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融资模式的比较
浅谈BOT模式在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应用

浅谈BOT模式在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应用随着经济的發展,环境污染日益加剧,对环境的保护工作逐渐引起了政府的重视,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其中尤为明显的是污水处理项目,具有极大的发展前景,本文对BOT模式的污水厂新建项目的建设、投资、模式及经济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标签: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经济分析“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都提到了“节能减排”的发展策略,国家对于环境保护事业越来越重视,由此可以预见,在未来,国家势必会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污水治理作为环境事业的重要措施之一,具有极大的发展前景。
一、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的模式(一)传统项目模式在90年代以前,污水处理的工作一直都是由政府来承担,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生产规模小、体制不合理、管理不到位、市场化程度低等问题,若单独由私人来运营,又存在初期投资成本高,污水接收困难等问题。
(二)BOT项目模式所谓BOT模式(Built-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是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组成的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在合同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设施,通过收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合同期满后,投资者将运营良好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模式具有使运营效率更高、服务质量更好的制度基础。
(三)BOT模式的优势政府减轻了财政压力,同时又处理了污水难题;企业在政府的扶持下,获得了经济效益。
在双方合同期满后,政府利用现成的污水处理厂,一方面继续进行污水处理运作,另一方面获得经济效益,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二、建设项目BOT模式应用价值(一)采用BOT模式操作项目,可将设计、地勘、施工、运营等工作一并打包,加快推进项目进展,有效控制施工工期。
(二)采用BOT模式政府不仅可以用将来的按政策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来发挥现实的环境效益,变以前的一次集中支付为分期支付,可以进一步减轻财政压力,有效地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满足全社会对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的需求。
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与融资模式

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与融资模式污水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境保护领域,针对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进行高效处理与利用成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之举。
然而,污水处理工程的高投资成本和长周期回报限制了其发展速度和覆盖范围。
因此,寻找合适的投资和融资模式对于推动污水处理工程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与融资模式,为相关机构和企业提供参考。
1. 公共资金投资模式公共资金投资模式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财政预算,为污水处理工程提供资金支持。
这种投资模式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大、重要度较高的污水处理项目。
政府的资金投入可以降低项目的运营风险和财务压力,推动工程的有效实施。
然而,公共资金投资也存在着资金来源不确定、决策过程滞后等问题。
2. 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在污水处理工程投资中,政府与企业可以共同出资建设和运营项目。
政府提供土地资源或财政资金的支持,企业承担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风险。
这种合作模式可以有效整合政府资源和企业优势,减少政府财政负担,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
然而,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也需要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避免利益冲突。
3. BOT模式BOT模式是指建设-运营-转让模式,即由投资方建设污水处理工程、运营一段时间后将其转让给政府或相关部门。
投资方可以通过收取污水处理费用回收投资,并在一定期限后取得利润后再将项目转让给政府。
这种模式可以吸引民间资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降低政府财政压力。
然而,BOT模式的风险较高,需要明确收费政策和转让条件,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运营和顺利交接。
