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关分析
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

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引言低保是一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旨在帮助经济困难的人们过上基本的生活。
低保户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口,可以享受由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
本文将介绍低保户的标准,包括家庭收入条件、家庭人口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的评估指标。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可以更加了解低保政策,以及如何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
家庭收入条件家庭收入是评估低保户资格的重要指标之一。
不同地区和国家的低保标准不尽相同,但通常是根据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衡量。
可支配收入指的是家庭税前收入减去税费和必要开支后的金额。
在大多数情况下,低保户的家庭收入要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政府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低保户能够支付基本的生活费用。
家庭人口标准除了家庭收入条件,家庭的人口数量也是评估低保户资格的重要依据。
通常情况下,低保户必须是一个具有经济困难的家庭,且家庭成员数量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不同地区和国家对家庭人口标准有不同的规定,一般会考虑家庭成员的数量和年龄等因素。
政府会根据家庭人口标准来确定低保户的资格,以便更好地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其他评估指标除了家庭收入条件和家庭人口标准,政府还会考虑一些其他的评估指标来确定低保户的资格。
这些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状况:政府会调查低保户的财产状况,如房产、车辆等,以判断其经济状况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2.就业情况:政府会了解低保户的就业情况,包括家庭成员的工作状况和收入水平,以判断其是否有能力自给自足。
3.教育状况:政府会考虑低保户家庭成员的教育状况,如是否有在校学生等,以判断其对教育支出的需求。
4.健康状况:政府也会考虑低保户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如是否有长期慢性病患者等,以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
根据以上指标的综合评估,政府会决定是否给予家庭低保资格以及相应的低保金额。
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如果符合低保户的标准,家庭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低保。
我国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制度对比分析

城 市 低 保 制 度 和 农 村低 保 制 度 的 建 立过 程
一
、
供养工作 的通知》 内容 )20年9 1 的 、03 月 日颁布了《 民政部关于
在全 国开展农村五保调研工 作的通知》 。部分省 、 市对农 村低 保的建立情况作 了具体 的说 明 ,如辽 宁省在2 0 年1 月2 0 4 0 7日
布了《 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 保障条 例》详 细规定 了城市低 保制 ,
度享 受范 围 、 低保 户申请标 准、 低保制 度管理 、 保资金筹 集、 低 制度 审核等 内容 。民政部 相继颁布 了相关条例和规定 ,9 9 19 年
个县 ( ) 了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工作 , 19 . 市 开展 有 53 万人 、7. 1 77 2 万 户得 到 了农 村 最低 生 活保 障 ,分 别 比上年 增 长9. 3 %和 1
援助 、 舆论援助 。
家和地方政府要做好地方资金 的匹配 ,保证康复经费 的顺利 落实 , 不断扩大残疾人康复受益面。建立大型综合性的康复 中
心。加强残疾预防 。
( ) 立残疾人 社会保 障体 系 , 五 建 强化残疾 的预 防和康 复
( ) 六 加大残疾人教育就业培训力度 , 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
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年1 4 颁布了《 、00 月1 日 关于深入贯彻城
市最低居 民生活保 障条例进一 步规范完善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
保 障制 度的通 知》20 年8 1 、0 1 月 日颁布 了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 通报各地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工作进展情况 的通 知》 , 等 这
些制度奠定 了城市低保制度基础。
颁布 了 《 辽宁省人 民政府关 于印发辽 宁省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
中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综述

四 、 语 结
现有 文献 的研 究准确描述 了城市低保 制度状况 , 对城市 低 保 面临 的问题进行 了细致 的分析并提 出了有针对性 的政策 建 议。但是 , 从上 文不够完整 的文献 回顾 中也可 以观察 到我国学 者对于城 市低保研究还存在着不 足 ,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 面 : 1 市低保制度研 究滞后 问题依 然存在 。学术研究 应该具 . 城 有一定的前瞻性 , 目前学界对低 保制度研究滞后 于低 保制度 但 实践。 这主要体现在 两个方 面。 其一是随着我 国城 乡户籍 改革 , 些地 区相继取消 了农业 户与非农户 的户籍 区分办法 , 这给 以 户籍作为管理基础 的城市 低保制度带来 巨大挑战 , 城市低保制 度与户籍制度改革相衔接与适应问题亟待解决 。 目前 的相关 但 研究还 尚未进行 。其 二随着我 国社会转 型的加剧 , 城市新增 流 动人 口的规模 日益庞 大 ,新增人 口的贫 困问题也 日渐 突出 , 目 前学界 虽然对农 民工等 流动人 口的社会 保障 问题进行 了大 量 的研究 , 对流动人 口的低保研 究还 极少见 到 , 但 现有 的研究 还 远不能满足研究需要 。
民人 , 硕士 , 辽宁社会科 学院社 会学研究所助理研 究员 , 研究方 向: 社会 管理。
是 实施分类救助模式 的过程 中最难解决 的问题之~ 。_ S 现 . l- U是 行 分类救助 制度没 有覆盖所 有低保 对象 ,容易造成政 策性漏 洞 , 而直 接或间接的抑制 了低保对 象的就业 。三是 分类救 助 从 使得有些“ 特殊 困难” 低保 家庭获得来 自多方 面的重复保障 , 造 成低保 身份含金量 的提升 以及 出现在 某些 “ 特殊 困难家庭 ” 的 福利叠加效应 , 引起新 的社会不公 。I t 2 ] 4 低保救助难 以惠及边缘 贫困群体 。 . 边缘贫困群体 的问题 给城市低保制度带 来的挑战主要表 现在 两个 方面 : 其一 是社会 公平问题 。 对于那些 由于微小的收入差距而无法进入低保制度 的边缘贫 困群体来说 , 低保 制度显然有失公允 。其二是 大量边 缘贫 困人 口的存在增加 了低保制度 的标准制定和瞄准难度 。 这 部分群体 中一般都有工作收入 , 而对这些 收入差距 非常小的群 体进 行分类 ,按照现行 的低保 制度设 计将是一件 很 困难 的事 情 。㈣
