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6.2集体办关于非农建设用地交易审查意见
农业综合项目用地审批流程(3篇)

第1篇一、项目立项1. 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农业综合项目用地申请。
2. 项目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用地规模、类型、用途、布局等进行详细说明。
3. 项目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至当地农业部门进行审查。
4. 农业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对项目用地申请提出意见。
5. 项目单位根据农业部门的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6. 项目单位将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至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二、用地预审1. 项目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
2. 项目单位将用地预审申请材料报送至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进行预审。
3. 自然资源部门对用地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项目用地预审提出意见。
4. 项目单位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对用地预审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完善。
5. 项目单位将修改后的用地预审申请材料报送至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三、土地征收1. 项目单位根据用地预审意见,编制土地征收方案。
2. 项目单位将土地征收方案报送至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3. 人民政府对土地征收方案进行审批,对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进行确定。
4. 征收部门根据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工作。
5.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四、土地供应1. 项目单位根据土地征收结果,编制土地供应申请材料。
2. 项目单位将土地供应申请材料报送至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核。
3. 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供应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项目用地供应提出意见。
4. 项目单位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对土地供应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完善。
5. 项目单位将修改后的土地供应申请材料报送至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6. 人民政府对土地供应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确定土地供应方式。
7. 项目单位根据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供应合同。
五、土地登记1. 项目单位根据土地供应合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 项目单位将土地登记申请材料报送至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核。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深集资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2024年4月2日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活动,确保处置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保护集体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相关权益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市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土地资产处置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是指集体企业的建设用地合作开发(含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项目)、转让活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的建设用地,是指为了保障集体企业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核准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土地,以及集体企业合法持有且符合交易条件的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
本指引所称的政府核准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一)原农村集体红线范围内的用地;(二)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三)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四)根据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划定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五)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继受单位享有权益且符合交易条件的土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吉政办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8]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维护土地利用正常秩序,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
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
结合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县(市)、乡(镇)、村级干部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县(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观念意识。
各地要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要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扩大覆盖面,使领导干部、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能够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认真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的核心。
各地要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既要适应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合理使用土地,又要认真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和政策,做到各类建设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深圳市“非农指标”相关政策

深圳市“非农指标”相关政策一、非农建设用地根据《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深府(2011)198 号文”),“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按照1993 年《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和2004 年《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其中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但深圳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经本所律师访谈龙华规划委社区服务科了解,深圳市2004 年对宝安区(指标村所在的大浪街道当时属于宝安区,现已属于龙华新区)的农村户籍人员进行城镇化改造时,宝安区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已转变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具体地域范围由深圳市政府批准决定)同时被征为国有。
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方式之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和个人可按照下列标准获得非农建设用地的补偿:(一)工商用地,按100 平方米/人计算;(二)居住用地,按100 平方米/户计算,建筑面积不超过480 平方米;(三)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200 平方米/户计算;宝安区按照《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全部划定了所有非农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坐标,并不存在未划定(即指标与土地未对应)非农建设用地的情形。
二、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根据深府(2011)198 号文第六条规定,非农建设用地以原行政村和自然村为单位建立指标台帐,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台帐应记载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划定、调整、注销等内容,应包括工商用地指标、居民住宅用地(含一户一栋住宅用地、统建楼用地)指标和公共设施用地指标。
另据《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置换及合作开发决策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是指由建设管理部门核定的非农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操作流程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操作流程(试行)为规范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特制定此操作流程:(一)拟定方案实施交易前,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村产权交易立项申请》并拟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方案》,向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审核小组提出申请,《方案》应包括资产资源基本情况、招租发包对象基本条件、行业要求、交易要求、租金收缴办法、租赁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立项预审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审核小组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提交的申请进行立项预审,决定是否进入交易中心。
(三)民主表决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已通过预审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并公示。
(四)交易申请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15日内提出交易申请,并到各乡镇(街道)网点进行立项录入并上传相关附件后提交审核。
(五)材料审核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审核小组对各村(社区)提交的交易相关资料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交易的事项不予受理,对符合交易事项提交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资料齐备的交易申请,应予以审核通过;对资料不完备,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或通过系统告知所缺材料,对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不予审核通过,写明驳回意见。
(六)信息发布对于以通过的交易申请,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时在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等公共媒体发布信息,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同时在村(社区)范围内公布。
信息发布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涉及权属变更的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间,未经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同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回或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有合法合规的理由,并在交易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书面或通过系统提出申请。
(七)征集受让意向受让方(企业)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公告要求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并接受资格审查:1、意向受让申请表;2、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执照、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受让方征信证明;4、其他要求的相关资料。
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

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其继受单位,下同)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管理,规范其土地使用权交易,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推进城市化和特区一体化进程,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是指为了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规划国土部门核准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使用的土地,具体包括:(一)根据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
(二)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以转让、自主开发、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适用本规定。
非农建设用地中的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与监管。
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属机构负责规划技术指标、用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等方面的服务与监管。
各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下属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集体决策程序和受让主体资格审查等方面的服务与监管,规范集体资产产权交易。
第五条? 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纳入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计划后方可实施。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三)使用国有农用地;(四)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如何农用地转用一般经过拟订申报、审批批准和组织实施三个环节:1。
拟订申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由于这种类型用地并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无需拟订供地方案。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且附具以下材料:①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②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③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④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2.审查批准.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3。
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4•【字号】庆政办发〔2015〕170号•【施行日期】201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庆政办发〔2015〕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引导,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布局(一)强化用地规划管理。
一要抓好规划编制。
国土、发改部门要抢抓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持陕甘宁革命老区脱贫致富政策落实的机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中,与《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和市县扶贫开发规划充分衔接,将精准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灾后重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民生环保项目列入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十三五”发展规划,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精神和相关政策要求,加强精准扶贫项目用地保障。
二要抓好规划实施。
各县(区)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强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作用。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利用空闲地、废旧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对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要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县(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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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14:
关于XX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交易有关资
料的审查意见
深圳市XX股份合作公司:
XXXX年XX月XX日《关于审核XX股份合作公司XXX-XXX-XXX号非农建设用地合作开发有关事项的请示》收悉。
你司报送的以下资料我办已审查,并予以备案:
1、有关评估报告,包括《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X改造
项目涉及宝安区XX街道XXX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深圳
市宝安区XX街道XXX改造项目拆迁红线范围内涉及深圳市XX
股份合作公司拥有的现状物业市场价值评估咨询报告》、《深圳市
宝安区XX街道XXX改造项目涉及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市场价值评
估咨询报告》、《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X改造单元规划项目涉
及到深圳市XX股份合作公司所拥有的置换物业市场价值评估咨
询报告》;
2、XXX-XXX-XXX号非农建设用地交易方案;
3、关于与XXX公司合作开发拆旧重建商品房项目的议案。
XX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
201X年XX月XX日。