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真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汕尾市人民政府排除、限制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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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安排》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安排》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汕府办函〔2020〕179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汕尾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4日汕尾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安排为充分发挥我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的作用,细化工作任务,特制定主要工作安排如下:一、明确工作职责(一)市协调小组的成员单位有: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医疗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汕尾中支、汕尾海关、市税务局、汕尾银保监分局。

主要职责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基础上,统筹研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更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和社会创造力。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面开展综合交通大会战的实施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面开展综合交通大会战的实施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面开展综合交通大会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汕府〔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面开展综合交通大会战的实施意见汕府〔202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着力建设汕尾市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打造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结合汕尾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和李希书记对汕尾工作的指示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和《交通强国建设广东试点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立足汕尾实际,紧抓当前机遇,聚焦建设大通道、振兴大港航、发展大物流,全面推进全市综合交通大会战,加快建设“发展的交通”“人民的交通”,更好发挥先行官作用,力争到2025年初步构建“外联内畅、立体多元、绿色智慧”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汕尾建设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提供有力支撑,为汕尾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对接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1.规划引领,融入湾区。

明确建设“发展的交通”和“人民的交通”战略方向,科学系统谋划,发挥东承西接区位优势,围绕融入“双区”,强化与深圳都市圈、潮汕都市圈的深度衔接、一体联动,聚焦重点区域、战略通道,聚焦体系重塑、纵横贯通,加快打造内畅外联、功能完善、立体高效、多元互补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高速通达周边城市、便捷联通组团和乡村、有力支撑产业发展,着力提升汕尾的城市承载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实现对外大联通,畅通对内大循环。

刘丹宇、汕尾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丹宇、汕尾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丹宇、汕尾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26【案件字号】(2022)粤15民终6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少棠陈尊民黄彬斌【审理法官】许少棠陈尊民黄彬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丹宇;汕尾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刘丹宇汕尾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丹宇【当事人-公司】汕尾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有凯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黄小华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有凯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黄小华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有凯黄小华【代理律所】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丹宇【被告】汕尾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从本案讼争法律关系及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看,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认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冻结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补充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从本案讼争法律关系及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看,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刘丹宇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因本案纠纷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依法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汕府〔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汕府〔2017〕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现将市政府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机构性质、服务时限等要素。

清单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实施,并且在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过程中,一律不得在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中提出相关中介服务要求。

二、各单位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开本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的意见建议,对取消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事项,应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后更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事项,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各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国家、省以及市的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具体由各单位向市编办提出,并由市编办按程序办理。

四、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梳理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情况,对所属(主管)单位开展与本单位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其中,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所属事业单位开展相关中介服务的,审批部门必须提出改革方案,明确过渡期限,于本通知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编办。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汕府〔2014〕6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汕府〔2014〕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第一条为更好地处理规范性文件稳定性与有效性的关系,促进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除可预见必须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

安排部署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3•【字号】汕府〔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2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13日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技术改造、维修等。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流程优化、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建设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汕府[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汕府[2006]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下称《省实施办法》)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暂行规定。

二、行政监督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招标投标管理的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

(一)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范围的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负责的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

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汕府办〔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3日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中介管理第四章准入退出第五章采购选取第六章信用惩戒第七章咨询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0〕3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即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技术审查、技术设计、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监理、咨询、招标(采购)代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偿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中介超市采购中介服务的项目单位,包括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法人以及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由汕尾市人民政府依托广东省中介服务超市平台统一建设的汕尾市中介服务超市分平台,为全市含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提供公开选取以及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入驻、交易管理、信用奖惩等服务的综合性服务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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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真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汕尾市人民政府排除、限制竞争案
(一)基本案情
为解决公共交通相对落后的状况,汕尾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汕尾市政府)于2015年7月27日形成《工作会议纪要》,决定以政府许可方式与广东省粤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公共交通事业,将该市公共交通经营权及公共站场土地使用权许可给其项目公司汕尾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尾粤运公司)。

根据上述会议纪要,汕尾市交通运输局于同日向汕尾市真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诚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该公司办理相关公交车的报废手续并停止营运,同时收回经营权指标。

随后,汕尾市政府于2015年8月21日就该市辖区“0-50公里公共交通项目”发布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公告,要求参与投标者的资质条件应达到包括资产总额不低于20亿元、具有10年以上国家一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资质等4项要求。

经报名、公示,后因其他参与者中途放弃,广东省粤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关联公司成为唯一的投标者。

经竞争性谈判,2015年9月28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公告,同意该特许经营项目具体由汕尾粤运公司负责实施。

真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汕尾市政府上述独家特许经营许可决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真诚公司的诉讼请求。

真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汕尾市政府发布招投标公告之前,已经事先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将汕尾市辖区范围内的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汕尾粤运公司独家经营。

交通行政部门亦根据该纪要决定提前收回真诚公司的相关公交运营指标。

汕尾市政府提前指定独家特许经营者,违反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应由市场竞争机制来确定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市场原有同业竞争者的行为,应当认定该特许经营许可行为违法。

但考虑到本案涉及公共利益,若撤销该许可将会给汕尾市公共交通秩序造成损害,给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不便,遂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汕尾市政府实施涉案特许经营权许可行为违法,但保留其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行为。

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管理领域,地方政府较常以授予独家特许经营权为对价,吸引、鼓励和引导更多优质社会资本参与相关投资和管理,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由于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加上独家特许经营许可本身具有排他性,因此在特许经营许可纠纷案中,如何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难度较大。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经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机制,未按法定程序实施或者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指定特许经营者,排除、限制同一市场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和参与权,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属于反垄断法上所规制的行政性限制竞争
行为,应当确认其违法,以保护各种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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