4. 债券融资模式债券融资是指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用于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债券融资模式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来源,扩大资金规模,降低项目的财务压力。
同时,债券的期限和利率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进行调整,提高投资回报率。
然而,债券融资需要具备较强的信用背书和还款能力,同时要考虑债券市场的风险和利率波动等因素。
5. 其他投资与融资模式除了上述提到的模式,污水处理工程还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特许经营、股权投资、国际合作等方式进行投资和融资。
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及投资的分析

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及投资的分析作者:董莉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22期摘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发展在优化城市环境,发展城市城市经济,水资源再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投资所需资金巨大,本文在资金的筹措、资金的来源渠道以及投资方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城市污水处理厂;资金来源;投资方式。
中图分类号:U66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引言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对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其他弃水的进行收集,经过净化处理后排放、利用的城市污染防治的主体设施,在优化城市环境,发展城市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水资源再利用和完善城市功能的工作中,发挥了功不可抹的作用。
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污水处理厂是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其面临的最严峻问题就是资金问题。
近几年,我们国家在污水领域的资金投入量逐渐增加。
尽管投资力度加大,但污水处理领域的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投融资在主体结构、投资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运作机制中的种种矛盾也越来越重,在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总量资金方面也存在不足的问题,融资模式方面,还基本停留在政策性资金支持上、财政体制等方面,无法适应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融资发展的要求,相关金融工具创新有待加强,融资模式有待完善。
城市污水处理融资状况(一)污染投资支出总量不足。
根据国际经验,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环境保护投资已经占GDP的1%~2%,其中美国为2%,日本为2%~3%,德国为2.1%。
尽管我国的财政环保投资在逐年增加,“十五”期间的环保投资仍然只是接近发达国家或地区20世纪70年代的水平。
中国近年来在污水治理上的财政支出,一定程度上还只是“问题”导向的应急投资。
尽管中国近年来污水治理的投资总量不断攀升,但与实际的需求量差异较大。
(二)随着城市的规模的扩大,使得收费范围的不断增加,需要完全依赖环境部门及自来水收费部门对排污费收缴,难以保障排污费的不漏收缴、全额使用在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营支出上。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 mode,建造一运营一移交)的概念是由土耳其总理厄扎尔1984年正式提出的。
在我国又称为“特许权融资方式”具有民营化、全额投资、特许期和垄断经营的四个基本特征。
其涵义是: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将一个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一般为国际财团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签约方的政府部门。
实质上融资方式是指私营机构含国外资本参与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分配该项目的资源、风险和利益的融资方式,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
BOT融资一般指BOOT融资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转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BOOT融资方式产生了许多变形,BOT融资方式实际成为BOOT(建设一运营一运营一转让):BTO.(建设一转让一经营);BOOS(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出售);BS(建设一转让);OT(运营一转让);TOT(转让一运营一转让)等融资方式的总称。
从经济意义上说,各种方式区别并不大。
一、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分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和城市化进度的加快,现代化工业不可避免造成了大量水资源的严重污染,包括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污染。
因此如何治理污染、政府采取何种合适的融资模式以及如何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城市污水处理,逐渐成为环境治理中的焦点。