低保户的标准

低保户的标准低保户是指因生活困难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或个人,需要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救助对象。
我国对低保户的认定标准是根据家庭人均收入、生活水平和基本生活保障需要来确定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低保户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家庭收入是认定低保户的重要指标之一。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认定为低保户。
在城市地区,一般来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分之一即可申请认定。
而在农村地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分之一即可申请认定。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家庭的经济困难程度。
其次,家庭生活水平也是认定低保户的重要考量因素。
除了家庭收入外,政府还会考虑家庭的生活水平。
如果家庭的生活水平远低于当地的平均水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也会成为低保户认定的依据之一。
例如,家庭居住条件差、饮食营养不良、子女教育无法得到保障等情况,都会成为政府认定低保户的依据。
此外,基本生活保障需要也是认定低保户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政府会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考虑其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包括基本的居住、饮食、医疗、教育等方面的需求。
如果家庭无法自行满足这些基本需求,也会成为低保户认定的依据之一。
总的来说,低保户的认定标准是综合考虑家庭收入、生活水平和基本生活保障需要来确定的。
政府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政策,合理确定低保户的认定标准,以确保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低保户的生活状况,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中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中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回顾与评析中国城乡低保制度的发展,从1993年6月上海市首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算起,已经有16年的历史了。
16年来,作为一项普遍的、有效的社会政策,城乡低保制度对保护中国的贫弱群体与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所谓“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制度”即“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准的消费需求设立一个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政府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
”[1]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20世纪90年代,在国际上,由于经济全球化和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在国内,由于向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急剧转轨和企业改革逐步深化,在中国城市社会中引发了诸多经济、社会矛盾。
加上中国的社会保障安全网本身的脆弱和不足,在短短几年中,就在城市中迅速形成了以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职工和一部分被拖欠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及他们的赡养人口为主体的城市贫困群体。
为了应对严重的城市贫困问题,1993年6月1日,上海市政府宣布,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上海市的低保制度规定,凡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当时的标准是月人均120元),都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社会救助。
16年来,城市低保制度经历了两大发展阶段,即1993—1999年的“创立和推广阶段”和1999年至今的“提高和完善阶段”。
1.城市低保制度的创立和推广阶段在第一阶段,用了7年的时间,城市低保制度完成了由点及面,在全国普遍建立的历史使命:最初,城市低保制度的创立表现为一些城市的地方政府与时俱进的政策创意和自发的行政行为,继上海之后,又有大连、青岛、烟台、福州、厦门和广州等东部沿海城市加入了有个性地创建制度的行列;1995年,这项制度为中央政府的相应的职能部门——民政部所认可,并下决心在全国组织推广;1997年,这项制度再次上升为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发出了《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在本世纪末,全国所有的城市和县治所在的镇都要建立这项制度;到1999年建国50周年前夕,民政部宣布:全国668个城市和1638个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已经全部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天津市最低生活标准

天津市最低生活标准
天津市最低生活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
及居民生活需求等因素,制定的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最低标准。
通过制定最低生活标准,可以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根据天津市政府发布的文件,天津市的最低生活标准主要包括食品、衣着、住房、交通、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方面的支出。
具体来说,食品方面的支出包括粮食、油盐等生活必需品的支出;衣着方面的支出包括基本的服装和鞋帽的支出;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基本的居住费用;交通方面的支出包括基本的交通费用;教育、文化娱乐方面的支出包括基本的教育和文化娱乐费用;医疗保健方面的支出包括基本的医疗保健费用。
根据天津市政府的规定,天津市的最低生活标准将根据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
