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撤销要约怎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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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1‎)撤回:‎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但‎在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下‎列情形不得‎撤销:‎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案例‎]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律师评析:‎‎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甲公‎司发来的传‎真属于承诺‎,本案的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合‎同已经成立‎,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上传时间:2002-10-9一、案例(一)案情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

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在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要约中声称被告愿意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其同一楼房出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

反要约文件中一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处签名,则视为承诺。

原告于4月2日在该承诺栏目中签署,并向被告的代理人发出。

被告的代理人于4月3日上午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

(二)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是一份反要约,该要约是一份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在该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承诺有效,于承诺送达被告时合同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反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但被告在承诺到达其之前已经撤回了该要约,所以合同未成立。

我们认为,被告所发出的反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该要约已经生效,所以被告已经不可能撤回该要约了。

所以被告如果不愿意与原告订立合同,则只能撤销要约。

合同法第18条对要约人的撤销权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的反要约中明确规定,受要约人应当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也就是说,该要约规定了明确的承诺期限。

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前,也就是在4月3日之前,原告已经在反要约上承诺栏中签署,并发送给被告的代理人。

在4月3日,被告的代理人收到承诺后,才告知原告,被告已经不愿意再出卖其楼房了,该行为视为要约撤销行为。

但此时,承诺已经到达被告的代理人,也即认为已经到达被告本人,被告在承诺到达后才通知撤销要约,已经不能产生撤销要约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8条明确规定,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并且,《合同法》第19条规定明确规定,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

文律师解读《民法典》(一百零七)合同的订立

文律师解读《民法典》(一百零七)合同的订立

⽂律师解读《民法典》(⼀百零七)合同的订⽴《民法典》第四百七⼗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要约撤回的规定。

⼀、与《合同法》有关条⽂的对⽐第141 条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17 条。

该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将两条进⾏对⽐,可知第141 条规定是从《合同法》第17 条规定提炼出来的,《合同法》第17 条规范的是合同的要约⾏为,⽽第141 条规范的是民事法律⾏为中所有意思表⽰的撤回,⽽不限于要约,但原理⼀致,没有区别。

⼆、意思表⽰的撤回的含义及原理意思表⽰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作出之后、发⽣法律效⼒之前,意思表⽰的⾏为⼈欲使该意思表⽰不发⽣效⼒⽽作出的撤回其意思表⽰的⾏为。

之所以允许⾏为⼈撤回其意思表⽰,是因为意思表⽰在⽣效前,对相对⼈不发⽣任何影响,对交易秩序也不会产⽣任何影响。

既然如此,为了保障⾏为⼈的意思表⽰⾃由,⾃⽆不允许⾏为⼈撤回的道理。

故第141 条规定,⾏为⼈可以撤回意思表⽰。

三、意思表⽰的撤回的条件意思表⽰可以撤回,但是应当具备⼀定的条件,即不能对相对⼈造成影响。

具体来说,就是撤回意思表⽰的通知必须在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前或者与意思表⽰同时到达相对⼈。

如果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后,其巳经发⽣法律效⼒,则不能撤回。

意思表⽰的撤回,不会发⽣在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在该场合,意思表⽰作出的同时,相对⼈就已经同步知道其内容,意思表⽰就巳经⽣效,所以没有撤回的余地。

意思表⽰的撤回,只能发⽣在有相对⼈时⾏为⼈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这时意思表⽰的⽣效时间,是到达相对⼈的时间,从⾏为⼈作出意思表⽰,到意思表⽰到达相对⼈,期间可能有⼀定的间隔,也就是说期间有⼀个时间差,如⾏为⼈通过信件向相对⼈发出意思表⽰,如⾏为⼈想撤回其意思表⽰,就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电话等⽐信件先到达相对⼈或者同时到达相对⼈的⽅式撤回其意思表⽰。

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一、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

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

唯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此点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

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三、要约与承诺的效力1、要约效力。

竞买人的报价在没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前对其具有拘朿力。

通知撤销合同范本模板

通知撤销合同范本模板

通知撤销合同范本模板
《关于撤销合同的通知》
[合同相对方名称]:
鉴于[具体原因],经过慎重考虑,我公司决定撤销与贵方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的《[合同名称]》。

根据该合同第[具体条款]的约定,我方拥有在特定情况下撤销合同的权利。

现我方正式行使该权利,特此通知贵方。

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该合同即行撤销,双方基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请贵方在接到本通知后的[具体时间要求]内,与我方联系,共同协商处理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已履行部分的结算等。

若贵方对此有任何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后的[异议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方提出,否则视为贵方同意我方的撤销决定。

我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具体地址]
[通知方公司名称]
[通知日期]。

撤销委托通知法律规定(3篇)

