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小学综合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文书档案、教学档案、科研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设备档案等。
第三条我校档案管理工作遵循“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存放、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档案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作为全校档案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设立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方案和归档制度进行,确保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九条档案收集与整理工作应定期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确保档案的及时更新。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安全第十条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保管规定,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备。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档案数字化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数字化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五章档案利用与鉴定第十四条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便民的原则,为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提供档案服务。
第十五条档案查阅实行登记制度,查阅者应出示有效证件,填写查阅登记表。
第十六条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个人和集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

XXX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学校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中小学、职业学校。
私立(民营)学校、幼儿园(幼稚园)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小学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中小学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六条中小学应确定校级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和档案工作承办部门,建立综合档案室,实现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中小学档案室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统筹规划全校档案工作;制定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学校档案的接收、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和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
第八条中小学对保管条件要求特殊或利用比较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档案分室管理。
第九条中小学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第十条中小学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十一条中小学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享受与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中小学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规模及档案室藏数量等确定。
第十三条中小学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各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将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中小学档案人员应参加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的鉴定、验收,重要设备仪器的开箱验收及重要业务会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0•【字号】闽政[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开发利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有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档案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登记。
档案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归档的情况;(二)保存档案的数量以及寄存或者代管档案的情况;(三)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建档的情况;(四)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整理、保管的情况;(五)其他应当予以登记的事项。
第三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福建省档案条例》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
第四条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全省档案登记工作实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设区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按照档案工作的职责,协助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做好档案登记工作,并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做好档案登记工作。
福建省档案条例

福建省档案条例【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17【实施日期】2003.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12月1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在档案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基础设施、国家档案资源、档案信息化等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的发展。
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馆库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未达到要求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设规划,限期达到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档案信息资源的研究与开发利用。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充分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采取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增强档案服务的实效性。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以及必需保密的以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后实施。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月 日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12月27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各部门,旨在规范学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三条学校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不得随意损毁、篡改或销毁档案。
2. 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实行严格保密。
3. 利用性原则: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4. 规范性原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流程。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等工作。
第五条教职工、学生及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学校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学校行政、教学、科研、学生、财务、人事等各项活动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等。
2. 学校历史沿革、重要事件、重大成就等方面的资料。
3. 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各部门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等。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立卷、归档。
2. 对已立卷的档案资料,定期进行整理、补充和完善。
3. 档案资料应按照年代、门类、内容等进行分类,方便查阅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学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2. 档案资料应按照规定的存放顺序存放,不得随意堆放、乱放。
3. 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清点、检查,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
第九条学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1. 查阅档案资料需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 查阅档案资料时,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小学教务处档案管理制度

