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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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律师解读《民法典》(一百零七)合同的订立

文律师解读《民法典》(一百零七)合同的订立

⽂律师解读《民法典》(⼀百零七)合同的订⽴《民法典》第四百七⼗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要约撤回的规定。

⼀、与《合同法》有关条⽂的对⽐第141 条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17 条。

该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将两条进⾏对⽐,可知第141 条规定是从《合同法》第17 条规定提炼出来的,《合同法》第17 条规范的是合同的要约⾏为,⽽第141 条规范的是民事法律⾏为中所有意思表⽰的撤回,⽽不限于要约,但原理⼀致,没有区别。

⼆、意思表⽰的撤回的含义及原理意思表⽰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作出之后、发⽣法律效⼒之前,意思表⽰的⾏为⼈欲使该意思表⽰不发⽣效⼒⽽作出的撤回其意思表⽰的⾏为。

之所以允许⾏为⼈撤回其意思表⽰,是因为意思表⽰在⽣效前,对相对⼈不发⽣任何影响,对交易秩序也不会产⽣任何影响。

既然如此,为了保障⾏为⼈的意思表⽰⾃由,⾃⽆不允许⾏为⼈撤回的道理。

故第141 条规定,⾏为⼈可以撤回意思表⽰。

三、意思表⽰的撤回的条件意思表⽰可以撤回,但是应当具备⼀定的条件,即不能对相对⼈造成影响。

具体来说,就是撤回意思表⽰的通知必须在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前或者与意思表⽰同时到达相对⼈。

如果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后,其巳经发⽣法律效⼒,则不能撤回。

意思表⽰的撤回,不会发⽣在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在该场合,意思表⽰作出的同时,相对⼈就已经同步知道其内容,意思表⽰就巳经⽣效,所以没有撤回的余地。

意思表⽰的撤回,只能发⽣在有相对⼈时⾏为⼈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这时意思表⽰的⽣效时间,是到达相对⼈的时间,从⾏为⼈作出意思表⽰,到意思表⽰到达相对⼈,期间可能有⼀定的间隔,也就是说期间有⼀个时间差,如⾏为⼈通过信件向相对⼈发出意思表⽰,如⾏为⼈想撤回其意思表⽰,就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电话等⽐信件先到达相对⼈或者同时到达相对⼈的⽅式撤回其意思表⽰。

案例答案

案例答案

1、甲向某编辑部乙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律师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律师考试资料5本,共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答】:合同未成立,甲第一次询问是属于要约邀请。

2、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

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

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1不成立。

被告第一次函电“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无价格条款,即缺少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以不构成要约。

而原告向被告的函电则构成要约,而被告并未予以答复,故合同未成立。

既然合同不成立,原告不必承担违约责任2被告第一次函电不是要约,新华给被告的函电是要约,被告对新华的第二次函电是承诺,合同成立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缔(经济合同法论文) 约过程中,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现已知原告因合同不成立而受有损失,所以认定是否有缔约过失责任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在合同不成立的问题上是否有过错。

承诺的撤回是什么,可以撤销吗

承诺的撤回是什么,可以撤销吗

承诺的撤回是什么,可以撤销吗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

对于很多人来说都不太了解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接下来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承诺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承诺的撤回是什么,可以撤销吗1、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

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但承诺不可以撤销。

2、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3、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5、《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合同撤销的条件是什么1、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情形(1)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符合以上合同撤销条件的,可委托收集证据证明对方欺诈、胁迫等,(3)然后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合同。

(4)合同撤销的期限(撤销权)为1年。

2、合同撤销权的行使(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怎么作出

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怎么作出

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怎么作出意思是虚的东西,要想表示出来给其他人知道的话,则就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如具体讲自己的意思书写在纸上等等。

那就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大家知道应该如何作出吗?律伴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怎么作出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作一个有效的声明,如“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等。

另外,还可以从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为推断出来。

对于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通则认为,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则可以推断该要约为不可撤销。

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承诺期限不足以显示要约的不可撤销性,则可以推断该要约并不是不可撤销的。

通则并举了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个例子是,一家旅行社在其发送的小册子中通知游客将组织新年度假旅游,并敦促游客在通知后3天内预订,否则过期将可能没有多少剩余名额。

这个声明本身不表示在这3天内该要约不可撤销。

第二个例子是,乙准备建楼,向甲发出要约,其中声明:“9月1日后价格和其他条件将失效”。

如果甲与乙属于同一法系,如果该法系认为其声明表明了要约的不可撤销,则要约不可撤销;如果该法系认为其声明并不能表明要约不可撤销,则要约并不是不可以撤销。

但是,合同法规定并不能作出通则那样的解释。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则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

通则要适用于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必须那样解释。

二、要约撤销的内容有哪些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专题六:合同法(2)、专题七:其他内容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专题六:合同法(2)、专题七:其他内容

专题六:合同法大题精讲【例题7·简答题】(2012年)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项。

张某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

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担保权实现的顺序。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借款。

乙银行经调查发现:(1)甲企业可供偿债的财产不足100万元;(2)在借款期间,甲企业将一台生产设备以市价40万元出卖给丙公司,并已交付;(3)甲企业另有一台生产设备,价值50万元,因操作失误而严重受损,1个月前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业未交付10万元维修费,该生产设备被丁公司留置。

查明情况后,乙银行于2011年8月20日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主张:借款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

同日,乙银行分别向丙公司与丁公司主张,就丙公司所购买的生产设备及丁公司所留置的生产设备实现抵押权。

丁公司则认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问题2】乙银行是否有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银行无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

