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对部分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及体育类、艺术类高等学校 评估指标调整的说明(教高厅函〔2006〕35号)

一、对部分重点建设高等学校评估指标调整的说明

1.办学指导思想

1.1学校定位

观测点“学校的定位与规划”,A级标准调整为“定位准确,学校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基本构建了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并有效实施”。

2.师资队伍

2.1 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

观测点“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改为“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A级标准为“≥45%”,C级标准为“25-35%”。

2.2 主讲教师

观测点“教授、副教授上课情况”,A级标准调整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95%以上的本科生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由教授、副教授讲授”,C级标准调整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75%以上的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

由教授、副教授讲授”。

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系指实现专业培养目标所开设的主要课程,不包括体育、外语、计算机基础等公共课。计算时应以完整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为标准,按课程门次计算。

3.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

4.3实践教学

观测点“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 A级标准调整为“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注重实践内容和体系建设,符合培养目标要求,保证学生尽早参加科研和创新活动,并取得好的效果”。包括观测:本科生研究创新基金数量与受益面,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时间及课题数量与质量,学生参加实践性创新活动的方法与管理等情况。

4.教学效果

7.1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

观测点“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A级标准包括观测:学生自主创新取得的成果(无需鉴定,但要有完整的资料、报告或产品原型),参加国内外大学生各类重大竞赛(诸如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大赛等)中获奖,在省部级(含)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作品,申请和获取专利并应用、产生效益,参与国际交流的学生数量、时间与效果等情况。

5.关于本方案的适用对象、结论

(1)本方案适用于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普通高等学校。

(2)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两种。“通过”的标准与原方案的优秀标准一致,以“优秀”等级向社会公布;达不到原方案“优秀”标准的为“暂缓通过”,评估结论暂不对外公布,学校须经一年整改后申请复评,如仍未通过,按实际达到等级标准向社会公布。

(二、三略)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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