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课-合同法I
合同法PPT课件PPT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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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方式不明确的。履行规则:按照有 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即采用不 使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方式履行。
–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履行规 则:一般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即债务人 负担。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的。履行规则:按合同履行地的市 场价格履行;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价 格履行。 逾期交付的,遇价格上涨,按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按新价 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执行, 价格下降,按原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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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规则:给付 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 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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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
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 的合同在当事人各方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1、当事人必须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2、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须履行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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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
(二)意思表示真实
可撤消、可变更的合同
(三)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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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 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追认方可生效的 合同。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订立的与之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 适应的合同。
第七章-合同法课件

• 甲欠乙100万元,丙提供担保, 乙与丁约定:乙将对丙的保证债权 转让给丁,甲仍欠乙债100万元。 问: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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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 • 合同解除(解除) • 债务相互抵销(抵销) •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 • 债务人免除债务(免除) •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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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原则:
• 全面履行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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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确的补救: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 履行费用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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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特别权利:
• 抗辩权:
• 1.同时履行抗辩权;2.后履行抗辩权; • 3.不安履行抗辩权
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因由甲来承担 •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
则归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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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 含义 • 法律特征 • 归责原则 •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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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
• 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 违约责任以当事人违反了约定义务为要件 •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损失补偿责任
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泄露或不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 • 违反诚信原则的其他缔约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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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 性质不同:后者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 发生时间不同:合同订立过程与合同成立生
效之后
• 归责原则不同: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
则
• 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赔偿损失与形式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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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财产为调整对象的,不涉及人身关系。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 《合同法》。
(2)合同法的特征: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规
范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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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 (2)自愿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是根据自身的意
合同法
《合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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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的概念 contract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公民、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 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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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 由平等基础上所达成的协 议。
(2)合同以确立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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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①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 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 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②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 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 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 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时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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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教案》课件

《合同法教案》PPT课件一、教案概述1.1 课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了解和掌握合同法知识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程旨在帮助学生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主要内容,提高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能力。
1.2 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1)理解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掌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基本知识;(3)了解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法律责任。
二、教学内容2.1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1)合同的定义;(2)合同的主体;(3)合同的内容。
2.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
三、教学方法3.1 讲授法通过PPT课件,讲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使学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知识。
3.2 案例分析法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法律责任,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四、教学安排4.1 课时本课程共计15课时,每课时45分钟。
4.2 教学进度安排(1)第1-2课时:讲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2)第3-4课时:讲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第5-6课时:讲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4)第7-8课时:讲解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5)第9-10课时:讲解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6)第11-12课时:讲解法律责任;(7)第13-15课时:案例分析与讨论。
五、教学评价5.1 课堂互动通过提问、讨论等方式,评估学生对合同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5.2 课后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评估学生对合同法应用能力的学习效果。
5.3 课程考核(1)期末考试:合同法知识问答,占课程总评的60%;(2)平时成绩:课堂互动、课后作业等,占课程总评的40%。
六、合同的订立6.1 合同订立的方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
6.2 要约与承诺(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要约的生效和失效;(3)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4)承诺的生效和失效。
经济法-第七章--合同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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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STAT
• 南京甲某于3月1日向哈尔滨的乙某发出一份要 约信函,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 日该信函到达乙处。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 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 日该信函应能到达甲处。由于特快专递公司的 一职员疏忽,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甲 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
• 甲、乙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 假设乙于3月9日早晨以传真电告甲,原承诺无 效。则甲、乙间的合同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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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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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形式
STAT
•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 式和其他形式。
•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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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的方式
STAT
•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 作出承诺的除外。
• (1)到达承诺,又称届期承诺。
• 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要约人也是在 此期限内收到了该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 受要约人如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 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 约。
