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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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是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独特的法律制度。

2.国际法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3.国际法具有法律性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国家之间的条约和国际习惯。

二、国际法的渊源概念: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组成部分: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渊源:1司法判例:国际法院判例,也包括各种形式的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

2.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法学家。

3.国际组织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是国际法渊源。

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不论大小、强弱,或者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发展程度如何不同,它们在国际社会中都应平等地进行交往,在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处于平等地位,国家之间应当彼此尊重对方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内政:国家在其管辖的领土上行使最高权力的表现。

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各民族均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有权自由觉得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且每一国都有义务都有义务尊重这种权利。

四国家概念:具有居民、领土、政权及主权的实体(居民+领土+政权+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独立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国家在受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4管辖权:各国对其领土以及境内之一切人与物,出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之权。

5豁免权(国家主权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明示同意则免受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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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主体:个人、国家、争取独立民族、国际组织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3、国家的构成要件:永久的人口、固定的领土、政府、主权4、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5、自卫权行使的要件:受到武力攻击、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遵守必要性核相对性原则6、国际冲突的形式:积极冲突(有双重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7、外交保护的条件:保护国的国民或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用尽当地救济8、国家领土取得的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9、南极条约确定的南极活动的三大原则:南极专用于和平国的、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10、比较无害通过与过境通过权:范围领海国际海峡主体所有的船舶一切飞机核船舶条件继续不停迅速无害可暂停不可暂停11、公海自由的内容: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核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12、公海管辖的内容:船旗国管辖、普通管辖13、平行开发的含义:‘区域’的勘探和开发,既可以由管理局企业部进行,也可以由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包括缔约国的国营企业或在其担保下具有其国籍或受缔约国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他们的任何组织,与管理局一协作方式进行。

14、地面国与领空主权的内容:①保留国内运载权②决定:是否允许外国航空器飞入式飞行③制定: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飞行的法律与规章制度④可以设置空中禁区和暂禁飞行15、航空器的分类与国籍:分类:‘民用的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标准:航空器的用途。

国籍:①具有登记的国家国籍②不得具有双重国籍③登记可由一国转移至另一国16、外层空间的基本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忽然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已有原则、为和平目的的原则17、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全体一致、多数同意、加权表决、协商一致18、联合国的基本原则:①主权平等②善意履行国际义务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④禁止使用武力及武力相威胁⑤协助联合国依宪章活动6保证非会员国依宪章行动7不干涉内政19、五大国一致原则含义:联合固安理会针对非程序性事项采取五大国一致原则,包括五大常任理事国在内9个赞成票即可通过决议,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20、简述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内容:1、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管辖的豁免2、刑事管辖的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作证义务的免除、管辖豁免的放弃和执行豁免的放弃、免纳交税、免除关税和查验、其他特权的豁免21、简述人权保护实施制度:1、普通性人权机构(人权理事会实行普遍定期审查制度,每四年审查一轮,审查联合国人权问题的实施情况)2、人权公约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个人来文制度)3、国内的实施:主要通过立法、行政、司法22、条约保留含义: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23、禁止条约保留情形: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规定对某些条款做出保留或仅准许对某些条款做出保留而其他条款不在保留范围之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24、条约缔约程序:谈判、签署、批准、接受。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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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横向”的法律体系。

与国内法中存在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不同,国际法中各个主权国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超越其他国家的“超级权威”。

其次,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个人。

再者,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的协议和习惯,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由一个中央立法机关制定。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例如,各种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环境保护条约等。

国际习惯是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习惯,需要看它是否被广泛和一贯地遵循,并且被认为是法律所必需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此外,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时可以作为辅助资料。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能够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平等权则要求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来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基于领土主权,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进行管辖;保护性管辖权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对本国国家或国民的重大犯罪行为;普遍性管辖权则适用于某些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相应地,国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旨在调整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规范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

2. 国际法的特点•法律体系:国际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不同。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体制、地位或文化背景。

•相对性:国际法是以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行为为基础的,只有当各国都承认和遵守规则时,国际法才能发挥作用。

•不完全性:国际法存在着许多空白和缺陷,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不断努力来完善和发展。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它是各国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旨在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

例如,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都是国际公约的典型例子。

2. 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它是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