小学教务处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我校教务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凭证和参考作用,提高教务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档案管理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教务处档案管理范围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进度、教学质量检查、教师培训、考试与成绩管理、学生学籍管理、招生与就业指导、教务处内部文件等。
2. 教务处档案管理范围还包括: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通知、会议精神等。
三、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1)教务处档案收集工作应遵循“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
(2)档案收集范围包括:教务处各部门产生的文件、资料、报表等。
(3)档案收集方式:由教务处各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定期上报。
2. 档案整理(1)档案整理应遵循“分类、编号、归档”的原则。
(2)档案分类:根据档案内容、形式、时间等因素,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3)档案编号:采用流水号或字母编号,确保档案的唯一性。
(4)档案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编号顺序放入档案盒,归档于档案室。
3. 档案保管(1)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整洁、有序”的原则。
(2)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
(3)档案存放:按照档案编号顺序排列,保持档案整齐、有序。
(4)档案查阅:档案查阅应经教务处负责人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4. 档案利用(1)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有序”的原则。
(2)档案利用范围:包括教务处内部查阅、对外提供、教学研究、评估考核等。
(3)档案利用方式:提供档案复制、扫描、转录等服务。
5. 档案销毁(1)档案销毁应遵循“严格审批、规范操作”的原则。
(2)档案销毁范围:包括已过保管期限、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3)档案销毁程序:由教务处负责人提出销毁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实施。
四、档案管理人员职责1.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中小学学校档案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中小学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科学研究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室职责1. 负责学校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
2. 负责档案的鉴定、整理、编目、归档、检索、统计等工作。
3. 负责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4. 负责档案的保密、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
5. 负责指导、协调全校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分类及归档范围1. 档案分类:按照国家档案分类标准,将档案分为十大类:文书档案、教学档案、科研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和荣誉档案。
2. 归档范围:(1)文书档案:学校行政、教育教学、党团工会、后勤保障等文件材料。
(2)教学档案:教师教案、学生作业、考试试卷、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研究等材料。
(3)科研档案:学校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材料。
(4)基建档案:学校建设项目、工程图纸、验收报告等材料。
(5)设备档案:学校设备购置、使用、维修、报废等材料。
(6)人事档案:教职工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材料。
(7)财务档案:学校经费预算、收支、审计、结算等材料。
(8)声像档案:学校举办的活动、会议、庆典等影像资料。
(9)实物档案:学校获得的奖杯、奖牌、证书等实物。
(10)荣誉档案:学校获得的荣誉、表彰等材料。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各部门按照归档范围,及时将文件材料报送档案室。
2. 档案整理: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编目。
3. 档案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归档。
五、档案利用与保管1. 档案利用:档案室对档案进行开放利用,方便教职工查阅。
2. 档案保管:档案室负责档案的保管、保养、修复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3. 档案保密:档案室对涉密档案进行保密管理,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六、档案数字化与信息化1. 档案数字化:对部分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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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中、小学(合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下同)学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档案是指中、小学从事党政管理、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各中、小学应重视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中、小学校档案(包括文书档案、教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学校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
第六条中、小学校要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并列入分管领导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归学校办公室或者教务部门管理。
综合档案室要对学校各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根据中、小学档案工作的需要,学校应当配备专职(兼职)档案人员。
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定的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中、小学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或者上级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条凡是在中、小学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归档,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十一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字迹清楚,书写工整,签署完备。
禁用铅笔、圆珠笔、纯兰、红墨水、复写纸书写、审批公文。
第十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力求完整齐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整理立卷,做到分类清楚、组卷合理、保管期限准确、标题简明确切、结构完整、排列系统、编目清晰、装订结实,便于保管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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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各类档案的归档时间:
l.文书档案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
2.教学档案于本学年度结束后归档;
3.科技档案于项目(成果)成(鉴定)后3个月内归档;
4.会计档案立卷后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归档;
5.声像档案于制作后3个月内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与提供利用
第十四条中、小学综合档案室应当制定档案分类方案和编号办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排架工作。
第十五条中、小学应当配置必需的档案库房(条件暂不具备的,应设置档案专柜)、档案装具和保护设施,确保档案安全,并定期检查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中、小学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做好档案鉴定工作,严格档案销毁制度。
第十七条中、小学综合档案室要建立档案统计工作,统计数据力求准确、可靠。
第十八条中、小学学校撤销或者合并及档案人员调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中、小学档案人员应当熟悉档案库存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编写档案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辖区内各中、小学。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去由福建省档案局和福建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1999年12月起实行。
附件:福建省中、小学学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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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中、小学校档案门类一般分为:
1.文书档案
2.教学档案
3.科技档案
4.会计档案
5.声像及其它非纸质载体形式的档案、其形式反映的内容和作用与纸质载体档案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般不单独设置类目,可视其内容特征同纸质档案对应分类编号。
考虑其载体形式和保管要求,分库保管。
二、档案的门类不等于档案实体的分类,各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档案分类方案和编号方法,以便科学整理和保管档案。
三、中、小学学校档案侏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
划分原则为:
1.凡是本校工作沾动中形成的具有长远保存价值(反映本校历史概貌)的档案应作为永久保存;
2.凡是相当长时期内本校需要查考的档案作为长期(16~50年)保存;
3.凡是在短期内需要木校查考的档案作为短期(15年以下)保存;
4.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间一律从长。
四、鉴定学校档案—定要从木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历史观点,全面分析档案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地鉴定档案的保存价值,恰当地确定归档范围和档案的保管期限。
五、各校(含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可根据这个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制定本校档案保管期限表,经领导审查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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