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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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四)完善管理,强化监督
为了实现全国城市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应争取为所有的低保机构配备上电脑,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在此基础上,实现低保工作从申请、受理、核实和审批全程信息化,在民政、社区服务中心、银行等部门实行资料共享,从而实现保障工作的准确、快捷、科学。我国城市低保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矛盾是,低保资金严重不足但保障对象规模庞大,并且这个矛盾在短期内难以解决。因此,我们要加强社会监督,健全监管体系。
(三)低保资金筹资渠道较为单一的原因
虽然我国政府明确提出了“应保尽保”的目标,但目前最突出、最难解决的问题是低保资金存在较大缺口。现阶段我市城镇低保制度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而且对地方财政造成一定的压力。虽然近几年来,中央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连年翻番,但各级政府的财力始终是有限的,我国尚未形成各级地方政府有效的低保资金拨付机制,在巨大的低保对象的需求面前,应保未保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现行政策标准下,目前我国城镇低保资金仍存在着较大缺口。此外,我国民间资金的积极性尚未调动起来,公益团体和慈善事业很不发达。总之,我国目前低保资金的来源比较单一,多方筹备资金渠道不畅通,尚未形成有效的资金筹集机制,使得部分本该得到政府救助的城镇贫困居民游离于低保制度之外,未能确保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陈颂东.财政支出结构的国际比较与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优化改革,2004(01)
2.王朝明.中国转型期城镇反贫困理论与实践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级政府在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多注重人文关怀,试着从他们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不能将城镇低保的救助思想仅仅局限于消极的救助与补偿,而应树立“以人为本”的救助理念,从精神上帮低保对象走出贫困。政府还要加大宣传,贫穷只是城市低保群体的外在表现,贫志才是根本的原因,所有的社会组织和成员都要正确对待、认识他们的遭遇,充分理解、同情他们的境况。政府也应从政策层面上变“授鱼”为“授渔”,在强化政府、社会救助的同时,激发他们的自立、自强精神,充分发挥再分配投入的社会效益。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与建议随着现代城市化和经济发展,贫困问题逐渐凸显,为了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我国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社会救助制度,旨在为满足最基本生活需求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保障。

然而,随着实施时间长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和改进。

问题一:资金不足目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而且资金规模并不足以满足需要。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重重的情况下,财政资金更加紧缺。

此外,由于财政资金的缩水,许多地方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经无法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因此,在保障制度产生效应的同时,也需要提高资金投入,以确保制度的实效。

建议一:加大资金投入政府需要加大资金投入,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效果。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提高财政投入,增加财政预算;二是加强对来自社会资本的投入,引导公益性组织和企业参与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中来;三是探索制度创新,增加社会抚养费和社会救助基金等其他财政来源。

问题二:制度执行不到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贫困救助覆盖面不够广泛,由于基层政府的执行不到位,一些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并未得到及时的救助。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救助标准不透明、审核流程繁琐等问题,导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难以全面落实。

建议二:加强制度执行应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执行力度。

一方面,应该加强对基层政府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扶持,帮助基层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

另一方面,在审核和救助过程中,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关注和监督,确保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都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

问题三:制度无法符合实际需要目前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标准还是较为普遍的,但随着城市化和经济发展,一些区域和群体的生活成本不断上升,难以充分覆盖。

此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对于具体的生活困境难以快速反应。

建议三:制度差异化应该根据不同地区和群体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较强的保障标准和方法,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与建议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我国社会最底层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认真思考和改进。

下面将对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标准偏低。

目前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来确定的,但是由于各地的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一些地区偏低,无法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不足。

目前我国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和农村困难群众,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很多本应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群众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导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不足。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审核流程过于繁琐。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和证明,审核流程繁琐,时间较长,给申请者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有些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由于审核流程的复杂性而放弃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机会。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不明确。

目前我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地方财政的承担能力有限,导致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不够充足,无法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一些建议:应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可以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应该简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审核流程。

可以采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流程和审核程序,减少不必要的材料和证明,以方便低收入家庭顺利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改进。

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得到实际的帮助,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2000字】。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改革成为当前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城市贫困问题也成为当前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城市贫困群体生活保障的一道安全网。

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1、立法严重滞后解放以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贫困成为一大社会问题。

到1993年上海率先建立了城市低保制度后,党中央才号召全国各地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仅为有关政策的制定,然而在立法方面却严重滞后。

