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要约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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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要约和承诺的知识点梳理

合同法要约和承诺的知识点梳理

合同法要约和承诺的知识点梳理一、知识概述《合同法中的要约和承诺》①基本定义:- 要约呢,简单说就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发出一个很明确的信号,表示我想跟你订立合同,而且这个信号里得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像东西卖给你多少钱、是什么东西之类的。

比如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想卖给你,我告诉你这电脑啥配置,卖你3000块钱,这就是要约。

- 承诺就是收到要约的那个人说行,我同意,就像你听了我说电脑的事儿,回我说好,3000块钱我买了,这就是承诺。

②重要程度:- 在合同法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就好比盖房子的砖头,没有要约和承诺,合同这个大楼就建不起来。

很多合同的订立都是从要约开始,到承诺结束,确定了合同到底成不成立。

③前置知识:- 得大概知道合同是干啥的,就是双方或者多方约定一些权利义务的事儿。

另外要知道一些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就是说你得能承担订立合同的责任,像小孩订立的合同可能就不算数,因为缺乏足够的能力。

④应用价值:- 在生活里可太有用了。

买东西卖东西、租房子签合同,到处都用得上。

比如说你想租个房子,房东跟你说这个房子一个月1500,压一付三。

这就是要约,你说行,就成了承诺,合同就订立了。

商业活动里更是离不开,公司之间签合作协议啥的。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法里关于合同订立这块的核心内容。

往上关联着合同的成立生效等更大的概念,往下涵盖各种具体合同类型订立时这两个元素的体现。

②关联知识:- 跟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都有关系。

就拿履行来说,如果合同订立的时候要约和承诺都不清晰,履行的时候就容易扯皮。

比如承诺时没有明确交货时间,到了履行环节双方就会为啥时候交货吵个不停。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在于有时候要约和承诺的界限比较模糊。

关键点是要确定是不是一个明确要订立合同的表示,有没有包含关键条款。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里挺重要的。

考查方式经常是给个案例,让你判断是否存在要约和承诺,合同有没有成立。

像给一个网络竞拍的场景,问竞拍成功那一下算不算是承诺之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环节。

第五条(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六条(有效合同)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条(无效合同)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合同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篇2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具体事项名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同基本原则第一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依法签订的,确立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书。

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内容。

第二章合同双方主体第三条:甲方为[甲方身份说明],具备签订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条件。

要约与承诺

要约与承诺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这条规定与《合同法》中关于要约的规定有所不同。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而投标书作为要约,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可以处分投标书的效力。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而《招标投标法》中投标人只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就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也就是撤回要约。

《合同法》并未规定要约可以补充、修改。

但《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投标书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以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最后补充、修改过的版本作为要约。

《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第27条规定:"承诺通知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这说明《合同法》采取的到达生效主义。

而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却是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没有撤回承诺的可能,并且招标人和中标人均要受它的约束。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

《投标招标法》的这种特殊规定是为了适应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更加有利于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约束。

国际商法:要约和承诺案例

国际商法:要约和承诺案例

要约和承诺:合同订立中的要约、承诺规则;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三者之间的区别;无违约金条款时,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

A建筑公司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订好供货合同,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公司同时向B水泥厂和C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

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B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A建筑公司,A建筑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C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水泥直接送至A建筑公司,结果遭到A建筑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C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C水泥厂因遭受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1)C水泥厂与A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本案中,A建筑公司发给C水泥厂的函电中,对标的、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履行地点等有明确规定,应认为内容确定。

而且从其内容中可以看出,一经C水泥厂承诺,A建筑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以构成有效的要约。

由于要约人A建筑公司未行使撤回权,则在其要约有效期内,A建筑公司应受其要约的约束。

由于A建筑公司在其函电中要求受要约人在10天内直接发货,所以C水泥厂在接到信件7天后发货的行为是以实际履行行为而对要约的承诺,因此可以认定在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A建筑公司拒收C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A建筑公司拒收行为构成违约。

由于A建筑公司与C水泥厂的要约、承诺成立,二者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A建筑公司拒收行为构成违约。

(3)C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C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C水泥厂的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我国合同法的违约金是约定违约金。

合同要约和承诺

合同要约和承诺

合同要约和承诺甲方(要约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诺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与乙方建立合作关系,并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条合同内容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以下服务/产品:____________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产品,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合同价格1. 服务/产品的总价格为:____________2.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3. 付款时间:____________第四条履行期限1. 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天内开始履行合同义务。

2. 乙方应在甲方履行义务后______天内完成付款。

第五条质量保证甲方保证所提供服务/产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______%。

2.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合同款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逾期付款金额的______%。

