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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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7•【字号】辽政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辽宁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7日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实现政务服务“一次可办、一次办好”,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基础上,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4【发文字号】辽委办发[2014]14号【发布部门】中共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4.01【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14]14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日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本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实行统一接待管理,构建省、市、县三级公务接待管理体制。

各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标准;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级公务接待范围。

辽宁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施办法-辽委办发[1999]1号

辽宁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施办法-辽委办发[1999]1号

辽宁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施办法正文:---------------------------------------------------------------------------------------------------------------------------------------------------- 中共辽宁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1999〕1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辽宁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在职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分会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按以下原则从严掌握:其拟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是在本地区、本行业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起重要作用。

在中介组织中有一定影响,且主要领导职务一时没有合适人选担任的社会团体,而不是一般的民间性社会团体;在确定社会团体的作用和性质后,确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又无其他社会兼职,或虽有兼职但所兼任的职务与本职业务密切相关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辽政发〔2022〕1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辽政发〔2022〕1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
的通知(辽政发〔2022〕19号)
佚名
【期刊名称】《民心》
【年(卷),期】2022()9
【摘要】一、编制背景和意义(一)编制背景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总页数】3页(P48-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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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8日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辽委发〔2015〕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抓住辽宁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重要机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

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和2007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的通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和2007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的通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和2007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1•【字号】辽政办[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和2007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的通报(辽政办〔2008〕10号)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2006和2007年,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中心工作,坚持依法办理,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推动全省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可喜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办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决定对郭坚等61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开拓创新,为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做出新的贡献。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继续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要一年,也是新一届政府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提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推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要认真落实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关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在抓落实和解决问题上狠下功夫,争取办理工作在新的一年取得更大成绩。

附件:2006、2007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八年三月十一日附件:2006、2007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郭坚沈阳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调研员袁耕大连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四处处长孟昭方抚顺市政府办公厅督察室副主任科员XXX 本溪市政府督察室主任夏林琪丹东市政府督察室科员翟宏伟营口市政府督察室主任科员任凤林阜新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张德林铁岭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杨振余葫芦岛市政府督察室主任科员刘迎红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工作人员武飞省发展改革委财贸金融处主任科员于丽凤省经委办公室副主任邓玉波省教育厅办公室副主任郭岩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与教师教育处处长梁红军省教育厅财务处主任科员王学来省科技厅办公室副主任李国华省民委经济发展处处长张志强省公安厅办公室副调研员宁晶省公安厅督办室主任于欣省监察厅副处级纪检监察员王晓忠省民政厅办公室副调研员仲崇顺省司法厅人事教育处副处长苏冬一省财政厅办公室副主任李沐省财政厅办公室工作人员杨沐省财政厅办公室秘书孙家成省人事厅办公室副主任付海龙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刘晓阳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失业处副处长张锡云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副主任何永良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王砚坤省建设厅办公室调研员王启宁省交通厅办公室调研员王立成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徐铁省信息产业厅信息化二处副主任科员杨洪嘉省中小企业厅办公室副主任于和之省农委办公室副主任郭永省农委办公室主任科员张志军省水利厅办公室调研员王喜武省林业厅办公室副主任张峻铭省海洋渔业厅办公室主任科员刘长英省外经贸厅办公室主任科员张志武省商业厅办公室主任科员康素萍省文化厅办公室调研员计立群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科员孙玉昌省国资委办公室副主任董志业省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科员黄文江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副处长郑怀海省质监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赵宇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冯士学省广电局办公室副主任林宏杰省政府法制办秘书处副处长崔希平省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科员王金玲省旅游局办公室副主任任洪义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办公室调研员杨欣璐省政府金融办秘书处副主任科员李剑省国税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高艳飞沈阳铁路局办公室秘书傅予省电力公司政研室副主任张承华省政府办公厅调研员郑子华省政府办公厅调研员翟平省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外事办公室(辽宁省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外事办公室(辽宁省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外事办公室(辽宁省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辽政办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外事办公室(辽宁省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5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外享办公室(辽宁省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辽宁省外事办公室(辽宁省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子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外事办公室,与辽宁省侨务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资调整(一)取消承担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职责,取消港澳同胞回我省定居审批职责。

(二)增加领事保护和协助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省内各级政府处理领事保护事宜和协助案件办理工作的职责;增加在我省举办国际会议的审核、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涉外法规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决定。

(二)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全省外事工作。

起草我省外事工作规划和重要外事规定;拟订和组织实施外事工作管理制度;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的执行情况,协调我省重大外事、涉外活动;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重要的涉外事务;围绕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对外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全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承办省级领导同志出访和邀请国外有关人员来访的具体事宜;按有关规定,审批除外经贸、科技系统外的因公出国事项;办理全省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辽政办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如下:陈政高同志负责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监察、编制、审计方面的工作。

周忠轩同志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工作,协助省长分管监察、编制、审计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闻办、统计局、研究室、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员局、接待办、发展中心、十二运接待场所基建办公室;协助分管监察厅、编委办、审计厅;负责联系各市综合性工作;负责联系省人大、省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国税局、驻辽财政机构、一驻辽审计机构和解放军驻辽部队。

贺旻同志负责教育、文化、卫生、人口计生、体育方面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体育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社科院、红十字会、出版集团。

谭作钧同志负责工业、企业改革方面工作。

分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防科工办)、中小企业厅、国资委、质监局、煤管局、机械设备成套局、核工业地质局;负责联系省总工会和通信、电力、铁路、航空、钢铁、石化、军工、黄金、烟草专卖等中直单位;协调组织海、陆、空运输业务。

邴志刚同志负责沿海经济带建设、城区经济、内外贸易、外经、台湾事务、外事侨务、旅游、物价、口岸、打击走私方面工作。

分管省服务业委、外经贸厅、外办(侨办)、台办、旅游局、物价局、供销社、经合办、口岸办、贸促会、中辽国际、物产集团;负责联系共青团、中储粮辽宁分公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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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2009]7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16
【实施日期】2009.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
通知
(辽政办〔2009〕7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人大、省政协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建议和提案办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推动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稳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二章办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省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范围:
(一)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省政府办理的建议。

(二)全国和省政协委员、省政协参加单位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全国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省政府办理的提案。

(三)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办理工作原则
第五条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对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积极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据实做出说明。

第六条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

要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与群众生活联系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和事关全省中心工作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提高落实率,使人民群众受益,使人大代表、提案者真正满意。

第七条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凡属于对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于对各市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由各市政府负责办理;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性的建议和提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答复。

第四章办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均负有办理建议、提案的义务和职责。

省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有关建议和提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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