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要约的法律效力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1)撤回: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但在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下列情形不得撤销: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案例]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律师评析: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甲公司发来的传真属于承诺,本案的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合同已经成立,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The sky is always cloudy, it is foggy now, and nothing can be seen in the distance, as if it is my fut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导读: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撤回和撤销,这两个词虽然长得有点像,但是二者却又本质上的区别。
撤回,很好理解,就是一个东西在还没有生效之前,撤销,可以阻止结果的发生。
而撤回。
是这个东西这件事情已经发生了,我想要让他停止,不让它发生这是撤销。
这仅仅是字面上的意思。
那我们来说一说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一、要约撤回和撤销区别是什么?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在谈到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时候,人们一般是将其作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来讨论的,而要约邀请的作用,更多的时候体现为理解要约这一概念的辅助概念,所以,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大多数时候出现在合同成立的环节,通过讨论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
而在谈到合同效力的时候,人们一般将合同的成立作为节点进行讨论和研究,也即合同成立之后才产生法律效力问题。
所以,对于缔约过程之中、合同成立之前的行为,特别是要约和要约邀请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法律效力,理论研究并不多.事实证明,要约和要约邀请并非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相反,随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以及实践中商业广告、招投标行为的日益增多,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为合同磋商的主要方式和行为,其在法律上的意义显得日益重要.因此,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厘清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一、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实施十余年来,理论及实务界几乎都不讨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虽然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学说上基本一致的观点是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示,而是事实行为,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更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不是合同订立中的必需环节,只是民法理论对交易实践中要约前置环节的归纳总结,研究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为了将要约与其区分开来以便更好的确定要约的内容,因此,在合同法中,要约邀请仅具有工具性作用,并非一项法律制度。
尽管也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人撤回其要约,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表达出了并不绝对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的观点,但也未进一步指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究竟何在.虽然理论上都不承认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意义,合同法也未规定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但要约邀请这一行为会对交易双方的民事权利产生影响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上传时间:2002-10-9一、案例(一)案情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
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在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要约中声称被告愿意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其同一楼房出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
反要约文件中一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处签名,则视为承诺。
原告于4月2日在该承诺栏目中签署,并向被告的代理人发出。
被告的代理人于4月3日上午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
(二)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是一份反要约,该要约是一份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在该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承诺有效,于承诺送达被告时合同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反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但被告在承诺到达其之前已经撤回了该要约,所以合同未成立。
我们认为,被告所发出的反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该要约已经生效,所以被告已经不可能撤回该要约了。
所以被告如果不愿意与原告订立合同,则只能撤销要约。
合同法第18条对要约人的撤销权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的反要约中明确规定,受要约人应当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也就是说,该要约规定了明确的承诺期限。
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前,也就是在4月3日之前,原告已经在反要约上承诺栏中签署,并发送给被告的代理人。
在4月3日,被告的代理人收到承诺后,才告知原告,被告已经不愿意再出卖其楼房了,该行为视为要约撤销行为。
但此时,承诺已经到达被告的代理人,也即认为已经到达被告本人,被告在承诺到达后才通知撤销要约,已经不能产生撤销要约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8条明确规定,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并且,《合同法》第19条规定明确规定,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我们都知道要约只要是当事⼈以缔结合同为⽬的⽽提出来的,要约的成⽴也是要具备有⼀定的条件才可以,要约也是可以撤销和撤回的,那么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怎么样的呢?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得到您。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取消其要约的⾏为。
民法典第四百七⼗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
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效的要约。
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按其通知⽅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其效⼒如何?我国民法典未作规定。
依诚实信⽤原则,在此情况下,相对⼈应当向要约⼈发出迟到的通知,相对⼈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可得⽽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法律效⼒后,要约⼈取消要约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为。
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于⽣效后。
后者发⽣于⽣效前)。
民法典第四百七⼗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第四百七⼗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式明⽰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合同做了准备⼯作。
⼆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在法律效⼒上是等同的。
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效之后承诺作⽤之前⽽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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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律师解读《民法典》(一百零七)合同的订立

