的计算机、身高体重计、握力器、皮褶厚度计、测量软尺、听诊器、血压计、代谢车、人体成分分析仪、食物营养成分分析秤等仪器设备。
营养代谢实验室可单独设置于临床营养科内,总面积不低于50m2,也可在医院中心实验室内设置。
由称量室、精密仪器室、毒气室及操作室四部分组成,室内墙壁为铝塑板,地面耐磨、防滑、防静电。
在营养代谢实验室中,需要配备相关的称量天平等设备来进行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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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医师、技师、护士基本技术和技能要求一、营养医师应掌握的基本技术和技能(一)掌握各种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病因和发病机制、营养失调或代谢障碍的分类、临床表现以及营养诊断和营养治疗的原则。
(二)掌握常用的营养检测和营养状况评价的方法及诊断意义:人体测量、人体成分分析、人体代谢率测定等;营养素水平测定(如维生素、矿物质等)、快速反应蛋白测定、淋巴细胞计数、代谢试验(如氮平衡试验等)、食物不耐受等生化测定;骨密度测定等影像学检查;营养素摄入量测算等营养换算。
(三)掌握营养素种类、理化性质、营养治疗作用、缺乏与过量的临床表现以及不同人群营养素需要量的标准和个体化差异调整。
二、营养技师应掌握的基本技术和技能(一)熟练操作常用的营养检测和营养状况评价的方法:人体物理测量、实验室生化检测、营养换算等。
(二)熟悉营养素种类、营养素食物来源及营养价值,能熟练的根据营养治疗医嘱配制肠内营养制剂及编制治疗膳食食谱等,完成对营养治疗产品及食材进行加工处理。
(三)掌握营养检测和评价、营养治疗制备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及营养治疗产品的管理维护。
(四)掌握食品安全及卫生相关制度。
三、营养护士应掌握的基本技术和技能(一)掌握临床营养护理工作内涵及流程,营养治疗医嘱汇总录入及分发至营养治疗各制备部门。
(二)掌握临床营养科内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原则。
(三)掌握肠外营养制剂的配制方法和操作规范。
营养科场所及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标准营养科应具有完成相应临床营养诊疗工作所需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总面积与医院床位的比例为三级医院1.5m2:1;二级医院1m2:1。
科室位置与病区相邻,有封闭的送餐专用通道,方便日常工作,各功能区光线明亮、通风、干燥。
一、营养门诊营养门诊应当设于医院门诊区域,有专用的房间。
有条件的门诊还应有进行人体测量等检测以及放置营养治疗产品的区域。
营养门诊应配备包括安装相应营养软件的计算机、身高体重计、握力器、皮褶厚度计、测量软尺、听诊器、血压计、代谢车、人体成分分析仪、食物营养成分分析秤等仪器设备。
二、营养代谢实验室营养代谢实验室可单独设置于临床营养科内,总面积不低于50m2,也可在医院中心实验室内设置。
由称量室、精密仪器室、毒气室及操作室四部分组成。
室内墙壁为铝塑板、地面耐磨、防滑、防静电。
营养代谢实验室中称量室应配备相关的称量天平等;精密仪器室应配备荧光、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光谱仪、凯式定氮仪等;毒气室应设置排风设施及通风柜等;操作室应配备恒温箱、干燥箱、水浴箱、离心机、混合器、电冰箱、石英亚沸纯水器等常规仪器。
三、治疗膳食配制室治疗膳食配制室分为准备间、治疗间、特殊间、主食制作及蒸制间、食品库房、餐具消毒间、刷洗间、膳食分发厅、管理办公室、统计室。
室内墙壁为白色瓷砖,地面耐磨、防滑、防静电,排水系统完善,室内不得有明沟,符合卫生、防火要求。
治疗膳食配制室应配备食品加工、制作、冷藏、冷冻、储存、运送的各种炊具及设备,以及配备天平、量杯、专用治疗盘等称量器具。
四、肠内营养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与治疗膳食配制室临近,总面积不低于60m2。
分为刷洗消毒区、配制区、制熟区及发放区,其中配制区为组合式三十万级净化区;有条件的医院可按GMP要求建立面积在60m2以上的十万级净化区。
室内墙壁为白色瓷砖,地面耐磨、防滑、防静电。
