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要约撤销规定
撤销要约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在合同法中,要约是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之一。
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愿意按照一定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然而,在商业交易中,要约的撤销也是常见的现象。
撤销要约是指要约人取消其发出的要约,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撤销要约的法律效力,分析其适用的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
二、撤销要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8条规定:“要约撤销后,要约人不得以同样的条件再次发出要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49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三、撤销要约的条件1.要约已经生效要约撤销的前提是要约已经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要约生效是指要约内容已为受要约人所知。
2.撤销要约的通知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的通知应当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到达受要约人。
如果撤销通知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到达,则视为未撤销。
3.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符合法定形式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撤销要约的原因。
四、撤销要约的程序1.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要约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并注明撤销原因。
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到达受要约人,否则视为未撤销。
3.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如果受要约人在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后未发出承诺通知,则视为撤销要约生效。
五、撤销要约的法律后果1.合同未成立撤销要约后,原要约失效,合同未成立。
2.要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撤销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要约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受要约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要约人不得再次发出要约撤销要约后,要约人不得以同样的条件再次发出要约。
六、案例分析某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一份书面要约,约定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的一批货物。
文律师解读《民法典》(一百零七)合同的订立

⽂律师解读《民法典》(⼀百零七)合同的订⽴《民法典》第四百七⼗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要约撤回的规定。
⼀、与《合同法》有关条⽂的对⽐第141 条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17 条。
该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将两条进⾏对⽐,可知第141 条规定是从《合同法》第17 条规定提炼出来的,《合同法》第17 条规范的是合同的要约⾏为,⽽第141 条规范的是民事法律⾏为中所有意思表⽰的撤回,⽽不限于要约,但原理⼀致,没有区别。
⼆、意思表⽰的撤回的含义及原理意思表⽰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作出之后、发⽣法律效⼒之前,意思表⽰的⾏为⼈欲使该意思表⽰不发⽣效⼒⽽作出的撤回其意思表⽰的⾏为。
之所以允许⾏为⼈撤回其意思表⽰,是因为意思表⽰在⽣效前,对相对⼈不发⽣任何影响,对交易秩序也不会产⽣任何影响。
既然如此,为了保障⾏为⼈的意思表⽰⾃由,⾃⽆不允许⾏为⼈撤回的道理。
故第141 条规定,⾏为⼈可以撤回意思表⽰。
三、意思表⽰的撤回的条件意思表⽰可以撤回,但是应当具备⼀定的条件,即不能对相对⼈造成影响。
具体来说,就是撤回意思表⽰的通知必须在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前或者与意思表⽰同时到达相对⼈。
如果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后,其巳经发⽣法律效⼒,则不能撤回。
意思表⽰的撤回,不会发⽣在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在该场合,意思表⽰作出的同时,相对⼈就已经同步知道其内容,意思表⽰就巳经⽣效,所以没有撤回的余地。
意思表⽰的撤回,只能发⽣在有相对⼈时⾏为⼈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这时意思表⽰的⽣效时间,是到达相对⼈的时间,从⾏为⼈作出意思表⽰,到意思表⽰到达相对⼈,期间可能有⼀定的间隔,也就是说期间有⼀个时间差,如⾏为⼈通过信件向相对⼈发出意思表⽰,如⾏为⼈想撤回其意思表⽰,就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电话等⽐信件先到达相对⼈或者同时到达相对⼈的⽅式撤回其意思表⽰。
撤销要约 合同法

