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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令79号—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编辑版)

国家安监总局令79号—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编辑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

二、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编注:国家安监总局令40号)1.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29•【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矿山救护队资质、安全培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食品生产企业、中介服务组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一)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二)废止《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强制性煤炭行业标准废止和转化结论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强制性煤炭行业标准废止和转化结论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强制性煤炭行业标准废止和转化结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7.11.10
•【文号】安监总煤装〔2017〕125号
•【施行日期】2017.1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发布强制性煤炭行业标准废止和转化结论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7〕12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炭行业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炭行业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要求,现将整合精简结论为废止和转化的强制性煤炭行业标准通知如下:
一、结论为废止的强制性标准:《露天矿10kV及以下移动变电站》(MT 322-1993)等33项废止的强制性标准(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作废。

二、结论为转化的强制性标准:《刮板输送机中部槽试验规范》(MT 102-
1985)等222项转化的强制性标准(附件2)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转化为推荐性煤炭行业标准。

附件:1.33项废止的强制性标准明细表
2.222项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标准明细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7年11月10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89号总局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是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二是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三是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决定》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分别是:《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公告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公告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6.01
•【字号】2016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16.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公告
根据依法行政有关要求,我局对2004年-2014年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领域部分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决定对《关于开展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审批发放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化〔2004〕169号)等48份文件予以废止,自公告之日起不再作为安全生产行政工作依据。

特此公告。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日
决定废止文件目录。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_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_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三)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废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栋梁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矿山救护队资质、安全培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食品生产企业、中介服务组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一)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二)废止《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将第六条第二款移至第五章,单列为第二十四条,并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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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息息相关!安监总局这13件规范性文件废止啦!23日,安监总局网站公布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3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三)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废止】《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废止】《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废止】《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废止】《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废止】《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废止】《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废止】《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废止】《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废止】《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废止】《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废止】《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废止】《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废止】图文来源于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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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发〔1995〕398号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劳部发〔1995〕186号
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 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类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安监总管一字〔2005〕67号
80
安监总管一字〔2005〕166号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关于调整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 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在金属非金属矿山推广相关适用安全生 产技术的通知 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考 评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 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关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 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 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金属 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实施工作的通 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属非金 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办法 海洋石油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 海洋石油物探船作业认可办法 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物质安全管理规 则 海洋石油作业井控要求 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 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 海洋移动式钻井(平台)作业许可办法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安监总厅字〔2005〕184号 安监总厅字〔2005〕84号 安监总海油函〔2006〕195号 安监总管一〔2006〕246号 安监总厅管一〔2006〕96号 安监总管一〔2007〕122号 安监总厅管一函〔2007〕171号 安监总管一〔2007〕145号
89
安监总管一〔2007〕135号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 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技术培训和考 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 核发证职能的答复 劳动部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认 证办法》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的 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换 发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 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管理工作 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 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培训 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 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 标准(试行)》(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试行)》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3〕4号
50
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
51 52 53 54 55
安监管司办字〔2003〕81号 安监管司人函字〔2003〕4号 煤安监人字〔2003〕78号 安监管人字〔2003〕168号 安监管人字〔2004〕59号
56
安监管人字〔2004〕60号
57
安监管规划字〔2005〕4号
42 43 44 45
安监管人字〔2002〕第12号 安监管人字〔2002〕第88号 煤安监人字〔2002〕第64号 煤安监司办字〔2002〕第19号
46
安监管人字〔2003〕31号
47
安监管人字〔2003〕85号
48
安监管人字〔2003〕139号
49
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样式的通知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 行)》的通知 关于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标准 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特种作业操作证(IC 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大纲》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 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 行)》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 》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大纲》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6年安全评价人员考试大纲》 的通知 关于印发开展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 通知 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 级安全教育”的要求
65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石 油行业(不含石油化工、成品油管道)建设 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事项 的通知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 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 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的通知 关于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 属非金属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预评价评审 、备案的通知 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工作的函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 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及生 产设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 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 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 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 请书等13种文书格式的通知 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工作的函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 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指 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 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规 和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附件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242
规划科技类
序号 1 2 文 件 名 发文字号 安监管办字〔2001〕39号 安监管技装字〔2001〕6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 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 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 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 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防护 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关于颁发 《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 办法》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等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 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试行《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 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暂行规定》的 通知
12
劳人护〔1982〕9号
13
劳人护〔1984〕27号
14
劳人矿〔1985〕2号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 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 规定 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暂行办 法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 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 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 护用品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 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3〕111号
66
安监管司办字〔2004〕4号
67
安监管海油字〔2004〕17号
68
安监管司办字〔2004〕46号 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4〕53 号 安监管司海洋函字〔2004〕50 号 安监管司海油函字〔2004〕58 号 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 安监管司办字〔2004〕150号 安监管管一字〔2004〕93号 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1号 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 安监总厅字〔2005〕51号 安监总海油字〔200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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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管技装字〔2002〕11号
Hale Waihona Puke 4安监管技装字〔20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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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 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安监管技装字〔2003〕77号 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 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 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 安监总厅规划〔2007〕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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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 安监总厅培训〔2006〕60号 安监总规划〔2006〕23号 安监总规划〔2006〕76号 〔87〕化生字第1065号
非煤矿山、 非煤矿山、石油行业安全监管类
63 64 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 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的通知 安委办〔2006〕4号 安监管管一字〔20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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