肠内营养配制室应配备匀浆机(胶体磨)、捣碎机、微波炉、电磁炉、冰箱、净化工作台、操作台、药品柜、清洗消毒设备、蒸锅、天平、量杯量筒及各种配制容器等设备。
有条件的医院还可配备自动灌装设备等。
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试行)一、营养科的业务范围(一)营养科负责诊治以下患者:1.可独立诊治因摄入营养物质不足、过多或比例不当等引起的原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
例如摄入蛋白质不足引起蛋白质缺乏症、能量摄入超过消耗引起肥胖病等。
2.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创伤应激以及特殊生理性因素等各种原因引起的继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1)进食障碍:如口、咽、食管疾病所致摄食困难,精神因素所致摄食过少、过多或偏食等。
(2)消化、吸收障碍:消化道疾病如慢性腹泻、炎症性肠病等、短肠综合征或某些药物如新霉素、考来烯胺等所致。
(3)物质合成障碍:如肝硬化失代偿期白蛋白合成障碍引起的低白蛋白血症等。
(4)机体对营养需求的改变:如肿瘤等慢性消耗性疾病、手术等创伤应激以及生长发育、妊娠、中老年等特殊生理性因素。
(5)排泄失常:如多尿可致失水、腹泻可致低钾、长期大量蛋白尿可致低白蛋白血症等。
3.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代谢障碍引起的代谢病的患者:(1)蛋白质代谢障碍:继发于器官疾病,如严重肝病时的低白蛋白血症等;先天性代谢缺陷,如苯丙酮尿症、血红蛋白病等。
(2)糖代谢障碍:各种原因所致糖尿病及糖耐量减低以及低血糖症等;先天性代谢缺陷,如果糖不耐受症、半乳糖血症等。
(3)脂类代谢障碍:主要表现为血脂或脂蛋白异常的疾病,可为原发性代谢紊乱或继发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4)水、电解质代谢障碍:多为继发性。
(5)矿物质代谢障碍:如铜代谢异常所致肝豆状核变性、铁代谢异常所致含铁血黄素沉着症、钙磷代谢异常所致骨质疏松症等。
(6)其他代谢障碍:如嘌呤代谢障碍所致痛风、卟啉代谢障碍所致血卟啉病等。
(二)营养科应对住院患者定期进行营养风险筛查,通过营养检测、评估和诊断,筛查出患有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
对于其中需要使用治疗膳食、肠内营养和肠外营养的患者,临床营养科应给予合理的营养治疗。
(三)营养科应对需要营养治疗的住院患者实行三级查房制度,并参加医院质量查房、重点病人营养治疗病例讨论。
(四)营养科应开设营养门诊,负责门诊病人的营养评估、诊断和治疗。
(五)营养科的营养治疗制备部门应遵照营养治疗医嘱,负责营养治疗膳食和肠内、外营养制剂的统一配制。
(六)制订临床营养科各功能区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
(七)开展临床营养新技术项目及科研工作。
(八)承担临床营养专业教学工作。
(九)对个体化营养治疗方案(包括治疗膳食、肠内营养、肠外营养)的制定必须由临床营养科会诊后进行专科处方,对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预包装产品的处方进行专科管理和建议。
二、营养科的工作制度(一)营养查房工作制度(1)营养医师应对需要营养治疗的住院患者实行三级查房制度。
(2)营养医师每日按时查房,询问病人情况,仔细查体,认真阅读和书写病程录、营养病历,根据患者病情变化以及个体情况调整营养治疗方案,做到临床营养治疗与临床医疗密切结合,促进病人康复。
(3)营养医师应耐心解释患者提出的有关营养治疗及预防等方面的问题。
(4)营养医师在营养查房时应着装整洁,严肃认真,遵守各项工作行为规范,保持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
(二)营养门诊工作制度(1)临床营养科每周应至少开设营养门诊3个半天(包括独立门诊及联合门诊)。
(2)营养医师应做好开诊准备工作,按时出诊,坚守岗位。
(3)营养医师应规范书写营养门诊病历,耐心解释患者提出的有关营养治疗及预防保健等方面的问题。
(4)营养医师在营养门诊时着装整洁,严肃认真,遵守各项工作行为规范,保持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
