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拍卖的财税处理
取得拍卖收入怎样缴税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取得拍卖收入怎样缴税拍卖行为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涉税行为。
就拍卖标的而言,有拍卖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行为,有拍卖文物艺术品类以及各类财产物资等动产行为,还有一些单位或个人的自主拍卖行为,如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电信部门拍卖手机、电话等的“吉祥号码”等。
常见的企业整体转让拍卖亦可按以上分类拆分为不动产拍卖和动产拍卖两部分。
拍卖取得的涉税收入主要分为标的物拍卖价款和佣金收入两部分。
对取得的涉税拍卖收入应如何计算纳税,国家对此有明确的税收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二条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可以说,这是对拍卖行为中涉税征收的基本规定。
具体来说,可以区分以下情况进行涉税处理:拍卖行取得拍卖收入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第一条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
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因此,对于应税货物,买受人支付的佣金已连同拍卖价款计缴增值税;若是代执法部门拍卖罚没动产,须向国税部门申请或减免增值税并获批复后,仅对买受人支付的佣金计缴增值税。
解读拍卖行业相关的涉税问题

解读拍卖行业相关的涉税问题拍卖行业作为一个古老而又充满活力的行业,一直以来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有丰富的文化底蕴、艺术风格多样、集资拍卖等多种特点。
而与之相关的税收问题,也逐渐成为了广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对拍卖行业中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解读,包括如何征税、如何申报、如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减免税在拍卖活动中,有些拍品是可以获得减免税的。
比如,一些艺术品交易都能进入文物保护名录。
这类拍品在拍卖中就能享受到免税优惠。
同时,一些爱心人士捐赠的爱心物品也能获得相关的税收减免。
这对于拍卖行业的参与者来说,是一种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征税问题除了享受税收减免之外,拍卖行业的参与者也要面对征税问题。
具体而言,拍卖行业中的交易,都应纳入增值税,而拍卖行与客户之间所存在的手续费,则应该缴纳营业税。
同时,拍卖所获得的利润也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申报问题对于拍卖行业中征税问题,拍卖行也有着相应的申报和缴税程序。
具体来说:(1)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必须先进行税收登记并申请税务机关盖章。
(2)纳税人在每月每季或年度抄报增值税申报表时,应填写从上个申报期起发生的所有销售额和购进额(不含税),已申报的税额,以及可抵扣税额等诸多指标。
同时,还应填写特别目录、不征税、减免税、简易计税方法等增值税税别的申请情况。
(3)纳税人在购进服务费发票,并向其缴纳增值税(17%)以及其他税费时,应在税务机关指定的时间内,将发票和税收报表交纳给税务机关。
四、税务管理拍卖行业的涉税问题,对于税务机关的监管和管理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如何加强税务管理,防止偷税漏税和防止逃税行为,则是需要努力达成的。
在征税方面,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完善税收政策。
同时,还可以完善税收法规,加大税收打击力度,对拍卖行业违法偷税犯罪行为进行查处,保障税收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税务管理方面,税务部门应当及时为拍卖行业提供相关的税收咨询服务,为拍卖行制定合理的财税策略和制定可操作的财税管理政策。
处置固定资产汽车的账务处理方法

标题:处理固定资产汽车的账务处理方法一、概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长期使用而购置的、价值较高、使用寿命较长的生产资料,而汽车作为固定资产的一种常见形式,其账务处理方法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固定资产汽车的账务处理方法,包括入账、折旧、报废等方面,以便企业在处理固定资产汽车账务时能够规范操作。
二、固定资产汽车的入账1. 购车费用的确认企业购置汽车作为固定资产时,需要确认购车费用,包括车辆购置价、购置税、保险费、上牌费等,这些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出进行确认。
2. 入账科目的确定固定资产汽车的入账应当分别确认在固定资产账户和汽车清理科目上,固定资产账户记录汽车的原值,而汽车清理科目记录汽车相关的增值税、购置税和其他应税款。
3. 确认凭证的登记入账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付款凭证进行登记,确保凭证真实、准确,并通过财务主管审核确认后完成登记。
三、固定资产汽车的折旧处理1. 折旧方法的选择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线法、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但须在税务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选择适合的折旧方法。
2. 折旧费用的计算根据所选折旧方法以及汽车的原值、预计使用年限等因素,计算每年的折旧费用。
3. 折旧的登记和核算根据折旧费用的计算结果,将折旧费用登记在折旧费用科目上,并及时核算固定资产账户的折旧累计,保证账务处理的准确性。
四、固定资产汽车的报废处理1. 报废原因的确认在处理固定资产汽车报废时,首先需要确认报废的原因,包括汽车达到预计使用年限、损坏无法修复、停产闲置等情况。
2. 报废准备工作在确认报废原因后,需要对汽车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清理汽车清理科目余额、办理汽车报废手续等。
3. 报废损失的处理报废汽车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价值损失,这部分损失需要确认并计入损失科目,避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不良影响。
五、固定资产汽车的出售处理1. 出售条件的确认如需出售固定资产汽车,首先需要确认出售条件,包括出售价、折旧余额、税费等涉及出售的各项费用。
公车拍卖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标小汽车,成交价为 22万元,该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 26万元,已提
折旧 3 万元。根据“网络拍卖某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公告” ,拍卖成交后, 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成交价款和佣金汇入拍卖公司指定账 户,并将成交价款全部上缴国库。该单位适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自 2014年 1 月 1 日起全面施行的新《行政单位会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度》(财库
〔2013〕21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 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 施计提折旧的。计提折旧冲减相关净资产,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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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购入不需要安装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 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公车拍卖调出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 目、“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 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二)拍卖公车收入的会计处理 1.收到“应缴财政专户款”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交款单位直接将款项交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的: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已缴财政专户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财政专户。 案例 2014年 7 月 25日,经财政部门批准,某行政单位拍卖一辆九成新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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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拍卖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2014年 7 月 16日,《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下发。按照新方案,将取消 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本文对 行政事业单位公车拍卖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如下。公车拍卖的税务处 理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现有公车 采用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对于公 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和国有金融企业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1.增值税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按照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 门或上级机关收到的各项拨款,这些收入不需要纳税。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有偿性”是缴税的前提。这次公车改革不 仅仅是我们日常所说的“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那么简单,国家没有 出台公车改革的具体细则,我们需要分清情况,区别处理,不可一刀 切。 例如,《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和变价处理公务用车征收增值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0〕21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拨款的
