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工程法规精讲笔记: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二建担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二建担保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二建担保的定义及分类1. 二建担保的定义二建担保,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担保,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由担保人向债权人(即建设单位或施工合同的发包方)提供的担保。
当债务人(即施工单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 二建担保的分类(1)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二建担保可分为以下几种:① 押金担保: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抵押物,交付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② 现金担保:债务人将其现金或银行存款作为担保,交付给债权人。
③ 信用担保:担保人以其信用作为担保,承诺在债务人违约时承担相应责任。
④ 第三方担保:由第三方(如银行、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
(2)根据担保责任的不同,二建担保可分为以下几种:① 全额担保:担保人对债务的全部履行承担担保责任。
② 部分担保:担保人对债务的一部分履行承担担保责任。
三、二建担保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二建担保进行了规定。
2. 二建担保的设立条件(1)担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担保物应当具有合法来源,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担保合同应当明确担保范围、期限、担保责任等事项。
3. 二建担保的效力(1)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3)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担保人应当向债权人返还担保物或担保款项。
4. 二建担保的变更与解除(1)担保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
二建法规【HX】-精讲通关(5)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3分)【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只有5个)。
【担保的从属性★】被担保的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即担保合同可以特别约定,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独立有效(2019二级考)。
【例题】1.(2019二级改)关于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担保合同无效,则主合同也无效B. 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也有效C.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影响D.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可以另外约定为有效【答案】D2Z201072 保证担保(1分)【保证合同】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
【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企业职能部门不能担任保证人。
企业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方可为保证人。
【例题】2. 以下保证合同有效的是()。
A. 省政府出具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还款保证书B. 某高校出具的保证书C. 施工企业集团财务部为独立子公司承揽施工项目出具的履约保证书D. 某市自来水公司书面授权下属某区分公司为他人出具的还款保证书【答案】D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保证保证方式按约定保证期间按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保证范围按全部债务(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例题】3. 甲施工企业与乙钢材生产企业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分期付款,最后一笔尾款于8月31日前付清,丙企业在合同保证人一栏中加盖了企业的印章,并注明“乙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丙保证偿还”。
甲施工企业逾期没有还清欠款,乙企业9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关于丙企业保证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 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自8月31日起6个月B. 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自9月20日起6个月C. 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自8月31日起6个月D. 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自9月20日起6个月【答案】A2Z2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2分)【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法的形式。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规章,一般以“规定”“办法”命名。
-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2. 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 在建设工程中,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都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2.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代理的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等。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距离考试只有十几天的时间,为了加快备考复习的进度,下面由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一)保证合同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和其他。
(二)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首先由债务人清偿,清偿不能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履行期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人的资格1.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2.以下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债项目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分支机构得到法人书面授权除外。
(四)保证责任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有约定从约定;对担保范围约定不明,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讲义 2019二建法规1v1基础班-专题三:建设工程担保法律制度(二)

2Z2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一、抵押权(2011单、多;2012单、多;2014单;2015单;2016单;2017多)(一)抵押的法律概念(抵押与质押的区别)第一,是否转移财产占有不同;第二,担保的财产类别不同。
(二)抵押物1、不可以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权的设立(1)不动产登记生效(建筑物;林木;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承包经营权;城市房地产;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动产合同成立产生,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三)抵押的效力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2、抵押期间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无效。
所得价款,应向债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超过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债务人清偿。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转让或单独转让。
(四)抵押权的实现1、债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
协议不成,可向法院诉讼。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权以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质权(2011单;2015单)(一)质押的法律概念(二)质押的分类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笔记

二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笔记一、引言建设工程保险是指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各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也逐渐完善和健全。
本文将从二级建造师(简称二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背景、作用、运作机制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二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背景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各方利益的制度,其背景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1. 建筑工程风险增加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建设工程规模逐渐扩大,项目复杂度增加,建设工程风险也相应增加。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施工事故、自然灾害、工程质量问题等风险,给相关各方带来经济损失。
建筑工程保险能够提供风险保障,减轻相关各方的经济风险。
2. 政府政策推动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政府逐渐意识到建设工程保险的重要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推动建设工程保险的发展。
