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水溶肥料企业标准2020版
水溶肥标准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水溶肥标准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解读水溶肥料行业新标准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作为新型肥料的水溶肥发展迅速。
但目前一些水溶肥产品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规范和提高。
为了从标准入手不断规范水溶肥料行业,进一步提高水溶肥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对原水溶肥料行业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
为了帮助生产企业、经销者和农民领会水溶肥料行业新标准,现笔者试将新旧标准的主要差异作以简要介绍。
一、新旧标准的主要差异(一)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新标准NY1107-2010与原NY1107-2006主要有以下差异:1、新标准增加了产品类型:由原来的只有一种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变更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同时增加了产品应该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的要求;2、新标准修改了单一大量元素最低含量,要求不低于4.0%或40g/L;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的微量元素(指铜、铁、锰、锌、硼、钼)含量指标由原来的不小于0.5%或5.0g/L修改为0.2%~3.0%或2g/L~30g/L;3、新标准增加了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或5g/L的要求;4、在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中增加了中量(指钙、镁)元素含量指标:要求≥1.0%或10g/L;5、新标准把pH值由3.0~7.0修改为3.0~9.0;6、新标准修改了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绝对值应不大于1.5%或15g/L。
(二)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新标准NY1428-2010与原NY1428-2007主要有以下差异:1、新标准把pH值由3.0~7.0修改为3.0~10.0;2、新标准修改了单一微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要求:当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不大于2.0%或20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绝的对值应不大于40%;当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大于2.0%或20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0%或10g/L。
有机水溶肥料产品技术标准要求2023年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有机水溶元素肥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识、标签、包装、贮运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来自植物的天然原料为主要原料,按公司特有技术的生产工艺加工制成的有机水溶肥料。
2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HG/T 2843 化肥产品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 18382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NY/T 1976 水溶肥料有机质含量的测定NY/T 1975 水溶肥料游离氨基酸含量的测定NY/T 1977 水溶性肥料总氮、磷、钾含量的测定NY/T 1974 水溶肥料铁、锰、锌、钼含量的测定NY/T 1972 水溶肥料钠、硒、硅含量的测定NY/T 1117 水溶肥料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NY 1110 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GB 38400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19524.1 肥料中类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19524.2 肥料中蛔虫死亡率的测定GB/T 22924 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中缩二脲含量的测定GB/T 8170 数字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NY/T 1973 水溶肥料水不溶物含量和pH值的测定NY/T 887 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NY/T 1108 液体肥料包装技术要求NY/T 1979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签及标明值判定要求国家治理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2005)《定量包装商品剂量监督规定》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是指以来自植物的天然原料为主要原料的肥料。
有机水溶肥料 标准

有机水溶肥料标准有机水溶肥料是一种可以溶解在水中供植物吸收营养的肥料,它不仅可以提供植物所需的营养元素,还可以改善土壤结构,促进微生物活动,提高土壤肥力。
有机水溶肥料的标准是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下面将介绍有机水溶肥料的标准内容。
一、产品分类。
有机水溶肥料根据其成分和用途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包括全营养有机水溶肥料、专用有机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有机水溶肥料等。
不同类型的有机水溶肥料在标准中有相应的规定,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适用性。
二、产品成分。
有机水溶肥料的成分应包括植物所需的主要营养元素,如氮、磷、钾等,同时还应含有适量的微量元素和有机物质。
标准中对于每种营养元素和微量元素的含量都有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产品能够满足植物生长的需要。
三、生产工艺。
有机水溶肥料的生产工艺应符合环保、安全、高效的要求,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原材料的选择和配比,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可溶性。
标准中对于生产工艺的要求包括原料处理、配料混合、颗粒成型、包装储存等环节,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质量指标。
有机水溶肥料的质量指标是评价产品优劣的重要依据,包括外观、颗粒度、溶解性、营养元素含量、微量元素含量、有机物质含量、重金属含量等多个方面。
标准中对于这些质量指标都有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安全可靠。
五、使用方法。
有机水溶肥料的使用方法应符合植物的生长特点和肥料的特性,标准中应包括产品的适用范围、使用剂量、施用方法、施用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可以帮助用户正确合理地使用产品,提高施肥效果,减少资源浪费。
六、包装标识。
有机水溶肥料的包装标识应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以便用户正确选用和使用产品。
标准中对于包装标识的内容和形式都有详细的规定,以确保用户能够清晰准确地了解产品信息。
七、贮存运输。
有机水溶肥料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和机械损伤,以免影响产品的质量和效果。
有机水溶肥料执行标准