到1999年9月也就是建国50午后才有了关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作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依据。

立沾滞后,法律法规少是目前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的—个缺口因地方财政支出困难而停发、减发低保资金等到违规操作现象的出现。

2、制度的实际覆盖范围仍有限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大的问题是保障范围。

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应在1500--3000万间,而1999年全国普遍实行这项制度后,受保障的也只有281万,即其覆盖面只有10%--20%上下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大多数民政部门长期以“虚拟收入”计算家庭收入:(8)也即在18岁至55岁的男子,18岁至50岁的女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申请低保,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不管该申请人是否失业下岗;无论有无收入,均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他的收入进行核算。

此外,各地还制定了“五花八门”的土政策。

如凡家里有电视,电冰箱等电器的家庭不考虑;居委会反映常吃荤的家庭不考虑等等。

这些规定就使—部分本应该纳入低保的人被无情地“抛出’了最低生活保障安全网。

3、最低生活保障资命来源渠道狭窄,资金筹措困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由地方财政专款专用。

也就是说最低保障资金是由地方政府—方支出,—旦地方财政有困难资金也就不能筹措,从而切断了低保资金发放来源。

目前各地大多采用了市、区(县)级两级分级负担的方法。

但许多贫困地区的财政大多依靠市、区属企业(国有、集体)这些企业大多不景气,导致了地力财政的困难。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与建议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围绕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制度标准不够科学合理。

目前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开支来确定的,但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制定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

有些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过低,难以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而有些地区的标准又过高,导致浪费和乱象。

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标准需要更多的科学依据,以确保公平和合理。

申请和审核流程繁琐复杂。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审核流程也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导致申请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办理相关手续。

这对于一些贫困人口来说是一种无形的压力和负担,也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和腐败现象。

需要简化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和审核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繁文缛节,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由于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由地方政府主导,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是管理水平不高,对于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够规范和透明,容易引发腐败和浪费;另一方面是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社会公众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不高,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

需要建立健全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督和问责,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平和透明。

对于特殊群体的照顾不足。

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是面向贫困户和特困人员,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群体,比如残疾人、失业人员、老年人等,制度的覆盖范围还不够广泛,存在一些照顾不足的情况。

特殊群体往往面临更多的生活困难,因此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关怀。

建议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到特殊群体的需求,增加相应的保障措施。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现状及政策分析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现状及政策分析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现状及政策分析2033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成为了中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这项制度旨在确保每个城市居民都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食品、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持,以提高城市民众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目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如何呢?从整体上来看,这项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截至2033年底,全国共有近3亿人参加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府共资助了近2万亿元用于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近年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革。

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改革是将政府对贫困户的救助转变为“政策性贷款”。

这意味着政府对贫困户的救助不再是一种单纯的“送钱”行为,而是通过贷款的方式实现救助。

政府贷款将用于贫困户的产业扶贫、创业支持等方面,以增加贫困户的收入,提高其自我发展的能力。

另一方面,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在逐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除了传统的“物质救助”外,政府还增加了“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多种救助方式,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的需求。

然而,在实际实施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其中,最为常见的问题是救助标准的不一致性和难以界定。

这导致一些贫困户无法获得应有的救助,一些不需要救助的人却获得了救助,导致制度的公正性难以保证。

此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也受到了地区和群体之间差异的限制。

由于城市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一些地区的财政上无法支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另外,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也会导致制度实施效果的不同。

例如,在一些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和失业者等特殊群体的生活补贴往往比其他群体更低,这导致了群体之间的不平等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政府需要进一步推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方面,政府需要进一步明确救助标准和界定条件,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政府还需要加大对不同地区和群体的支持,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够更加覆盖、更加完善地服务于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与建议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旨在确保最低生活水平,帮助那些特困人员渡过困难时期。

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关注和改进。

下面是我对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以及建议的总结。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尽管国家已经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个地区和个体之间的差异化较大,导致一些人得到的保障比较充分,而另一些人则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帮助。

我们需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监督力度,确保政策能够落地生效,让每一个有需要的人都能够享受到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存在着审核标准不够一致的问题。

在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时,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衡量标准,这容易导致申请者面临不公平的待遇。