比如,《建设工程施工保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保险市场需求建筑工程项目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复杂项目,各方都希望自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建设工程保险的市场需求逐渐增加。
建设工程保险市场也随之逐步发展壮大。
三、二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作用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1. 保障施工方利益建设工程保险可以保障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施工事故、质量问题等风险。
一旦发生风险,施工方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进行赔付,减少经济损失。
2. 保护业主权益业主是建筑工程项目的权利人,在整个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着较大的风险。
建设工程保险可以帮助业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保护自身的利益,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3. 保障工程质量建设工程保险能够提高建设工程的管理水平和质量,降低建设工程的质量风险。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会要求进行严格的调查和评估,促使建设工程方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一)担保的方式《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1、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以上规定的,可以补正。
2、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但以下组织部能作为担保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4、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5、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德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1、施工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投标保证金的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投标保证金出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二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二首先,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对于保障业主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业主在委托建设工程时,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并且需要工程按时按质完成,以满足其使用需求。
然而,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存在施工方资金链断裂、施工质量问题或者工期延误等风险,这些都可能损害业主的利益。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约定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使得施工单位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履行担保责任,保障业主投资安全。
其次,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对于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担保制度要求承建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工程规模和性质等要素提供相应的担保手段,这就迫使承建方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优化施工流程、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当工程施工出现问题时,通过担保制度的约束,施工单位会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从而降低违约风险,促使其积极管理和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施工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再次,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对于实现工程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承建方为了实现项目按时完成、减少突发风险因素对工程的影响,通常需要将自身实力与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担保。
通过建立担保制度,可使承建方在投标环节就要提高自身信誉,严格审核资质,避免弄虚作假获得中标,提升市场竞争力。
同时,对于承建方在施工中遇到的任何问题,业主都能够依靠担保权利来要求承担责任,确保工程的进行顺利,避免因为风险因素导致工程中断。
最后,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建设市场发展和行业规范化也有积极作用。
在建设市场中,由于存在一些不法商家、低价恶性竞争等现象,导致一些建设工程质量低劣、工程拖延、业主损失严重等问题,给整个建设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可以杜绝这些不规范行为发生,从根本上保障了建设市场的正常运转。
同时,通过担保制度的约束和监督,可以提高建设单位的责任意识和规范管理水平,推动建设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整个行业的信誉度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促进建设市场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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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精讲笔记:建设工程担保制度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核心考点1.保证(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保证人资格等)2.抵押权(不得抵押的财产、抵押权的实现)3.质权和留置4.定金(定金合同、合同生效、定金数额)2Z20107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担保法》担保的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Z20107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一)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二)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 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四)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一)施工投标保证金(二)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三)工程款支付担保(四)预付款担保2Z20107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抵押权(一)抵押的法律概念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二)抵押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交通运输工具;(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三)抵押的效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四)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举例:甲——抵押人乙、丙——抵押权人房屋——抵押物4月1日——甲乙抵押合同——100万——4月5日登记4月3日——甲丙抵押合同——120万——4月4日登记则:丙先受偿,乙后受偿。
举例:甲——抵押人乙、丙、丁——抵押权人汽车——抵押物4月1日——甲乙抵押合同——10万——未登记4月3日——甲丙抵押合同——12万——未登记4月4日——甲丁抵押合同——15万——4月8日登记则:丁先受偿,乙后受偿,丙最后受偿。
二、质权(一)质押的法律概念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二)质押的分类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以上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四、定金《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应用分析1.甲发包人与乙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并由丙公司为甲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
现甲到期未能支付工程款,则下列关于该工程款清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应代甲清偿B.乙可要求甲或丙清偿C.只能由甲先行清偿D.不可能由甲或丙共同清偿【答案】C2.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 ) 。
A.厂矿的职能部门B.有限责任公司C.政府机关D.某高等学校【答案】B3.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
抵押权自( )时设立。
A.合同签订B.备案C.交付D.登记【答案】D4.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将( )作为抵押物的,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A.交通运输工具B.正在施工的建筑物C.生产设备、原材料D.正在加工的工程模板E.建设用地使用权【答案】BE5.施工企业以自有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后来施工企业无力还贷,经诉讼后其抵押房产被拍卖,拍得的价款为150万元,贷款的利息及违约金为20万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为10万元,则拍卖后应返还施工企业的款项为( )万元。
A.10B.20C.30D.50【答案】B6. 6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建材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约定由买方支付定金30万元。
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买方于6月10日交付了25万元,卖方予以签收。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买卖合同是主合同,定金合同是从合同B.买卖合同自6月10日成立C.定金合同自6月1日成立D.若卖方不能交付货物,应返还50万元E.若买方不履行购买义务,仍可以要求卖方返还5万元【答案】A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