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金融法》学习笔记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一、金融法的基本概念金融法是一门研究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学科。
它是在金融活动中适用的有关金融法律规范和金融法律关系的总称。
金融法包括金融立法和金融司法,并对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秩序、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性原则:金融法规定了金融市场的各种业务活动的主体、内容、范围和要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2. 自由竞争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允许各种市场参与者平等地参与市场活动,实行公平的竞争。
3. 安全与稳定原则:金融市场应当保证金融交易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进行,避免金融市场的不良影响。
4. 诚实信用原则:金融市场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实现诚实守信、公正透明、互惠互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5. 监管与合规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建立合理、规范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健康。
三、金融法的体系结构金融法的基本体系结构包括金融市场法、金融机构法、金融产品法和金融服务法。
1. 金融市场法金融市场法是指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交易制度、资金运作以及金融市场监管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和法律管理的法律制度。
金融市场法包括股票市场法、债券市场法、期货市场法、外汇市场法等。
2. 金融机构法金融机构法涉及金融机构的组建、经营、监管和取缔等内容。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
3. 金融产品法金融产品法是指对金融产品的发行、销售和交易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合约等,金融产品法主要包括股票法、债券法、基金法、期货法。
4. 金融服务法金融服务法是指对金融服务的提供、监管和纠纷解决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服务法主要包括银行业务法、证券业务法、保险业务法。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笔记第二部分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笔记第二部分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平等原则:银行与客户间法律地位平等,没有任何人拥有经济上的特权或特殊地位。
公平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
自愿原则: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的各项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学履行合同。
信用原则:信用记录维持参加者的信用水平,维持着市场秩序。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行时应向人行提交的文件资料①申请书;②可行性报告;③筹建报告及筹建的可行性报告;④筹建方案;⑤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我国对商业银行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商行一般以总分行制来建立。
应当设立监事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分支机构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没有"法人"字样,不是独立法人,开业后自动停业6个月的,其经营许可证将被撤销。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人行批准:(一)变更名称(建行);(二)变更注册资本(中行);(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交行);(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变更董事长(中行);(八)人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条件: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20 年以上本业工作 3 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金融法(自学考试笔记)

导论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
金融管理关系: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交易的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调整这方面关系的法律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等。
填空:本课程只讲国内金融法,不涉及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另设课程。
我国金融法的组成1、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金融立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2、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各种规章: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各种规章;3、合同法等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金融交易相关的部分;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本课程的体系金融法课程体系是一种学理上的描述,与金融法体系不完全相同,有些教科书将“保险法”和“票据法”的内容列入金融法体系,有些则没有,本书将金融法分为四个研究领域:1、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法律:主要介绍我国的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经营机构及其设立、业务范围和管理规范等;2、金融服务市场管理的法律:本书主要介绍银行业务管理的法律制度;3、货币市场管理的法律:主要介绍有关货币流通关系的法律;4、资本市场管理的法律:如证券市场、期货市场。
自学考试体系中,将《保险法》和《票据法》单独设课,不列入金融法范围。
填空:货币表现为各种形态,有本币、外币和信用卡等。
货币有时间上的使用价值,所以就有利率;有兑换价值,所以就有汇率。
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学习金融法的重要性)1、金融行业的风险已经成为一种系统风险,而一般民事契约和商事活动的风险属于局部风险;2、金融的流通性非常快,因此金融交易的安全就显得非常重要;3、金融交易是大众化的:在大众化的金融市场上交易,与一般的民事或商事交易的契约性不同,具有市场化、通用化和标准化的特征,并且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所以这种交易契约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并不要得到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存款人无须关心银行将自己的钱贷给谁,股份公司无须关心是谁买了本公司的股票,股民也无须关心是谁把股票出卖给了我;4、由于高科技成果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金融交易已经发展到无纸化、无场所化和无疆界化的程度,原有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显得有些不能适应;由上可知,金融与一般民事的债权和物权有一些区别,也同一般的商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对金融法进行脱离民法或商法的专门学习是符合市场发展的趋势的,所以我们应当研究金融法,学习金融交易的特点以及与其发展相适应的专门的法律。
自考“金融法”第五章笔记