从产业化方面考虑,可以对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BOT投融资方式。
它是一种“交易双赢”的思路:政府以未来市场高速增长的收益来换取资本对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的投入,加快城市发展步伐。
建设、运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所需的资金巨大,仅依靠政府筹资显然不够,必须引入市场机制,拓展投融资渠道,而以政府特许权形式引入私人资本达到融资目的为特征的BOT模式,包括准BOT模式、TOT模式、托管运营模式和供排水“一体化"模式,是解决此问题的良策,下面分别对这几种模式进行探讨。
BOT模式和政府投资模式下污水处理项目的实证对比研究

达到 4 . 45 %;从市 场化 的模式 来看 ,B T O 、B 、 O 、T T T
托管 分别 占2 .%、5 %、2 %和 81 91 . 0 . 3 .%,B T 式是 O模
B T 式在 污水处理 厂建设方 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 ,根 基础设施 的污水处理 厂究竟适合采 用私人资本投资经 O模
据 中国水 网的数 据 统 计 ,截至 2 0 年 年底 。中 国城 营 的方式 ,还是仍 由政府 出资建设运 营成 为争论 的焦 09
市 、县及 部 分 重 点建 制 镇 累计 建 成 污水 处 理 厂 19 点 。本文 以北方某市 B T 式和南方某市 政府投资模 93 O模
B T模式和政府投 资模式下 O 污水处理 项 目的实证对 比研究
巨文聪
( 上海财经 大学国际工商管理 学院, 上海 20 ) 04 3 3
[ 摘 要 ]B T 0 模式被广泛地应用到各 中小城 市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中,用以解决 " 3前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难 问题。 - 为 了探究 B T 式和传统 的政府投 资模式 的运行 效率和结果 ,本文 采用案 例分析法和对比法 ,分析 了 0模 B T 式下北方 某市污水处理 项 目与政 府投 资模 式下 南方某市 污水处理项 目的投 资、建设 和运 营情况, 0模 提 出了在 当下 中国的政 治、经济和法律体制 下 , 府投 资模 式在 当地 财政 实力较 强情况下应优先应用 政 于污水处理厂 建设 融资 中的建议 通 过分析 ,得 出了B T 0 模式应用 于中小城 市污水处理项 目存在一定 问题 的结论 ,并提 出了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 。
浅谈BOT融资模式的应用

浅谈BOT融资模式的应用一、项目背景根据《青岛市污水系统工程规划》,青岛市区规划了六个污水系统,青岛污水系统服务区域包括:西起南海路,东至石老人,南达黄海,北为延吉路以南等市北区和市南区,汇水面积35km2,服务人口30万人,目前区域内污水量约为8.0万m3/d。
实施青岛污水处理厂项目是保护沿海海域水质的必要手段,对改善青岛市投资、旅游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影响。
二、项目概况工程设计规模:近期14万m3/d,远期20万m3/d;工程设计年限:近期工程2010年,远期工程2020年;工程占地:工程总占地面积4.54公顷。
三、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的选择青岛污水处理厂项目是青岛市迎奥工作中确定的重点目标。
为尽快推进青岛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青岛市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完善细化项目投融资方案,对BOT、BT、TOT、使用权出让、经营权转让等多种模式进行分析比较,择优确定项目融资方案。
根据青岛项目的实际情况,该项目既可以采用市场化投资管理模式,也可以采用传统的以财政为主的投资管理模式。
不管采用哪种模式,政府考虑的重点问题在于:(1)在设施设备质量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尽量节省投资;(2)污水处理价格比较合理,减轻财政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压力;(3)提高污水处理厂投资管理和运营效率,提高污水处理行业行政管理能力,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四、项目投融资模式分析比较对BOT、BT、TOT、财政投资+委托运营等多种建设管理模式进行分析比较。
(一)方案说明方案一(BT):政府通过竞争程序选择项目投资人,选定的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负责设计、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政府以事先确定好的价格在若干年(一般是5~8年)内回购项目资产;政府另行委托部门或者实体运营项目设施;方案二(财政投资+委托经营):政府负责设计、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项目;项目设施建成后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经营权受让人,选定的受让人组建项目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少于10年)独家经营该资产;经营期结束后,政府重新选择经营者或者继续委托前任经营者。
浅析城市污水处理融资的问题与对策

污 水处 理 系统 是 城 市 最 重 要 的 基 善 ,管理 比较 落后 .往往 会选 择B T O 等
几 年运作下 来 表现 出项 目投资设
项 目扩建 受协议 约束等 问题 。同时 .单
础设施 之一 .其 发展水平直 接影 响到城 项 目融 资方式 来缓和污 水业 巨大资金需 备 质量不 高 、融 资协议 条款显失 公允 、 市广大居 民的身体健 康和 生活质量 .对 求和资金不足之 间的矛盾 。
有真正实现企业化操作 ,所以企业积 累资 融 资困难 污水处 理项 目的经营主体 很 要 .以及污水 管 网的建 设和运 营费 用 ,
金、优惠贷款 、商业贷款缺乏实施平台。
有可 能操纵 市场 控 制污水 收费 ,谋 取 使其体现体现污水处理的完全成本 。但 目