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以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天津市政府还将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
在实际操作中,天津市政府将通过建立健全的保障机制,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
帮扶力度,提高最低生活标准的实施效果。
同时,还将加强对最低生活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最低生活标准的相关政策,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总的来说,天津市的最低生活标准是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制度
安排,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最低生活标准的实施力度,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精)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改革成为当前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城市贫困问题也成为当前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城市贫困群体生活保障的一道安全网。
本文试就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作了—些讨论,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贫困现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了被称为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两个转变。
”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日趋严重的城市贫富分化在定程度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城市失业、下岗人口的出现,导致了城市贫困现象日益突出。
贫困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范围逐渐扩大,程度不断加深。
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城市贫困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与此同时,在我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为我国艰难曲折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一、全国各地基本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及其现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由地方率先发起的。
朱镕基总理在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到目前为止;已经或正在着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日标的社会救助制度。
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此线时就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
刘伟能认为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可从三个方面宋理解:一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获取社会救助是公民的—项基本权利;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才发生作用:三是它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保障需求的资金或实物,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1)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来看,这项制度的建立日的是为城市贫困居民提供基本的白下而上保障,以达到社会的稳定。
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政府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所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沈阳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的,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温饱需求。
下面将详细介绍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生活费用和住房补贴两部分。
基本生活费用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医疗、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支出,而住房补贴则是针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给予的资金补贴。
这些标准的确定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使他们能够基本温饱。
其次,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而定。
一般来说,这些标准会根据当地的通货膨胀率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
政府会根据相关部门的调研和数据分析,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数额,以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再次,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来说,他们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住房补贴。
这些资金和补贴将直接发放给低收入家庭,以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改善生活状况。
总的来说,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其具体数额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而定的。
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这些标准,以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的作用。
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来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是他们温饱生活的一份保障,也是社会公平和谐的体现。
