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合集下载

安徽省矿产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及系统填报参考

安徽省矿产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及系统填报参考

图斑类型图斑类型说明子类型判定标准文件依据系统填报要求违法类型图斑判定佐证资料组卷备审要求查处整改要求界内开采(勘查)1.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许可内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无1.图斑实地全景照片;2.采矿权证书(勘查许可证)。

采(探)矿权延续卫片监测时,技术人员圈定图斑外业验证时发现涉嫌违法开采,执法人员核查时发现办理了矿权延续审批手续。

系统备注说明新发证日期并上传新证扫描件无1.图斑实地全景照片;2.矿权延续审批材料。

个人、自用、零星少量1.必须为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零星分散、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2.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开采地点进行,严格控制开采数量,且不得经营和销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1.系统其他情况中勾选相应的选项;2.备注中说明个人自用具体情况;3.系统中上传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扫描件无1.图斑实地全景照片;2.提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的个人零星自用证明材料。

灾后重建1.灾后重建,经当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资源;2.开采范围位置和下发图斑范围位置对比一致。

3.开采范围在批准的范围内;4.工程施工中采挖的砂、石、土无外销外运行为。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1.系统其他情况中勾选相应的选项;2.备注中说明依据的文件文号;3.备注中要求根据现场核查情况结合部下发图斑遥感影像特征说明监测时间段内影像发生变化的原因;4.系统中上传批文、批复、项目方案、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扫描件无1.图斑实地全景照片;2.有权批准机关的批文和批准的开采范围;3.提供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中采挖的砂、石、土无外销外运的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中开采矿产资源1.有权批准机关的批文和批准的工程范围;2.工程施工范围位置和下发图斑范围位置对比一致;3.批文为监测时点前取得;4.工程施工中采挖的砂、石、土无外销外运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
问题的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

现就此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

施工过程中采沙案裁判规则

施工过程中采沙案裁判规则

施工过程中采沙案裁判规则施工过程中采沙案裁判规则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且储量有限,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严格许可制度。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等,不可避免涉及矿产资源。

一些不法分子趁机以工程项目为名,盗采矿产资源以牟利。

国土资源部以复函的形式对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的相关情形作了解释。

但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结合案件事实,准确理解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正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中开采矿石行为的入罪标准。

一、案情简介2014年4月左右,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与某市政府签订城东文化旅游综合体项目(以下简称城东综合体项目)投资合作协议,项目用地规划设计范围约3800余亩。

保利公司组建项目投资主体城东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东公司)负责落实投资、开发建设、运行管理。

城东公司正式设立后,保利公司将其在城东综合体项目协议上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城东公司。

2018年,城东公司与龙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公司)签订了某小区项目土方工程施工合同,某小区项目属于城东综合体项目之一。

由于缺少相应机械设备,龙湖公司私下将上述工程委托给了昊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龙公司)。

吴小宾系昊龙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年底,某小区工程内需要修建施工便道,原工程产生的土石不足,吴小宾在征得龙湖公司的同意后,安排人员从某小区外西南侧地块开采土石。

2019年2月左右,吴小宾再次安排人员至某小区外西南侧地块开采土石并销售牟利,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5万元。

经鉴定,吴小宾开采的土石系建筑用砂岩矿,属于非金属矿产。

经查,吴小宾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其开采土石的地点位于城东综合体项目范围内,但不属于某小区范围。

同时查明,吴小宾在征求龙湖公司的同意后,龙湖公司未并告诉甲方城东公司,故城东公司对吴小宾开采土石用以修建施工便道的情况并不知情。

二、分歧意见本案中,吴小宾有两个行为,一是擅自在某小区外西南侧地块开采土石,后将所开采的土石用于某小区工程内修建施工便道;二是擅自在某小区外西南侧地块开采土石,后销售牟利。

2020年矿山采矿权获取流程及修订内容(自然资源部)

2020年矿山采矿权获取流程及修订内容(自然资源部)

2020年矿山采矿权办理最新流程及要求过去,办理采矿权证难一直被人诟病,从矿山资源勘查到最后拿到采矿证,短则一年时间,多则数十年,流程复杂、资料繁多是主要问题。

近日(4月2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重磅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末附全文)。

通知提出,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包括采矿权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要求,完善砂石土采矿权管理:一、加大砂石土资源供给。

支持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投放大型砂石采矿权。

二、鼓励采矿废石利用。

已设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依法回收利用采矿废石,但擅自改变开采方式,将采出的废石、土方擅自出售牟利的,按违法采矿处理。

通知明确,工程采挖出的砂石土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以外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保公开透明,销售收益的使用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以往,工程砂石尤其经济发达地区以卖为主、自用为辅,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本应该合法运行的砂石却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给众多工程及矿业人士造成困扰,该通知发布有助于工程砂石土的合理应用和合法运行。

这对中国矿业界将是一件里程碑事件!过去办理采矿权流程图如下: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0年5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yqgls@。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4.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0年第25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0年5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2020年4月27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一)精简探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二)精简采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三)加强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开。

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获取。

对《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对《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对《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18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府法呈[2003]5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国发[1991]37号)中“为个人生活自用采煤,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等条件,具体条件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需要,可以在未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域采挖零星分散的少量煤炭资源,但必须具备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附: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2003年10月16日黔府法呈[2003]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我省煤炭资源丰富,但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远离煤矿企业,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需要采挖少量的煤炭,其中有的地方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导致事故频繁发生。