有机水溶肥料执行标准有机水溶肥料是指由天然有机物质为主要原料,通过发酵、腐熟等工艺制成的水溶性肥料。
有机水溶肥料具有营养成分含量高、肥效持久、对土壤环境友好等特点,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为了规范有机水溶肥料的生产和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制定了有机水溶肥料执行标准。
一、产品质量标准。
有机水溶肥料的产品质量标准是制定有机水溶肥料执行标准的首要内容。
产品质量标准包括有机水溶肥料的外观要求、营养成分含量、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指标等。
其中,外观要求包括颗粒大小、颜色、均匀度等,营养成分含量包括氮、磷、钾等元素的含量,重金属含量和微生物指标则是考察有机水溶肥料是否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重要指标。
二、生产工艺要求。
有机水溶肥料的生产工艺要求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
生产工艺要求包括原料选择、发酵腐熟、添加剂使用、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原料选择要求选用优质的天然有机物质,发酵腐熟要求控制好发酵时间和温度,添加剂使用要求严格控制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生产工艺流程要求保证生产过程的卫生与安全。
三、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有机水溶肥料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是保证其肥效发挥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的重要内容。
使用方法包括施肥时间、施肥量、施肥方法等,注意事项包括施肥后的土壤保护、施肥后的农作物管理等。
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有机水溶肥料的肥效,减少对土壤和环境的损害。
四、质量检验方法。
有机水溶肥料的质量检验方法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质量检验方法包括外观检验、营养成分含量检验、重金属含量检验、微生物指标检验等。
各项检验方法要求准确可靠,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有机水溶肥料的质量状况。
五、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
有机水溶肥料的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是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包装要求包括包装材质、包装规格、包装标识等,储存要求包括储存条件、防潮防晒、防止污染等,运输要求包括运输工具选择、运输过程中的防护措施等。
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2020

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2020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水溶肥已经成为当今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大量元素水溶肥作为一种高效、快速、环保的肥料形式,被广泛应用于农作物的生产中,对于提高作物产量和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大量元素水溶肥的生产和使用,保障农作物生产和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
本文将针对该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一、标准的制定背景1. 农业生产现状: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大量元素水溶肥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于水溶肥的特殊性,其质量参差不齐,给农作物的生长和土壤环境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 保障农作物生产和食品安全的需求:作为提供给农作物的主要养分来源,水溶肥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生长发育以及最终的产量和质量,因此对水溶肥的质量进行规范化管理,势在必行。
3. 国家政策导向:为了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管理,推动绿色农业的发展,我国农业部门加大了对水溶肥质量的监管力度,同时制定了《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1. 产品分类:《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针对钾肥、氮肥、磷肥等大量元素水溶肥进行了分类,并就不同种类的水溶肥的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提出了具体规定。
2. 质量标准:标准对大量元素水溶肥的外观、总氮含量、有效磷含量、有效钾含量、微量元素含量、重金属含量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水溶肥的各项指标均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生产工艺:标准对大量元素水溶肥的生产工艺进行了规范,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设备和条件,并严格按照标准化生产工艺生产水溶肥。
要求对生产线进行全面清洁、消毒,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 质量控制:《大量元素水溶肥执行标准》对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5. 包装标识:标准对大量元素水溶肥的包装进行了规范,要求在产品包装上必须标注产品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被污染或损坏。
水溶有机肥料企业标准2020版

Q/511402MRL企业标准Q/511402MRL 004-2020水溶有机肥料2020-06-10发布 2020-06-25实施发布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制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目前尚无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特制此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标准有效期内如发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标准自行作废。
水溶有机肥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溶有机肥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以氮磷钾、有机质、微量元素、为主要成分制成的水溶有机肥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2010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GB/T 9969-200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NY/T 798-2004 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1977-2010 水溶肥料总氮、磷、钾含量的测定NY/T 1976-2010 水溶肥料有机质含量的测定NY/T 1974-2010 水溶肥料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GB/T 24891-2010 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NY/T 1979-2018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签及标明值判定要求NY/T 1973-2010 水溶肥料水不溶物含量和PH值的测定NY/T 1978-2010 肥料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3 要求3.1外观:本产品固体形态为松散粉剂或均匀颗粒,无可见机械杂质。
水溶肥料通用规范要求有哪些

水溶肥料通用规范要求有哪些水溶肥料通用规范是指水溶肥料在使用和贮存过程中,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下面是我提出的一些建议,总结了水溶肥料通用规范的主要要求。
1.产品质量要求水溶肥料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应包括氮、磷、钾等主要营养元素的含量、溶解速度、PH值、微量元素含量等指标。
2.包装和标识水溶肥料应采用合适的包装材料,防止潮湿、日晒和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
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
3.安全生产生产水溶肥料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设备和生产工艺,确保操作安全。
员工应接受相关培训,熟悉生产操作流程,并按照规范要求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4.环境保护生产企业应建立废水、废气和废弃物的处理设施,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不含有害物质。
5.使用方法和存储要求水溶肥料的使用方法应详细说明,包括适宜的用量、使用频率和施肥时机等。
水溶肥料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防止结块和变质。
6.施肥注意事项使用水溶肥料时,应遵循正确的施肥原则,合理控制用量,避免产生过量肥料对环境和作物的负面影响。
同时,应注意施肥的方法和时间,避免施肥过于集中或过于频繁,造成肥料浪费和污染。
7.销售和检验水溶肥料的销售应具备合法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产品应定期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并可以提供检验合格证明。
总之,水溶肥料通用规范是为了确保水溶肥料的质量安全和环境友好,要求企业生产过程规范、质量稳定,并提供详细的使用和储存指南,以保证水溶肥料的正确使用和有效作用。
同时,也要求销售端具备相应的合法资质,并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管和检验。
这些规范要求能够提高水溶肥料的质量和使用效果,保护农作物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水溶肥种类及标准