• 新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了接受新要约的 人,而原承诺人成为新的要约入。只有原要约 人同意新的要约,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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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
(2)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 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
由第三人所表示的承诺,仍不能成立合同。 但对不特定人所表示的要约,如寻人的悬赏广告
,则任何人都可以承诺,不过只限于完成要约 的要求,并最先通知广告人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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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地点
01
(一)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基本依据
02
03
(三)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04
(四)以行为成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是通过要约、承诺的程序实现的。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492条第1款)。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492条第2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83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也是判断合同成立时间的标准。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要约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效力
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非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对要约人的效力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有两种情况:其一,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不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任何损害,自应允许撤回要约,要约不发生效力。其二,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受要约人也不会因信赖要约而行事,不会产生损害,撤回通知也足以消灭要约。
合同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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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7[1]
三 、合同的形式
n 合同采取怎样的形式一般不由当事人决定,而 是由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某些合同的形式可由 当事人决定时,当事人才能自由选择。
n 我国目前关于合同的形式规定有:
n 口头形式;口头交谈、电话交谈而订立的合同 。 n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形式 n 其他形式:通常为推定形式,如自动柜员售货 n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
n 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
n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 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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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7[1]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n 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但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 约。(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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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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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要约人)向另 一方(受约人)提出合同条款,希望与对方签 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n 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要约包括: n 要约人向受约人表示订立合同的愿望; n 提出订立合同的条款;
n 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 示约束;
n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n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 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 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 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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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成立的时间
n 1、承诺生效时(承诺通知到达要约 人时);
n 1、附条件的合同 n 2、附期限的合同 n 3、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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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件文档版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必备的依据和桥梁。
合同法是对合同制度特别重要的法律。
在中国,有多个法律文书规定着民事合同的相关内容,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本文档将围绕合同法的基本定义、签订、效力和变更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讲解,旨在向大家介绍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
二、合同法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合法的协议,合同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意思表示,对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做出约定,以便实现一定的目的的行为。
合同分类: 1. 按照合同的内容:一般意义合同、特殊合同、公益事业合同。
2. 按照合同的性质:有限合同、无限合同。
3. 按照合同的形式: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公证合同、电子合同。
三、合同签订1.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要确定合同的主体。
合同的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机关。
2.合同内容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明确合同的内容。
主要包括合同的基本条款、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的价格、合同的保密条款等。
3.合同订立方式对于不同的合同,应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订立。
一般采用书面协议签订合同,电子合同也在逐渐普及。
4.合同的生效在合同签订完成之后,需要明确该合同的生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
四、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签订之后,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其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合法协议的一种,其效力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2.合同的强制力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其约定应该是具有强制力的。
这意味着一旦任何一方试图违反合同,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合同的保密性在合同签订之后,应当严格保密合同内容。
在未经对方同意之前,不得擅自泄露合同内容。
五、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有效期内,对于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达成新的协议,从而实现合同内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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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I
合同是一项或一组契约。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如果契约的各个要件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契约所主张的权利受社会之保护。
如果违背该契约,违约方将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具有执行力的合同包括以下五方面要件:
合同双方必须达成协议。
当要约人发出要约,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时,双方就达成了一个典型的协议。
要约和承诺是双方取得“合意”的事实。
基于无法获知双方真实思想这一事实,我们将依据一项客观理论,即双方达成合意的外在表现,来评价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现代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合同系因重大误解、欺骗欺诈或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订立方可以缺少合意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合同的权利必须有对价支持。
对价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对价。
给付对价的形式包括:以承诺对价承诺;以履行一行为对价承诺;以一行为的不作为对价承诺。
对价的实质是:许诺人向承诺人兑现诺言,并从中获益;承诺人从许诺人的诺言兑现中受益,并为此做出部分放弃或是遭受不利。
如果形式上不能体现对价的相互性,该合同无效。
没有对价的合同不存在约束力,且相对人不能依此提出主张。
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双方或多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合同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且有能力了解和把握他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合同的本质、发展状况和法律效果。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被视为缺少订立合同的能力。
涉及订约能力缺失的自然人种类还包括精神不健全者、醉酒者和吸毒者。
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订立的初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反之,该合同无效。
合同的形式应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的形式对其效力同样产生影响。
特种合同(例如可转让票据和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除此以外,被列入英国反欺诈法的合同种类也必须以经订立人签署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订立。
上述合同种类如下:1)代为清偿合同;2)不动产合同;3)履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4)标的价值500美元以上的合同。
如果合同约定涉及英国反欺诈法,除非有书面合同证明拒绝履行方负有合同义务,否则该诉讼不成立。
基于英美普通法法系的传统,大部分美国合同法都属于判例法,且其中绝大多数属于不成文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可见于法庭的书面意见之中。
合同法中的专业领域,例如劳动法和保险法的部分法律已经成文。
但即使是在这些部门法领域,其主要法律渊源仍然是判例。
《统一商法典》是一个特例。
其由统一州法委员会考虑各州立法后起草,目的是制定一部统一的买卖交易法律。
目前其适用于在除路易斯安那州和波罗黎各地区以外的所有州的商品交易。
其他合同法(通用商务、不动产、劳务、建设等领域的合同法)仍延续普通法法系的传统,以判例法形式存在。
合同可以多种方式分类。
按形式分类可以将其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互负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是一方只负有义务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义务。
合同按表述方式可分为明示合同、默示合同和法律默示合同(准合同)。
明示合同中,合同双方以口述或书面的方式订立合同。
如果订立方用行动而非语言的形式执行合同,则该合同为默示合同。
法律默示合同,也称为准合同。
其不以达成协议为基础,因此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合同。
确切地说,准合同属于法律规
定的一种特定行为。
法院以此防止当事人作出不当行为或是通过损害另一方来获取不当得利。
除此以外,从法律效果上看,合同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其所有要件都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相对应的,如果有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无效。
从法律效果上看,无效合同不称其为合同。
换言之,之所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是因为司法机关对无效合同的利益不予以保护。
对于可撤销合同而言,合同一方或双方均有权撤销该合同。
如果一个可撤销合同是由未成年人执行的,该未成年人有权撤销该合同。
当合同一方由于另一方违约而有权获得赔偿,则该合同具有可执行性。
如果存在与该合同主张相对立的主张,以致受损方不能获得赔偿,则该合同不具有可执行性。
例如,法律规定,土地买卖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如果是口头形式的,该合同不具有可执行性。
其他对于合同可执行性的有效抗辩包括以重大误解、欺骗欺诈或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
重大误解是基于过失、惊讶、欺骗或过于自信导致的意料之外的作为、不作为或错误。
法院仅在该重大误解属实质性错误且表现出双方未达成合意的前提下可以宣判对合同进行重新订立或予以撤销。
如果合同一方对合同中的关键事务进行错误陈述,致使另一方被诱使签订合同并因此受到伤害,该合同可以被撤销。
在故意虚假陈述或欺诈性陈述的案件中,受害方可以选择诉讼以获得赔偿。
如果合同是在身体强迫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合同无效。
原因在于,受害方只是机械地执行动作,其行为不能表达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