撤销要约合同法撤销要约在合同法中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它是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在合同的形成过程中,要约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会面临需要撤销要约的情况。
本文将就撤销要约这一话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撤销要约的概念。
撤销要约是指要约人(通常是出价人)在要约还未获得有效的接受之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表示其不再希望继续保持要约意愿。
撤销需要符合一定的要素,例如明确表示撤销意愿,并通知要约人。
其次,合同法对撤销要约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但是以速递、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通信方式作出的要约,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要生效,需要经过要约人接受才能成立。
要约可以在有限的一段时间内撤销,但是要注意的是,要约人必须在对方接收到撤销要约的通知之前才能生效。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要约可能无法撤销。
例如,要约已经被要约人接受,此时要约人就不能再单方面撤销要约。
此外,当接收撤销要约的的通知尚未送达给要约人时,如果要约人已经撤销了要约的接受,那么要约人的撤销行为无效。
在实践中,撤销要约的方式有很多种。
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撤销,例如发出撤销要约函;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进行撤销,在特定的场合当面告知对方撤销要约。
无论使用何种方式撤销要约,都需要有效地通知要约人,并确保双方都知晓要约的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在撤销要约的过程中,要约人也需要行使自己的权利。
要约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要约的撤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出相应的决策,例如重新考虑要约的条件或者重新发出新的要约。
总而言之,撤销要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允许当事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撤销自己的要约意愿。
合同法对于撤销要约的方式和行使权利都有规定,当事人需要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
因此,当事人在面临需要撤销要约的情况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民法典的要约邀请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要约邀请有什么规定民法典是⼀部关乎于⼤众⽣活的法律,⽣效实施之后会对⼈民的⽣活产⽣很⼤的影响。
⽣活中双⽅合作时都会有⼀个相互的意思表⽰,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和要约邀请,也是相互尊重的表现。
那么民法典中要约邀请有什么规定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要约邀请有什么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约邀请,即要约引诱,也称为邀请要约,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招募说明书、商业⼴告和宣传、寄送的价⽬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三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招募说明书、商业⼴告和宣传、寄送的价⽬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要约是⼀⽅向另⼀⽅发出的意欲订⽴合同的意思表⽰;⽽要约邀请则表明仍处在订⽴合同的磋商阶段,是订约的准备⾏为。
(⼆)要约⽣效后,受要约⼈获得承诺资格,⽽要约邀请仅仅是使相对⽅当事⼈获得了信息,从⽽可以向要约邀请⼈发出要约。
(三)要约⼈受要约拘束,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撤销要约,⽽要约邀请并未给要约邀请⼈带来任何义务。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举个例⼦,摆摊卖⽔果,吆喝“卖苹果,10元5个”即为要约,顾客⼀旦答应,即构成合同,不能随意撤销;吆喝“卖苹果,⼜⼤⼜甜的苹果”即为要约邀请,即使顾客答应了你的邀请,你也可以随时撤销。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一、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
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
唯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此点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
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三、要约与承诺的效力1、要约效力。
竞买人的报价在没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前对其具有拘朿力。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崔广平副教授 , 李庆关键词: 要约撤回/撤销/大陆法/英美法内容提要: 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问题上,英美法限制较少,其灵活性符合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大陆法国家一般不允许撤销要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有关国际公约对其进行了调和、折衷。
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一致。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法律规则上,两大法系的差别较大,对两大法系及其有关国际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完善合同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英美法国家崇尚合同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提出或收回其意思表示。
因此,英美法中要约的撤回是理所当然的事,不仅如此,要约也可以撤销。
英美普通法撤销要约的基本规则是: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自送达。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随时撤销要约英国早在1789年Payne V Cave一案中确立了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随时撤销的判例。
为英美普通法对承诺采用了不利于要约人的发信主义,为公平起见,对要约人撤销要约限制就比较少了 [1]。
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这种限期内不撤销要约的许诺是不可强制实施的。
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 [2]。
除非:(A)受要约人在接到撤销要约的通知之前已经作出了有效的承诺,使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约人尚未收到承诺通知;或者(B)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一定对价作为支持,如给予要约人一英镑购买了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从而构成了一份有效的选择权合同。
合同撤销的法定条件有几种

合同撤销的法定条件有几种《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一、合同撤销的法定条件有几种《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具体如下:(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
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二)预期违约。
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
(三)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
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
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规定要约撤回和撤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规定要约撤回和撤销背景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货物的交易量在不断增加,而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则是交易的基础。
为了确保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制定的要约撤回和撤销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围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规定的要约撤回和撤销展开讨论。
要约撤回要约撤回指的是卖方在收到买方接受要约前,取消或者撤回提供给买方的要约的行为。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要约撤回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买方通知卖方接受前,要约方可以任意地撤回要约;二是需要向买方通知要约撤回,这种情况下要求要约方在撤回通知到达之前,买方没有已经将要约接受通知发送给要约方。
根据《公约》第15条的规定,要约的撤回必须是及时的。
即要求要约方在买方接受要约前尽快发出要约撤回通知。
如果要约方迟迟不撤回,对方会误以为对方还有意向与自己交易,这样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撤销与要约撤回不同,撤销是指合同在生效前,双方协商一致,取消已经达成的合同的行为。
撤销可以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也可以是单方面的决定。
撤销的前提是合同还未生效,否则需要考虑解除合同或者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公约》第26条的规定,撤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都应当签署。
撤销的原因可以有很多,例如: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或者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要约撤回和撤销时应注意的问题要约撤回和撤销都是合同中涉及到的重要事项,如果处理不当会对合同另一方造成影响。
因此,在要约撤回和撤销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通知方式在要约撤回和撤销时,通知方式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应该尽可能地采用书面方式进行通知,以保留证据。
如果是口头通知,应该尽快跟进书面确认。
另外,在通知中应尽量表明意图,不要含含糊糊地说出“考虑一下”。
撤回和撤销的时限要撤回要约或者撤销合同,都需要严格遵守《公约》中规定的时限。
否则,就可能造成对方的困扰或者错误的解读。
因此,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一定要考虑到时限的问题,及时完成相关操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最新要约撤销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自送达。
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随时撤销要约
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这种限期内不撤销要约的许诺是不可强制实施的。
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
第二,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第三,撤销要约通知无需要约人亲自送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
第16条规定:“一、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二)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要约撤回的条件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我国对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故存在撤回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三、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
邀约撤销发生在邀约生效后,而邀约撤回发生在邀约生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