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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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英,女,岁,汉族,北京象牙雕刻厂退休工人,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住北京市朝阳区广和路号楼门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潇,女,岁,汉族,广东省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检测中心站干部,住广州市盘福路双井街号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上诉人陈潇的委托代理人)陈淑媛,女,岁,汉族,北京万方三里河菜市场会计,住北京市西城区东明胡同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华,女,岁,汉族,北京市人民教育出版社会计,住北京市西城区大秤钩胡同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鸿,女,岁,汉族,北京林业大学副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林业大学眷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湾子胡同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英,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冰,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袁华,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兼以下十位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曾婉,女,岁,满族,中国音乐家协会离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水碓东里号楼门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曾壮,男,岁,汉族,外交部国际问题研究所离休干部,住北京市东城区新源里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雨生,女,岁,满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水碓东里号楼门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曾媛,女,岁,汉族,山东省纺织工业设计院退休干部,住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新泽巷号楼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菊,女,岁,汉族,山西省话剧院干部,住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南路号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昕,男,岁,汉族,中国科学院煤炭化学研究所干部,住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南路号楼煤化所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毓森,男,岁,汉族,中国农业科学院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舞蹈学院宿舍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淑欢,女,岁,汉族,中国民航总局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舞蹈学院宿舍号楼单元号。

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裁决类案件用)(2015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裁决类案件用)(2015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第二,撤销被诉行政裁决的,写:
“一、撤销被告xxx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具体名称);
二、责令被告xxx在……(限定重新处理的期限,不宜限定的也可不写)对原告xxx(或第三人xxx,写明行政裁决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提出的……(写明行政裁决的案由)行政裁决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第三,直接变更行政裁决结果的,写:
原告xxx不服被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字第xx号行政裁决(或其他法律规范规定的裁决类文书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告x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行政裁决引发的行政案件,既不同于普通行政案件,也不同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所规定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而引发的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案件,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本身就是解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的是居中裁决的权力;行政裁决也是行政机关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的决定。故在行政裁决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和事实认定部分,应有所体现。原告应重点提交与第三人存在民事权利争议方面及权利应归属于己方的证据,第三人也应重点提交与原告存在民事权利争议方面的证据,为法院解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提供依据。当然,行政裁决合法性方面的证据主要仍应由被告提交。法院认定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时,一般要查明原告与第三人民事争议产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

一审行政判决书模板

一审行政判决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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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是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裁决的书面文书。

以下是一个一审行政判决书的简化模板,具体的格式和内容可能会因具体情况、法院要求和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使用前,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并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案号]
原告:[原告姓名/单位]
被告:[被告姓名/单位]
审理法院:[法院名称]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称:
[列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列明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的具体内容] 被告辩称:
[列明被告反驳的事实及理由]
[列明被告请求法院判决的具体内容] 法院经审理查明:
[列明法院认定的事实]
[列明法院对争议事实的认定依据]
法院认为:
[列明法院对法律问题的解释和裁决]
[列明法院对原告请求的判决结果及理由]
判决结果: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对法律的适用,判决如下:
[具体判决内容1]
[具体判决内容2]
...
执行期限和方式: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具体天数]天内履行判决。

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上诉期限]日内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
日期:[判决日期]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实际的法律文件需要更详细和专业的表述。

在书写具体判决书之前,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进行调整,并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书及范例【最新】

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书及范例【最新】

一、概念及作用一审行政判决书,是一审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于审理终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并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公正、合法做出正确的判决,可以及时解决民与官的纠纷,有力地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这对于调整,稳定行政法律关系,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一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1.标题标题分两行写明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明案件编号。

如:“[年度]×行初字第××号。

3.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判决书中原告基本情况的具体写法是:原告是公民的,须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住所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写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如果原告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除应写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另起一行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委托律师作诉讼代理人,只须写明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即可。

判决书中被告基本情况的具体写法是: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写明该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再另起一行写明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其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共同原告或被告,则应在判决书中依次写明,具体写法如上所述。

判决书中第三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原告基本情况的写法相同。

司法文书写作习题及答案

司法文书写作习题及答案

《司法文书写作》习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0 .仲裁申请书 二.选择题1.法律文书写作的表达方式主要是( )A.记叙B.抒情C.描写2.法律文书一般包括的三部分内容是( )B .首部、事实和理由、尾部 D.标题、事实和理由、结尾3.呈请拘留报告书的首部不仅要写明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而且要写明被拘留人的( )A.简历B.学历C.个人历史D.违法犯罪经历4.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通缉的对象是( )A.罪该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B.被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C.从监狱内逃跑的罪犯D.在调查过程中,不辞而别的证人5.起诉书中,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的,对于( )的,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写入起诉书。

