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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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会议总结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会议总结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会议总结【一】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会议通化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会议日前召开,成立了由市直24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并制定下发了考核工作方案和考核工作。

通化市副市长田锡军在会上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全力推进,确保各项考核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明确考核工作任务,通过制定方案、开展自评、部门审评、考核抽查、考核,进一步开展好此项工作;要站在对国家粮食安全负责的高度,精心组织,加强政策引导,强化督查推进,真正建立起“政府负总责、部门抓落实、生产保底线、储备保应急、流通保平衡”的粮食安全责任体系。

通化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组全体成员,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会议总结近日,市政府牵头召开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部署会议,粮食局、农委、市场监管局等16家单位参加会议,共同谋划做好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准备工作。

会议明确本次考核工作由粮食局和农委两家单位共同牵头,就省、南通考核相关要求进行了传达,明确了各阶段时点,同时对各部门工作提出了要求,进行了部署。

会议还建立了考核工作联络机制,明确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及联络员,要求各单位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考核迎查工作,确保建章立制类项目不失分、操作运作类项目多争印象分、指标数据类工作挖潜多得分,以考核促发展,助推如皋粮食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会议总结12月27日,四川省合江县在该县粮食局会议室召开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部署会议。

会议由县府办副主任吴辉田主持,县政府副县长王波出席会议,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参加会议,共同谋划做好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准备工作。

会议就市考核相关要求进行了传达,明确了各阶段时点,同时对各部门和单位工作提出了要求,进行了部署。

会议还建立了考核工作联络机制,明确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及联络员,要求各单位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考核迎查工作,以考核促发展,助推合江粮食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修订印发《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粮法〔2016〕61号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修订印发《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粮法〔2016〕61号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修订印发《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关于修订印发《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粮法〔2016〕61号各区、县粮食局(署):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经评估,对《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沪粮法〔2011〕76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原《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沪粮法〔2011〕7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粮食局2016年6月29日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市和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市级储备粮,组织全市性的专项检查,查处有重大影响的涉粮案件,依法对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依法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统计、价格等部门的工作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本市粮食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本市粮食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本市粮食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沪粮储[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本市粮食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粮储〔2008〕32号)各区、县粮食局(署)、良友(集团)公司、“藏粮于企”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08〕62号)精神,特制定本市粮食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上海市粮食局关于本市粮食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2、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略)上海市粮食局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 1:上海市粮食局关于本市粮食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08〕6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现结合本市粮食行业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极端重要性,以保障本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为根本出发点,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为目标,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责任体系,保障本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本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主体和企业责任主体。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粮展[2013]6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3.06.27
【实施日期】2013.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粮展〔2013〕63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企业:
根据6月7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6月17日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行动”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3〕9号,详见国家粮食局网站)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请各区县(单位)结合实际,细化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上海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粮食局有关要求,自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市粮食行业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近期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市政府和国家粮食局的安排部署,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在粮食企业中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切实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二、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评估考核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评估考核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评估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国粮办发〔2016〕298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评估考核的通知国粮办发〔2016〕2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关于“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要求,根据《粮食质量监管工作评估考核暂行办法》(国粮发〔2012〕55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6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6〕117号)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对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2016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评内容各省(区、市)2016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主要包括:(一)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建设情况1.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包括建立实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处室职责,落实分级管理,督促粮食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的情况。

2.地方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意见》(国粮发〔2016〕7号)文件要求,制定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等相关配套责任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3.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情况。

包括新《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日等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活动,在粮油质量监管的各个环节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依法依规对各类粮食经营者加强执法检查等方面的情况。

粮食系统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粮食系统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粮食系统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粮食系统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在本市发生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能迅速有效地启动处置联动机制,减轻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开展2016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6﹞1426号)精神及本市粮食系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预案。

1总则1.1适用范围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归属公共卫生事件,本预案适用于全市粮食系统管理范围内的,在粮食收购、储藏和运输等环节,因霉变、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因素,导致粮食卫生指标不合格,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死亡或群体性人员健康损害,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本预案内所称粮食仅包含小麦、稻谷、大豆和玉米等原粮。

1.2处置原则(1)全程监控、及时启动。

对全市粮食系统管理范围内的粮食质量实行全过程监控,当出现因粮食质量问题引起的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时,及时启动本预案。

(2)分级管理、快速反应。

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严格控制事件发展。

(3)统一领导、明确责任。

重大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XXX统一领导,各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应急工作责任。

