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四章公司法
国际商法

第一章导论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指人们在实施商事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国际”的含义是指“跨越国境”的意思。
现代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已经从传统国际商法的范围:商事组织、合同、代理、买卖、海商、保险、票据等领域,拓展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金融、产品责任等众多的国际经济领域。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商法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 商人习惯法阶段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2) 国内法阶段把国际商法的内容写进国内法(3) 现代国际商法阶段新形式的国际性和统一性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国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具体的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三个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或公约是指国家间共同制定的商事规范,双边性质的称条约,多边性质的则称公约。
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纂成文的,为广大国际商事当事人所普遍接受的贸易规则。
3.国内立法国内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一)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又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调整国家和国家以及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私法可以分为民法和商法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大陆法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它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另外,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二)大陆法的渊源大陆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所以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但是,习惯、判例和学理也在大陆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英美法系的结构英美法系在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又称习惯法或判例法,其原意是指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自考《商法二》第四章--公司法

揭开公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面纱
❖ 1984年12月3日,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市 的美资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美国联合 碳化物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所属的工厂贮存 的甲基异氰酸盐的金属罐泄漏,致使当地居 民2000多人丧生,严重受害者达3-4万人,其 余受害受伤者达52万人。印度政府于1986年 9月向印度法院提出诉讼,原告认为,这一毒 气惨案的发生,作为母公司的美国联合碳化 物公司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
• 发起人的责任:
• (1)在公司筹备期间,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合 伙性质
• (2)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转变为股东 间的合作关系,发起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 务承担责任
•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 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 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优缺点 优点:(1)便于公司的尽快成立 (2)免除了变更注册资本的繁琐程序 缺点:(1)易引起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
等非法行为的滋生
(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认可资本制——折中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 设立时,对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 发起人可以只认购一部分,未认购的部分授 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 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权也 须在一定时期内行使的公司资本制度。
•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否则造成损害要予以赔偿。
• 控股股东? • 高级管理人员?
• (二)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 公司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 活动与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 特征: • 1、公司法是组织法 • 2、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特有行为的活动法 • 3、公司法既强调股东自治,也保障社会利
国际商法 第4章 公司法

四、公司法的法律形式
目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采用两种法律形式:一种为单行法规;另一种是包含在民法 或商法之中,作为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原先是作为民商法I的
一部分而存在的,但由于公司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公司法逐
渐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而独树一帜,成为单行法规。公司法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自成一体的做 法是一种历史趋势。当前,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已占绝大多数。 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各自的公司法,因此,整个美国共有50个公司法。至于由全国律师协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三位一体的统一的集中管理体制,而不能采用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分别管理的管理方式。 5.公司的永久存在性(perpetual existence或continuity of life) 相对合伙企业,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东股份的转让、股东的死亡或破产都不 影响公司企业的存续。
会起草的《美国标准公司法》(Model of Business Corporate Act ,简称MBCA),其本身没有法
律约束力,但它对各州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有很大的影响。到目前为止,该法律的大部分内容 已为多数州所采用,成为各州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尽管《美国标准公司法》本身没有法律效力, 但作为法律文件来说,不失为美国公司法之“标准”和“样板”。由于它的特殊地位,本章将
当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替犯罪辩护的工具时,法律将视公司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的联合体。”
沈四宝.国际商法论丝: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24. 因此,在英美法
国家法院的许多案件中,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的 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股东的真实关系。这种不考虑或忽略公司独立存在特征 的做法,通常用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来表达,即“揭开公司面纱”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依据“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 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 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公司的有控制权的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对公 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personal liability)。但是具体而言,如何判断公司的责任是否应该由
1国际商法概述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含义: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民 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拿 破仑法典》为传统和范本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 多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总称。
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国法大全》
a.学说汇编 Digest b.法学阶梯 Institute
• 公法: public law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于公的
生活关系法律,体现命令,强制关系. • 私法: private law 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于私 的生活关系法律,体现自由,平等关系.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
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 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 依归。 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 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 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 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 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对受雇人规定的范围不同 商法———受雇人行为对外的效果 劳动法——受雇人与雇佣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 法域不同 商法———注重企业主体间的合法利益 劳动法 —— 在社会政策上注意保护辅助者 的利益
商法的渊源 sources of law
1.商事法律 2.民法中的商事规定 3.商事习惯法 4.判例 5.商事法理 6.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事法律关系 legal relationship 的构成要素
主体subject——商人merchant 客体object——商行为conduct 内容content——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国际商法教案3(跨国公司法)

