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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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承诺

要约与承诺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这条规定与《合同法》中关于要约的规定有所不同。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而投标书作为要约,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可以处分投标书的效力。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而《招标投标法》中投标人只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就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也就是撤回要约。

《合同法》并未规定要约可以补充、修改。

但《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投标书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以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最后补充、修改过的版本作为要约。

《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第27条规定:"承诺通知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这说明《合同法》采取的到达生效主义。

而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却是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没有撤回承诺的可能,并且招标人和中标人均要受它的约束。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

《投标招标法》的这种特殊规定是为了适应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更加有利于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约束。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2008-06-01 14:01:16)标签:教育当事人订立合同,都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

关于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①要约的条件: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

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③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a.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招标投标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没有超出合同缔约的范畴,具有很强的民事行为属性,因此要从民事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来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要约与承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向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有效的条件是完全同意要约的条件,而不能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改变,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要约邀请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需经过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特点是:要约邀请的对象不特定,存在广泛性。

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邀请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仍不受约束。

招标是要约邀请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首先,招标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布招标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从众多投标人中寻找最佳合作者,《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

其次,招标人发布招标通知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而不是直接与受邀请人签订合同,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

虽然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有详细介绍,也提出了一系列条件,但它缺少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比如说价格,这些有待于投标者提出。

再次,如果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同意投标人的条件,可以拒绝投标,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合同成立的一些主要条款)。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都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

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希望有所帮助!关于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①要约的条件: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

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③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a.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和承诺有什么区别

要约和承诺有什么区别

要约和承诺有什么区别如果说对⽅想要和⾃⼰做⽣意,然后对⾃⼰发出了⼀些邀约的话,⾃⼰可以同意,然后和对⽅签订要约合同就可以了,那么对于这个邀约和⼀般的承诺有什么区别?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要约和承诺有什么区别⼀、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

承诺是要约⼈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意思表⽰要件不同:a.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致:(1)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b.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及时表⽰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三、⽣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时⽣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时⽣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为时⽣效。

四、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a.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

b.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旦到达即⽣效,合同成⽴。

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①要约⼈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②受要约⼈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合同作了准备⼯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承诺这个是⼀⽅对另⼀⽅的⼀个⾏为,要约的话,它也是属于⼀个⼈对另外⼀⽅的⾏为,但是如果⾃⼰接受了的话,这个才会正式⽣效,但是承诺不管⾃⼰有没有接受,已经⽣效,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制

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制

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制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制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越来越成为人们进行交易和合作的主要方式。

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不可避免地牵涉到要约和承诺的问题。

本文就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一、要约的概念和特点要约是指一方通过提出确定的意向,向另一方发出接受的邀请,以达成合同的行为。

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通常通过电子邮件、网站、方式短信等方式进行发出,并且要符合合同法中要约的特点:1. 提出明确的意向;2. 发出邀请接受的意向;3. 对受邀请的接受是无条件的。

注意,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一旦发出就不可撤销,除非另有约定。

二、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有效性要求要约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有效性要求可以为以下几点:1. 要约的表达必须明确清晰,不能含糊不清;2.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不能单纯是一种邀请或者广告宣传;3. 要约必须明确表示受约人有权接受或拒绝。

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受约人一旦明确表示接受要约,即构成合同的成立。

三、要约撤回和要约失效的情况虽然要约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但在特定情况下,要约可以被撤回或者失效。

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撤回和失效原则上也适用,具体情况如下:1. 以回到制度:当要约者撤回要约的意向到达受约人之前,受约人已经提出了接受要约的意向,要约已经成立;2. 要约有效期过期:受约人没有在要约有效期内给予回复,要约自动失效;3. 受约人拒绝要约:受约人明确表示拒绝要约,要约失效;4. 受约人提出修改要约:如果受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要约自动失效。

四、承诺的概念和要素承诺是指一方对要约所提出的接受意向进行回应,并表示愿意履行对方提出的要约内容。

承诺是电子商务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要素包括:1. 承诺的真实性:承诺必须是受约人真实的意思表示;2. 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的内容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无效;3. 承诺的明确性:承诺的表达要明确清晰,不能含糊不清。