自考“金融法”第五章笔记第五章贷款法律制度第一节《贷款通则》概述《贷款通则》的办理范围:在我国境内的中资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贷款人在《贷款通则》中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节我国金融机构贷款种类及利率办理1.贷款种类(1)按贷款期限分类,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与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贷款。
(2)按照有无担保的贷款分类:信用贷款,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这种贷款没有担保,风险由银行或金融机构承担。
担保贷款,包罗三种形式:包管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包管贷款:按《担保法》规定的包管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包管责任或连带包管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指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照《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3)票据贴现为基础的贷款。
(4)按照贷款风险承担主体来分类: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5)其他经过批准的贷款种类(短期贷款、信用证贷款、信用卡贷款、贴现援助性贷款)2.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自营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其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计算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3.贷款展期: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要办理贷款展期申请。
展期限制主要有:(1)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2)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3)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4.贷款利率和信息办理:(1)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协议中标明,在借口协议注明的利息率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率(2)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延期协议之日的中国人民隐含的规定执行。
自学考试《金融法》第六章复习笔记

自学考试《金融法》第六章复习笔记
1.担保的目的:促进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
2.担保的性质: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二节保证
1.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是一种人的担保。
金融法(自学考试笔记)

导论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
金融管理关系: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交易的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调整这方面关系的法律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等。
填空:本课程只讲国内金融法,不涉及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另设课程。
我国金融法的组成1、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金融立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2、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各种规章: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各种规章;3、合同法等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金融交易相关的部分;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本课程的体系金融法课程体系是一种学理上的描述,与金融法体系不完全相同,有些教科书将“保险法”和“票据法”的内容列入金融法体系,有些则没有,本书将金融法分为四个研究领域:1、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法律:主要介绍我国的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经营机构及其设立、业务范围和管理规范等;2、金融服务市场管理的法律:本书主要介绍银行业务管理的法律制度;3、货币市场管理的法律:主要介绍有关货币流通关系的法律;4、资本市场管理的法律:如证券市场、期货市场。
自学考试体系中,将《保险法》和《票据法》单独设课,不列入金融法范围。
填空:货币表现为各种形态,有本币、外币和信用卡等。
货币有时间上的使用价值,所以就有利率;有兑换价值,所以就有汇率。
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学习金融法的重要性)1、金融行业的风险已经成为一种系统风险,而一般民事契约和商事活动的风险属于局部风险;2、金融的流通性非常快,因此金融交易的安全就显得非常重要;3、金融交易是大众化的:在大众化的金融市场上交易,与一般的民事或商事交易的契约性不同,具有市场化、通用化和标准化的特征,并且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所以这种交易契约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并不要得到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存款人无须关心银行将自己的钱贷给谁,股份公司无须关心是谁买了本公司的股票,股民也无须关心是谁把股票出卖给了我;4、由于高科技成果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金融交易已经发展到无纸化、无场所化和无疆界化的程度,原有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显得有些不能适应;由上可知,金融与一般民事的债权和物权有一些区别,也同一般的商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对金融法进行脱离民法或商法的专门学习是符合市场发展的趋势的,所以我们应当研究金融法,学习金融交易的特点以及与其发展相适应的专门的法律。
自考“金融法”笔记四

自考“金融法”笔记四第三章外资金融机构办理法律制度第一节外资金融机构办理概述一、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经营外国本钱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包罗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国投资银行和外国证券公司。
二、外国银行的法律地位1.外国银行的定义,外国银行通常是指在我国注册的银行在国内设立的分公司和子公司。
2.外国银行的申请程序。
3.外国银行的营运资金。
4.外国银行的业务范围。
5.对外国银行在国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办理及清盘办理。
三、外资银行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1.有利于吸引外资。
2.有利于我国学习外国银行的办理经验。
3.为我国金融办理体制改革提供参考经验。
第二节外资金融机构办理条例一、《外资金融机构办理条例》发布于1994年2月25日,1994年4月1日正式实施。
该条例适用于:(1)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本钱的银行。
(2)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
(3)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4)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本钱的财务公司。
(5)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别的,保险公司不在此列。
二、外资金融机构设立标准1.最低注册本钱,外资银行与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本钱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外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本钱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外币。