国际习惯法主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实际行动和国际社会的一致看法来建立和确认。

3. 法律原则和学说法律原则和学说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来源之一。

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和原理,提供了国际法解决争端和制定新法规的指导。

学说则是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和论述,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发挥作用有重要影响。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平等主权原则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和侵犯。

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也是建立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前提。

2. 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完整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应当拥有其领土的完整和完全控制权。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其他手段剥夺或侵犯他国的领土。

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国际关系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3. 非干涉原则非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非干涉原则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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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3.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二、《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时间:1648年标志着作为独立体系的国际法的产生,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包括一元论和二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其实质是国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效力。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应尽的国际法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主权。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应是协调一致的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东动力。

2、国家的对内职能和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和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联系。

3、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与适用国际法的国外社会,虽各有特点,却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同条约相比,是国际法更为古老的渊源,和条约一样,也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国际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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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类似于约束社团的规则那样的“实在的国际道德”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国际法主要是由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4)国际法蛀牙依靠国家采取措施强制实施;(5)效力依据是国际社会成员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的结果定义:国际法是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国际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国际法的渊源的含义: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最古老和最原始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补充:国际习惯法的存在要素:(1)客观要素:通例的存在→通例的要素----时间长,较长的延续性;多个国家参加;次数多;方式上前后一致;(2)主观要素:被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3.国际强行法的含义:指国家之间,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的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只适用于某一国际法特定领域的具体规范也可能属于国际法强行规范)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不侵犯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合作原则;(6)民族自决原则第二章国家1.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含义:又称国家管辖豁免;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2.国家承认的概念: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愿意与其进行交往的行为(国家承认的前提是新国家的产生)3.新国家产生的方式:独立;合并;分离;分裂4.国家承认的法律后果:(1)为两国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和军事等噶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国被承认国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司法和行政管辖的有效性;(4)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在本国享有管辖豁免权;承认被承认国有权以原告身份在本国法庭提起诉讼5.条约继承的效力:(1)合并——非人身条约对该领土仍有效;(2)分离——原对全领土的非人身条约仍有效,对部分领土有效的对该领土有效的国家有效;(3)独立——无义务继承白板规则;(4)转移——无效;(5)一般规则——人身条约不继承,非人身条约继承限于原范围6.国家责任的概念: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构成要价:(1)主观: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受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另一国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成为一国新政府或者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经一国确认并作为其自身行为的其他行为(2)客观:国家积极的行为直接地破坏了国际法的规定;国家以消极的补行为有效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内容:(1)停止不法行为;(2)承诺并保证不再重犯;(3)赔偿——形式:恢复原状;赔款;满足第三章国家领土1.领土的定义: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组成:一.领陆(包括大陆和岛屿);二.领水(分为内水和领海;内水包括一国境内的河流,湖泊,河口,港口,内海湾,内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以内的其他水域)三.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四.领空(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法律地位: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领土是国家权利自由活动的空间2.领土主权:领土所有权;领土管辖权;领土主权不容侵犯3.领土取得方式——先占: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条件:一.国家正式表示占有该无主地的意思(可以在国家的公开声明中作出,也可以见诸国家的外交文件中)二.国家在该地区适当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措施对该地区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补充:时际法原则:时际法是由于时间的演变而产生不同的法律规则中对于某一情形所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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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❶国际法概念、特征、渊源、效力、根据A国际法概念(P1):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B国际法的特征(P2)1、主体——主要为国家,此外还有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2、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还有国际习惯。

3、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系),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实施——自助体制,依靠国家自身单独或集体的力量。

C渊源(P12)国际法的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其表现的形式。

国际法的具体渊源主要渊源:(p13)(一)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二)国际习惯要件∶物质、心理因素形成:首创范例——形成通例(常例、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规则。

一般是指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

(四)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D 效力根据(P19)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法律约束力。

❷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理论关系和实践关系)国内法优先说一元论理论关系国际法优先说二元论我国学者的普遍观点:国际法和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1、与条约在国内实施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2、具体做法:转化: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变成相应的国内立法纳入:把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发生冲突时:国际法优先、国内法优先、二者处于同等地位(二)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可抗辩性原则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条约:直接适用优先适用依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二)国际习惯:尚未作出规定❸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国际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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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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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材料(按照向老师所画重点进行整理)1,国际法: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答: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但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比,又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

国际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而国际法是在国家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国内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际法则是国家间的意志协议或协议意志。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