⽂律师解读《民法典》(⼀百零七)合同的订⽴《民法典》第四百七⼗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要约撤回的规定。
⼀、与《合同法》有关条⽂的对⽐第141 条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17 条。
该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将两条进⾏对⽐,可知第141 条规定是从《合同法》第17 条规定提炼出来的,《合同法》第17 条规范的是合同的要约⾏为,⽽第141 条规范的是民事法律⾏为中所有意思表⽰的撤回,⽽不限于要约,但原理⼀致,没有区别。
⼆、意思表⽰的撤回的含义及原理意思表⽰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作出之后、发⽣法律效⼒之前,意思表⽰的⾏为⼈欲使该意思表⽰不发⽣效⼒⽽作出的撤回其意思表⽰的⾏为。
之所以允许⾏为⼈撤回其意思表⽰,是因为意思表⽰在⽣效前,对相对⼈不发⽣任何影响,对交易秩序也不会产⽣任何影响。
既然如此,为了保障⾏为⼈的意思表⽰⾃由,⾃⽆不允许⾏为⼈撤回的道理。
故第141 条规定,⾏为⼈可以撤回意思表⽰。
三、意思表⽰的撤回的条件意思表⽰可以撤回,但是应当具备⼀定的条件,即不能对相对⼈造成影响。
具体来说,就是撤回意思表⽰的通知必须在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前或者与意思表⽰同时到达相对⼈。
如果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后,其巳经发⽣法律效⼒,则不能撤回。
意思表⽰的撤回,不会发⽣在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在该场合,意思表⽰作出的同时,相对⼈就已经同步知道其内容,意思表⽰就巳经⽣效,所以没有撤回的余地。
意思表⽰的撤回,只能发⽣在有相对⼈时⾏为⼈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这时意思表⽰的⽣效时间,是到达相对⼈的时间,从⾏为⼈作出意思表⽰,到意思表⽰到达相对⼈,期间可能有⼀定的间隔,也就是说期间有⼀个时间差,如⾏为⼈通过信件向相对⼈发出意思表⽰,如⾏为⼈想撤回其意思表⽰,就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电话等⽐信件先到达相对⼈或者同时到达相对⼈的⽅式撤回其意思表⽰。
撤销和撤回

撤销和撤回导读:要约在民法典中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二者的发生时间不同、导致的法律效力不同、生效的时间也不同。
其法律后果是导致要约失效,撤销的条件是发出撤销的通知,且通知必须在相对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一、要约在民法典中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要约在民法典中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二、要约撤销的法律后果在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其方法是撤销要约,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该要约的失效。
撤销要约有三个条件:1.发出撤销的通知;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提醒您,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正确的是什么要约正确发生的撤回时间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法第一百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民法名词辨析

一、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 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2.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在行使权利或者在履行义务方面存在连带关系的一种债。
* 区分: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
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二、主义务、从义务、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1. 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2. 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
3.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包括照顾义务、保管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
*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1.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
2.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 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接触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害。
三、违约金、定金、预付款、押金1. 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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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要约的法律效力
案件事实
2009年9月1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欲出售的钢材的函,函中对钢材的型号、质量、价格、数量等内容皆作了规定,且规定了B公司在收到函的10日内给予答复。
9月4日,B公司收到此函后,准备了货款、车库以及运输公司等,为履行合同作了充分的准备。
9月7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了一份撤销函的通知,9月10日到达B公司处。
B公司主张,A公司在要约中已确定了承诺期限,此要约属于不得撤销的要约,A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不生效力,A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当地人民法院审理结果:A公司在给B公司的要约中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属于不可撤销的邀约。
A公司应当对其不当撤销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故在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发送函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在本案中,A公司对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此要约即属于不得撤销的要约。
故A公司必须对其不当撤销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A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撤销要约的行为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要约方A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二)缔约过程中要约方A有过失存在;(三)受要约方B有损失存在;(四)要约人的过错与受要约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此,认为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