当前 .在 地 方 财 政 支 持 不 足 的条 垄 断 利 润 ,影 响 城 市 的 污 水 治 理 .从 而 前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普遍偏低 , 从而制约 件下 ,许 多城市 的污水设施 至今仍 未完 带来经济和社会 的不 稳定 。 了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发展。
目前污水处理企 业融资的 二 、 目前城 市污水 处理融资存 ( )污 水 处 理价 格 没 有 体 现 三 主要方式 在的主要 问题 污水处 理的价值
一
、
我 国国 内污 水处理 的投资融资形 式 主要有财政支持 、企业积累资金 .优惠贷 款,商业贷款、项目融资方式 ( T B 方式 、 0 B。 T 方式 、 L,设租赁转让方式)等。 BT  ̄
企 业 积 累 资 金 、优 惠 贷 款 、商 业 贷 过一段 时间 的实践 ,由于处于特 许经营 处 理发展十 分缓慢 。因此 推进水价 改革
款是污水企 业的主要 融资方式 。企业积 制度 的不完备 、政 府准 备不足 的特 定时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价 格 是 市 场 机 制 的 核 累资金 来 自于污水企 业的 自有资金 ,优 期 造成 该类项 目融资方 式在 中小城 市 心 .要通过 改革 ,逐 步建 立正真体现 污 惠贷款是国家政策对行业扶持 的相对优惠 和 城镇 的水业市场 演变为一 定程度 上的 水服 务价值 的科学 的价格形成 机制和 管 的贷款融资 污水处理企业用得 比较多的 概 念炒作 。只有 污水处理 达到一定 规模 理体 制 这 是推进城 市污 水处理行 业发 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 国外优惠贷 时 才 能降低单位 服务成本 .提供较 为 展 的保证 。污水处理 费是城 市供水价 格 款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等 。但 由于许多城 廉 价的服 务并获取 利润 。如 果政府 对项 的重 要组成 部分 .其 征收标 准应调整 到 市污水事业正处于市场化发展 的初期,没 目投资 的前瞻性不 够 ,仅为 解决 目前 的 满 足 城 市 污水 处理 厂 建 设 和 运 营 的 需
城市建设污水处理工程PPP投融资模式分析

城市建设污水处理工程PPP投融资模式分析摘要: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制约着城市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拥有治理环境污染的相关政策及计划,但这些计划的实施需大量资金,增加了政府负担。
为缓解政府压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建设及污水治理尤为重要。
PPP模式作为一种现代投融资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取得很好效益。
关键词:城市建设:污水处理;PPP投融资模式PPP融资模式是城市污水处理较为有效的一种融资模式,从业者应研究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发展前景及PPP融资模式,积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加强PPP投融资管理模式在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中的推广应用,确保环保行业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环境质量。
基于此,本文重点论述了城市建设污水处理工程PPP投融资模式。
一、PPP投融资模式概述PPP投融资模式是指通过公私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和政府机构各自优势的一种公私合作模式,这种合作模式能使社会资本和政府企业结合各自优势,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同时实现风险和责任的合理承担,使污水处理项目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城市污水处理是一项复杂和长久的工作,一直以来,城市污水治理依赖于地方财政及地方国有平台自主筹资建设并承担运营责任,污水处理效率较低,导致污水处理存在诸多问题。
随着城镇化发展的快速迈进,城市聚集效应带来的环保问题,尤其是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求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虽然政府部门不断投资进行污水处理,但政府资金始终有限,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且城市污水处理运营专业能力不足。
因此,利用PPP投融资模式引进集投融资、建设及运营一体的社会资本方,既可以减轻地方财政压力,同时,更能保证污水处理效果。
此外,通过PPP模式,社会资本负责污水处理项目的实施及运维,政府根据PPP协议进行绩效考核结果付费,可以更清晰理顺污水处理监督部门与执行单位的边界。
二、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投融资模式现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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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融资模式的比较(BOT、BT)前言当前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但同时环境污染(尤其是水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
近年来国家对水环境的治理非常重视,而各地也把污水处理视为城市重要的基本功能之一,已建设或计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
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根据国家法规的相关规定其产权必须由政府所有。
但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数目庞大,由地方财政一次性拨款建设令政府负担困难。