2.设立外资银行或外资财务公司的申请条件。
3.设立外资银行分行的申请条件。
4.设立外资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的申请条件。
5.书面申请材料三、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票据贴现、经过批准的外汇投资、外汇汇款、外汇担保、进出口结算。
四、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1.利率办理2.存款准备金3.本钱充足率,外资银行的本钱充足率为5%.4.贷款集中程度限制,放款不得超过其实收本钱加储备金之和的30%.5.指定形式和比例安排生息资产,外国银行的分行营运资金的30%要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
自考“金融法”复习笔记四

自考“金融法”复习笔记四我国金融租赁的三种形式:1、自营租赁2、回租租赁3、转租赁。
金融租赁业务运做过程:1、设备审批和选定,承租单位增添设备应由有关部门审批,并列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再按照需要的技术设备向供货单位选定设备,并商定设备规格型号、性能、技术要求、数量、价格、交货日期和质量包管等条件,也可由租赁机构代为选择供货单位或设备型号,再由承租者认定。
2、申请租赁,承租单位将选定的设备状况,连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租金支付计划等,同租赁机构洽谈租赁有关事宜;经租赁部门审查同意,并提出租金估算单。
租赁机构还可以要求承租单位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力的担保。
双方意见一致时便可签定正式租赁协议。
3、订购设备,租赁协议正式签定后,出租者与供货单位订立供货协议,也可通过变动协议的办法,转为由租赁方购入该项设备。
必要时承租者可与供货单位另订设备维修协议。
4、直接发货,租赁设备一般可委托供货单位直接向承租者发货,但发货票、运单等单证仍交租赁机构。
5、设备保险和保养,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仍属出租者,所以由出租者办理保险手续。
保险费计入租金,也可以由承租者向保险公司交纳。
在租赁期间,设备的维修保养一般由承租者负责以包管设备的正常运转。
6、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者应按规定向出租者缴纳租金。
7、设备的转让续租与退回租赁期满按租赁协议规定可以以象征性的价格向承担者转让设备的所有权也可以续租或退回设备。
无效协议的情形:1、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2、承租人与供贷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3、以融资租赁协议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无效的。
出租人只对下列情形承担补偿责任:1、出租人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完全是利用本身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人或租赁物的;2、出租报酬承租人指定供货人或租赁物的;3、出租人擅自变动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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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讲义第一章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央银行法概述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其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依法审批和监督金融机构;依法监管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还需完成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货币政策目标1.货币政策的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稳定货币币值是基础,发展经济是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进行的)2.货币政策目标的作用:①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从而使银行运用货币政策的工具时有明确的方向;②使检验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有了法律的标准;③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向单一目标制过渡。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程序与职责1.产生,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2.职责,召集主持行务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中国银行的重大问题;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面工作,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文件,签发给各分支机构的文件和指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和重要规章。
二、货币政策委员会及其职责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其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之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对下列货币政策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1)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2)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3)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4)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5)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1.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项,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成为存款准备金,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成为存款准备金率,我国的存款准备金率至2007年12月已达到14.5%。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
3.再贴现,当商业银行持有票据在到期之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称为再贴现。
4.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从事这种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
二、经理国库与清算业务1.经营国库2.清算系统三、办理业务限制性规定1.禁止向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2.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3.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4.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管分工一、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与职责1.监管范围: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包括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2.银监会的监管职责:(了解)二、中国人民银行保留的监管职责1.对特定行为的检查监督权2.对特定金融机构的全面检查监督权3.金融统计职责第五节银监会的监管与处罚措施一、持续监管措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持续经营监管。
持续监管措施包括:1.现场监管,2.非现场监管3.帐户查询与冻结二、特别限制措施是金融监管上的一个特色制度,体现为金融监管者直接干预被监管对象的经营活动,对其业务扩张、资产运用或者分配行为等进行特别限制。
