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保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辽政发[200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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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辽政发[2004]1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1年国务院决定在我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目前,试点任务基本完成,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随着试点工作的结束,一些地区和部门抓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力度有所减弱,投入有所减少。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有效地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保试点成果的巩固,甚至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进一步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保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巩固社保试点成果和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在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长效机制方面将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此,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出发,克服松懈情绪,进一步加强领导,在完成社保试点任务后,务必做到社会保障工作力度不减弱、投入不减少,着力解决好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不断完善社保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工作水平,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巩固社保试点成果1.继续做好并轨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经济补偿金发放工作。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的并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重点做好并轨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补缴工作。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保险公司,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管理,优化农业保险市场布局,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一)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各级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
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二)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公开遴选确定承保机构。
对于承保机构在当地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可给予首创承保机构不少于3年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
(三)公开遴选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关方式确定。
二、加强对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四)省级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承保机构遴选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
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中央单位,可依法自主遴选承保机构。
(五)组织实施部门可以自行或者选择代理机构办理承保机构遴选事宜,也可以委托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遴选承保机构。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11.14•【文号】金发〔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4〕35号各金融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农业再保险公司,银保信公司,保险业协会,精算师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要求,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投保精准性管理保险公司应加强承保信息精准性管理,对于集体投保类业务,重点审核分户投保清单,稳步提升抽查验标比例,抽查验标要精准到地块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对于规模经营主体投保类业务,重点审核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风险等信息,确保保险标的精准到地块。
各地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应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流转情况核实工作,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在全国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备案。
各地应进一步完善耕地、林地、生猪等基础数据与保险数据的印证对比机制,加强辖内数据收集、积累、统计和分析,密切关注年度间较大幅度变化并及时核实,严把投保信息初审关口。
满足农户合理投保需求,做到愿保尽保。
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出具保险单。
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实施规范,提升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可操作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辽政办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9号)精神,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现代农业,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十二五”期间全省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加快构建“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着力构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农业政策支撑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为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900万吨以上,米袋子安全性增强;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品等农产品供给能力充裕,“菜篮子”产品丰富,无公害等三品质量安全进一步提高;每个农业劳动力提高农业增加值4000元,新增农民人均纯收入5000元;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60%,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67%,农产品加工率达到6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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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1年我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以来,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已成为我省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为社保试点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可靠保证。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制试点成果,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各级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指标的完成。
各级地税部门是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收规定,加大征收力度,强化征收措施,依据政府下达的征收计划,组织好社会保险费收入;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个人帐户的记清做实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等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费8%部分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明细。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为强化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工作中的责任,从2004年起,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同时下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收计划及其参保人员缴费率计划,对两项保费征收工作实行双重考核。
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市实际,向征收机构下达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计划,并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省政府将把社会保险费计划完成、提高实际缴费率、欠费清查和清理等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市政府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并与省对市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补助挂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充分发挥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全省产业金融体系建设、促进经济提质增效、保障社会稳定运行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服务领先、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与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保险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力争保险深度达到5%左右,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
二、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一)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建立动态预防为主,政府、市场、社会密切配合的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以商业保险为核心的市场化风险管理运作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加快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物流保险、航运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在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前提下,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方面的保险需求,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对于防灾防损措施到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保费优惠,督促企业主动采取防灾防损措施,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民政厅、省环保厅、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二)大力发展重点领域责任保险。
辽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辽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农民利益、稳定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辽宁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农业保险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推动辽宁省农业保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以期为农业保险工作提供具体指导。
二、实施目标。
1. 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提高农民保险意识和保险参与率。
2. 完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满足农业生产多样化需求。
3. 健全农业保险管理体系,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和效率。
4. 提高农业保险赔付能力,确保农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实施措施。
1. 加强宣传推广,提高保险意识。
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知识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网络平台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了解和认识,增强保险意识,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业保险。
2. 完善保险产品体系,满足多样化需求。
根据辽宁省农业生产特点和需求,不断完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推出符合实际需要的保险产品,包括农作物保险、农业设施保险、农业收入保险等,满足不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保险需求。
3. 健全管理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各级保险机构的监管和指导,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和效率,确保农民购买保险的便利性和保障性。
4. 提高赔付能力,保障农民权益。
加大对农业保险赔付能力的支持力度,完善赔付机制,提高赔付效率,确保农民在遭受自然灾害等风险时能够及时获得合理赔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实施保障。
1. 政策支持。
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2. 资金保障。
加大对农业保险资金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农业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3. 技术支持。
加强农业保险技术研发和创新,提升保险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风险管理水平,为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五、总结。
辽宁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推动辽宁省农业保险工作的发展,提高农业保险的普及率和保障水平,为农业生产稳定和农民利益保障提供有力支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9日辽宁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好运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提升粮食生产能力、节水增效和农民增收,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战略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
坚持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明晰水权、定额管理为前提,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创新水价机制和管理体制为动力,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施策。
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等政策措施,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水权制度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改革等其他相关改革相衔接。
坚持因地制宜。
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针对东部、西(北)部、中部和南部地区不同的自然禀赋条件,科学选定符合各地实际的改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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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
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8]2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07
【实施日期】2008.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
知
(辽政办发〔2008〕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为重要载体,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步伐,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但是,目前我省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
特别是2007年全省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风雪袭击,对农业减灾防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农民灾后自救能力为总体目标,以确保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重点,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制度,为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重要保障。
二、运作方式和开展地区
(一)运作方式。
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具备实施农业保险的优势条件、良好信誉、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