最近,国家在治理整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明确提出贵州要妥善解决地方小煤矿的管理和整改问题,其中涉及农民为家庭生活自用采挖煤炭的安全问题。

为妥善处理农民采挖煤炭与安全的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特请示:一、《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其中的“矿产”是否包括煤炭。

二、对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采挖煤炭应具备的安全条件,《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未作具体规定,《煤炭法》以及根据《煤炭法》制定的有关煤炭安全规程也只规范了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破坏性采矿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源部关于如何确认具有采矿权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破坏性采矿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源部关于如何确认具有采矿权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破坏性采矿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源部关于如何确认具有采矿权问题的复函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破坏性采矿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58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认定破坏性采矿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09〕8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对无证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行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不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定罪处罚规定。

二、对于非法开采普通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应当根据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具体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罚。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如何确认具有采矿权问题的复函(1998年6月26日国土资函130号)四川省凉山州地矿局:你局转来冕宁县矿管局《关于如何确认是否具有采矿权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采矿权人在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应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未办理延续登记或未获登记机关批准延续的,其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按《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只有领取采矿许可证方能成为采矿权人。

合法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已失效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内授予新的采矿权申请,不构成对原采矿权人利益的侵害。

三、采矿许可证失效后,再行采矿行为应视为无证开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答复意见汇总(1989-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答复意见汇总(1989-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答复意见汇总(1989-2022)目录1.关于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的答复2.关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件诉讼费用如何交纳问题的答复3.关于不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4.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物其他设施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的答复5.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答复6.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答复7.关于公务员一次性死亡抚托恤金发放行为可诉性问题的答复8.关于裁执分离后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问题的批复9.关于海关执法机关对刑事裁判未予处理的不属于罪犯本人的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能否作出行政处理的答复10.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11.关于盐业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2.关于行政公益诉讼中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理衔接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13.关于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应当扣除的答复14.关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溯及力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15.关于行政相对人在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形下因规划调整未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属于行政补偿事由的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16.关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期限问题的答复17.关于当事人因征地批复行为起诉省级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18.关于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已经作出的协助执行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示问题的答复19.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1.关于对公路桥梁下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2.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通金大洋海水晶有限公司诉如皋市盐务管理局盐务行政处罚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3.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应如何处理的答复24.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25.关于企业资产行政化转后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起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对企业债务处理达成的协议能否等同于财务报告的答复26.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2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虚假出资问题的答复28.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9.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30.关于山西星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31.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32.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问题的答复33.关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34.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35.关于谭某某不服甘肃省人民政府房产登记行政复议决定请示案的答复36.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37.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38.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39.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40.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41.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问题请示的答复42.关于设区的市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答复43.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44.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问题的答复45.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46.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47.关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答复48.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49.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50.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51.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52.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答复53.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54.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55.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56.关于法院判决没收房屋是否包括没收房屋占地面积内土地及村民互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效力问题请示的答复57.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七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58.关于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执行问题请示案的答复59.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60.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61.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62.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63.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64.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65.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66.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67.关于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需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问题的答复68.关于工商部门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问题的答复69.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70.关于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经销商应否承担缴纳养路费义务问题的答复71.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7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73.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问题的答复74.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75.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答复76.关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77.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答复78.关于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救济问题的答复79.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80.关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鉴定结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81.关于《就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的电话答复82.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83.关于用水单位从水库取水应否缴纳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84.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85.对《关于对塔式起重机的监督管理权限如何选择适用行政规章的请示》的答复86.关于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收取保险公司佣金入账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87.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88.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的复函89.关于如何认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产品流通领域中行政管理职权问题的答复90.关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91.关于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机构是否应当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答复92.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93.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购买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的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答复94.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95.关于诉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的答复96.关于公安机关作出没收决定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调整范围的批复97.对《关于秦某某不服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行政处罚争议再审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98.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盐业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问题的答复99.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100.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101.关于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102.关于如何适用《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答复103.对《关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的请示》的答复104.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05.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06.关于对计量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是否受《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调整的请示的答复107.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公路交通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08.对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109.关于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电话答复110.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港务监督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11.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112.关于如何界定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113.关于对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14.对《关于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主动解除扣押的行为能否视为确认的请示》的答复115.对《关于内蒙古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116.关于对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应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答复117.对《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18.对《关于审理广东省雷州市外经公司凯华食品厂刘某某和冯某某不服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汽车及其行驶证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119.对《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20.关于对人民防空部门出租人防设施以洞养洞是否收取土地出让金的答复121.关于对在案件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被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诉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撤诉问题的答复122.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123.对《关于李某某王某不服呼盟毕拉河林业公安局收容审查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124.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125.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126.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127.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28.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129.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由法院主管的答复130.关于赔偿金有关问题的答复131.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132.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133.对《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34.对关于如何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35.关于对《适用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法律效力的请示》的答复136.关于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如何适用的复函137.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138.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139.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140.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4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142.关于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而起诉的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43.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144.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45.关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矿区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复函146.关于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答复意见明细(共146件)1.2022年4月19日-关于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的答复-[2022]最高法行他1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
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羃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

现就此答复如下:
芀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蚈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