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专题探讨
律师学院——侵犯财产犯罪案例讨论

• (3)窃取的应是他人随携带的财物,包括 随身带的包裹或置于身边的财物。如行李 架的东西等。
• (4)其意图侵害的是价值较大的财物,但 不必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如果扒窃 一根针或一瓶饮料,不构成扒窃。
• (5)扒窃的财物可以是体积小的财物,也 可以是体积大的财物,如整个行李都搬走。 • (6)扒窃不需要行为人在人格上形成习癖 或惯常性格。 • (7)行为人对于是否是他人占有的事实产 生错误,也照样构成盗窃罪。
• 案例20:
• 过失地认为是自己的东西,发现错拿了别 人东西以后,仍不归还,如何定性?
• 二、盗窃的行为方式 • 1、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
• 2、多次盗窃,是指三次以上盗窃 • (1)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多次盗窃”。
(2)每次盗窃是否需要都达到犯罪的程度? (3)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 所实施的盗窃,算一次。在同一地点盗窃 三位被害人的,应认定为多次。
• 案例25: • 甲偷偷进入盗窃76岁的孤独老人的房子, 翻东西时,老人惊醒。老人苦苦哀求不要 拿东西。最后翻出2000元钱,拿走。
• 案例26: • 一辆小汽车属于夫妻离婚后前妻的财产, 前妻质押给别人,前夫偷回,被抓后,前 妻后写赠予书,将质押物赠予前夫。如何 定性?
• 案例27: • 乘被害人用信用卡取钱打电话不注意之际, 偷换了别人的卡,被害人发现,又使用暴 力,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如果定性?
• 2型:冒用型信用卡诈骗就是三角诈骗。
• 3型:诉讼诈骗::伪造借据,向法院告发, 要求对方还钱。
• 2、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别 • 案例33:利用买者偷牛;利用员工取货物; 利用搬家公司盗窃东西。
• 二、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吸收关系 • 案例35: • 盗窃支票、提货单、入库单、存折等有价 凭证,如果已经加盖公章或签名,印鉴较 齐全,可以即时竞现、提货的,如何定性?
侵犯财产罪-PPT课件

▪ 注意“ ▪ 一、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 1、财产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控制而为盗窃犯所
实际控制,犯罪即告既遂。
▪ 2、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二、盗窃罪的处罚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盗者窃公多私次财物盗50窃0 、入户 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元处至230年00元以以下上 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徒者刑有,其 并他 处严 罚盗重 金元窃情;至公2私节数万财元的额物以5,特上000处别3巨年大以或上者1有0年其以盗元他窃至下特公10有私万别财元期严物以3上万 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武器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 岁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 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抢劫罪的认定
1.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月11日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 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 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 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 不认为是犯罪。 (2)由于借贷或其他财产纠纷,而使用抢劫方 法夺取对方的财物,以抵债款或者作为抵押本人之 财物的,行为人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只是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方法不当,故一般不宜 定罪。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 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持枪抢劫
▪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 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 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侵犯财产罪客体之反思——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切入点

