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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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1号文件新个税

2018年41号文件新个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6 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 3 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大病医疗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018个人所得税改革(完整版)

2018个人所得税改革(完整版)

如果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工作,两个人只能选择一个人按照标准扣;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工作, 可以两人分别按照标准扣。 (三)起止时间: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四)备查资料: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
五、赡养老人支出扣除标准
(四)资料备查: 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 留学签证或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教育资料
二、继续教育支出扣除标准
(一)享受条件: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二)标准扣除方式: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预扣预缴时可以扣除) 例外: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二者只能选其一。 (三)起始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4年)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 可以扣除的年度。(每年只能扣一次) 需要提醒的是,专扣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证书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 (四)资料备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
费用扣除标准是3500元时,交个人所得税的 只占总人口的5%;费用扣除标准是5000元时, 下降到3.5%。
变化三: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 • • 本次个税改革采取“一次修法、两步实施”的方式: 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减除费用调高、税率表调整两项规定; 第二阶段即明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缴纳税额,在扣除5000元“起征点”和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还可以扣除教育子女、在职深造、治疗大病、买房租房、 赡养老人等部分相关费用,这一新规顺应民意,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有利于 税制公平。

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法修改部分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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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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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若素素材 要则》中, 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 当时定名为“ 若素素材 薪给报酬所得税”。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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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 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 一直没有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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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
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施行细则 》,实行了仅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 得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 建立。
38% 减 至 24% 。 尤 其 对 于
二线城市以下的纳税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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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或将全部免除个税缴
纳。这对推进居民“消若素素材 费 若素素材
升级”,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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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五大亮点
3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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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税改的另一重点就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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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征收合计6万元),还首次增加若素素材 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 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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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五大亮点
1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 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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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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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这也意味着个税即将迎来史

2018年41号文件新个税

2018年41号文件新个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大病医疗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附件2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V2018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164 号

V2018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164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新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

新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

新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2018年12月22日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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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
月份04
1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4月2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会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4月28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月份05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5月14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4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5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5月29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月份06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
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6月1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月份07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7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月份08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8月31日
月份09
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9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9月7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文号:税总函〔2018〕48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9月7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月份11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2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1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8〕1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5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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