1.限制的必要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通常带来过大的信用风险或法律风险。
2.特别限制措施的形式(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责令批准增设分支机构三、接管、重组与撤销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它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银行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
如果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监管机关有权予以撤销。
四、对违反金融监管行为的处罚措施1.对业内机构、人员的处罚2.对违反市场准入规则的处罚。
第六节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特点:1.直接责任者负责,违反该法律的责任者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中央银行、银监会本身作为一个政府机构整体,不为个人承担责任。
2.监管机构的行政诉讼的的责任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违反贷款或担保的责任2.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3.中国人民银行的渎职责任三、银监会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渎职责任2.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它是一个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享有公司的各种权利承担公司应该承担的各种义务。
二、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体系1.原国有银行2.股份制银行3.城市商业银行4.外资银行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全国性商业银行与地区性商业银行三、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1.政策性业务的剥离;2.国务院指定项目的贷款业务;3.国家产业政策指导;4.政府部门对商业银行的指导。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一、申请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简答、论述)1.设立银行的条件,第一,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第二,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最低法定注册资本数额,商业银行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为5000万元人民币。
银行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
3.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申请材料主要有: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审批程序:取得许可证的申请者可在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开业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无正当理由6个月没有开业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撤销其营业执照。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1.设立银行的分支机构,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计划和方针、营业场所与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与业务有关的设备资料、央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分行的营运资金,拨付给各分行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金额的60%.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行的营业执照没有“法人”字样。
4.设立公告于连续营业,经批准设立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如果开业后自动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银行变更(多选、简答)1.变更事项:第一,变更银行的名称;第二,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变更总行或分行所在地;第四,调整业务范围;第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第六,银行修改章程;第七,银行变更董事长;第八,央行规定的其他的银行变更的事项。
2.变更的批准于公告,须经央行批准才能生效。
四、银行的接管1.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银监会的接管是行政行为,是银监会对金融市场监管的一项行政措施,而不是商业行为。
2.银行接管的程序。
银监会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名称;(2)接管理由;(3)接管组织;(4)接管期限。
3.银行接管的例子五、银行的结算与清算1.因解散而终止。
包括申请解散与银监会批准解散2.因撤销而终止3.因破产而终止4.银行的清算。
银行的清算程序是:(1)支付清算的费用;(2)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3)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4)偿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债务;(5)偿还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债务;(6)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5.实践中的一些做法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管一、商业银行业务范围:(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中、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银行卡业务;(13)提供保险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商业银行业务的分类:1.银行业务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2.负债业务。
最主要方式就是吸收公众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委托存款等多种方式。
3.资产业务。
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发放贷款,包括各种期限的贷款、有担保或者无担保的贷款、对企业或者消费者的贷款、以及票据贴现等。
4.中间业务。
范围很广,有:结算、票据承兑、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等。
银行对中间业务收取手续费或服务费。
三、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1.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分业限制的环境3.我国进行分业限制的原因4.分业限制的变化四、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业务管理1.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因为资金周转需要,相互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
其特点是期限短、无担保、利率较低。
2.商业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专业银行之间互相拆借的利率,由借款双方协商解决。
实践中,同业拆借的利率一直是合同利率。
3.同业拆借的期限1)银行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4)金融机构拆除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第四节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简答、论述)1.安全性原则2.流动性原则3.效益性原则二、资本充足率监管1.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