(4)科学决策、妥善处置。

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有效开展应急救援。

(5)加强监测、群防群控。

坚持“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粮食质量安全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机构职责与事件分级2.1机构职责市粮食局成立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沪农委〔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2号)的要求,本市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5月30日2016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6年将坚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与日常执法监管相结合,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针对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举报受理率达到100%,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工作任务(一)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产品:甲胺磷、乙酰甲胺磷、辛硫磷、丙溴磷、杀扑磷、三唑磷、吡虫啉、丁硫克百威、克百威、氧化乐果、高效氯氰菊酯等农药。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8•【字号】闵府办发〔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闵府办发〔2016〕8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闵行区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11月18日闵行区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12号)和《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沪粮安考核办[201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闵行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一)成立闵行区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

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国资委、区农委、区粮食局、区编办、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闵行调查队、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土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发银行闵行支行、区粮油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区内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情况的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组主要职责:制定闵行区粮食安全区长责任考核细则,组织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对涉及本单位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评,研究确定考核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重大问题。

(二)闵行区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局。

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落实考核工作组确定的各项考核工作任务;组织制定年度考核工作细则,统筹协调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考核自查自评工作,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上级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考核工作相关制度和资料档案,承担考核工作组安排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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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沪粮安考核办[2016]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6.09.18
【实施日期】2016.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粮食安全责任制
考核工作的通知
(沪粮安考核办〔201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4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12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印发的《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6〕1426号)精神,现将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作安排
(一)自查评分。

各区政府要按照《2016年度上海市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要求,完成对2016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本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同步开展自查,形成书面报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2016年度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查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

2017年1月15日前,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上海市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规定,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完成对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评审,并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三)联合抽查。

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区政府自评报告和部门评审意见,按照兼顾产粮区与非产粮区、部门评审与区政府自评结果的原则确定抽查区,组成联合抽查组进行实地考核,并于2017年2月28日前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

2017年3月15日前,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评分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同时,考核工作组对市有关部门作出定性评估,市粮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的单位作出考核评价。

提出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运用建议报考核工作组审议。

(五)考核通报。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向各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单位通报,依托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

二、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考核工作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要充分认识确保上海主销区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把保障上海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确保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要围绕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严肃考核工作纪律。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对发现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打“关系分”“人情分”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电话:62872855;52287399
地址:上海市南苏州路1455号2号楼5楼
邮编:200041
附件:1.2016年度上海市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
2.2016年度上海市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上海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上海市粮食局代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附件1:
2016年度上海市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为客观、公正、科学考核各区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发挥考核工作导向作
用,促进粮食安全责任制更好落实,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4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12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印发的《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6〕142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评分指标
考核评分指标由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评估指标组成。

定量考核指标包括提高粮食生产质量和效益、完善地方粮食收储体系、增强粮食流通能力、加强粮食市场调控监管、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15个重点考核事项27项考核指标。

定性评估指标包括各区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开展节粮减损等3个方面。

根据2016年粮食安全形势和工作需要,具体细化为52个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其中定量考核目标47个,定性考核目标5个。

二、考核评分方法
(一)考核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考核评分采取逐项加分或减分,每项加分或减分不超过本项总分。

1.定量指标考核评分。

采取部门考核评分和联合抽查评分相结合的方式。

(1)部门考核评分。

各考核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根据区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报告和自评打分,结合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分项考核评分。

(2)联合抽查评分。

由考核工作组派出联合抽查组对被抽查的区进行实地考核评分。

2.定性指标考核评分。

按沪府办发〔2016〕12号文件规定,由市农委、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粮食局单独对下列事项进行定性评估,确定分值。

(1)市农委负责对各区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进行定性评估打分。

本项加分或减分不
超过2分。

(2)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各区政府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进行定性评估打分。

本项加分或减分不超过2分。

(3)市粮食局负责对各区政府开展节粮减损等情况进行定性评估打分。

本项加分或减分不超过2分。

(二)计分方法。

考核工作组将各区政府自评分、部门考核评分和联合抽查评分按一定权重进行汇总,加上定性指标分值,计算各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得分。

1.抽查区县考核计分。

区政府自评分、部门考核评分和联合抽查评分分别按照考核得分权重的40%、40%和20%计算,加上定性评估加减分计算考核得分。

计算方法为:抽查区考核得分=区政府自评分×40%+部门考核评分×40%+联合抽查评分×20%+定性评估分。

2.非抽查区县考核计分。

区政府自评分和部门考核评分分别按照考核得分权重的50%计算,加上定性评估加减分后计算考核得分。

计算方法为:非抽查区考核得分=区政府自评分×50%+部门考核评分×50%+定性评估分。

三、考核评价结果
考核工作组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各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评为合格;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2016年度上海市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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