水溶肥种类及标准水溶性肥料可分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等,中国农业行业标准对相关肥料的质量有明确的要求。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以氮、磷、钾大量元素为主,按照适合植物生长所需比例,添加以铜、铁、锰、锌、硼、钼微量元素或钙、镁中量元素制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
产品标准为NY1107-2010,该标准规定,固体产品的大量元素含量≥50%,微量元素含量≥0.2~3.0%;液体产品的大量元素含量≥500g/L,微量元素含量≥2~30g/L。
2、中量元素水溶肥料:由钙、镁中量元素按照适合植物生长所需比例,或添加以适量铜、铁、锰、锌、硼、钼微量元素制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
产品标准为NY2266-2012。
该产品技术指标为:液体产品Ca≥100g/L,或者Mg≥100g/L,或者Ca+Mg≥100g/L。
固体产品Ca≥10.0%,或者Mg ≥10.0%,或者Ca+Mg>10.0%。
此标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由铜、铁、锰、锌、硼、钼微量元素按照适合植物生长所需比例制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
产品标准为NY1428-2010。
该标准规定,固体产品的微量元素含量≥10%;液体产品的微量元素含量≥100g/L。
4、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以游离氨基酸为主体,按植物生长所需比例,添加以铜、铁、锰、锌、硼、钼微量元素或钙、镁中量元素制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产品分微量元素型和钙元素型两种类型。
产品标准为NY1429-2010,微量元素型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游离氨基酸含量,固体产品和液体产品分别不低于10%和100g/L;至少两种微量元素的总含量分别不低于2.0%和20g/L。
钙元素型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也有固体产品和液体产品两种,各项指标与微量元素型相同,唯有钙元素含量,固体产品和液体产品分别不低于3.0%和30g/L。
5、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是一种含腐植酸类物质的水溶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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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532ATOFINA001-2020
企业标准
Q/0532ATOFINA001-2020
有机水溶肥料
2020-7-8发布2020年-7-8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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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532ATOFINA001-2020
前言
本标准依据CB/TL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制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到期复审
有机水溶肥料
1、范围
本准标规定了有机水溶肥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680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1838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NY/T887液体肥料的密度的测定
NY/T1108液体肥料包装技术要求
HG/T2843化肥产品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NY1110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
NY/T1117水溶肥料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
NY/T1972水溶肥料钠、硒、硅合量的测定
NY/T1973水溶肥料水不溶物含量和pH值的测定
NY/T1976水溶肥料有机质含量的测定
NY/T1978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NY1979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签及标明判定要求
《产品质量仲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外观:均匀的液体、无明显机械杂质。
3.2有机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并应符合产品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的标明值。
3.4技术指标表1
项目指标
有机质含量,g/L≥100
不溶物的质量浓度,g/L≤10
pH(1:250) 6.0-8.0
有害元素汞(Hg)含量,mg/kg≤5砷(As)含量,mg/kg≤10镉(Cs)含量,mg/kg≤10铅(Pb)含量,mg/kg≤50铬(Cr)含量,mg/kg≤50
3.有机水溶肥料中汞、砷、镉、铅、铬限量指标应符合NY1110的要求。
4试验方法
4.1外观的测定
目测。
4.2有机质含量的测定
按NY/T1976的规定执行
4.3硫含量的测定
按NY/T1117规定执行
4.4氯含量的测定
按NY/T1117的规定执行
4.5钠含量的测定
按NY/T1972的规定执行
4.6pH含量的测定
按NY/T1973的规定执行
4.7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按NY/T1973的规定执行
4.8密度的测定
按NY/T887的规定执行,结果用于质量浓度的换算。
4.9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按NY/T1978的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产品应由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的销售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按标识规定执行。
5.2产品按批检验,以一次配料为一批,最大批为50T。
5.3产品采样按GB/T6680的规定执行。
5.4将所采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容源中,迅速混匀。
取样品600ml,分袋于两个洁净干燥的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
其中一瓶用于产品质量分析,另一瓶用于保存至两个月,以备复验。
5.5样品以多次摇动后,快速取出约100ml,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用于测定。
5.6生产企业进行出厂检验时,如果检验样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自加倍采样批中采样进行复验。
复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不应被验收。
5.7产品质量合格判定,采用GB/T8170中“修的值比较法”
5.8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核验。
5.9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应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标识
6.1产品质量证明书应载明:
6.1.1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通用名称(产品类型、执行标准号、剂型、包装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