侵犯财产罪客体之反思——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切入点摘要:我国刑法传统理论认为,侵犯财产犯罪的客体是他人财物所有权。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犯罪,其客体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本质是债权。
基于社会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现实和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刑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法,应当本着发展的观点和科学分析的精神,正确运用主客观统一原则,将债权纳入到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范畴,以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侵犯财产罪;客体;债权;劳动合同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的关键时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也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犯罪圈。
根据该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位置(刑法第276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
笔者拟对该罪的犯罪客体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刑法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体探析《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第1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该条的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该条文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我们得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中的一种。
但是,笔者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与传统理论中的侵犯财产犯罪的犯罪客体并不一致。
我国传统理论认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权利。
因此,按照传统理论分析,债权并不是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法律案例主体客体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法律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内涵。
本文以一起盗窃案为例,对法律案例的主体和客体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男,25岁)潜入某公司办公室,盗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查,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案例主体分析(一)被告人李某1. 自然人主体资格被告人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具有自然人主体资格。
2. 刑事责任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李某已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3. 犯罪主体地位李某在本案中实施了盗窃行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属于犯罪主体。
(二)被害人某公司1. 自然人主体资格某公司为法人组织,不具备自然人主体资格。
2. 民事责任主体资格某公司作为被害人,有权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民事责任主体资格。
3. 案件主体地位某公司在本案中遭受财产损失,属于案件主体。
四、案例客体分析(一)犯罪客体1. 公共财产所有权本案中,李某盗窃某公司现金,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属于犯罪客体。
2. 公共秩序李某的盗窃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属于犯罪客体。
(二)民事权利1. 财产所有权某公司作为被害人,其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属于民事权利。
2. 损害赔偿请求权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人李某承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权利。
五、法律适用分析(一)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前世出家人发表于 2007-3-12 20:40:00]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受益匪浅,值得收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张明楷: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入侵财富罪的客体财富犯罪不单发案率高,并且危害严重。
可是,因为对财富犯罪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关于相同的财富犯罪,不一样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一样的裁决,这一现象常常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入侵财富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布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富犯罪案件时参照。
详细内容包含:怎样理解入侵财富罪的客体,怎样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据有为目的”,怎样办理打劫罪中的疑难问题,怎样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强抢”,怎样划分偷窃罪与诈骗罪,怎样理解侵犯罪中的疑难问题,怎样划分偷窃罪与侵犯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入侵财富罪分为两大类:破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获得财物的犯罪(取冒犯)。
依据能否转移据有,又能够将获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据有的犯罪(如打劫、强抢、偷窃、诈骗)与不转移据有的犯罪(如侵犯)。
很显然,成心破坏财物罪与侵犯罪入侵的也是财富所有权。
问题在于:偷窃、诈骗、强抢等财富犯罪所入侵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富犯罪一定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实质是入侵罪益,对详细犯罪的客体理解不一样,对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别。
入侵财富罪的很多问题,都与怎样理解客体相关。
外国刑法理论与审讯实践的通说以为,偷窃罪等罪入侵的是别人对财富的据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以为,偷窃等罪的客体是财富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可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能够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益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益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详细规定,对别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依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但是,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该遇到刑法的保护。
比如,债务人或许第三人偷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损害了质权人的对证物的据有与收益,切合偷窃罪的特点。
(2)财富性利益完整能够成为打劫、诈骗、欺骗讹诈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打劫、诈骗、欺骗讹诈等罪的客体。
侵犯财产罪专题教育课件

33
刑法学 — 分论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题6: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企业 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个100元旳价格出 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 该企业造成4万元旳损失。对此,下列哪个 说法是对旳旳 ? ( )
15
刑法学 — 分论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题3:甲、乙二人于某日晚将私营业主
丙从工厂绑架至市郊旳一空房内,将丙
旳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逼迫丙答应
交付3万元旳要求。约二小时后,甲、乙
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取出仅
有旳1.7万元交给甲、乙。甲、乙旳行为
构成何罪?(
)
刑法学 — 分论
A.抢劫罪
B.绑架罪
(1)将可移动旳财物,秘密转移到行 为人控制之下,而且脱离财物全部人或 持有人旳控制范围。
(2)经过传播系统加以使用和消耗。
(3)以牟利为目旳,盗接别人通信线
路、复制别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
复制旳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
22
刑法学 — 分论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与有关犯罪旳界线?
(1)盗窃广播电视设备、公用电信设施 价值数额不大,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属 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旳财物,以致别人因负补偿责任而遭受财
产损失旳?
应以盗窃罪论处。
20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2)盗窃信用卡后使用旳?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能够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旳其他发票 旳?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1
刑法学 — 分论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及财务知识分析概述88页PPT