根据规定,浮动抵押即使已经办理登记,在抵押财产确定前仍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内容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内容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内容要约在实际中是⼀⽅当事⼈以缔结合同为⽬的,向对⽅当事⼈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当事⼈接受的意思表⽰。

发出要约的⼀⽅称要约⼈,接受要约的⼀⽅称受要约⼈。

那么,要约的撤销和撤回内容分别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之前,宣告取消要约。

如甲于某⽇给⼄去函要求购买某种机器,但甲于此⽇与丙达成了购买该机器的协议,就⽴即给⼄发去传真要求撤回要约,这种撤回是有效的。

根据要约的形式约束⼒,任何⼀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便能产⽣撤回的效⼒,视为要约⼈未发出要约。

允许要约⼈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的利益。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在要约到达受要约⼈并⽣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使要约的效⼒归于消灭。

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

但两者存在⼀定的区别,表现在:撤回要约发⽣在要约⽣效之前,⽽撤销要约则发⽣在要约已经⽣效但受要约⼈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果因为撤销要约⽽给受要约⼈造成损害,要约⼈应负赔偿责任。

⽽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

所以《民法典》第四百七⼗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同时,该法第四百七⼗六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合同作了准备⼯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及答案民法典合同编(分则)主观题(三)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及答案民法典合同编(分则)主观题(三)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及答案第07 讲《民法典·合同编》(分则)主观题(三)13.(2010 年简答题)2008 年 3 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 100 万元,期限 2 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 年 6 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 40%的责任。

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 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 10 万元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王某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要承担 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陈某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为什么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为什么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为什么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承诺和要约在某些⽅⾯是⽐较相似的,但是⼜有很多不同的地⽅,这个承诺⽆法像邀约⼀样进⾏撤销,那么具体的规定是如何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什么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承诺撤回是指承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效之前,通知要约⼈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为。

承诺⼀般情况下是可以进⾏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承诺撤销的话那么就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承诺如果需要收回的话,那么必须在⽣效之前。

根据要约来分析承诺。

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是同时到达受要约⼈,⽽要约的撤销则是要约已经到达了受要约⼈,要约已经⽣效了,但受要约⼈还未做出承诺之前;那么现在就以承诺来做分析,是⼀样的概念。

承诺的撤回是在承诺发出之前还未到达要约⼈,⽽承诺如果是可以撤销的,那么根据要约的分析,则是承诺已经到达了要约⼈,但法律规定,承诺到达要约⼈的时间为合同成⽴的时间。

⼀旦承诺到了要约⼈那⾥,那么则合同成⽴,合同都成⽴了,如果承诺要撤销的话,就相当于是合同的撤销了,合同的撤销的话就要符合合同撤销的规定,若不符合合同撤销的规定,合同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但在某些情况下,承诺是可以撤回的。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之时。

《民法典》第四百⼋⼗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的撤回适⽤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

”承诺撤回是承诺⼈阻⽌承诺发⽣法律效⼒的⼀种⾏为,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原因。

承诺撤回是受要约⼈(承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效之前采取⼀定的⾏为将承诺承取消,使其失去效⼒。

受要约⼈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及时通知受要约⼈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承诺⼀般情况下是可以进⾏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承诺撤销的话那么就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承诺如果需要收回的话,那么必须在⽣效之前,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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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案情介绍〗
1998年6月1日,原告杨某某承包了被告某水产养殖场的虾池,承包期至2003年4月15日。

1999年12月3日,某水产养殖场向杨某某发出了一份通知,该通知明确写明了新一轮承包方案所确定的承包期限、承包金额等具体要求,并要求杨某某最迟在2003年3月15日前到某水产养殖场办公室交清承包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承包。

杨某某收到这份通知后没有提出异议。

2003年3月2日,某水产养殖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杨某某承包的虾池重新发包给另一村民。

当天,杨某某在得知详情后立即赶去缴纳承包金。

由于虾池已经被承包,杨某某交款的要求被某养殖场拒绝。

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水产养殖场履行要约,与其签订合同。

〖不同观点〗
对于某水产养殖场向杨某某发出的通知的性质如何界定直接影响着本案的胜负。

有人认为属于要约;有的人认为不属于要约,仅仅是一个单纯的通知而已。

〖评析〗
我们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通知应定性为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据此,构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要件:(1)要约人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足以构成一个合同的内容;(3)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要约人发出;(4)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要约人将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

本案中,被告在1999年12月3日向原告发出通知,该通知中明确写明了新一轮的承包方案所确定的承包期限、承包金额等具体要求,具备一个承包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并表明只要原告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新一轮的承包金,原告就可以取得虾池的新一轮的承包
权,否则视为放弃承包权。

所以,被告1999年12月3日的这份通知在法律性质上应认定为是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希望与之订立新承包合同的要约,该要约自其到达原告时发生法律效力。

该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取消该要约,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关于合同的撤销,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由此可知,具备一定条件的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本案中,被告在通知中确定了原告缴纳承包金的最后期限,也就是确定了承诺的期限,因而已构成不可撤销的要约。

被告于2003年3月2日的公开招标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不可撤销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权利。

由于被告向原告发出的通知系不可撤销的要约,故原告有权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2003年3月2日原告得知其承包的虾池被公开招标后,即赶往现场要求缴纳承包金,虽然遭到被告的拒绝,但其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明确,视为原告按要约的要求以行为作出了承诺,合同成立,原告有权继续承包虾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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