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来实施,而国际法的实施,主要是靠国家本身的行动来执行。

3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一,众多主权国家和一个国际社会的存在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基础。

二,《威斯特法利亚合约》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

三,《战争与和平法》对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有重要作用4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5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

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一,国际社会公认二,具有普遍约束力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四,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利五,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的原则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四,不干涉内政原则(*)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六,国际合作原则七,民族自决原则5,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第四章1,国家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2,构成国际法主体的要件主要有:1 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3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3、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答: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国家之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具体是由以下情况决定: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而国际关系,主要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此,国家可以独立自主的对外进行交往,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国家的这种能力是由国家具有主权这一特性决定的。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从国际法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原则和规章的制度。

这也充分说明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是基本主体。

4,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主权5,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三,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四,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有发生的事件,以及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五,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6,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

7,承认的特征: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但承认并不是建交。

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8,承认的性质:承认的构成说:指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一种学说。

19世纪以来持这种观点的著名学者有斯特鲁普、奥本海、劳特派特、凯尔逊等。

承认的宣告说:指认为承认只是宣告新国家业已成立的事实,国际法主体的产生不决定于他国的承认,承认只是宣告其存在并表示愿意和它建交而已。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里维尔、孔慈、霍尔、布赖尔利、耶赛普等。

9有效统治原则:(对新政府承认原则)新政府必须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与承认。

10国家法上的继承:指国家法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11实际生存原则国家动产的继承,不是单存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是以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有关为依据,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应专属继承国。

国际法律责任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一,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根据是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三,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3,国际不当行为责任: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做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国际责任。

4,国际不当行为:是指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它包括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和国际罪行。

5,国际损害责任: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领土法1,领土主权: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一,领土所有权二,领土管辖权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2,领土的组成国家领土是由陆地,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部分组成的立体的结构。

领水附属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则附属于领陆和领水。

3,传统领土变更方式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实行有效的占领时效,时效是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领土,而占有者已经长期而安稳地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以致造成一种信念或错觉,以为事物的现状是合乎国际秩序的,占有国即取得被占领土的主权。

添附是指由于自然的原因或人为的作用而形成的土地。

割让征服4,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民主自决公民投票收复失地交换领土5,国际地役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特定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

国际法上的地役与国内法上的地役不同:国际法上的地役往往是基于不平等条约而产生的,而国内法上的地役则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

国内法上的地役以土地相邻为必要条件,而国际地役则不完全如此。

6边界的划分原则与划分程序原则:一,以山脉为界时,边界的划分一般以分水岭为准。

二,以河流为界时,通航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不通航河流则以中间线为界。

三,河流上的桥梁以桥中间为界。

四,湖泊以中间为界。

程序:一,签订边界条约,确定两国边界的主要位置和边界走向。

二,由缔约双方依据边界条约设立划界委员会,实地进行勘测,树立界桩,作为标志。

三,由双方起草边界议定书并绘制地图。

第八章海洋法1,内海的含义:内海是指一国凌海基线的全部海域。

它包括一国的港口、海湾和海峡以及领海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内海的法律地位: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有关内海的法律地位均由各国国内法确定。

由于内海的这种地位,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一国内海,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海洋活动,否则,就构成了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侵犯。

另外,公约规定,如果按照直线基线方法确定直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项水域内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外国军用船舶要进入内海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必需的手续。

对于遇难船舶,各国一般允许进入,但其应严格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2,领海的含义:国家主权扩展于其他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一带海域,称其领海。

领海的法律地位:一、无害通过原则。

外国船舶通过沿海国领海必须遵守“无害通过”原则,即通过沿海国领海时必须以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为原则;二、国家在领海的管辖权。

不得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和规章;不得在领海内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不能有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及任何捕鱼活动等。

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海域划分图5,大陆架的含义:大陆架指从大陆沿岸逐渐地向外自然延伸直到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石油、天然气)大陆架法律地位: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的占领,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沿海国为了勘探开发大陆架,由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大陆架海底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路线的划定要得到沿海国的同意。

公海1,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和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2,公海自由的内容:航行自由;飞跃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

3,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定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4,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他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是在沿海国内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

国际法上的人1,国籍的含义: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2,国籍的取得:因出生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

3,国籍的抵触: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备两个以上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积极抵触:一个人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抵触。

消极抵触: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情况,称之为国籍的消极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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