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劳社文〔2008〕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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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门做好工伤保险费征收准备工作。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现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向设区市全市统筹并轨,有关的设区市政府应按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行业基准费率由统筹地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行业基准费率包括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和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

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提出具体办法,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福州工伤保险补缴政策

福州工伤保险补缴政策

福州工伤保险补缴政策福州市工伤保险补缴政策是指企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补缴。

下面是福州工伤保险补缴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补缴对象福州市所有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补缴原则1.单位补缴:单位一次性补缴未参保期间的工伤保险费,从未参保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个体工商户补缴: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次性补缴或按年度分期补缴。

三、补缴计算方法单位补缴和个体工商户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上一年度上年平均工资乘以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补缴工伤保险费=上一年度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上年平均工资×工伤保险费率。

四、补缴时间及方式单位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工伤保险补缴手续。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工伤保险补缴手续。

五、补缴费用使用补缴的工伤保险费用,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因工伤引起的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津贴、死亡补助金等各项保险待遇。

六、补缴风险提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提醒注意,面临工伤风险的同时也面临法律责任。

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将承担起赔偿责任,可能面临高额赔偿金额。

因此,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定责任。

七、补缴政策的效益1.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2.促进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提高认识和意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3.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综上所述,福州市工伤保险补缴政策旨在保障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避免因未参保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经济风险。

同时,政府也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有效使用。

福建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劳社文〔〕号

福建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劳社文〔〕号

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劳社文〔2008〕349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2005年4月份,我省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文件下发以来,宁德等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多次询问,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是否包括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148号)第二条,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的规定中,“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是指伤残农民工根据劳社部发〔2004〕18号文的规定,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其一次性待遇包含了(除首次可以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待遇外)所有应享受的各项长期待遇。

二、伤残农民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在未确定选择一次性或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可以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其首次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伤残农民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首次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对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且成效明显,未发生欠薪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按有关规定实行激励措施。

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落实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设区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和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也要筹集一定规模的欠薪应急周转金。

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逃匿的,在依法处置的同时,及时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有条件的地区要增加欠薪应急周转金规模。

二、加强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约束(三)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机制。

关于福建工伤伤残赔偿

关于福建工伤伤残赔偿

关于福建工伤伤残赔偿福建工伤伤残赔偿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劳动者身体机能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赔偿。

福建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首先,福建省规定了工伤伤残的赔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福建省将工伤伤残分为一级至十级,根据工伤等级给予相应的赔偿金。

一级为最轻微伤残,十级为最重度伤残。

福建省规定,一级伤残每年赔偿金为1800元,十级伤残每年赔偿金为12000元。

其次,福建省设立了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对工伤伤残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定,专门进行工伤伤残的评定和鉴定,并据此给予相应的赔偿。

劳动者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评定。

再次,福建省规定了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工伤伤残的赔偿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月支付。

一般情况下,福建省规定赔偿金应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的60日内支付。

如果雇主不能按时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进行投诉和申诉。

此外,福建省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标准。

例如,对于因工伤致残的青少年工人,福建省规定其每月赔偿金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对于工伤伤残导致的精神损害,福建省规定赔偿金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具体金额根据精神损害的程度确定。

总的来说,福建省对工伤伤残赔偿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标准。

劳动者在受伤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雇主支付赔偿金。

如果雇主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05〕13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现就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扣除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至4级由工伤保险基金、5至6级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未解除劳动关系,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基本养老金。

按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伤残津贴的,由养老保险基金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3、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5级至10级工伤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本人工资指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5、用人单位破产时,应预留1-4级工伤职工所需费用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4级工伤职工所需费用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工伤费用计提,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企业全年应发总额计提,由企业按20年标准一次性划拨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一次性划拨到帐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6、用人单位破产时,未达到退休条件的5-10级工伤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7、《条例》实施前因工负伤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原有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但对符合条件享受的长期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由原渠道支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

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2012)-泉政文[2012]178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2012)-泉政文[2012]178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2012)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2012年8月1日泉政文〔2012〕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80号),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互挤占和调剂。

市、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全部上缴市级国库,由泉州市财政局按月全额核拨至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由市级核拨,用于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其他费用的支付。

四、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受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因工伤认定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案件。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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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薪酬网 海量人力资源资料下载 网站: 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劳社文〔2008〕349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2005年4月份,我省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文件下发以来,宁德等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多次询问,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是否包括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148号)第二条,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的规定中,“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是指伤残农民工根据劳社部发〔2004〕18号文的规定,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其一次性待遇包含了(除首次可以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待遇外)所有应享受的各项长期待遇。

二、伤残农民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在未确定选择一次性或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可以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其首次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伤残农民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首次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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