三、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1. 跨国公司的产生:殖民侵略性 跨国公司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资本主义
发展的初期,其诞生地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欧 地中海沿岸。
如1600年英国成立的东印度公司、英国皇 家非洲公司,英国的哈德逊湾公司、英资汇 丰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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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跨国公司的发展:迅猛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猛发展的对外直接投 资促进了跨国公司的飞速发展,其发展可以 分为二十世纪70年代前后两个阶段,具体表 现为:
产,以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被收购公司
仍然存在(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可
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在收购股权 的情况下,收购方成为被收购方的股东。
跨国兼并是指外国投资者为了生产经营的需 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吸收合并东道
国某一公司,东道国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法 律行为。
形式上,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
国际商法教案
绪论
第八章 票据法
第一章 合伙法
第九章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第二章 公司法
第十章 反倾销法
第三章 跨国公司法
第十一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五章 代理法
第十三章 国际商事诉讼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十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十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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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风险的多元性 跨国公司除面临一般国内企业所面临的经
营风险外,还面临政治风险、财务风险、法 律风险、证券风险等国际风险。 4.法律责任的冲突性
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复杂性、投资主体的 多元性以及经营活动的跨国性,使得跨国公 司在经营活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加大。
中央电大《国际商法》第四章 合同法

代理人
代理行为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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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二、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或为本人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实施行为 1、大陆法系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2、英美法系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未披露委托人 的代理 (三)代理人需自己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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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的规定:
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效力,效力待定。在这种情 况下,有两种处理办法:本人予以追认或者第三人行驶撤 销权。 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未得到本人追认,也没有被第三人撤 销,此时,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取决 于第三人是否“善意”。
至于承担何种责任,德国、日本主张的选择责任,法国、 瑞士民法典主张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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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 相对人客观上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5)表见代理主要表现形态: 授权表示型 授权不明型 权限延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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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3.3】越南某红木家俱公司(以下简称家俱公司)与我国广 东某商城有多次业务往来。在2004年3月双方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家 俱公司经理对商城说,以后业务均由其业务员阮某代理。之后,家俱 公司每次与商城签订合同,都是由阮某带着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办 理。2006年2月,阮某又与商城签订购销合同,总价款120万元,30 日内交货,预付款40万元。商城在阮某出具的加盖了家俱公司公章的 空白合同书中签字盖章。后商城未收到货,才查知阮某早在2005年12 月被解职。商城让家俱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请思考:本案中 越南某红木家俱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为什么?
国际商法第四章公司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特殊的书面形式: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条)
2、以确认书方式成立合同(《合同法》
第33条)
33
例: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具进行磋商,
甲公司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售货确认书为准。 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 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2007年12 月20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 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依照法律,下列有关该 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 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达成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议。 2.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协议。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思考4-1
迈克尔即将去读大学。他的邻居、农场主约翰 与迈克尔签订了一个协议,每年资助迈克尔2000美 元的学费,直到迈克尔读完大学为止,作为对迈克 尔的一种奖励,因为以前迈克尔经常无偿地帮助他 做许多农活。你认为,该协议签订后,在迈克尔与 约翰之间,是否形成了一个合同?
36
(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要求订立合同的当 事人所发出的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
怎么来判断是否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 法律从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抽取两个典 型的阶段,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 要约、承诺。
(二)合同有对价或约因
1.对价
对价,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一方当事人所得到
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而付出的具有法 律价值的代价。
国际商法(沈王第三版)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1)指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2)论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跨国境的商业活动,尤其是跨国间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国际(商务)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核心部分)1.绪论2.商事主体法,包括代理法、合伙法、公司法和我国三资企业法3.商事行为法,包括商事合同法、买卖法、票据法、信托法、投资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第二节大陆法系(1)大陆法系包括哪些国家和地区?(2)大陆法系是如何解释公法和私法之间关系的?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它主要是在罗马帝国的消亡过程中,在欧洲大陆,尤其是在西欧国家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
因此,罗马法的概念和原则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强烈和直接的影响。
大陆法系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1.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类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3.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4.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不是判例三、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共同特点:法院的审级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法院并存。
基本分为三级,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第三节普通法系(1)普通法系分布在哪些国家和地区?(2)英美国家的法律渊源与法院组织有哪些异同点?一、普通法系的概念与分布范围普通法系(common law),又称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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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分类
(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二)明示合同与默示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三、合同的要件
各国合同法一般要求合同有效成立应具备以 下几个要件:
1.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当事人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3.合同的标的必须合法; 4.当事人的合意具有真实性; 5.合同需有对价或约因; 6.合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签订。
思考4-6
卖方发出要约:现有M型水上飞机一架,单价 5000美元,如同意购买,请将5000美元汇入我银行 账户,可以立即交货。买方答复:同意购买,已经 将5000美元汇至你开户的银行,交货后立即付款。 卖方收到买方的答复后,却将飞机卖给他人。问: 卖方能否这样做?
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法律及诚实信
思考4-2
问:
(1)日本A公司与大连B公司之间订购水产品的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是否有效? (2) 根据前述合同分类的内容,分析一下日本 A公司与大连B公司之间的汇票质押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建 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 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作了如下规 定: 1. 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 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 2. 但是,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 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的实质上并不变 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 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 如果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 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思考4-2
日本A公司向大连 B公司订购一批水产品,双 方通过电话商谈达成口头供货协议,大连B公司同 意在 1 年内向 A公司发出 10 批货物,总价款 30 万美 元左右,以实际交货为准结算。为保证付款,日 本 A 公司将一张 1 年期的远期汇票质押给大连 B 公 司。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票据质押应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 效。
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 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
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例:甲乙两人各开一酒店,两酒店相邻,
生意皆兴隆。后甲因投身其它行业,欲将 酒店转让给丙,丙出价80万元。乙闻后担 心财力雄厚的丙接手甲的酒店后,在日后 竞争中自己落于下风。于是乙积极与甲磋 商,表明自己有决心买下酒店并出价100万 元。甲见乙出价高,遂终止与丙的磋商, 转而一心一意与乙谈判。乙见丙退出,即 对甲提出自己无意买下该酒店。问:乙应 对甲承担什么责任?
第四章 合同法
4.1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德国: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法国: 合同是当事人的一种合意。 英美:合同是一种许诺,一个或一系列有 对价的许诺,在法律上可强制执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的概念在理论 上存在比较大的分歧,但实际上,两大法系的合同 法都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二)承诺的生效和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 效力的意思表示。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大多采取“到达主义”,所以 承诺可以撤回,但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要在承诺生 效之前到达要约人。 在英美法系国家,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取的是“投 邮主义”,承诺一旦发出即生效,所以不存在承诺的 撤回问题,承诺人如果对承诺的内容反悔,只能通过 解除合同的途径来解决。
思考4-5
(1)5月23日这天,大连公司能否取消自己于5 月21日发出的那份要约? (2)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有什么区别?
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的同意要约内容的 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思考4-5
大连某水产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称“大连公 司” ) 于 5 月 21 日向一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 出一份要约,欲出售一批货物。该要约中明确表 示:请日本公司在5月26日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 司在此前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 预计这封商业信函将在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处。 然而,5月23日大连公司就改变了主意,在当天以 电传方式通知了日本公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 约。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 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达成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议。 2.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协议。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思考4-1
迈克尔即将去读大学。他的邻居、农场主约翰 与迈克尔签订了一个协议,每年资助迈克尔2000美 元的学费,直到迈克尔读完大学为止,作为对迈克 尔的一种奖励,因为以前迈克尔经常无偿地帮助他 做许多农活。你认为,该协议签订后,在迈克尔与 约翰之间,是否形成了一个合同?
(二)要约的约束力
1.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条件 是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 要约人; 2.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 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b)或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 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 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特殊的书面形式: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条) 2、以确认书方式成立合同(《合同法》 第33条)
33
例: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具进行磋商,
甲公司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售货确认书为准。 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 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2007年12 月20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 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依照法律,下列有关该 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 B.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但应补偿香港 公司相应的损失 C.买卖合同已成立,甲公司应履行合同 D.买卖合同已成立,但因未发生实际损失,故甲公司不承 担法律责任
2. 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 提出; 3.要约应当表明,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 人愿受其约束的意思; 4.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思考4-3
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向外商发出信函:“现有优 质大豆5000包,交货地大连,6月中旬交货,价格 以交货当天国际市场价格为准……” 对于这份信函,你认为它的货物质量、数量 和价格条件是否明确?能否构成一份要约?
7月25日,法国公司得知自己中标的消息后,立即 通知德国钢铁公司:接受其6月5日的报价。德国公 司表示拒绝。 你认为:在法国公司和德国公司之间,是否形 成了一个合同?
(四)要约的消灭
1. 要约的有效期已过; 2. 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 3. 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三)要约的生效
大陆法和《公约》都规定,要约于送 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5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有对价或约因 3、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 4、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5、合同标的内容合法 6、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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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要求订立合同的当 事人所发出的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 怎么来判断是否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 法律从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抽取两个典 型的阶段,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 要约、承诺。
(三)逾期承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规 定: 1. 逾期承诺仍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 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受要约 人。 2. 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 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 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 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 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已经失效。
3.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 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 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 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二)承诺的生效和撤回
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大陆法采用“到达主 义”原则;而英美法则采用“投邮主义”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承 诺于表示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按 照要约的要求或依照当事人相互间确认的习惯做 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方式(例 如以发送货物或支付货款等有关的行为)来表示承 诺,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者,则承诺于 作出该行为时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致。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 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 区别: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涉及至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附生效条件、附生 效期限
一德国钢铁公司于 6 月 5 日报出了该批钢材的价 格,但德国公司在报价中既没有规定法国公司承诺 的期限,也没有表示不会撤销该报价。法国公司接 到报价后,开始计算投标价格,并于7月5日投标。 然而,7月中旬,国际市场上钢材价格暴涨,德国公 司认为自己 6 月 5 日的报价过低,便于 7 月 15 日以电 传通知法国公司:撤销其 6月5日的钢材报价。法国 公司未做表示。
2.约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