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审核标准,使得每一个人都能够公平地接受评估和审核。

当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特困群体的关爱还不够细致。

有一些特别困难的群体,比如残疾人、孤儿和特困儿童,由于其特殊的生活情况,需要更加细致的照顾和帮助。

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别是对于这些特殊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扶持,以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资金保障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由于资金的不足,很多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比较低,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我们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增加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同时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确保资金能够真正落实到最需要的人身上。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服务体系。

除了提供生活补贴外,我们还应该为特困群体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实现自我发展,摆脱贫困。

我们还应该加强社会工作队伍的建设,提供更加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帮助特困群体解决实际困难。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关注和改进。

通过加强政策执行、统一审核标准、关注特殊群体、增加资金投入以及建立配套服务体系等措施,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每一个有需要的人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帮助,实现全面的社会保障。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与建议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所实施的一项具体政策。

该制度试图通过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度过难关。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人口结构的变化,该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一、问题1. 保障标准过低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平均收入和物价水平制定的,但是这个标准还是偏低。

在大多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只能满足基本的食宿需求,难以支持教育、医疗等其他方面的需求。

此外,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更低,且落实情况也相对较差。

2. 准入门槛过高在我国,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各种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父母独居证明等。

对于一些低收入家庭来说,缺乏相应的证明文件是一个大难题,这就难以获得政府的生活补贴。

3. 保障范围狭窄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比较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才能享受到政府的补贴。

因此,很多特殊困难家庭、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群体不能享受到相关的保障。

这也使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效果相对不佳。

4. 管理弱化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执行主体是地方政府,但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加之相关管理人员经验和素质的不同,管理层面存在相对的弱化。

部分地方的工作人员对于审批、发放补贴等工作不够认真负责,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却无法获得应有的帮助。

二、建议1. 提高补贴标准为了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达到更好的保障效果,政府应适时提高补贴标准。

除了每日食宿外,政府还应该考虑到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开支,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获得更全面的保障。

政府应该适当破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门槛的限制,以便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能够顺利得到补贴。

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政策的引导,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工作中来,并提高就业能力,实现脱贫致富。

应该扩大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范围,包括困难家庭、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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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改革成为当前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城市贫困问题也成为当前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城市贫困群体生活保障的一道安全网。

本文试就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作了—些讨论,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贫困现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了被称为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两个转变。

”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日趋严重的城市贫富分化在定程度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城市失业、下岗人口的出现,导致了城市贫困现象日益突出。

贫困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范围逐渐扩大,程度不断加深。

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城市贫困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与此同时,在我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为我国艰难曲折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一、全国各地基本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及其现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由地方率先发起的。

朱镕基总理在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到目前为止;已经或正在着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日标的社会救助制度。

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此线时就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

刘伟能认为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可从三个方面宋理解:一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获取社会救助是公民的—项基本权利;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才发生作用:三是它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保障需求的资金或实物,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1)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来看,这项制度的建立日的是为城市贫困居民提供基本的白下而上保障,以达到社会的稳定。

我国人门多资源少,经济发展起步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必然使劳动者的收入分配产生差别。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破了“大锅饭”的平均主义,按劳分配成为社会的分配原则。

在这—原则下,分配上的差距必然会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贫”“富”是两个相互矛盾的对立统一体。

既然有“富人”存在,必然会有“穷人”存在,而且这部分“穷人”还占了相当比例。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最终日标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儿同富裕。

”对于贫困人群从经济上讲,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国家需要通过社会救助,从一定程度上帮助他们走出生存的困境。

因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救助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发挥着巨大作用。

2、我国城市贫困及最低生活保障现状当前,我国城市贫困的规模由于不问的研究者和各个城市地方政府在对贫困的测量小所实行的标准很不统一,迄今为止仍没有城市贫困测量的统一标准和全国范围内城市贫困规模的准确数字。

据《财经》杂志了解,2000年民政部曾将全国城市贫困入门汇总,得出全国城市贫困人口总数为1382万;而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分析,2000年中国城市贫困人口总数为1170万;对贫困人口估测数日最多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估测全国生活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之下的职工有1828万人。

在学者方面,中国社科院朱庆芳估算城市贫困人口有3100万。

她的测算方法主要是--1998年,下岗职工887万,登记失业人员571万,被拖久退休金的退休人员约60多万,加总共1500万;共赡养人门按两个人计算,总数是3000万;再加上民政供养的城镇孤老残幼有100万人,共有3100多万人,占现在城镇人的的8%。