要约和承诺的合同模板

要约和承诺的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甲方要约方:乙方承诺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鉴于甲方希望与乙方建立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要约的提出1.1甲方提出要约,邀请乙方参与甲方的项目。

1.2甲方要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合作范围、合作期限、合作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二条承诺的接受2.1乙方在收到甲方要约后,应在天内对要约内容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2.2乙方接受要约的,应向甲方发出书面承诺书,明确表示接受要约,并承诺按照要约的内容履行合同。

第三条合同的成立3.1乙方发出承诺书后,本合同即告成立。

3.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合同的履行4.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相应的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4.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

第五条违约责任5.1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或提供协助,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或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6.2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

第七条争议解决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约定8.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8.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本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签订合同前,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两大法系在要约和承诺方面的区别

两大法系在要约和承诺方面的区别

一在要约问题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哪些不同做法?80年公约是如何协调的,中国合同法又是如何规定的?二在承诺问题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哪些不同做法?公约是如何协调的,中国合同法又是如何规定的?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道程序、两个阶段。

任何一项合同,都要经过这两个阶段。

使得协议双方取得意思表示的一致,始告成立。

这一过程被称为交易磋商。

西方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因为各自的法律传统和理念不同,表现在这两方面的程序的规定上也有各自的特点和不同,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使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建议和意思表示。

在要约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要约规定的不同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按照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提出这一要件,广告不构成要约、因为广告的对象是社会公面对的不是个人或某些特定的人。

但在实践中,各国对此采取的态度并不完全相同。

广告一般分为悬赏广告和商业广告。

无论是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还是英美法国家的法律都认为它构成要约。

但对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两大法系担持不同态度。

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认为,商业广告原则上不是要约,只是要约邀请,因为它是向广大公众发出而不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

英美法原则上也认为商业广告不构成要约,但如果广告的内容十分明确、肯定、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即使不是向特定人举出的,也可视为要纳。

此处的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其一,广告写明见广告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不必向广告人另作承诺的意思表示、那么,这个广告就构成要约。

其二,广告上明示此为“要约”,刊登广告的人就应受此约束。

中国《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在何谓明确、肯定问题上、大陆法和英美法均采取更开明的态度。

它们都认为,只要达到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度即可。

至于要约中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买卖合同成立后,可留待日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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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也表现为意思表示交互进行的要约与承诺过程。

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等。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其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要约邀请,大都采用网络广告的方式来进行。

要约邀请既可以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由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内容无须具体明确。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要件的,则视为要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出了实质性的区分,因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且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而言,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经发出的意思表示。

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要约与要约邀请比较容易作出判断。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5]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却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

由于互联网的特点就在于它能够以低廉的成本提供广泛的信息,这就使得网络广告的发展速度惊人。

这些网络广告是否都是要约或要约邀请,值得研究。

有人主张应将其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广告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

也有人主张应视为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并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

此外,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解决,他们根据交易的性质将电子交易分为三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和网上服务。

这种观点主张在第一种交易中,网络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网络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笔者认为,较之前两种观点,第三种观点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也有其局限性。

因为,虽然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但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从交易对象的种类出发,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标准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其结果必然是不准确的。

所以,对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应根据前引《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予以解决。

具体来说,如果在网页上登载的广告包括商品的名称、图片、价格以及购买的有效时间等,应认定为要约;如果商品的信息不完整,例如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发布新产品的信息等,则属于要约邀请。

三、电子合同的承诺
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

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

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
也可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

如果仅仅只是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网上承诺既不以口头的方式作出,也不以一般的书面形式作出,其特殊性在于承诺人必须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才能作出承诺。

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三、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四、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笔者认为,对于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要件。

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也可以行为的方式作出。

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还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可见,我国《合同法》对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仍然坚持了“到达主义(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原则。

笔者认为,对于电子商务来说,采取“到达主义”原则更为适宜,因为英美法所采取的“投邮主义(Mail-box Rule)”原则不利于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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