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六篇 出口合同的磋商、订立和履行

第六篇 出口合同的磋商、订立和履行

说明:本篇为前述内容的综合运用涉及的内容繁多出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出口合同的履行询盘发盘还盘接受一、询盘enquiry含义:买方为了购买或卖方为了销售货物而向对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性质:无法律约束力,非必经程序二、发盘offer含义: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性质:有效期内有约束力即:(1)有效期内,不得任意撤消或修改(2)一经有效接受,必须订立合同三、还盘counter-offer含义:还价,即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性质: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和新的发盘,非必经程序注意:发盘一旦被还盘即失效,除非原发盘人同意,受盘人不得在还盘后再接受原发盘含义: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在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性质:必经程序;发盘一经接受,交易即告达成,合同即告订立;双方分别履行其所承担的合同义务注意:一般不需重复列出双方协商一致的各项交易条件;交易磋商延续时间较长,双方交换的函电较多时,为避免误会,可将双方最后商定的各项交易条件一一列出说明:要约承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交易磋商的两个必不可少的程序发盘接受1.含义:公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1)表明订约意旨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可明示的,也可暗示如果未表明,则不能断定有订立合同的愿望,因此,该项建议就不能构成发盘,而仅应被视为邀请作出发盘,或称发盘邀请。

无有效期内容不十分确定不肯定的订约建议(有保留条件)发盘邀请有效期内容十分确定肯定的订约建议发盘“经确认为准”、“以未售出为准”、“仅供参考”特定的人:在发盘中指明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的受盘人广告、商品目录、价目单和宣传品:一般不能构成发盘,而仅能视为发盘邀请注意:如果广告内容十分具体、明确和肯定,在一定事实情况下,也可能成为一项发盘作出这类宣传时,注意措辞的使用,如“仅供参考、以实际销售价格或店内价格为准”十分确定:列明货物、数量和价格三项条件缺少的内容,可在合同成立后,按双方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惯例或按公约予以补充为了防止误解或可能发生的争议,实际工作中应明示或暗示地至少规定六项主要交条件: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4)传达到受盘人发盘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只有被传达到受盘人时才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

以下是要约与承诺的主要内容:1. 要约(Offer):- 要约是一方(要约人)向另一方(受要约人)提出的明确、具体的购买或出售货物的提议。

- 要约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货物描述、数量、价格、交货地点和时间、支付方式等。

- 要约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书面形式更有利于证据保存。

2. 要约的效力:- 要约一旦发出,要约人即受其约束,除非要约中明确了撤销条件或要约人有权在特定条件下撤销要约。

- 要约在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要约人可以选择接受要约,从而形成合同。

3. 承诺(Acceptance):-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明确接受,表示愿意按照要约的条件订立合同。

- 承诺必须明确无误,且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承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但书面形式更有利于避免争议。

4. 承诺的效力:- 一旦承诺被有效传达给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 承诺的传达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进行。

5. 要约与承诺的例外:- 如果要约中明确表示了“不可撤销”或“立即生效”等字样,要约人不能随意撤销要约。

- 如果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未作出承诺,要约可能会失效。

6. 合同的成立:- 合同通常在承诺被有效传达给要约人时成立。

-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成立条件,如预付款、信用证开立等。

7.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适用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以及适用的法律。

在制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务必确保要约与承诺的内容清晰、准确,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误解和争议。

民法典合同章节规定的要约与承诺

民法典合同章节规定的要约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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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指的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表明其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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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要约和承诺
要约: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也可称为“发盘”、“发价”、“出价”和“报价”等。

要约的成立条件包括: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
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
有向不特定人发出,如自动售货机、商店橱窗陈列的商品是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内容具体
确定的广告等。

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要约而不是要
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是一种事实行
为,而非法律行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大部分商业广告
等。

);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
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5.要约应以明示的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
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要约的撤回: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

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即要约经发出并生效后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
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3.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
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4.要约的撤销。

承诺: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在国际贸易中,承诺也称“接受”或“收盘”。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

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

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
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被要约人,通常
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
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我国《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
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具有效力,一旦受要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
内作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
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后承诺的,是迟到的承诺,
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但是,受约人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承诺,依通常情形
在相当期间内可到达要约人,但因电报故障、信函误投等传达故障致使承诺迟到的,为特殊
的迟到。

在这种特殊迟到的情况下,承诺人原可期待合同因适时承诺而成立,依诚实信用原
则,要约人应有通知义务,即及时地向承诺人发出承诺迟到的通知。

怠于为此通知的,承诺
视为未迟到,合同因而成立(《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
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

该承诺迟
到的时间,属于一种事实通知,以要约人将迟到的事实通知承诺人即足够,并且依发送而生
效力,不到达的风险由承诺人负担。

如甲向乙要约,乙的承诺发生特殊的迟到。

甲不依法向
乙为此承诺迟到的通知,合同成立;甲向乙发送承诺迟到的通知,但因传达故障乙并未收到,合同不成立。

所谓及时发出,指依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在情事所允许的范围内,不迟延而为
发送。

在承诺使用快递的传达工具时,承诺迟到的通知原则上亦须使用相当地正确方法。


诺迟到的通知义务,不是法律上真正的义务,而是非真正义务,违反它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3.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这里所说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者在工地上开工等,又如公共汽车运行为要约,乘客承诺无需作出通知,其上车的行为即是承诺。

《合同法》第26条第
一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
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
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
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5.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

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

对于口
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
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

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

非口头承诺生效
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

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
或同时撤回。

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由于承诺通知一经收到,合同即告成立。

因此,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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