A.犯罪事实清楚B.证据确实充分C.有法律依据D.理由充足6.下列判决结果中,书写正确的是( )A.判处抢劫犯张X 有期徒刑八年。

B.被告人张X 犯抢劫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C.被告人张X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7.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1年立案的第120号刑事案件,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案号可以表述为( )A.(2001)新刑初字第120号B.新刑终字(2001)第120号C. 2001)西刑初字第120号D.西刑初字(2001)第120号8.10岁的李某打伤了高某,高某诉至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应当是( )A.李某B.李某的父母C.李某和李某的父母9.民事调解书的尾部,在交待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时,应表述为( )A.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B.本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得反悔。

C.民事调解书一经制发成文,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

10.人民法院制作一审行政判决书,在叙写事实时,要侧重列举并分析( )所举出证据的价值。

A.原告B.被告C.原告和被告D.第三人11.监狱起诉意见书的当事人应当称为( )1.法律文书4.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7.提请批准逮捕书 2.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 5.刑事抗诉书 8.民事裁定书3.起诉书6.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9.不起诉决定书D.议论E.说明A.标题、正文、尾部 C.首部、正文、尾部A.罪犯B.被告人C.犯罪分子D.犯罪嫌疑人12.当事人制作仲裁申请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依据()A.法律规定B.合同规定C.仲裁协议D.国际惯例13 .公证书的签署人员应写()A.公证员B.主任公证员C.副主任公证员D.书记员14 .法律文书形式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结构固定化;二是()A.用语法律化B.语标准化C.用语书面化D.用语成文化15 .法律文书叙述案件事实时,多采用()方法。

上诉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兰雁不予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兰雁不予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兰雁不予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9【案件字号】(2020)湘11行终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红艳陈姬王焕江【审理法官】郭红艳陈姬王焕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兰雁;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当事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兰雁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当事人-个人】兰雁【当事人-公司】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代理律师/律所】岑生华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万江宁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岑生华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万江宁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岑生华万江宁【代理律所】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被告】兰雁【本院观点】本案的审查焦点是能否认定兰文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证人应遵循隔离作证的原则,目的是避免案件审理情况对证人证言的干扰及影响,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焦点是能否认定兰文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行政管理)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

(行政管理)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案由】城市规划【案件字号】(2004)行终字第6号【审结日期】2005.03.01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行终字第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公司。

住×××。

法定代表人:马义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卫平,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

住×××。

法定代表人:高德领,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应松年,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住×××。

法定代表人:殷建勇,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辛治廷,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

法定代表人:李士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雅芳,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刚,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因其诉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发布《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方案》、向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星公司)下发《中标通知书》,周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下发《关于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管网燃气工程的通知》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周红耕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毛保平、王振宇参加的合议庭,于200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益民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义清、委托代理人朱卫平,被上诉人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树义,被上诉人市计委委托代理人马怀德、辛治廷,原审第三人亿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强,委托代理人宋雅芳、张志刚出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市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德领、委托代理人应松年,被上诉人市计委法定代表人殷建勇因故未出庭。

行政一审判决书

行政一审判决书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沈行初字第94号原告高波,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27号。

委托代理人周百顺,系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海光,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于振明,系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义,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彤,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波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并赔偿一案,于200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高波及委托代理人周百顺,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及委托代理人李海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06年8月18日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拆除其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24号的房屋。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有:1、拆迁许可证;2、拆迁公告;3、延期公告;4、关于尽快解决沈阳市大东区鹏远旧物购销站(高波)搬迁问题的解决报告,1-4号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合法拆迁。

5、高波所有的鹏远旧物购销站房地产拆迁价值评估报告,证明被拆迁房地产价值。

6、物品清单,证明拆迁时物品的情况。

7、录像带,证明拆迁过程。

8、光盘(照片),证明拆迁现场情况。

原告诉称,其在大东区东站路拥有一块898.9平方米的土地,地上房屋为119平方米,均为商业用途,2005年大东区政府决定原告所在地拆迁改造,被告在没有向原告出示任何文书、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接受153万元的补偿,原告不同意。

区拆迁办工作人员于2006年7月21日向原告出示了其单方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故原告拒绝接受该报告。

拆迁办在8月11日以“大东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的名义向原告宣布了一个“通告”,要求原告限期搬出,否则就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

并且,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将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非法强制实施,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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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行
政案件用)
(××××)×行初字第××号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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