资金不足,成为城市污水处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为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问题,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了一些探索,尝试将投资主体多元化。
近年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拓宽了融资渠道,打破了政策瓶颈。
目前,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财团对国内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主要采用BT与BOT两种投资模式。
这两种模式在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运营、移交方式,在投资者的投资回收方式、回收期、回报率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
作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决策者的地方政府,应对此有深入、清醒的认识,不能只为追赶潮流,就草率的决定(不对投资者的资金技术实力认真审核,不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对于投资者要求的投资回报的负担能力),给污水厂的建设质量、日后运营及地方财政留下了巨大的隐患、风险和负担。
建设污水处理厂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地方环境,付出合理的成本保证城市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而投资者的目的是追求最大的利润和投资回报。
对于投资者来说,即使通过污水达标排放改善了地方环境,但如果得不到预期的回报,那也是失败的。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投资者在获得丰厚利润的同时无疑加重了地方企业、居民的经济负担(也就是说环保成本被人为的增加)。
在该项目的运做中,合作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目的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只有最大限度降低各自的风险,才有可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互利双赢。
本文将对这两种投资模式从政府的角度,做一定的比较。
BOT模式BOT模式, Build-Operate-Transfer的英文缩写,即建设-运营-转让模式。
指政府将通常由自身承担的重大项目的建设、经营和维修责任以契约方式交给投资者,投资者建成此项目后,在协议期内对该项目拥有经营权、收益权,以收回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特许权期满后则将该项目无偿交还给当地政府。
此种模式在拓宽投资渠道、解决建设资金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这里不再累述。
但同时,该模式在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法律现状下,也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和弊病。
1.投资者实力不足或目的不纯1.1投资者的规模、实力参差不齐(国内真正有资金、技术实力运做该项目BOT的企业很少),有些企业根本不具备相应的实力却对运行价格进行恶意竞争,利用政府对环保专业欠缺了解而拿到BOT项目,可以想象,这样的BOT项目即使污水厂建成,也是运行不下去的,崩溃只是时间问题。
还有的项目是由多个中小投资者共同集资建设,很可能在建设投入、运营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出现纠纷,从而造成项目停建和运行瘫痪。
1.2一些投资者把拿到污水处理BOT项目做为自己达到集资、贷款目的的一种手段。
包括一些上市公司,套用环保概念在股票市场上圈钱。
如果这些企业真正目的没有达到,那么其签定的那些BOT协议也就成了一页废纸。
政府的尴尬是可想而知的。
2.项目前期工作(商务、技术谈判)时间较长、过程复杂、融资成本高2.1某地区拟用BOT模式建设污水处理厂,当地政府与投资方在2003年即签定了合作意向书,但到目前该工程还没有正式运做。
2.2 BOT项目是由政府、投资方和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签署的一系列的协议、合约、合同保证实施的。
由于涉及的方面较多而特许经营期(15—20年)较长,很难保证所有协议在这样长的时间内保障各自的利益。
所以,该项目的前期工作相对烦琐、复杂的多。
2.3 显然,较长的时间和复杂的谈判决定了政府采用BOT模式建设污水处理厂需要付出较高的前期运做成本。
3.污水处理厂在运营中的风险3.1 BOT项目将污水厂的运营推向了市场,是市场化了的,政府终于甩掉了包袱,乐得撒手不管。
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者(也就是投资者)只需应付(或搞定)环保部门的出水检测就可以了。
甚至有的运营者,检测前处理,检测后不处理,白天处理,晚上开闸发水,减少处理成本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
等到政府发现后即使处罚,但对水环境的破坏已无法挽回,违背了建设污水厂的初衷。
在处罚方式上,以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对于这样的行为恐怕只能由环保部门对污水厂进行行政处罚。
例如罚款,罚轻了,经营者根本不在乎;罚重了,只会得到一张白条。
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这对真正市场经济下的自负盈亏的企业是致命的,但对污水厂(还有发电厂、自来水厂)不行,因为相比经营者的损失,政府和地方环境受到的损害更大更严重。
更换运营者?政府没这个权利,别忘了污水处理厂是人家出钱建设的,经营期内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可见,对于污水厂在经营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很难避免(商人都是追求利益的)和较难杜绝(政府处罚力度有限)的。