【会计实务获奖文档】新会计制度下“公车改革”的财税处理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会计实务获奖文档】新会计制度下“公车改革”的财税处理2014年7月16日,我国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司局级每月补贴1300元、处级800元、科级及以下500元。
我国公车改革方案终于出台,那么,在公车改革后,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从会计与税务的角度做详细介绍。
公车改革的税务处理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现有公车采用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对于公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一)增值税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按照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上级机关收到的各项拨款,这些收入不需要纳税。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有偿性是缴税的前提。
这次公车改革不仅仅是我们日常所说的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那么简单,国家没有出台公车改革的具体细则,各省市仍处在试点中,我们需要入山问樵、入水问渔,分类区别,不可一刀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和变价处理公务用车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0]217号)明确规定:(1)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在车辆改革收缴拍卖或其他原因变价处理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
(2)将以上收入返回或收入属于原车辆所在。
拍卖税指导意见计税

拍卖税指导意见计税摘要:一、拍卖税的概念与作用1.拍卖税的定义2.拍卖税的目的和意义二、拍卖税的计税方法1.拍卖税的税率2.计税依据3.纳税义务人三、拍卖税的优惠政策1.减免税政策2.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四、拍卖税的征收管理1.征收主体2.征收程序3.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五、拍卖税的改革趋势1.拍卖税改革的原因2.拍卖税改革的方向3.拍卖税改革的影响正文:一、拍卖税的概念与作用拍卖税,是指在拍卖活动中,对拍卖品的成交价款征收的一种税收。
其目的在于调控拍卖市场,减少过度炒作,保护国家文物,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拍卖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于规范拍卖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具有重要意义。
二、拍卖税的计税方法1.拍卖税的税率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拍卖税的税率为拍卖品的成交价款的5%。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拍卖品,如文物、艺术品等,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
2.计税依据拍卖税的计税依据为拍卖品的成交价款。
如果拍卖品流拍,则不需要缴纳拍卖税。
3.纳税义务人拍卖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拍卖人,即拍卖公司。
拍卖公司在收取买受人的拍卖成交价款时,需要代为扣缴买受人应缴纳的拍卖税。
三、拍卖税的优惠政策为了鼓励民间收藏,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我国对拍卖税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
1.减免税政策对于一些特定的拍卖品,如古籍、艺术品等,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
此外,对于一些贫困地区,也可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优惠政策适用条件拍卖税的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民间收藏、公益慈善、科学研究等领域。
纳税人在享受优惠政策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四、拍卖税的征收管理1.征收主体拍卖税的征收主体为国家税务部门。
拍卖公司在代扣代缴拍卖税后,需要向国家税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缴纳税款。
2.征收程序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结束后,需要对拍卖品进行分类,确定适用的税率。
然后,在收取买受人的拍卖成交价款时,代为扣缴买受人应缴纳的拍卖税。
会计经验:拍卖业务的相关涉税处理

拍卖业务的相关涉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是指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拍卖当事人,他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受托财产的拍卖业务。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转让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就拍卖行为的相关涉税政策进行梳理,发现拍卖业务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现拍卖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总结如下:(一)拍卖业务的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二条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基于此规定,无论拍卖公司是向委托方收取佣金,还是在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的规定,拍卖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该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向委托人或买受人开具服务业-代理业发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的规定,具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受托拍卖的财产属于委托人自己创作的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进行拍卖转让的,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的规定,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下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应按5%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文的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拍卖业务的相关涉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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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是指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拍卖当事人,他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受托财产的拍卖业务。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转让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就拍卖行为的相关涉税政策进行梳理,发现拍卖业务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现拍卖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总结如下:
(一)拍卖业务的营业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二条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基于此规定,无论拍卖公司是向委托方收取佣金,还是在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的规定,拍卖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该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向委托人或买受人开具服务业-代理业发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的规定,具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受托拍卖的财产属于委托人自己创作的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进行拍卖转让的,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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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对于公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 上缴中央国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 度执行。
1.增值税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按照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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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按照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计 算缴纳,即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拍卖公车,应该参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 用过固定资产或者纳税人销售旧货处理,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 售额×2%。
收到的各项拨款,这些收入不需要纳税。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有偿性”是缴税的前提。这次公车改革不仅仅是我们日常所 说的“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那么简单,国家没有出台公车改革的具体细则,我们需要分 清情况,区别处理,不可一刀切。 例如,《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和变价处理公务用车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云国税发〔2000〕21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在车辆改革收缴拍卖或 其他原因变价处理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第二条 规定,将以上收入返回或收入属于原车辆所在单位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此外,《深圳 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办法》规定,车改车辆拍卖收入收缴国库,买受人必须在拍 卖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 参照以上几个地方规定,由于这次公车改革的主体基本为党政机关等非营利的行政事业 单位,如果拍卖收入足额缴入财政国库,个人认为可以参照云南国税局的规定,不需要缴纳 增值税。而对于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各省市执行不一,若拍卖收入不直接足额上缴财政,公 车处置收入应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对于车改拍卖收入,若符合缴纳增值税条件的,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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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拍卖的财税处理
【标 签】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2014年7月16日,《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下发。按照新方案,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本文对行政事业单位公车拍卖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2.行政单位相关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第
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 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计提折旧冲减相关净资产,借记“资产基 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购入不需要安装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
2.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
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其中,第三项是兜底条款,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 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应从应税收入中排除。由于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等不以营利活动为 目的单位,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财政拨款,对这类单位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 义。所以,企业所得税对于公车拍卖的处理思想与增值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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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科目。 公车拍卖调出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累计折旧”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 资产损溢”科目。
(二)拍卖公车收入的会计处理
1.收到“应缴财政专户款”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交款单位直接将款项交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司指定账户,并将成交价款全部上缴国库。该单位适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单位:万
元
)
会计处理如下:
(1)转出固定资产原值
借:待处置资产损溢
23
累计折旧
3
贷:固定资产
26
同
时
:
借: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23
贷:待处置资产损溢
23
(2)拍卖收入汇入国库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己缴财政专户22
公车拍卖的会计处理 根据公车改革方案,公车拍卖收入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应缴款项,不计
入行政事业单位收入。
(一)拍卖公车资产的会计处理 1.事业单位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均自2013 年1月1日起实施。这些文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固定基金”修订为“非流动资产基 金——固定资产”,购入固定资产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 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科目。 新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引入“折旧”因素,适用新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 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修购基金的事业单位 不得计提折旧。同时,《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 号)规定,对执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借记“ 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公车拍卖调出固定资产时: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累计折旧”科目;贷记“ 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缴财政专户款——已缴财政专户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财政专户。
案
例
2014年7月25日,经财政部门批准,某行政单位拍卖一辆九成新的超标小汽车,成交价
为22万元,该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26万元,已提折旧3万元。根据“网络拍卖某市直单位
公务用车公告”,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成交价款和佣金汇入拍卖公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财政专户 22。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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