而唐钧是这样估计中国城市贫困人口的:150万没能领到失业津贴的失业者,约310万没领到下岗职工生活补贴的下岗无业者,加上190万停发、减发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650万。

假设上述人员因收入减少或中断对2个被赡养的家庭成员产;生影响的话,再加上民政部门传统的救济对象不到100万人,1997年中国城镇贫困人口大约是2050万人左右。

(2)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学者对城市贫困人口的估测,我认为当前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大约在1500万人以上。

下岗、失业人口对家庭收入是有直接影响的。

这部分失业下岗人口的子女或父母也因家庭收入减少而成为贫困人口。

而一部分企业经营状况差,职工处于半待岗状态,企业对职工的基本工资欠发或减发,因此这部分人口也应列入贫困范围。

基于这些因素,我较赞同唐钧对城市贫困人口的估算。

1997年我国城市贫困人口为1500万,到2002年城市贫困人口至少应该在2000万以上。

城市贫困人口以较快的速度递增,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个印象:小国城市贫困人口的规模应该在1500--3000万之间,占全国城镇总人口的比重为4%--8%。

目前的城市贫困人口绝大多数是特困职工,失业人员及其家属,其中特困职工981万人,山50.8%,失业人员299.3万人,占15.5%特困职工及失业人员家属554万人,占28.7%“三无”人员96.5万人,占5%.城市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和资源枯竭矿山较多的地区。

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省,低保人数都在100--150万人左右;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山东、重庆、云南、陕西等省人数都在100万人左右。

(3)日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才初见成效,而贫困人口却增加较快,在这杆的条件下建立全民最广泛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是不切合实际的。

因此,我们所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能是1500--3100万贫困人口中的一部分人享有这项权利。

我国地域广,东中西部由于历史、地理、国家政策等因素,导致东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

要求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建立广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暂时是不可能的。

即使是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也拿不出这样多的资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我国根据因地制宜的方针政策,对经济发展水平各异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划定贫幽线后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制度保障的对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主要是以下三类人:—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在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规定:“持有非农业人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这里所指的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包括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4。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保障的是城市中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基本生活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群。

也就是说,这项制度保障的是家庭人均收入低的城市绝对贫困人口和一部分相对贫困人口。

它限制了城市中不持有非农业户口的贫困群体,这些因素主要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由于城市贫困人口较多,国家也就不得已制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来限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范围。

日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只是针对小范围人群,对象条件的限制使一部分贫困者被挡在了低保门槛外,使其保障对象不具有广泛性。

二、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状况1、现行城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由地方到中央再到地方的方式建立起来的。

国家根据最低生活保障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的十五大和《中华人民儿利国国民经济利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此,1997年9月,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并召开电话会议,提出1999年底前,所有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9年9月28日朱镕基总理签署国务院271号令,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5)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

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在2002年6月召开的政协九届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对低保资金不足问题表示:“民政部将进一步督促各地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力度,同时会同则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低保资金筹措机制问题,规定地力各级则政列支低保资金预算的比例。

”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说明了解决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存问题是当前国家民政工作中的重点。

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也说明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也要求城市低保工作走向制度化、法律化。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测定情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足以经济收入作为纳入保障体系的标准。

而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居民最低生活费用标准,是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须消费的商品和劳务的最低费用。

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也就导致各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同。

36个城市低保标准单位:元/人、月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北京290 广州300天津241 南京190石家庄182 海口22l太原156 成都178呼和浩特153 重庆185沈阳205 昆明190长春169 贵阳156哈尔滨200 拉萨170上海280 西安156南京220 兰州172杭州270--300 西宁155合肥169 银川160福州200--220 乌鲁木齐156南昌143 大连221济南208 青岛200--210郑州180 宁波260武汉210 深圳290--344长沙180--200 厦门265--315(资料来源:民政部(6)根据36个城市低保标准的比较,我们得出这样的结沦:低保标准在250--300元以上的有深圳、厦门、北京、广州,上海、宁波,这些地区都是我旧的经济开发区或对外开放区,由于国家政策倾斜的原因这部分地区就先富。

生活水平,物价上涨指数较高也就导致了这些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也较高:而低保标准在200元以下的如成都、重庆、昆明、贵阳、银川等19个城市则大多是四部地区。

这些地区经济发展起步晚,财政支出困难也就导致低保标准比东中部地区低。

所以,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采取了因地而异的保障标准,考虑到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制定低保标准由中央“—刀切”的做法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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