抢劫是双重行为:目的行 为与方法行为。
4、主观方面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要求 具备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二)抢劫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2、相关罪的认定界限
(1)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2)与绑架罪的界限
(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4)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 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 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1)抢劫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抢劫罪的手段行为表现为使用暴力、胁
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
(3)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3、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
对首要分子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三)事后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269条的规定。
3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 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实施盗窃、诈骗、抢夺 行为,虽未达到“数额 较大”,但情节严重的, 也适用本条规定,以抢 劫罪论处。
(3)诈骗罪成立要求数额较大。
2、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
3、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
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 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 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的, 这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
(二)诈骗罪的认定
(三)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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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专题探讨
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客体。
但是,通说仅将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客体,这又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
因为所有权与债权相并列,如果认为刑法只保护所有权,就意味着刑法并不保护债权,这恐怕不符合刑事立法精神与刑事司法实践。
(3)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分离;这种分离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它既可能给所有人带来相应价值,也会给占有、使用该财产的非所有人带来利益。
对于这种相对独立的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刑法应予保护。
如果认为刑法只是保护所有权整体,结局只是保护处分权,那么,实际上就否认了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离,也过于缩小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所有权说在实践中也存在困惑。
首先,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自己所有而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因而缺乏合理性。
例如,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以前,商品由买主占有,但所有权属于卖方。
而卖方在买方交付一部分货款后,将商品窃回。
按照所有权说,卖方的行为没有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是取回了自己所有的财物,因而不构成盗窃罪。
这一结论难以令人接受。
再如,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根据所有权说,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这也不合适。
其次,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或者抢劫他人占有的违禁品、赌资、用于犯罪的财物等的行为,难以认定为盗窃罪或抢劫罪。
因为这种行为没有侵犯占有者的所有权。
通说常常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根据民法原理,在国家应当没收而还没有没收的情况下,国家对应当没收之物实际上并没有所有权。
笔者认为,财产犯的客体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客体。
这里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根据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即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而且将其作为整体来理解和把握。
“本权”包括合法占有财物的权利(他物权)以及债权;在合法占有财物的情况下,占有者虽然享有占有的权利,却没有其他权利尤其没有处分权,否则就是享有所有权了。
“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既包括根据法律与事实,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也包括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态。
前者如甲盗窃了乙的财物后,在不符合自救行为的条件下,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甲所盗窃的财物返还给乙;甲对所盗窃财物的占有,就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原状的占有。
后者如甲盗窃了乙持有的海洛因,由于对于海洛因不存在返还与收归国有的问题,故需要通过法定程序销毁海洛因;甲对海洛因品的占有,就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态的占有。
这里的“占有”包括事实上的支配与法律上的支配;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
态。
但是,当某人对财物的不合理占有不能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相对抗,则不是财产罪的保护客体。
例如,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采取上述观点的理由如下:
1.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象普遍存在。
首先,股份公司中,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支配权,转化为仅对财产价值形态享有收益权为主的股权。
其次,物权与债权相互交融,二者界限日益模糊。
最后,信托业蓬勃发展,而受托人、信托人、受益第三人对有关财产享有何种权利则不甚明了。
在如此复杂的财产关系面前,不能仅以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法益,而应当将所有权以外的一些利益也作为法益予以保护。
2.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前提,是有效地保护对财物的占有本身。
这是因为,对于所有人来说,虽然占有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但它是所有人行使其他权能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便无所谓使用、收益和处分。
另一方面,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占有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转移给非所有人。
当占有依照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与所有人相分离时,非所有人便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占有权。
这种他主的合法占有,也不是以单纯占有为目的,同样是为了使用、收益。
所以,无论是对于所有人本人而言,还是对非所有人而言,占有都是实现其他权能的前提。
既然如此,对占有本身就必须进行保护,否则必然造成财产关系的混乱。
然而,为了保护基于正当合法理由的占有,其前提是有必要保护占有本身。
将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作为刑法保护的客体,实际上才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所有权。
3.本文的观点可能导致这样的现象:在民法上属于非法占有,而刑法却予以保护。
然而,在民法上,非法占有确实不受到保护,但这在民法上只是意味着应当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而不是说“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该占有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诚然,在与所有人相对抗的意义上说,行为人的占有确实是非法的,但相对于其他人而言,这种占有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即法律不允许他人任意侵害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
也就是说,所谓民法不保护非法占有,意味着应当根据民法将财物返还给所有权人;而刑法保护这种占有,意味着他人不得随意侵害该占有。
4.根据本文的观点,司法实践上的一些难题可以得到解决。
例如,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盗窃、抢夺或者抢劫他人占
有的违禁品、赌资或者用于犯罪的财物等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抢夺或抢劫罪。
行为人(甲)以欺诈方法从盗窃犯人(乙)那里骗取其所盗财物的(丙所有的财物),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故意毁坏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债权人使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如果债务人对财物的占有与债权人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的理由,就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抗具有合理的理由,则具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