希望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受益,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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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居最代生活保障,(以下有时简称"低保")制度自1993年创建,经1997年国务院向全国推广,到1999年10月,已在全国668个市和1689个县全部确立,为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维护 社会 稳定、促进 经济 发展 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民政部救灾救济司2003年1月发布的数据,截至2002年12月底,全国已有2053万城市贫困居民享受低保。
本文旨在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比较 研究 , 分析 各地保障标准的执行情况,并探讨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主要对策。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比较分析 为了深入研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与实际贫困线进行比较,各个地区之间进行横向比较,不同年份保障标准变化的动态比较。
1、各地公布标准整体偏低,大多数地区的公布标准低于实际贫困线 整体上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布标准是偏低的。
2002年初,全国平均的公布标准为152元/人/月,只占2001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9%.即使与1998年的实际贫困线相比,全国平均的公布标准也比实际贫困线少41元,仅占实际贫困线的79%.除北京、山西、西藏和青海等少数省、市、自治区外,其他地区的公布标准都低于实际贫困线,两者绝对差距超过60元的省、区包括河北、山东、广东、广西、海南、贵州、陕西等。
其中,公布标准占实际贫困线比例最低的是海南,仅为54%(参见表1:见表)。
根据一些学者在上海、重庆、武汉和兰州等城市所做的调查,当地公布标准难以有效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低保对象的收入可以说是仍然只够糊口,他们在食品方面是节省第一,很少考虑营养、吃肉和吃水果,对他们来说还是属于可望而不可及的"高层次消费".穿衣的主要来源是亲友赠送,也有的是基层社区募集的衣物。
有病不看的现象相当普遍,原因是负担的医药费太贵。
对于许多贫困家庭来说,孩子的学杂费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而且,由于经济等原因,救助对象也疏于社交。
在医疗、 教育 和社交方面,贫困家庭最起码的需求还是很难得到满足。
2、各地保障标准有差距,特别是补差标准的 计算 和实际标准方面差异较大 (1)各地公布标准相差较大 根据民政部救灾救济司2002年1月提供的数据,全国平均的公布标准可以分为三类:最高标准是203元/人·月;中等标准要154元/人·月;最低标准是114元/人·月。
具体地看,各地区的公布标准相差较大,最高标准为广东南海市,320元/人·月;最低标准为海南陵水县,52元/人·月,两者相差268地,最高标准是最低标准的6.15倍。
大体上,经济发达区的保障标准要高于经济落后地区;大城市的保障标准要高于中小城市;城市的保障标准要高于县城。
但是,部分地区低保标准的差距与经济发展的差距不相称,这是不合理的,反映出标准制定过程中存在 问题 。
从
表1省一级的数据看,北京、上海、天津三个老直辖市的平均公布标准都超过了200元/人·月。
西藏自治区的情况比较特殊,其平均公布标准也超过了200元/人·月。
其他沿海各省(海南省除外),如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平均公布标准都在150-200元/人·月之间,明显要高于中西部地区的很省份,这些省份的平均公布标准大多在150元/人·月以下(山西、青海除外),其中,江西省的平均低保标准不足100元/人·月,是各省区中最低的。
北京与江西的公布标准相差189元。
(2)各地补差标准的计算 方法 不一致 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
执行这条规定,要求计算出补差标准,从而必然涉及到如何计算家庭人口,家庭收入。
"条例"对于家庭人口的限定有两点:一是持有非农业户口,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这两点本身有矛盾之处,因为随着城乡居民通婚的增加,部分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难免有持农业户口的。
多数地区将这些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但是,少数地区,如北京的部分区县,也将他们包括在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中,在实际工作中,还有其他一些情况导致有些本业应该享受低保待遇的人不能享受,而有些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却享受了。
例如,一个三口之家的家庭人均收入本来低于公布标准,但是由于住房困难,他们不得不住在父母家里,而父母收入较高,加上父母后,家庭人均收入可能超过公布标准,因而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也可能是另外的情况,比如三口之家夫妇双方收入较高,不应享受低保,但是把父母接来住,算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父母收入低,或无收入,结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公布标准,具备了享受低保待遇的条件。
另外,在"百城万户"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少数地区不把收养子女计算为家庭人口。
就家庭收入的计算而言,"条例"规定"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各地的收入计算范围并不完全一致。
例如,2000年实施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制定实施细则》规定,以下收入可以不计算为家庭收入: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以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5000元以下);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按规定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
及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
2001年实施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则规定,以下四大类收入可以不计算为家庭收入:奖学金、助学金、 科技 成果奖、见义勇为奖、独生子女奖励金、 交通 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儿童托费补贴、书报费、洗理费;丧葬费、抚恤金、补助金、保险金;不应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一些地区就职工和群众一次性领取的离岗、下岗或内退经济补偿金、房屋拆迁补偿款、就业安置费、临时择业收入等是否计算为收入,还引起了很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