(5)营养门诊内的检测设备设施应当由专(兼)职人员负责操作,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消毒,建立使用、维修档案,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6)指定专(兼)职人员或院内相关部门负责门诊处方的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的发放,做到有规范、有记录。
(7)营养门诊应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规定合理收费。
(三)营养治疗医嘱执行工作制度(1)营养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变化以及个体情况,负责营养治疗方案的制定,开具营养治疗医嘱。
(2)营养护士负责汇总营养治疗医嘱,将患者所用药品和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录入医院收费系统后,再将营养治疗医嘱分发至营养治疗各制备部门,统一制备治疗膳食和肠内、外营养制剂。
(3)营养技师根据营养治疗医嘱配制肠内营养制剂及编制治疗膳食食谱等,完成对营养治疗产品及食材进行加工处理;营养护士根据营养治疗医嘱配制肠外营养制剂。
(4)营养技师应遵守营养治疗核对制度,对配制好的治疗膳食和肠内、外营养制剂的质量、发放对象检查确认后方可分发。
(5)营养技师应至各病区监督住院患者使用治疗膳食和肠内、外营养制剂的情况,确保营养治疗医嘱的有效执行。
(四)肠外营养配制室工作制度(1)肠外营养配制室应负责肠外营养制剂的配制工作。
(2)肠外营养配制室应建立严格无菌制度。
工作人员进入配制室前需严格洗手、戴帽子口罩并二次更衣,禁止无关人员进出、逗留。
(3)营养护士应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根据营养治疗医嘱配制肠外营养制剂,仪器设备的使用应遵守有关规范。
(4)肠外营养制剂的配制应在消毒后的层流净化台内进行,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范,定期抽检细菌培养。
(5)营养技师应遵守营养治疗核对制度,对配制好的肠外营养制剂的质量、发放对象检查确认后方可分发。
(6)肠外营养制剂的分发应有交接制度,包括交接双方签名并注明日期。
分发至各病区肠外营养制剂的数量及配制时间应有记录等。
(7)营养技师应根据药品、食品等管理规范进行营养治疗产品的管理和储存,注意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五)肠内营养配制室工作制度(1)肠内营养配制室应负责肠内营养制剂的配制工作。
(2)营养技师应做好个人卫生,进出肠内营养配制室时应更衣,清洁双手或使用无菌手套进行操作。
(3)营养技师应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根据营养治疗医嘱配制肠内营养制剂,仪器设备的使用应遵守有关规范。
(4)肠内营养制剂的配制应遵守食品卫生和安全的要求,实行留样制度。
配制好的肠内营养制剂应分装入专用消毒过的容器中。
(5)营养技师应遵守营养治疗核对制度,对配制好的肠内营养制剂的质量、发放对象检查确认后方可分发。
(6)肠内营养制剂的分发应有交接制度,包括交接双方签名并注明日期。
分发至各病区肠内营养制剂的数量及配制时间应有记录等。
(7)营养技师应根据药品、食品等管理规范进行营养治疗产品的管理和储存,执行空气、物品清洁消毒规范,注意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六)治疗膳食配制室工作制度(1)治疗膳食配制室负责治疗膳食食谱的编制以及治疗膳食、实验膳食、代谢膳食的制作和分发工作。
(2)治疗膳食配制室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保证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达到标准要求,并且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3)营养技师编制治疗膳食食谱应符合营养治疗医嘱的原则,既要考虑膳食的营养成分、性状和患者的接受程度,也要注意加工方法的选择以减少营养素损失。
(4)专业操作人员应按营养技师编制的治疗膳食食谱完成各种膳食的称重、调配和烹制等工作。
(5)营养技师应遵守营养治疗核对制度,对制作好的治疗膳食的质量、发放对象检查确认后方可分发。
(6)专业操作人员负责治疗膳食的分发及保温工作,实行留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