撤销委托通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委托是指委托人基于信任,将其事务委托给代理人进行处理的行为。

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享有委托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委托人可能会决定撤销委托。

撤销委托是委托关系中的一种重要行为,涉及到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为了规范撤销委托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撤销委托通知的规定如下:二、撤销委托的概念撤销委托,是指委托人依法解除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终止代理关系的行为。

撤销委托是委托人行使委托权的一种方式,旨在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撤销委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给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给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法》《代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但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撤销委托的通知方式1.书面通知委托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人发出撤销委托的通知。

书面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委托人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人名称或者姓名;(2)委托事项;(3)撤销委托的事由;(4)通知日期。

2.口头通知委托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向代理人发出撤销委托的通知。

口头通知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并由见证人签名。

五、撤销委托的通知期限1.书面通知委托人发出书面撤销委托通知后,代理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代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接受撤销委托。

2.口头通知委托人发出口头撤销委托通知后,代理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代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接受撤销委托。

六、撤销委托的法律后果1.代理关系终止撤销委托后,代理关系终止,代理人不再享有代理权。

2.赔偿损失委托人因撤销委托给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规定要约撤回和撤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规定要约撤回和撤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规定要约撤回和撤销背景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货物的交易量在不断增加,而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则是交易的基础。

为了确保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制定的要约撤回和撤销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围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规定的要约撤回和撤销展开讨论。

要约撤回要约撤回指的是卖方在收到买方接受要约前,取消或者撤回提供给买方的要约的行为。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要约撤回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买方通知卖方接受前,要约方可以任意地撤回要约;二是需要向买方通知要约撤回,这种情况下要求要约方在撤回通知到达之前,买方没有已经将要约接受通知发送给要约方。

根据《公约》第15条的规定,要约的撤回必须是及时的。

即要求要约方在买方接受要约前尽快发出要约撤回通知。

如果要约方迟迟不撤回,对方会误以为对方还有意向与自己交易,这样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撤销与要约撤回不同,撤销是指合同在生效前,双方协商一致,取消已经达成的合同的行为。

撤销可以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也可以是单方面的决定。

撤销的前提是合同还未生效,否则需要考虑解除合同或者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公约》第26条的规定,撤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都应当签署。

撤销的原因可以有很多,例如: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或者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要约撤回和撤销时应注意的问题要约撤回和撤销都是合同中涉及到的重要事项,如果处理不当会对合同另一方造成影响。

因此,在要约撤回和撤销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通知方式在要约撤回和撤销时,通知方式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应该尽可能地采用书面方式进行通知,以保留证据。

如果是口头通知,应该尽快跟进书面确认。

另外,在通知中应尽量表明意图,不要含含糊糊地说出“考虑一下”。

撤回和撤销的时限要撤回要约或者撤销合同,都需要严格遵守《公约》中规定的时限。

否则,就可能造成对方的困扰或者错误的解读。

因此,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一定要考虑到时限的问题,及时完成相关操作。

民法典的要约撤回是什么

民法典的要约撤回是什么

民法典的要约撤回是什么要约就是⼀⽅当事⼈想与另⼀⽅当事⼈订⽴合同,向对⽅提出合同的条件,希望对⽅可以接受的意思表⽰。

合同的订⽴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环节。

那么民法典中要约的撤回是什么呢?下⾯将由店铺的⼩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的要约撤回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约是意思表⽰的⼀种,当事⼈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到达相对⼈前或者与意思表⽰同时到达相对⼈。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条⾏为⼈可以撤回意思表⽰。

撤回意思表⽰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到达相对⼈前或者与意思表⽰同时到达相对⼈。

第四百七⼗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

⼆、要约的成⽴条件是什么1.要约⼈应是具有缔约能⼒的特定⼈。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订⽴合同,并且唤起相对⼈的承诺,所以要约⼈必须是订⽴合同⼀⽅的当事⼈。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以使合同成⽴的主要条款。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的,并表⽰要约⼈受其约束。

要约⼈发出要约的⽬的在于订⽴合同,⽽这种订约的意图⼀定要由要约⼈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承诺的情况下产⽣合同。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希望与其订⽴合同的受要约⼈。

要约⼈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发出,5.要约应以明⽰⽅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

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以后才能为受要约⼈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产⽣实际拘束⼒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是可以撤回要约的。

因为要约是意思表⽰的⼀种,所以其撤回要按照意思表⽰撤回的规定来处理,撤回通知应当在意思表⽰到达相对⼈前或者与意思表⽰同时到达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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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人撤销要约怎么通知
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中的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也就是说,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由於撤销要约可能会给受要约人带来不利的影响,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

二、不得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
之前。

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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