3.2 污水厂运营期间,运营方与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如市政管理处、环保部门的排污处等)在涉及双方利益时(如排污管网或入水水质是否正常等)可能出现的纠纷和扯皮现象。
污水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其正常运营必须广泛的依靠政府(如排污费的收取),但由于投资方运营时间长,而污水厂和政府又不象其他市政设施(如自来水厂)那样是从属关系,难免在长时间的运营过程中,为了各自的利益产生纠纷和扯皮的现象。
3.3从古代到现代,从国内到国外,市政公用设施(从古代的城市设施到今天的电厂、水厂)不约而同的都是由统治者和政府管理经营,必然有他的道理。
市政设施本身的不可停止、不可替代、不以赢利为根本目的而服务于大众的的特性,与追求利润、从事市场行为的企业有根本的不同。
我们的政府不能仅仅为了快上项目而把污水处理厂简单的推向市场,给日后的管理埋下巨大的隐患。
4. 项目在移交时(也就是BOT中T—transfer)的风险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座采用BOT模式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移交,而且由于近几年才开始运做该项目,所以未来十年也不会有污水处理厂移交(除了合作失败,政府无奈接手,比如长春汇津污水厂)。
污水厂在移交中的风险,存在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显现,但可以肯定移交的过程并不会顺利。
4.1政府在污水厂BOT合同的拟订中,关于移交环节没有任何经验或教训可以借鉴,这样协议中关于移交的规定难免会有缺漏;同时,污水处理厂在经过漫长的20年(15或25年)后,投资者内部和政府的主管领导肯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初参与签定BOT协议的当事人不会参与该项目的移交。
这样,在项目移交时政府和投资者很可能出现争议和纠纷。
4.2 政府在接收污水厂时可能会面对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政府拖欠污水处理费(或者投资者认为政府有其他违反协议的行为),投资者拒绝移交。
另一种情况,由于投资者在运营期的最后几年,从自身利益角度,已没有必要再做投入(设备的维护和大修)了,只要在政府手中再拿几年的处理费就可以了,移交时污水厂已经部分或全部丧失处理能力,投资者乐得将这个烂瘫子甩给政府。
显然这两种情况都损害了政府的利益,但却很难避免。
4.3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对环境保护研究的重视,污水处理工艺在20年间一定会产生巨大的突破和发展,新工艺将拥有更佳处理效果和更低处理成本。
20年前的处理工艺及设备还有没有使用的价值。
举个例子,20年前的冰箱和今天的冰箱都能制冷,旧冰箱依然可以使用,但“古董”冰箱的日耗电是新冰箱的三倍多,两年下来多出的电费也能够买一台新冰箱了。
同样,政府接收的污水处理厂即便还可运行,但相对(新工艺)很高的处理成本,还有运行的必要吗?建议政府将污水厂拆掉,在原厂址上再搞一个BOT吧。
4.4 提前移交的可能。
投资者在运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投资已经收回,并取得了一定的回报,由于某些原因(设备陈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维护或更新或其他突变情况),觉得不再运营更符合自身的利益,就很有可能提前移交(找各种理由提出移交或干脆耍赖停产)。
政府此时不想接收也得接收(污水是不停的,是必须要处理的)。
也就是说,在污水厂BOT模式中,当投资者收回投资并取得一定利益后,主动权就操纵在了投资者手中,一旦投资者甩手不干,政府只能无奈提前接收,令政府陷入被动和尴尬。
5.BOT中究竟是政府的算盘响还是投资者算盘精?政府是合理吸收资金还是为自己套上20年的负担呢?5.1 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表面上看,政府解决了建设资金不足,不用花一分钱(前期投入不算的话)即建成了污水处理厂,但在整个运营期间付给投资者的费用(除去处理成本),可以建若干个污水处理厂。
依照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一个几千万甚至上亿的投资,经营期只有20年,那么不用是金融投资的操盘高手,只要略懂得投资核算的人都知道,即便是投资回报相对稳定(政府担保),但考虑相关因素(利率、通涨、不可预知风险等)后,该项目至少在10年以内就需将所有投资收回。
污水处理厂项目也是一样,业内人都清楚处理的实际成本和利润是多大,无论协议如何签定,投资人要保证政府许诺的处理费和保底入水量在减去实际的处理成本后,其利润能在7、8年(最多10年)内将投资全部收回,这样投资者才会感兴趣。
所谓“20年才收回投资并得到微利”的宣传,只能骗一骗外行人,圈里人是心知肚明的。
换句话说,在运营期内,不到十年时间政府就已经将污水厂的建设资金一分不少的付出了,而随后的十几年当地政府、企业、居民每年将几百万打到了投资者的利润帐户上。
这就容易解释,为什么这么多投资者在出现政府赖帐的问题后依然对该项目趋之若骛了。
5.2政府支付给投资者的污水处理费(其中含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归根结底是由当地的企业和居民承担的,当投资者获得可观回报的同时意味着企业和居民的负担加重,也就是说环保成本被人为的增加。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政府确定采用BOT模式建设污水处理厂时,根本没有考虑对投资者投资回报的偿还能力。
这些地区向企业和居民收取的排污费很少(甚至不收),支付污水厂最基本的处理成本都很吃力,如果再加上投资者的运营利润和投资回报,那么污水厂运营的20年,政府就要勒紧腰带还钱了,结果无疑使本就困难重重的地方经济雪上加霜。
5.3 近几年,国内环保企业已经拥有了相当的技术力量和工程经验,污水处理的相关工艺和设备已不再神秘,对于国外的技术和设备依赖性大大降低,目前污水厂运营中的处理成本比两年前降低了20%以上,未来随着自有技术和处理设备、耗材(曝气头等)国产化的加强,可以断定,污水处理成本将进一步减少,投资者的利润自然也相应的增加,因为BOT协议里对于付给投资者的处理费是只升不降的(随电费涨价而按比例涨等),。
可见技术的发展和处理成本的降低并没有给老百姓带来实惠。
5.4 最后,用两个反问句把政府运营污水厂中经济利益上的得失简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